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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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环发[2011]5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7号)西安、宝鸡、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为指导有关市县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编制了《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八日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附件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中的41个县区(见附件2)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

西安市:周至县宝鸡市:凤县、太白县延安市: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榆林市: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洛市: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其中试点县:志丹县、吴起县、镇坪县、旬阳县。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陕环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3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附件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干部学习(挂职)锻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促其开阔视野,磨练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习(挂职)干部包括:(一)按照省委统一安排或由省厅商有关单位选派到市、县(含环保系统)担任领导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

(二)厅直属单位、市、县环保系统选派到省厅进行学习锻炼的干部。

(三)厅直系统选派到市、县(含环保系统)、环保政务大厅、厅包抓扶贫点进行实践锻炼的新提拔处级干部。

第三条选派学习(挂职)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第二章省厅干部到市、县挂职锻炼第四条省厅选派干部到市、县挂职锻炼,由省厅党组决定挂职人选,厅人事处负责与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的,经批准后,由厅人事处与有关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省厅干部到市、县挂职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按照省委统一安排和要求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的挂职时间,执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

陕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稿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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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环发…2007‟120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局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局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创新,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省环保局年度目标任务和局党组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办发[2007]11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局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局党组中心工作任务,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促进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基本原则:目标责任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创新、提高效能,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以评价局党组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重点,努力做到平时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范围: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

第五条组织领导: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局人事处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承办省考核领导小组— 2 —对我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具体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平时督查。

第二章考核指标的构成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局党组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局年度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的统一要求,依据局党组中心工作任务和处室单位的职能分别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七条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年度工作任务和处室单位自身建设两部分组成。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廉政风险防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廉政风险防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陕环党组发[201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党组发〔2011〕2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9月16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健全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从源头防治腐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动我省环保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对以环境保护“八项权力”(行政审批权、行政评审权、环境执法权、排污收费权、环境监测权、资金项目分配权、物资设备采购权、干部人事管理权)为重点的各项工作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定位,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基本建立起以“八项权力”监督为重点,教育在先、约束在先、监督在先的覆盖全厅、重点防控、逐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陕环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许可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5〕2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府谷县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我厅研究制订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予后,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3月31日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达到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排污标准,准予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行为。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主要许可事项包括:废水和废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总量控制指标、间歇性或季节性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排放去向,以及环境管理措施要求等。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数量、综合利用方式、安全处理和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陕环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2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和排污权交易程序,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简称“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业务:(一)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总量指标的;(二)本省辖区内跨区域(流域)交易总量指标的;(三)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需申请总量指标的;(四)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储备总量指标的。

第二条申报总量指标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予办理总量指标替代或交易。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按照总量指标替代原则,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消减的排放量。

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替代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若替代总量指标不足的,需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四条排污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替代解决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单位申请替代总量指标文件并明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书;(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减排的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4•【字号】陕环发[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6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已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厅总值班室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cn厅应急中心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陕环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0〕3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0年第1次厅务会会议纪要,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的总体原则(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忠于职守,创新思维,提高效率,增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机制,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评处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理、“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

(三)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环保部委托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需遵守本规程。

二、强化分类分级的环评审批机制(一)强化技术评估。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可行性严格把关,评估中心在项目报告审查中,应对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选址、选线、厂区布局的合理性,与重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关系,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陕环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6〕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29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月14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广泛、自愿、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一)环境立法、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各类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治理工作;(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五)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六)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方式:(一)征求意见;(二)问卷调查;(三)座谈会;(四)专家论证会;(五)听证会;(六)环境公益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途径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第四届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第四届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第四届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陕环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第四届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陕环发〔2012〕37号)各有关单位:鉴于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组成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

经研究,对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调整。

现将第四届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何发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主任:李敬喜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唐周怀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委员:张东升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五处副处长权林陕西省发改委农经处处长李豫海陕西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来国瑞陕西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副处长周灵国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站站长刘兴连陕西省渔业局局长戴建昌陕西省农业厅科教处处长梁珂陕西省财政厅经建处副调研员段玉鹏陕西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肖平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王雁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姬建锋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副处长董亚美陕西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张果陕西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副处长甘世平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刘朝阳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处长周杰陕西省科学院院长杨星科陕西省科学院副院长李思锋陕西省植物研究所所长黎斌陕西省植物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开锋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保国西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文科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高俊发长安大学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卢新卫陕西师范大学旅游与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任毅陕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周孝德西安理工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李怀恩西安理工大学教授张文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教授殷宪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副教授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李豫海同志兼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8〕1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8〕1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8〕1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现将《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6月8日陕西省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8年总量减排及治污降霾、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减排目标2018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6.97%、7.40%、12.10%、9.90%、3.00%,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5.50万吨、5.15万吨、64.61万吨、56.53万吨、 65.48万吨。

全省共计划实施重点减排项目82个(见附件1)。

2018年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单位:万吨)市(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控制量减排比例控制量减排比例控制量减排比例排放量减排比例控制量西安(含西咸)11.00%10.1812.00%1.1615.00%15.00% 8.23 4.5% 13.70 宝鸡7.20% 4.44 7.20% 0.46 9.00% 3.73 12.00% 5.45 3%5.22 咸阳7.40% 4.75 7.50% 0.42 15.00% 5.12 15.00% 4.91 4%7.92 铜川6.00% 1.520.13 9.00% 1.81 12.00% 3.98 1.8% 1.42 渭南6.00%6.227.00% 0.54 15.00% 11.88 15.00% 8.61 4%6.98 延安6.50% 2.40 5.00% 0.29 6.00% 2.32 6.00% 1.77 4.5% 6.556.00% 4.51 9.00% 0.52 13.80% 15.3313.80%14.10 4.5% 13.82 汉中4.20%3.864.20% 0.64 6.00% 2.69 6.00% 3.08 0%3.89 安康4.20%3.294.20% 0.43 4.80% 1.39 4.80%0% 1.94 商洛4.50%3.234.20% 0.46 4.80% 2.35 4.80% 0.69 0% 1.31 杨凌3.00% 0.50 3.00% 0.035.40% 0.31 5.40% 0.16 0% 0.60 韩城6.00% 0.57 6.00% 0.077.7015.00%2.563%1.69备注:以上减排比例为2018年较2015年排放量减少的比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陕环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陕环发〔2011〕7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编委《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编发〔2011〕3号)和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11〕99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何发理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刘文亮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刘晓霞厅人事处处长王文厅办公室主任宋东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严秉勤厅规划财务处处长权悦安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黄国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张振文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小现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龚国明省环境保护厅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冯永强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兼《中国环境报》陕西记者站站长董涛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张阿萍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林琪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郝军亮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鲍建军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产业管理中心主任高兆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马占斌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主任由刘晓霞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育奎同志担任。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陕环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4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现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各环境监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环保厅组织对《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全程化”的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标准规范体系、质量审查体系、技术培训体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保厅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理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技术培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定期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环境监理机构相关信息。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陕环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1〕70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厅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鼓励工作创新,改进干部作风,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年度目标任务和我厅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办发〔2007〕11号)和《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陕办发〔200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年度考核坚持目标责任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实行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目标责任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重点,坚持平时督查考核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范围:厅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陕环发[2014]1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陕环发[2014]1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陕环发〔2014〕1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省环保厅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1日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年环保工作对于加快建设“三个陕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环保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的原则,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提升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三大任务,从环境管理改革入手,切实强化“四种意识”,坚持“四个最严格”,推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创新完善,下决心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大气、水、农村环保等突出环境问题,为“三个陕西”建设筑牢环保屏障,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环境财富。

全省环保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0.5%、1.5%、2.0%和6.0%。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按新标准执行的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和杨凌示范区不低于130天,按老标准执行的汉中、安康、榆林、商洛不低于2013年的二级天数,各市(区)PM10平均浓度比上年下降3%以上,西安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2%以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陕环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75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更好的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日附件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对各直管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各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陕环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2〕8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制定的《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省环保厅负责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公示和考核,接受并处理全省单位和个人对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各市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陕环发〔2011〕19号文件要求,对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全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项目建设。

四、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心(简称“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全省咨询机构审核、备案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清洁生产工作作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加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逐步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培育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倡导清洁生产理念,引导更多企业转变发展思维,促进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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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1]7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8.22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
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1〕70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鼓励工作创新,改进干部作风,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年度目标任务和我厅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办发〔2007〕11号)和《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陕办发〔200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年度考核坚持目标责任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实行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目标责任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重点,坚持平时督查考核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范围:厅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

第四条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厅党组和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考
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厅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考核办)。

厅考核办主要职责:1、具体实施我厅目标责任考核工作;2、审核、制定并分解厅机关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3、督促检查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4、联系省考核办,做好省委省政府对我厅的考核工作;5、参与对各市(区)年度环保职能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省考核办;6、做好其他涉及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工作。

考核工作由厅考核办和人事处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厅考核办牵头负责目标责任考核,人事处牵头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和民主测评。

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根据省委年度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年度目标任务和厅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处室、单位职能分别确定,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下达。

第七条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和班子、队伍建设指标组成。

(一)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指省委、省政府下达厅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细化指标和厅年度工作任务中涉及处室、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二)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指处室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一)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每年1月20日前,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划分提出本处室、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评分要点,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送厅考核办。

(二)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根据省考核办对共性指标的设定要求,由人事处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委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法处负责依法行政等指标的制定,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考核办。

以上指标由考核办依据省委年度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的年度目标责任,我厅年度工作要点,对处室、单位的目标任务进行充实完善,印发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考核办对征求意见整理后,提出目标任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厅正式文件印发。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目标责任指标进行分解赋分(附件1)后,报厅考核办备案。

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向考核办写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具体内容及理由,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九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由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构成。

(一)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二)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和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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