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勘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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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刑诉》勘误.来自法法网

汪海燕《刑诉》勘误.来自法法网
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应该选C.【老师将这个例子放到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是希望作为一个陷阱进行点拨,希望大家注意,但是答案给成D确实是一个重大疏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选C】
关于刑事诉讼专题讲座的勘误信息汇总您是本帖的第
各位考生大家好,针对专题讲座中一些疏漏的地方,我会在这里将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我们共同进步。
[1]诉讼法专题第316页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一做法?
[2]322页例3的答案给错了,应该是ABCD【直接根据法条可以得到答案,本书漏印了选项D]

刑法错题

刑法错题
《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所以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选A。
BC是很容易排除的,而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也不选。
您的答案:B,C,D √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不同条件下一次减刑的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故选BCD。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A,B ×
答案解析:犯罪的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犯罪预备应注意两点:(1)犯罪预备只存在于犯罪着手之前,在这个阶段存在的停止形态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是行为人自愿停止的,则成立犯罪中止。(2)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只能存在一个犯罪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者之间是不能并存的。由此我们可以对本题作出判断。首先,A选项表述的是共同犯罪中的预备情形(如为同案犯实施犯罪而预备),B选项的内容即是犯罪预备概念所表达的内容,因而均是正确的。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停止的原因不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形,因而C正确。但是,应明确,这两种情形是不能并存的,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因而也就不存在同时适用中止和预备两种不同的从宽处罚原则的问题。D选项是错误的。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真题勘误--刑事诉讼法

真题勘误--刑事诉讼法

2011年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析(陈璐琼补丁版)第四波——刑事诉讼法(2008 年卷二 66题,多选)1.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具有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就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即在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或者终止审理。

因此,本题答案为B、D 项,这是每年必考的一道题目。

附注:《2011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中刑事诉讼法P5页第2题,对选项C的解析错误,选项C错误的原因不在于“显著”二字,错误的本质原因在于是不是构成犯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而选项C表述为“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说明其构成犯罪。

(2006 年卷二32 题,单选)2.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 万元。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 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 部和住房1 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 发。

刑诉法司法考试例题答案解析点评纠错

刑诉法司法考试例题答案解析点评纠错

刑诉法司法考试例题答案解析点评纠错案例5:1.不正确,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在被诊查机构采取行政措施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本案中侦查人员以案件尚未查清楚为由暂时不能委托辩护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

2.侦查人员同意乙放弃辩护人做法错误。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辩护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盲聋哑等人无辩护人的,应当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辩护。

题目中当时人放弃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辩护。

3.不可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自提起自诉之日起,被害人或其法定代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题目中,侦查人员自讯后甲乙后,案件尚未提起审查起诉,丙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章起诉起诉包括起诉的概念、起诉程序。

起诉概念、刑事公诉理论。

起诉程序: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案例一1.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必要时候,也可以自行侦查。

本案中,甲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2.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有关规定:对于犯罪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需要重新侦查,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说明理由,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案例二问题1:可以。

根据《高检规则》有关规,对于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本案中某县检查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通过原受理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017众合真题解读勘误

2017众合真题解读勘误

‘众合真题解读民法“勘误注:民法部分真题因‘民法总则“通过,导致部分试题答案或者解析发生变化,对于涉及到的真题,请各位按照本勘误中的解析学习㊂P11㊀2016-3-51甲㊁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㊂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㊂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㊂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㊂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51,多)A㊁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B㊁甲㊁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C㊁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D㊁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ʌ解析ɔ‘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㊂ 本题中,甲2010年5月1日下落不明,4年后,其妻乙即可宣告甲死亡㊂甲一旦被宣告死亡,法律效果可用八个字来概括,即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㊂ 妻离 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㊂同时,‘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㊂上述规定的基本精神与内容,为‘民法总则“所承继㊂据此可知甲㊁乙婚姻关系消灭,但尚有可能恢复之情形,B项后半段错误,不当选㊂ 家破 系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对待,开始发生继承,故A项正确,当选㊂人亡 系视为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㊂至于死亡的日期,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㊂故C项在当年正确,当选㊂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㊂ 本题不属于意外事故而失踪的情形,所以C仍然正确㊂‘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㊂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㊁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㊂ 虽然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于乘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任何损害赔偿都以损害发生为前提㊂本题中 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 ,因此并不能证明甲已经死亡的损害事实,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仍然为AC㊂P12㊀2016-3-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㊂甲的父母乙㊁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㊂关于乙㊁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52,多)A㊁乙㊁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㊁乙㊁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C㊁乙㊁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D㊁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ʌ解析ɔ关于监护职责的履行,‘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㊂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㊂ ‘民法总则“第35条继续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㊂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㊂本题中,甲的父母乙㊁丙违反上述规定,将甲的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并不符合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的原则,造成甲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㊁B项正确,当选㊂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㊂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㊂‘民法总则“第121条也是如此规定㊂本题中,甲的父母乙㊁丙负有管理义务,兹属于法定的义务㊂故C项错误,不当选㊂当年选择D项的依据是‘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 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㊁丧失代理权㊁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㊂ 据此可知,如甲主张其父母赔偿,属于 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的情形,构成 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㊂故D项正确,当选㊂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㊂ 据此,本题中甲对于父母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年满18周岁开始,这就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D项也就不符正确了㊂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当年原为ABD,现在的答案为AB㊂P15㊀2010-3-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㊂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3,单)A㊁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B㊁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㊁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指定D㊁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ʌ解析ɔ本题专考监护人的选任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㊁外祖父母;(2)兄㊁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㊂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㊂据此,除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或者 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㊂因此A项错误,又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 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方由人民法院裁决,也就是说,对于监护人人选的争议,应先指定,后裁定,故C项错误㊂上述规定,‘民法总则“稍有变动,第27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二)兄㊁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㊂第32条又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㊂ 相比之下只是去除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人资格,其余未有变化,因此A项继续错误㊂但是C项现在是正确的,‘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㊂ 换言之,监护人担任的争议,可以先经基层自治组织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再起诉,也可以径行起诉,是一个选择关系,因此C项根据新法正确㊂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㊂故选项B正确㊂‘民法总则“继续这样的规定㊂甲虽为精神病人,但同时亦是未成年人,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的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即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㊂综上,本题答案原为B,现在为BC㊂P18㊀2010-3-4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4,单)A㊁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均须登记B㊁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㊁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㊁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ʌ解析ɔ本题考查我国法人的分类㊂关于法人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㊁事业法人㊁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而按照西方国家(或传统民法)的分类,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只有关于机关法人㊁事业法人㊁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定㊂‘民法总则“规定为营利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㊁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㊁事业单位法人㊁捐助法人)㊁特别法人(机关法人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㊁专业合作社组织法人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而一直没有关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法律规定㊂而本题题干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显然是考我国法人的分类㊂但是,A项却是 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社团法人有所规定,但是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设有专门的法律规定㊂而本题的B㊁C㊁D项考的是我国有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因此,A选项可能是命题者的笔误,将 社会团体法人 误写为 社团法人 ㊂若将A项的 社团法人 改为 社会团体法人 ,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㊂据此可知,我国的部分社会团体法人从成立之日起,无须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而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则必须经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㊂这一规定为‘民法总则“第90条规定所承继,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㊂ 可见,A项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㊂银行不一定属于企业法人,在中国,银行有央行与商业银行㊁政策银行等多种类型之分,如中国人民银行属行政机关,归为机关法人,而非企业法人,故B项错误㊂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㊂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㊂由此可见,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故C项正确㊂但是,本选项表述不够严谨,因为,并非所有的法人而只有企业和事业法人才可以形成合伙型联营,而机关法人显然不能形成合伙型联营,故C项不是很严谨㊂依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㊁第二节的规定㊂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㊂可知,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公司㊂该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㊂因此,我国一人公司为法人,故一人公司均非法人的说法是错误的,恰恰说反了,D项错误㊂本题答案原为C,现在依旧,但解释上稍有变化㊂P19㊀2012-3-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3-52,多)A㊁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㊁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㊁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㊁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ʌ解析ɔ无效的合同,实质都是内容违法的,具体的法定类型见于‘合同法“的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㊂‘民法总则“第144㊁146㊁153-154条则规定,以下五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2)虚伪行为;(3)以合法行为隐藏非法目的隐藏行为;(4)违法(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㊂具体分析㊂A选项中甲对乙存在欺诈,因此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因为看不出此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㊂需要注意,按照‘合同法“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属于无效的合同;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被‘民法总则“所承继B选项中甲乙为避税而故意将100万元的价格写为60万元,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㊂代孕是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具体是指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利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㊂C选项中有妇之夫甲(不是甲夫妻共同的委托)委托未婚的乙代孕,从一般法理来讲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㊂从具体的法条依据来讲,我国涉及代孕行为的现行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㊂上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㊁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㊂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㊁合子㊁胚胎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㊂上述‘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如果实施代孕技术的情形将导致该机构校验不合格㊂很显然,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代孕行为的效力,但在部门规章制度上对代孕行为是采取否定的态度㊂当然,本项的作答并不需要考生掌握部门规章的如此具体规定,只需要按照民法基本原则作答就可以了㊂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危急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名画,在‘合同法“上属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在‘民法总则“上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第151条),而非无效合同㊂本题答案原为B㊁C,现在依旧,只是解释依据上有所变化㊂P22㊀2015-3-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㊂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㊂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㊂乙的下列哪些请求是错误的?(2015-3-2,单)A㊁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㊁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㊁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㊁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ʌ解析ɔ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㊂何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情形包括五种,分别是欺诈㊁胁迫㊁乘人之危㊁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㊂‘民法总则“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概念,将其合并到显失公平,这样就剩下四种:欺诈㊁胁迫㊁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且取消了可变更的概念,将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变更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㊂此外,‘民法总则“新增加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这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㊂关于欺诈的概念,‘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欺诈是指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㊂据此分析,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对方因为一方的欺诈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对方因为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㊂当年现在A㊁B项的依据是‘合同法“是第54-55条㊂A项,本题中,甲明知行驶里程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仍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市值为16万元的机动车卖给乙, 乙误以为真 也就意味着由此陷入了错误认识,显然构成欺诈无疑,二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的可撤销的合同㊂关于变更权与撤销权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㊂据此可知,A项正确,不当选㊂B项,既然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因此如被欺诈方乙仅请求变更合同,则可以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这显然属于一种可行的选项,故B项正确,不当选㊂但是,由于可变更的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已经被取消,将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变更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本题的A㊁B项在2017年及其之后需要 旧题新做 了,不再正确了㊂D项,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有损失的一方要求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既然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不会发生违约责任㊂所以本题中,被欺诈方乙行使撤销权,则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亦正确,不当选㊂关于C项的错误,存在两种环节上的理解㊂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㊁对方当事人㊁标的物的品种㊁规格㊁数量㊁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㊂据此可知,重大误解包括三类,即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㊁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㊁对标的物本身认识错误㊂一般认为,重大误解是 由于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非表意人之故也 ㊂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㊂本题中,乙 误以为真 的原由是因为甲的欺诈,而不是自己的缺少经验等原因所致构成对标的物认识错误,故不属于重大误解㊂第二个层次,再退一步,即使构成重大误解,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得以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而是必须也只能通过撤销之诉来主张㊂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权方式系或起诉或仲裁,而不得单方致函通知撤销(此区别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㊂故C项错误,当选㊂综上所述,本题答案原来为C,现在为ABC㊂P23㊀2015-3-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㊂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㊂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单)A㊁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㊁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㊁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㊁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ʌ解析ɔ欺诈对于合同的效力影响有二:一是作为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导致合同可撤销;二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将导致合同无效㊂本题中,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与乙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无疑㊂但乙企业(国有)的利益并非属于国家利益,二者不能等同,故A项错误;至于C项错误,违反合同相对性,更属于无稽之谈㊂总之,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可撤销的合同㊂故A㊁C项错误,不当选㊂实际上,‘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并未被‘民法总则“所承继,当然我们也不能说这一规定被废止了,所以可以仍然适用㊂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实际上是有选择权的,一是选择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进而主张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选择不撤销合同,合同有效,欺诈方履约不合格,即被追究违约责任㊂由此可见,D项正确㊂D项正确,自然验证了B项错误㊂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㊂P25㊀2010-3-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㊂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㊂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㊂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㊂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㊂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5,单)A㊁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㊁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㊁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㊁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ʌ解析ɔ‘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㊂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㊂依以上法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㊁胁迫㊁乘人之危㊁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该合同均属可撤销合同㊂‘民法总则“继续规定,当事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欺诈㊁胁迫㊁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均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合同法“‘民法总则“没有规定如何界定欺诈㊁胁迫㊁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㊂这里可以参考‘民法通则意见“的相关规定㊂。

14年背诵手册勘误(刑法民法部分)

14年背诵手册勘误(刑法民法部分)

刑法部分1. P4.辨析题考题分布表将第八章共同犯罪改为第五章共同犯罪2. P5.法条分析题出题规律,将第15章、第16章出题最多改为第16章和第17章出题最多。

3. P9.第6题,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第二条“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改为“行为人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4. P14.第15题共同犯罪的分类以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特殊共同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将简单共同犯罪改为一般共同犯罪。

5.P11.第9题,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改为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按照分析上的原文背诵,本书内容可作参考。

6. P11.第10题,简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联系中“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改为“意志方面,两者都并非希望结果的发生”。

7. P18.第22题,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比,将紧急避险的行为对象为第三者,改为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8. P22.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记忆口诀第8,将未唆精,首或功,七五过改成七五故。

9. P22.第31题,一般累犯中的主体条件,将后罪满18岁,改为前后罪都满18岁。

10. P22.第32题,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将“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受过刑法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改为“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法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11. P26.第42题,缓刑和死缓的区别,将缓刑的法律后果撤销假释,改为撤销缓刑。

13版勘误打印版

13版勘误打印版

勘误1. 第159页第1题(1),最后一句,“综上本题答案为AC”改为“综上本题答案为BC”2. 第426页第4题,倒数第四行,“D项错误”改为“D项正确”;倒数第二行,“故同有效”改为“合同有效”3. 第501页第4题:,第六行,“(B项的权利质押”改为“(C项的权利质押”4. 第536页第(4)题,解析最后加一句——“故本题答案为AC”。

6. 第537页,第3题第(6)小题,最后一句改为“C项错误,B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7. 第537页,第5题,最后一句“本题答案为B项”改为“本题答案为C项”8. 第323—324页第十题解析略加完善,全文如下:《高检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项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情形,选项C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AC不选。

《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40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无解。

9. 第429页,图左边的方框内,“则乙丙买卖合同有效,”一句删掉;右边方框内容全文替换为“乙无权处分甲的财产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10. 第419页第9题:答案更正为ABCD,B项解析替换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本题可以适用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106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规则,甲出让他人股份的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B项正确。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Introduction
本文将对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进行解析,分析题目
的考点和解题思路。

题目一
题目描述:某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对方重伤。

请问,该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题目二
题目描述:某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请问,该
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盗窃财物,数额在人民币
五千元以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故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题目三
题目描述: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请问,该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故该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结论
本文对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进行了解析,明确了相应行为所构成的罪名。

通过掌握刑法的相关条文,考生能够在考试中准确判断和解答类似的问题。

国 家司 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国 家司 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一直是重点和难点科目。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研究和详解,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的知识点,提高应试能力。

以下将为您呈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并进行详细的解析。

【真题 1】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丙向乙开枪,乙中弹身亡。

关于甲和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 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 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首先分析甲的行为。

甲故意将装有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指使丙向乙开枪,甲利用了不知情的丙的行为来实现自己杀乙的目的,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再看丙的行为。

丙虽然被甲欺骗,以为是空枪而向乙开枪,但丙在开枪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乙中弹身亡,所以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 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真题 2】下列行为中,构成抢劫罪的是()A 甲携带凶器抢夺B 乙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C 丙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D 丁骗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详解】A 选项,甲携带凶器抢夺,根据刑法规定,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凶器,都以抢劫罪论处。

B 选项,乙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这种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

C 选项,丙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D 选项,丁骗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因为诈骗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真题 3】甲在一偏僻路段对乙实施抢劫,用刀逼迫乙交出财物。

乙趁甲不注意,捡起一块石头砸向甲,甲头部受伤倒地。

乙趁机逃跑。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构成正当防卫B 乙构成防卫过当C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 乙构成紧急避险【详解】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罚的裁量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罚的裁量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四)1.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里的处刑较轻,是指A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B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C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D在判断最低刑的时候,还要兼顾犯罪的具体情节答案ABC解析:本题考点是对刑法第十二条中处刑较轻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一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不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故选ABC。

2.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A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B出于数个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C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D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答案ACD解析:A、C、D项分别为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都属于一罪的类型,不适用数罪并罚。

3. 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答案AC解析:考察知识点: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真题与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真题与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真题与答案一、选择题1.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B.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C.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D.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答案:ABCD2.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我国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具有效力B. 我国刑法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具有效力C. 我国刑法对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人具有效力D. 我国刑法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人具有效力答案:ACD3.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刑法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B. 刑法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特有原则C. 刑法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独有原则D. 刑法溯及既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答案:D4. 关于刑法的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B.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结果的不同C.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不同D.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结果的不同答案:D5. 关于刑法的刑罚体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主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B.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C. 主刑和附加刑的期限相同D. 主刑和附加刑的期限不同答案:AB二、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10万元。

请根据我国刑法,对甲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10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甲在市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超速行驶导致一辆面包车失控,面包车上的乘客乙受伤。

请根据我国刑法,对甲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法概说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法概说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二)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的思想,因此,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C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并不排斥立法上的类推解释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但是,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同实现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是: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是:明确性原则与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与禁止不均衡的、残疟的刑罚)。

但是,法律主义并不是说要求刑法本身达到绝对明确,事实上,由于文字本身及其他原因,决定了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因此,刑法的明确可以由立法和解释共同实现。

D选项正确。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的思想,因此,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同时不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时,允许类推解释。

所以,B选项错误。

但是,根据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一切不合理解释,所以A选项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不但禁止司法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的类推解释。

所以C选项错误。

2.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C解析: C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刑诉勘误

司法考试:刑诉勘误

刑诉讲义勘误时间:2015-05-14 16:18【勘误1】因最高法院前不久废除某些司法解释,请将《杨雄讲刑诉》一书第241页第一段删除!具体参看下图!【勘误2】请将《杨雄讲刑诉》第10页倒数第三行前三个字“不一定”改为“必须”。

具体参看下图!【请注意】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不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勘误3】请将《杨雄讲刑诉》第327页倒数第二行中的“原则上”三个字删除!请参看下图!刑诉真题勘误时间:2015-07-04 16:07【勘误1】:第83页,第5题的D选项,把“可以”改为“应当”,答案改为B;【勘误2】:第55页考题拓展第一题解析的倒数第二行,把"一定证明责任"改为"提出证据的责任";【勘误3】:第73页,考点二的解析,倒数第六行,把“诉前”改为“诉中”。

杨雄题库勘误时间:2015-07-24 10:04【勘误】1、将第32页第64题的答案改为ABD【勘误】2、将第33页第69题倒数第二行中的“若侯某因路途遥远”改为“若房东因路途遥远”。

【勘误】3、将第34页第76题B项的“证人作证”后增加“称,”。

【勘误】4、将第38页第94题的答案改为A。

【勘误】5、将第48页第140题答案改为ABD。

【勘误】6、将第55页第175题的答案改为C。

因为D项中的上一级法院就是省级法院。

【勘误】7、将第60页第192题的题干改为“下列关于再审申诉的说法,错误的有?”。

【勘误】8、将第66页第218题的答案改为ABD。

因为对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张某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

1000题勘误汇总

1000题勘误汇总

1000题勘误汇总:1、第337题是多选题。

2、P103 答案36中去掉一句话,《加强版》中列举了... 因为以往考题主要涉及的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3、第569题答案应该是ABD4、P35 第318题应该选AC5、P36 第329题:下列期间属于不属于除斥期间的是----意思是让挑选不属于除斥期间的。

6、P17 第137题题干,自1998年5月改成自2008年5月7、P111 第146解析答案应该是A,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8、P101 第10题答案为A,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一般来说,是列车行驶在哪国时犯罪,就由哪国去管辖,或者直接由目的地法院管辖。

9、P8 第51题,题干中三轮车改为自行车。

10、P6 第36题,C选择项改成公司资不抵债,法人代表甲伪造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明,与善意当事人签定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所有。

11、P132 第429题,答案应该为B。

12、P133 第443题解析,答案应为A。

13、P48 第452题D改为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非不要式合同14、P143 第585题,答案为ABC。

15、第956题,应是选AB。

C是特别则例。

16、437题 D 补充完整吧,应该是甲可以直接以诉讼形式要求丙偿还乙欠自己的钱,但只能要求5万元17、369题B选项“土地使用权隐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那个隐应该是因为的因18、514题一个人名义应为"以"个人名义19、 P114,195题的解析第二行,“选项B也一样”应该改为“选项C也一样”20、26页,230题,题目叙述中第二行,“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A 市”应改为“运至B市”。

21、116页,218题的辨析中,第二行“而敲诈勒索主要侵占的是公司财产”,这句话应该把“公司”二字去掉。

22、595题,答案应该是ABCD。

23、429题,答案是AC。

2019司考真题-刑法

2019司考真题-刑法

2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 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 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2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 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 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 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 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题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误判时有发生。

这些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本案例将选取一起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通过分析其成因、影响及教训,以期引起社会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刘某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发生争执,后被李某持刀刺死。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却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而是被冤枉。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翻供是否构成翻供?3.本案是否存在法律误判?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故意杀人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三是行为人与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在本案中,李某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并在侦查阶段承认自己杀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

对于李某的翻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给予充分重视,而是直接以李某在侦查阶段承认杀人事实为由,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李某的翻供是否构成翻供?1.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自己曾经供述的事实予以否定或者改变。

2.在本案中,李某在侦查阶段承认杀人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翻供。

从翻供的定义来看,李某的行为构成翻供。

3.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对李某的翻供行为给予充分重视,而是直接以李某在侦查阶段承认杀人事实为由,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本案是否存在法律误判?1.从本案的审理过程来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充分审查李某的翻供行为,导致李某的翻供未得到有效处理。

(2)未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仅凭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勘误】《蔡雅奇讲刑法之精讲》勘误

【勘误】《蔡雅奇讲刑法之精讲》勘误

2018《蔡雅奇讲刑法之精讲》勘误
1、P182【例29】最后一句话,“不再单独构成盗窃罪”,改为“不再单独构成诈骗罪”。

2、P357【例67】第一句话的“卖淫女活动”,改为“卖淫活动”。

3、P409【例106】最后一行,“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改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4、P418【例158】第二行:“答案”及后面的内容,改为“答案: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为7万元”。

5、P452【例10】第二行的“出手”,改为“出售”。

6、P493最后一段,第一行,将“大体可以认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改为“大体可以认为,贪污罪与侵占罪……”
7、P496【例20】第三行,“当然,如果A明知乙不想……”,改为“当然,如果A 明知B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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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析(陈璐琼补丁版)第三波——刑法2010年卷二3题2007年卷二1题2010年卷二57题2010 年卷二91—94 题2006年卷二59题(2010年卷二3题,单选)1.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解析: A: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

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B: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的社会,许多危险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到允许。

所以,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

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如果是甲以暴力非法伤害乙,乙慌不择路被车撞死,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就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条件关系修正说,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则甲、乙的行为都对丙的死亡起了作用,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附注:本题D选项《2011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中的解析不正确,该书将其认定为因果关系的中断,而该选项应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

详见该书第9页。

(2007年卷二1题单选)2.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解析:A选项,抢劫罪是强取财物的犯罪,意味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况获取财物。

拾取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遗落的财物,与暴力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抢劫罪的评价范围,而成立侵占罪。

这里的因果联系如下:行为人暴力——被害人逃跑,被害人钱包遗落——行为人获取钱包。

暴力和行为人获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断绝的。

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为防止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产生了禁止溯及理论对条件说进行限制。

即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医生的重大治疗过失导致本来不至于死亡的伤者丧命的,隔断了结果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

C选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公式是: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

首先要求不作为者有作为义务,丙没有放铁道口栏杆的义务,是项某有放下栏杆的义务,其忘记及时放栏杆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丙的谈话仅是引起项某注意力不集中的条件,并不是黄某死亡结果在刑法上的原因。

就如同司机贪看路边美女广告牌而疏忽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一样,不可以将交通肇事的责任归咎于广告牌的设立者。

所以C选项错误。

D 选项,高某独立的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李某死亡和先前丁某的打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D选项错误。

附注:本题AB选项的解析不当,A选项解析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抢劫罪既遂的要求,而B选项的解析过于繁复,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详见该书第13页。

(2010年卷二57题,多选)3.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

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

甲成立犯罪中止B. 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C. 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D.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答案:AB解析: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

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A: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

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

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C: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

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

案例中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

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缺乏中止的客观性,只成立一个盗窃罪并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

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侵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

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

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

如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强奸了丙女。

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的强奸罪既遂。

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过程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D: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

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

案例中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

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被害人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

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则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案例中的被害人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的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与投毒行为隔断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

附注:本题C选项的解析不当,应当用行为对象转换理论予以解决。

详见该书第33页。

(2010 年卷二91—94 题,任选)4.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 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 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

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

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请回答(1)—(4)题。

(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抢夺罪、故意伤害罪B. 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D. 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甲的前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后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

使用假币罪本身不能直接转化为抢劫罪。

但是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成立使用假币罪以成立诈骗罪(或者盗窃罪)为前提,因此使用假币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最终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实施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附注:本题解析不正确,该题情形应转化为抢劫罪,详见该书第85页。

(2006年卷二59题,多选)5.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 万元存款。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B. 甲盗窃了乙的200 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 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D. 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答案:ACD解析:A 选项,根据目前中国刑法对财产犯罪中“财物”的理解,盗窃存折,如果是可以即时兑现的,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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