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陕北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陕西省环保厅
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及防治对策
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及防治对策1. 引言1.1 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及防治对策石油开采是一项重要的工业活动,它也带来了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地下水作为人类生活和工业生产中重要的水源之一,受到石油开采活动的影响,可能导致其受到污染。
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和有害物质可能会渗入地下水中,导致地下水的质量下降;石油开采活动会改变地下水的流动方向和速度,导致地下水的补给源减少,进而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稳定性;石油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如油漏事件,造成地下水受到直接污染。
为了有效防止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加强对石油开采过程中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监管,确保它们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优化石油开采工艺,减少对地下水的影响;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地下水污染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减少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并保护好地下水资源,确保人类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日益严重的问题。
在石油开采过程中,地下水受到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1. 地下水位降低:石油开采过程中需要大量地下水用于冲洗井眼和其他工作,导致地下水位下降,使得地下水的水质受到影响。
2. 地表污染渗入地下水: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弃物可能会渗入地下水中,含有石油和有害物质,造成地下水受到污染。
3. 化学品泄漏:在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如破碎液、注水液等可能会泄漏至地下水中,引起地下水的污染。
1. 精准施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避免地下水位下降。
2. 控制污染源:对石油开采过程中的废水和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3. 使用环保化学品:选择对地下水污染影响小的化学品,减少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
通过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监测评估工作,可以减少石油开采对地下水的污染,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第一篇范文:《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
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384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38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省内各石油天然气开采集团公司: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10日在榆林、延安两市对石油开采行业污油泥自行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我省石油开采行业污油泥自行处置及污油泥污染环境防治尚存在一系列问题。
例如,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到位;自建污油泥处置设施能力薄弱,处置量远小于产生量;绝大部分污油泥自行处置项目技术工艺落后,不能满足污油泥无害化处置要求;各污油泥处置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污油泥利用处置环境管理,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产废企业的主体责任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规定的“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对其产生污油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负责。
污油泥处置企业对其自己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污油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负责。
对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其提供污油泥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污油泥的,其利用处置的设施、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包括《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陕环办发﹝2018﹞22号)、环评、环保验收、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等环境保护要求;委托第三方利用处置的,污油泥产生单位应当对第三方利用处置污油泥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污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油泥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环保部对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试考核,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考核,现将我省前阶段考核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我省国控企业362家(不含重金属企业65家),纳入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企业304家,其中有78家企业因设备故障、未验收等问题不符合考核条件暂缓考核,实际考核226家企业。
通过2013年12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试考核调整之后,目前我省12个市(区)已完成与省和国家监控数据的正常交换。
宝鸡、安康、商洛、杨凌4个市(区)组织得力,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考核成绩提高较快。
各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企业数见附表1。
二、各市(区)传输有效率统计情况省监控平台对2014年1月1日至10日各市(区)的传输有效率进行了统计,详见附表2。
三、存在问题(一)部分市(区)环保部门对考核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
渭南市、西安市问题较为突出,省执法局多次到两市环保局、监控平台、企业现场端检查督促,但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一拖再拖,相互推诿,有些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暴露出对辖区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管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陕环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2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和排污权交易程序,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简称“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业务:(一)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总量指标的;(二)本省辖区内跨区域(流域)交易总量指标的;(三)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需申请总量指标的;(四)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储备总量指标的。
第二条申报总量指标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予办理总量指标替代或交易。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按照总量指标替代原则,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消减的排放量。
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替代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若替代总量指标不足的,需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四条排污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替代解决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单位申请替代总量指标文件并明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书;(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减排的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
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北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北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陕环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北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31号延安、榆林市环保局,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石油集团、中石化华北分公司、长北天然气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现将《陕北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陕北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陕北油气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工作,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北油气开采现状,制定本标准。
一、钻探井场(一)钻井作业的泥浆池和泥浆槽必须采取防渗漏、防外溢措施。
泥浆上清液应循环使用或处理达标后回注油层。
钻井泥浆应当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钻井作业必须采取防止污油外泄和渗漏等有效措施,污油要及时回收,废弃污油泥应当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试油(气)作业必须采取防喷、导流等有效措施。
试油(气)完成后,应在60 日内完成泥浆处置、岩屑固化及善后处理。
二、生产井场(一)采油井场1.井场四周必须修建挡水墙,大门或通行处应设有砖石拱形挡水设施,保证场外雨水不进场,场内雨水不出场。
2.井场要平整清洁,建有雨水收集池。
雨水收集池应参照当地最大暴雨量设计容积(最大暴雨量×井场面积)。
3.油井盘根处要安装集油槽,导油槽、污油回收池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上沿口高出地面0.1米。
污油回收池应加盖或设置护栏,且容积应不小于该井场日最大产液量(超过50吨的,可控制在50立方米)。
4.修井及其他作业应采取防渗措施,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排入污油回收池,并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陕环固管函〔2018〕28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依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厅编制印发了《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现就《规划》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集设施数量《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和2025年底两个时间节点,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及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能力及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在2020年底前和2025年底前至少达到的目标任务。
二、关于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利用设施规模(一)《规划》中有关项目规模要求仅针对危险废物专业处置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二)明确《规划》中“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矿物油(油污泥)、精(蒸)馏残渣等处置设施年处置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危险废物类别范围为: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指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各类冶炼废渣,共涉及20个小类(见附件);2.“废矿物油(油污泥)”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制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2个小类(见附件);3.“精(蒸)馏残渣”指炼焦行业产生焦油渣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6个小类(见附件);4.涉及以上类别的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改、扩建的,改、扩建后总处置规模不应小于10万吨/年。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陕环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4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现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陕环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陕环发〔2016〕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县、府谷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28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矿山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全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企业逐步依法退出;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非法采石业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秦巴山区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根治。
油气田废弃钻井液处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陕西省地方标准《油气田废弃钻井液处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概况1.1 任务来源本项地方标准是根据陕市监标[2019]6号文件《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1.2 协作单位本标准由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西安石油大学和西安厚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作完成。
1.3 任务背景油气田钻井工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由于含有大量的石油类、重金属等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危害极大。
随着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日趋严格,多数地区对此类废弃物处理提出“不落地”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目前,陕北地区各个采油厂对于废弃钻井液处理主要采用钻后治理模式,即修建泥浆池将废弃钻井液暂存,钻井工程结束后进行集中固化填埋处理。
采用钻后治理模式,不仅泥浆池基建费用高,不同废弃钻井液集中混存产生污染同化现象,致使复杂废弃物处理难度加大,而且这种处理模式存在渗漏的安全隐患。
随着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日趋严格和人民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这种钻后治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宜。
榆林市环保局多次印发通知并召开座谈会申明,钻井现场未配备废弃钻井液收集设备设施的井场不得开钻,油井现场未配备废水收集罐的井场不得开展相关作业。
传统的钻后治理模式与榆林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差较远,因此2017年榆林地区部分采油厂已经停钻一年之久。
延油字[2017]21号文件中,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榆林地区实施勘探开发追加投资1.22亿元,以便达到要求。
因此,解决钻井工程生产现场泥浆问题迫在眉睫,而目前关于废弃钻井液井场处理技术相关的标准尚属空白,该标准可借鉴内容十分有限,这一环节的空缺严重制约钻完井工程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制约钻完井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顺利实施,直接影响了陕西致密页岩油气藏大规模的顺利开发和快速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适合陕西油气田废弃钻井液处理技术规范标准迫在眉睫。
本标准项目符合国家十三五规划国能油气[2016]255号文件《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重点开展页岩气井钻井液及压裂返排液处理处置技术、开发生态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与监控技术、安全环保标准体系等攻关研究”的要求,也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坚持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基本原则,满足“页岩气勘探开发过程中,严格钻完井操作井场规程和压裂液成分及排放标准,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内容要求
陕西省地方标准《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污染控制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概况我省长庆油田、延长石油等油气田生产单位和炼化企业在中国石化工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油田的迅速发展和炼化企业的持续增产,资源的短缺、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石油与环境、石油与资源的综合利用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近几年,随着陕北油气田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油气产量已经达到了6500万吨以上,石油炼制达到1500万吨以上,在石油和炼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含油污泥如大罐沉降污泥、落地油泥、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油污泥等,总量达到了50万吨以上。
这些污泥组成性质复杂、稳定性高、处理难度大、处理费用高,其中所含的有机物含量高、难降解物质含量高,若不加处理就地填埋或堆放,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大浪费了有限的石油资源。
尤其是陕北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含油污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重。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深化,国内各主要石油生产及石油化工企业、大专院校等研究部门均加强了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已开发出多种含油污泥处理方法及工艺,提出多种含油污泥处理综合利用途径。
目前国家仅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及黑龙江省《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 1413-2010与本标准相关。
但是《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仅限于污泥处理后填埋和农用,黑龙江省《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在填埋和农用基础上增加了铺设油田井场和通井路,仍无法满足我省含油污泥综合利用要求。
陕西省固废管理中心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科技工作人员自2009年就致力于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研究工作,在前期研究基础上,为了含油污泥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规范化,保护环境,根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2015〕8号)要求,特制定《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项目符合《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新型区域的决定》中“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发展”的要求;属于能源化工领域中环境污染优先主题,有利于环境保护相关人才培养,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创新技术,实现含油污泥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减少因含油污泥产生的生态系统退化加剧问题,保护环境,开创油气生产与节约并重新局面,为石油和炼化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油田采油废水回注技术探讨
油田采油废水回注技术探讨随着石油需求的不断增加,油田采油也成为了全球原油供应的主要途径之一。
随着油田的开采和生产,产生的废水也成为了重要的环境问题。
废水的处理和处理后的回注问题一直是油田开采中的难题。
废水回注技术是指将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注入油田地层以增加地层压力和提高采油效率的一种技术。
本文将探讨废水回注技术的优势和挑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优势:1. 资源再利用:废水回注技术可以将废水处理后再注入地层,实现对水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压力。
2. 提高采油效率:废水回注可以增加地层压力,改善油藏状态,提高采油效率,延长油田的生产周期。
3.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废水回注技术,可以有效减少废水对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保护环境。
挑战:1. 技术成本:废水回注技术需要进行废水处理和注入地层,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和装备投入,成本较高。
2. 地质适应性:不同地质条件下的油田对废水回注的适应性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地质条件进行调整和优化。
3. 环保标准:废水回注对水质和地质条件有一定的要求,需要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增加了技术难度。
未来发展方向:1. 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降低废水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推动废水回注技术的发展。
2. 智能化管理:利用智能化技术对废水回注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实现自动化控制,提高技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环保政策:科学合理的环保政策可以推动废水回注技术的发展,为技术的应用提供更好的政策和法规支持。
废水回注技术作为油田采油废水处理和资源利用的一种重要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通过技术创新和环保政策的支持,废水回注技术将更加成熟和完善,为油田采油过程提供更好的环保和资源利用方案。
期待未来在废水回注技术领域取得更多的突破和进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30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10-10 公布 -01-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1/308—目次序言 (I)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 要求 (1)5 监测 (2)DB61/308—前言依据《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长安大学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关键起草人: 朱浚黄刘旗龙曾涛王新荣孙宁生本标准首次公布。
DB61/308-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要求了石油开采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适用于全部从事石油开采企业废水排放管理, 以及石油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完工验收及投产后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饮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 其随即全部修改单( 不包含勘误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Tl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要求GB/Tl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l2999 水质采样样品保留和管理技术要求GB/Tl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测定重铬酸盐法HJ/T51 水质全盐量测定重量法HJ/T60 水质硫化物测定碘量法3 术语石油开采废水: 原油脱出水以及钻井、井下作业等工艺生产排放水。
4 要求4.1 石油开采废水应进行处理, 达成回注标准后回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北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陕北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七年十月目录1项目背景 (1)2规范编制的目的意义和编制原则 (2)3编制工作过程 (3)4规范中相关问题说明 (4)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根据陕西省环保厅和陕西省技术质量监督局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
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陕北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1.2编制依据1.2.1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控法》《水污染防控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控行动计划》1.2.2主要技术依据GB 50253-2014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T 31033-2014 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技术规范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2041-2014 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 61/308-2003 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SY/T 5329-2012 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J 4039-2003 石油工程建设基本术语SY/T 0082-2006 石油天然气地面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SH 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Y/T 6426-2005 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 5270-2000 高压注水管路配件设计技术规定GB/T 8923.1-20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SY/T 0600-2009 油田水结垢趋势预测SY/T 5523-2016 油田水分析方法NACE RP 0775-2005 油、气田生产中腐蚀挂片的准备、安装、分析及实验数据的解释SY 6186-2007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2规范编制的目的意义和编制原则2.1目的意义对陕北石油开采废水进行处理并回注是油田实现可持续开发和提高油田经济效益节约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
规范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是实现石油行业环境友好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避免石油废水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
2.2编制原则本规范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使我省陕北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采油行业发展及生态建设的总体目标相适应。
2.使我省陕北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工作与我省环保工作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3.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是规范在具有实用性的基础上更加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4.使该规范针对我省的地域、自然条件和不同采油工程的特点,对我省的石油开采废水污染防控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3编制工作过程第一阶段:2017年6月底完成,搜集、整理、调研国内有关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工作的相关资料。
资料收集包含,国内外、省内外、市、企业全部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要求、标准、导则和相关论文文献和工程技术、环境现状等方面的资料。
调研包含省市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需求,已经发现掌握的相关环境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采油废水回注涉及的环境敏感点情况等;还包括主要企业采油废水回注污染防控具体工作现状、未来计划打算和研究前沿等。
第二阶段:2017年8月底完成,完成规范“初稿”编制。
第三阶段:2017年9月底完成,组织内部讨论审核。
分别于9月1日、9月13日、9月28日,先后三次召开内部讨论审核会议,反复修改规范“初稿”。
第四阶段:2017年10月底完成,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规范。
第五阶段:完成规范编制并发布。
4规范中相关问题说明4.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陕北碎屑岩油田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的收集、处理和回注过程中的污染防控原则和一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陕北石油开采废水污染防控的全过程,可作为石油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4.2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与本规范密切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油田开采废水回注需要符合的水质要求;二是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需要符合的一些技术要求;三是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中需要符合的一些重要的技术要求。
现行的废水治理及工业企业环保类标准,是制定本标准的法律依据,其中有关条文是本规范的技术基础,引用此类文件,使规范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工程中关于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规定引用了现行的国家及部级标准和技术规范。
4.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在重点参考引用《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428)和《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中相关术语的基础上,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污染防控技术规范所涉及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
根据本规范的技术内容,给出了石油开采废水、石油开采废水处理、敏感区(特殊敏感区、一般敏感区)、石油开采用材料等共4个术语,并进行了定义或解释。
4.4一般要求4.4.1 选址选线本规范从石油开采废水处理工程选址、回注管线选线、回注井选址和一般敏感区内总体要求四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回注过程选址选线的原则性要求。
(1)石油开采废水处理工程选址应符合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和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的有关规定。
(2)回注井选址禁止在特殊敏感区内布设,优先利用已有井场布置。
距居民饮用水供水井不小于100m。
不得建于河流最高水位以下,并满足防洪要求。
回注井选择应考虑回注层位与供水意义含水层的空间结构关系和水力联系,防止回注层废水越流进入供水意义含水层。
(3)回注管线选线应避开特殊敏感区、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易发区和潜在淹没区。
同时管线距居民饮用水供水井不小于100m(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分散式水源井保护区范围为30-50m,并在水井周边100m范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距大中型水库不小于250m(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距离河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m,二级保护区陆域距离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m)。
穿越季节性积水地段,应先排水后挖沟,并按设计挖足深度并采取严格的防腐措施;穿越常年积水地段(无法排水者)应优先考虑低架铺设。
(4)注水井应符合下列规定:转注井应测井质量合格,要求其固井水泥返高不低于区域内有供水意义含水层;新打井一开和二开固井水泥均返至地面;井筒推荐使用新型防腐阻垢材料;(5)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必须优化一般敏感区内的石油开采废水处理系统、回注管线和回注井的整体布局,控制占地范围和建设规模,降低地下水环境影响风险、减少自然生态系统扰动。
4.4.2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本规范从石油开采废水收集、处理工程、回注管线工程和回注全过程五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油田生产实际,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回注工程设计施工的原则性要求。
4.4.3运行管理要求(1)加强废水收集系统、水处理设施、集输管网的巡视、监测与维护,对污水集输管路、注水管路进出口压力、流量进行实时监测防止油田生产废水泄漏。
(2)污水运输车辆禁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道路,防止污水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污水泄露污染水源保护区。
(3)做好注水井筒的防护与监测工作,防止井筒因磨损、腐蚀和断裂等原因发生刺漏或管外窜槽污染地下水。
(4)做好注水管线内流量和压力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反映注水管线是否泄漏。
(5)设立地下水水位、水质检查井,加强对注水开发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控,建议每月至少取样监测一次,防止回注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一旦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立即停注。
(6)建立突发事故废水收集系统,事故废水应全部收集后采用石油开采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
4.4.4回注水水质标准本规定回注水水质标准主要参考《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第四章规定执行,同时参考了《长庆油田采出水回注技术指标(试行)》和《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油田注水水质标准》,并结合陕北地区油田主要开发层位(延安组和延长组)及其储层特征,确定了石油开采废水回注水水质的基本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与地下水保护相关性最高的悬浮固体含量、含油量和平均腐蚀率三个控制指标限值和推荐指标限值,便于统一应用和管理。
4.5工艺技术要求4.5.1 处理工程4.5.1.1采出水处理可行工艺目前,采出水回注处理的主要工艺主要有以下5种:(1)重力沉降处理工艺。
重力沉降处理工艺主要有以下两种,图1为胜利油田传统的重力式除油流程。
①油站来水→一次除油罐→粗粒化罐→缓冲罐→外输泵→斜板除油罐→过滤→回注②油站来水→一次除油罐→斜板除油罐→缓冲罐→外输泵→过滤→回注图1 重力式混凝沉降除油流程(2)压力沉降处理工艺。
压力沉降处理工艺主要有以下两种:①油站来水→一次除油罐→二次除油罐→缓冲罐→外输泵→压力滤罐→回注②油站来水→自然除油罐→混凝除油罐→缓冲罐→压力滤罐→回注图2为自然除油—混凝除油—压力过滤流程,目前在国内各油田普遍采用。
图3为传统的压力式除油流程。
图2 自然除油一混凝除油一压力过滤流程图3 压力式粗粒化斜管除油流程(3)沉降除油和气浮工艺。
沉降除油和气浮工艺一般为:油站来水→一次除油罐(接收罐)→气浮选机→缓冲罐→过滤→回注。
(4)水力旋流工艺。
水力旋流工艺一般为:油站来水→水力旋流器→回注。
采用该工艺的联合站来水经水力旋流处理后,水中含油可由500mg/L降至30mg/L以下,装置运转状况良好,有少量污水事故性外排。
(5)深度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工艺一般常用的工艺为油站来水→一、二级沉降除油→气浮→混凝沉降→过滤→离子交换柱→回用。
该工艺在我国北方某些油田应用较多。
地处陕北的长庆、延长油田位于鄂尔多斯盆地,油层包括三叠系和侏罗系两大含油层系。
目前主要开发油层:延安组为延6、延8、延9与延10油层组;延长组主要为长2、长4+5、长6、长8油层组。
从地层水来看,延安组地层水型为NaHCO3和Na2SO4水型,其总矿化度为9200 mg/L~27200mg/L;延长组地层水型为CaCl2,其总矿化度为4000 mg/L~94000mg/L。
延长油田注入水质标准见表1。
延长油田污水处理站场分为固定站和橇装站两类,根据对采油厂提供的资料和调研统计分析,目前延长油田固定站污水处理工艺大致分为重力沉降、气浮处理、微生物处理、水质改性处理等6类、橇装污水处理工艺大致分为气浮、过滤等5类。
从污水处理工艺归纳来看,其主要处理工艺可以分除油、粗过滤、精(超)滤三个控制单元。
对延长典型水处理工艺运行的稳定性与处理后水质指标进行了分析,所选点位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