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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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Terephthalic acid p-Dichlorobenzene p-Anisidine Parathion p-Tert-butyltoluene p –Nitroaniline
100-21-0 106-46-7 104-94-9 56-38-2 98-51-1 100-01-6
54. 对硝基氯苯
-
3. 2-氨基吡啶
2-Aminopyridine
504-29-0
-
4. 氨基磺酸铵
Ammonium sulfamate
7773-06-0
-
5. 氨基氰
Cyanamide
420-04-2
-
6. 奥克托今
Octogen
2691-41-0
-
7. 巴豆醛 8. 百草枯
Crotonaldehyde
4170-30-3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
GBZ 2.1 - 2007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GBZ1、GBZ2.1、GBZ2.2等职业卫生标准及应用

GBZ1、GBZ2.1、GBZ2.2等职业卫生标准及应用

一、职业卫生标准概述
(一)标准定义和分类 (二)职业卫生标准定义与分类 (三)职业卫生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一、职业卫生标准概述
(一)标准定义和分类 1、标准定义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 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 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 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技术基本术语》(GB/T 3935.1-83)定义:标准是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 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 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 据。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 定义: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 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 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201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GBZ1、GBZ2.1、GBZ2.2等职 业卫生标准及应用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内容
一、职业卫生标准概述 二、GBZ1及其应用 三、GBZ2.1及其应用 四、GBZ2.2及其应用 五、GBZ158及其应用 六、GB/T11651及其应用 七、GBZ188及其应用
– 车间布置要求:噪声车间与非噪声车间、高噪声车间与 低噪声车间分开布置;
– 工程控制:隔声、吸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 – 非噪声车间噪声强度要求,全身振动限值要求,辅助用
室振动强度限值要求。
二、GBZ1及其应用
(三) GBZ1-2010具体要求
4、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防电离与非电离辐射
– 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 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4kV/m)。

GBZ2.1-2有害因素职业接触允许限值(GBZ2.1_2-2007)

GBZ2.1-2有害因素职业接触允许限值(GBZ2.1_2-2007)
风速
气温
气湿
气压
热辐射强度
照明
粉尘
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
12007名称macmgm3pctwamgm3pcstelmgm3锰mn砷铜尘铜烟硒汞有机汞镉铅尘铅烟氧化钙氧化镁烟015001102010020010010050032101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可溶行镍化合物氧化锌氢氧化钾氢氧化钠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二氧化锡一氧化碳非高原二氧化碳二硫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氯甲醛氨氯氟化氢氟化物硫化氢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苯甲苯22053005522090005155503202165030180001010083022100511075二甲苯乙苯苯乙烯二苯胺正己烷丙酮丁酮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乙酸戌酯磷酸磷化氢五氧化二磷三氯化磷戊烷庚烷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环己烷三氯甲烷甲醇异丙醇丁醇异戊醇异辛醇二丙酮醇乙二醇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甲酸乙酸丙酸丙烯酸甲酸甲酯甲酸乙酯50100501010030030020020020020010011500500300100025020251001501001804506005003003003002003210001000150050031350700100国内未制定标准国内未制定标准国内未制定标准10051210201020306国内未制定标准国内未制定标准国家职业卫生限值gbz2
允许限值
*国家职业卫生限值(GBZ 2.1-2007)
名称
MAC
(mg/m3)
PC-TWA(mg/m3)
PC-STEL(mg/m3)
锰(Mn)
0.15

0.01
铜尘
1
铜烟
0.2

0.1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工作场所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而职业接触限值则是确保工人在工作中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的关键标准。

GBZ2.1 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南,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各种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 GBZ2.1 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GBZ2.1 标准的背景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人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GBZ2.1 标准由中国卫生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2年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 保护工人健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可以控制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的程度,降低健康风险。

2. 国际经验借鉴:GBZ2.1 标准参考了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指南,结合中国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职业接触限值。

3. 法律依据:GBZ2.1 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内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GBZ2.1 标准的内容GBZ2.1 标准主要包含了对工作场所常见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评价依据。

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化学因素:对各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毒气体、有害液体、粉尘、纤维、金属等。

2. 生物因素: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类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真菌等)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3. 物理因素:对工作环境中的各类物理因素(如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的职业接触限值提供了指导,以保护工人的听力、神经系统和眼睛等。

4. 放射性因素: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各类放射性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控制射线对工人的辐射影响。

三、GBZ2.1 标准的实施意义GBZ2.1 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_2_-XXXX)

《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_2_-XX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研究背景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2002年卫生部制定并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并在2004年开始对其进行了修订,2007年,颁布实施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在修订的标准中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增加了超限倍数及其应用,增加了化学有害因素的致癌性、致敏性、经皮标识的应用;修订和增加了部分限值。

但在引进的限值是否适用于我国现状,现有的OELs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情况如何,有哪些限值急需制订配套检测方法等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研究目的本研究将系统评价GBZ2.1—2007中化学有害因素的OELs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情况,研究标准的使用情况调查方法和评价方法,建立职业卫生标准检测方法数据库;同时对中国和美国现行的OELs在具体值、制定和管理过程方面进行比较,建立中美OELs对比研究数据库,将调查和比较研究的结果结合起来分析,对我国现行OELs的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依据需求进行改进等方面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为制修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OELs提供依据。

方法和对象本次调查研究的对象为OELs的使用机构,主要是全国各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通过现场培训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文,对省级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每种化学有害因素OELs的使用率、被调查机构的检测能力、使用限值的工作内容、对限值水平的评价、作业点的达标率、对于无相应检测方法的OELs在检测过程中的处理情况以及对相应职业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限值的需求等方面。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 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xx,GBZ 2-2002xx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xx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xx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皑、xx、xx、xx、xx、xx、xx、xx燮祎、xx、xx、xx、xx、xx、xx剑影、xx、xx、xx、xx一。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2: Physical agents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标准是对旧版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修订版本,也是目前最新有效版本,修订后分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新修订的标准GBZ2.1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场所环境污染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术依据,也可用于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防护措施效果等。

新修订的标准GBZ 2.2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新修订标准的主要变化内容(一)新标准GBZ 2.1主要修改变化内容1.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

如;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化学有害因素的概念及其定义,以及增加超限倍数、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2.增加化学物质标识。

如;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59项、致敏性物质的标识9项,新增经皮标识10项。

3.对某些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职业接触限值:由原乙腈的PC-TWA为10 mg/m3 ,PC-STEL 为25* mg/m3,修订后乙腈的PC-TWA为30 mg/m3 并增加(皮)的标识;由原乙酸甲酯的PC-TWA为100 mg/m3 ,PC-STEL为200 mg/m3,修订后乙酸甲酯的PC-TWA为200 mg/m3 ,PC-STEL 为500 mg/m34.增订了国内需要的少量职业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Word版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Word版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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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2007
MAC的应用
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 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 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
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
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1)职业接触限值( OELs )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
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
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 触不引起: 1) 刺激作用 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
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 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 · · · · · · +Cn/Ln=1 式中: C1,C2 · · · · · · Cn——各化学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 · · · · · · L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1(皮):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
整的皮肤吸收引起全身效应。 使用(皮)的标识旨在提示即使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PC-
TWA时,通过皮肤接触也可引起过量接触。对于那些标注有(皮)标识并
有低OELs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 况下,需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皮肤的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
GBZ 2.1-2007
PC-TWA的应用
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 的主要指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定期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因生 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环境
影响重新进行评价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
价。
GBZ 2.1-2007
使用(敏)的标识不能明显区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统,未标注(敏)标识的物质并
不表示该物质没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学证据或尚未定论。使用(敏) 的标识旨在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但不保护那些已经致敏的劳动者。减 少对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的接触,可减少个体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对某些敏感 的个体,防止其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 物。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对工作中接 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必须进行教育和培训(如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安全操 作规程及应急知识)。应通过上岗前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护,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 及时调离接触。
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GBZ 2.1-2007
1.3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GBZ 2.1-2007中化学物质339项。 表格中信息包括中文名、英文名、化学文摘号(CAS No.)、职业接触限值和备注等。
GBZ 2.1-2007
1.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1.2 标准解读
(7)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 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
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8)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 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
3) 存在剂量-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
4) 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
作效率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即使当日的TWA符合要求时,短时间接触浓度 也不应超过PC-STEL。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 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
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
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GBZ 2.1均容许浓度 ( PC-TWA)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 许接触浓度。
采样和检测方法同PC-STEL。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6)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agent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 还包括生物因素。
GBZ 2.1-2007中化学物质339项,粉尘47项,生物因素2项。
GBZ 2.1-2007
理因素》(GBZ 2.2-2007)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2: Physical agents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GBZ 2.1-2007中粉尘47项。
表格中信息包括中文名、英文名、化学文摘号(CAS No.)、 PC-TWA和备注 等。 说明: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不含石棉和有毒物质的归类为其他粉尘。未在 本标准中列出的其他种类粉尘,可参照其他粉尘标准。 表中列出的各种粉尘(石棉纤维尘除外),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于10%者均 按矽尘计。 石棉纤维,0.8f/ml,每毫升纤维数。
其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对化学物质标识
(皮)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刺激、皮炎和致敏作用的特性,对那些可 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也未标以(皮)的标识。 患有皮肤病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GBZ 2.1-2007
1.6标准 备注栏说明:
1.6.2(敏):指已被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有致敏作用,并不表示致敏作 用是制定PC-TWA所依据的关键效应,也不表示致敏效应是制定PC-TWA的唯一依据。
PC-TWA的测定方法
个体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 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 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 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 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定点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评价工作场 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5)超限倍数 excursion limits 许多有PC-TWA的物质未制定PC-STEL.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
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粉尘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
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 应了解现场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 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4)最高容许浓度( MAC )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 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据此算出的比值≤1时,表示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
反之,当比值>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则不符合卫生要求。
GBZ 2.1-2007
1.7其他注意事项:
1.7.3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
制定的,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危险程度
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简单地用以判断化学物质毒性 等级。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2.1-2007
1.1 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 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 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 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3 (G1)、(G2A)、(G2B) :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 (IARC)分级。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将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分类为:
G1:确认人类致癌物;G2A:可能人类致癌物;G2B:可疑人类致 癌物;G3:对人及动物致癌性证据不足;G4:未列为人类致癌物。 本标准引用国际癌症组织(IARC)的致癌性分级标识G1、G2A、 G2B,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的化 学物质,应采取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 最低接触水平。
GBZ 2.1-2007
1.7其他注意事项: 1.7.1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时,若 缺乏联合作用的毒理学资料,应分别测定各化学物质的
浓度,并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
GBZ 2.1-2007 1.7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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