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新版】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具体记分标准见《太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12种情形,一次记10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区卫生计生委: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2分、4分、6分、8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2分:(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的。
第七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一)在二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或组织倒卖医院号源的;(三)违反药品器械或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四)推诿、无视或拒绝救治危急重症患者的。
第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8分:(一)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二)参与虚假医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患者就医的;(三)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皖卫医〔2016〕31号(附件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即对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评分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意义、如何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中医生、护士、药师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规范,给患者带来伤害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诊疗错误、过度诊疗、虚假宣传等。
二、记分管理的意义记分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种量化管理手段,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评分,以此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水平,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管控和改进。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提醒和警示: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记录不良执业行为,提醒医务人员遵守职业规范,警示他们注意执业行为对患者的影响;2.强制执行纪律:通过记分管理,将不良执业行为与个人的职业信誉挂钩,强化个人的责任心和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质量和安全:通过评分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维护,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保护患者权益: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使医务人员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1.建立有效的评分系统:根据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明确每个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数值;2.收集和记录不良行为数据: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记录制度,及时收集和记录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定期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不良执业行为,为针对性的管理和改进提供依据;4.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根据评分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对纠正不良执业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惩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记分规则第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3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皖卫医〔2016〕31号(附件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 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L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安徽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范文多篇
安徽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范文多篇安徽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篇第一篇: 安徽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 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具体办法和日常积分工作由所属医疗机构负责。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
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六)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七)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执业、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满足公民的健康需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长三角区域内医疗机构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促进卫生健康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卫生健康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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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一条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危害程度,一次分别记1分、2分、3分、6分、12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以所受行政处罚种类对应的记分分值记分。
因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受到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对应的最高记分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次有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下列后果,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和对不良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一)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的,追加记分3分;(二)造成法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加记分6分;(三)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追加记分3分。
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予记分。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运行评价、医院评审等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及时记分。
第三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太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五)租用、租借相关证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六)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七)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依法被处以吊销相关专业资质、诊疗科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二)逾期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未按要求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的;(四)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行为谋取利益的;(五)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民族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3分:(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二)使用不具各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或使用不具各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三)使用不具各接种资质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四)未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六)未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七)未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八)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九)满意度调查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一)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二)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患者的;(三)悬挂或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一致,或悬挂虚假荣誉称号、中心、培训基地、教学医院等信息的;(四)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人收入与临床用血、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等挂钩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药品、医用设各和医用耗材的;(六)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七)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在明显处所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行风教育的;(三)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地点、信箱等,或未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等工作的;(四)医学文书的格式、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五)其它未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依法被处以吊销资格证书、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配的;(四)伪造、编造、篡改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的;(五)虚假治疗的;(六)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二)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格、资质证书的;(三)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四)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民族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除外);(五)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的;(六)私自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七)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记分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各相应条件的;(三)未按规定书写、未如实记录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的,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四)对个人印鉴、工号等医疗权限不严格管理,或者交与他人使用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四)违规参与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五)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四)其它未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务人员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记分管理第二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4.1)或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4.2,以下均简称《记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人。
《记分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由被检查人,记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单位留存。
第二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记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记分通知书》送达记分管理部,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记分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申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6分以上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时,由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该年度内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任何评驭优、评先活动;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8分,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在当年等级医院评审中一票否决,已经通过评审的降一等级;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24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有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满24分,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暂缓校验”。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活动;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8分时,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24分,延迟2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建议医疗机构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