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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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卫生监督正文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养犬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规定旨在规范淄博市范围内的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有序发展。

二、犬只登记管理1.凡在淄博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居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养犬事项进行登记,并申领犬只登记证。

2.犬只登记证应当持续更新,居民应当在犬只出生、所有权转移、死亡等情况发生后的15天内,向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3.凡在公共场所饲养犬只的居民,必须携带犬只登记证,并保持犬只的铭牌清晰可见。

三、犬只养护管理1.犬只所有人应当爱护动物,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犬只健康、安全。

2.居民饲养犬只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进行清理,并定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对于出现犬只咬人或者伤害其他动物的情况,犬只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4.犬只所有人应当根据犬只的品种和特点,遵守相应的犬只管控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攻击他人等行为发生。

四、犬只遛犬管理1.居民在公共区域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确保犬只的安全,并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2.禁止在公共场所放养犬只,犬只必须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发生犬只攻击、扰民等行为。

3.禁止在公共区域进行犬只聚集活动,犬只所有人应当避免聚集场所成为潜在的治安隐患。

五、犬只疫苗接种管理1.犬只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持有有效的接种证明。

2.禁止未接种狂犬疫苗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确保公共安全。

3.犬只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狂犬病的防治知识学习,提高疫情防控的意识。

六、犬只市容环境管理1.犬只所有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的大小便,确保市容环境整洁。

2.犬只所有人不得将犬只带入室内公共场所,避免造成卫生问题。

3.犬只所有人应当做好犬只的驯养工作,不得让犬只将室内公共设施损坏,确保室内环境的整洁。

七、犬只鉴定管理1.凡有申请进行犬只鉴定的居民,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养犬登记:居民在淄博市养犬,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

2. 规定犬只品种:淄博市对允许养殖和饲养的犬只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和养殖危险、凶猛犬种。

3. 犬只活动范围:在淄博市内的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操场、游泳池、健身区、儿童游乐区、商业场所、特定行政区域等场所。

4. 出门时犬只控制:出门时,犬只必须使用牵引绳,并由成年人控制在1.2米以内;禁止犬只在行人道、车行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上大小便。

5. 犬只遛放:犬只遛放应在规定的犬只遛放区内进行,禁止犬只在单位楼院、居民小区、公共道路上遛放。

6. 犬只排泄物清理:养犬人和遛犬人应主动清理犬只排泄物,禁止将犬只排泄物随意乱扔。

7. 监督举报:居民可报告未按规定管理的犬只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处理。

以上是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以当地政府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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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通知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通知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犬的市民朋友越来越多。

犬类作为人类的朋友,给许多人的生活增添了乐趣和温暖。

然而,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我们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营造和谐、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我市将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行动涵盖全市城区范围,包括各街道、社区、公园、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主要表现1、未办理养犬登记证或未按时年检。

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进行年检,确保犬只的合法身份和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

2、遛犬不束犬链。

一些养犬人在遛犬时不给犬只束上犬链,任由犬只自由奔跑,这不仅容易惊吓到老人、儿童和其他行人,还可能导致犬只与他人发生冲突或咬伤他人。

3、犬只随地大小便且不及时清理。

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而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更是破坏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4、犬只扰民。

部分犬只在夜间大声吠叫,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5、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一些居民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给周围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

三、整治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公告、媒体宣传、宣传手册等,广泛宣传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文明养犬意识。

2、加大巡查力度。

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文明养犬行为。

对于未束犬链、犬只随地大小便等行为,将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

3、严格执法处罚。

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养犬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理。

4、建立举报机制。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_____ 。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尊敬的市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保护公共卫生,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和具体要求: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1.凡在城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前往居住地附近的动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缴纳犬只登记费。

2.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佩戴标识牌,以便管理人员和市民识别。

二、严格遵守养犬规定1.市民养犬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养殖攻击性犬只或违规繁殖。

2.养犬人员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传播。

三、加强犬只管控措施1.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禁止放养或带领不牵引的犬只出行。

2.公共场所不得随地遗弃犬只粪便,养犬人员需自觉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加强养犬宣传教育1.加大养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

2.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正确养犬,增强市民对养犬责任的意识。

五、强化养犬执法力度1.加强养犬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社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宁1.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养犬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区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2.加强社区巡逻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养犬管理问题,保障社区环境和居民安全。

以上是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动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区!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市政府办公室。

宠物管理制度

宠物管理制度

宠物管理制度宠物管理制度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宠物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宠物管理制度1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x宠物管理规定:1、本小区属重点限制养宠物地区,请勿养烈性或大型宠物;2、请勿携犬进入公共办公区域、会所、儿童游乐场、公共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所;3、携宠物进入电梯时,请您抱好宠物,以免伤及他人;4、小型观赏犬出户时,请您系带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5、携宠物出户应根据北京市规定时间(在2时至次日7时之间)执行,宠物排泄的粪便,请您予以清除;并放入垃圾桶内;6、养宠物请勿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生安全;7、宠物伤害他人时,宠物的主人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赔偿受害人损失;8、请您为宠物定期注射疫苗;9、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请您到本地区所辖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重点限养区规定处理。

宠物管理制度2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制度(修订)第一条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社区文明养犬规定通知

社区文明养犬规定通知

社区文明养犬规定通知尊敬的各位社区居民:大家好!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犬成为了不少居民的生活乐趣。

犬只作为人类的朋友,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陪伴。

然而,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文明养犬规定,请各位养犬居民自觉遵守。

一、养犬登记1、凡在本社区内养犬的居民,应当自养犬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犬只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2、养犬人凭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所在地的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二、遛犬时间和区域1、遛犬时间应避开居民出行高峰时段,建议在早上 7 点前和晚上8 点后。

2、遛犬区域应在社区内指定的公共区域,不得进入社区内的儿童游乐场所、健身场地、花园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遛犬规范1、遛犬时,养犬人必须使用犬链(绳)牵引犬只,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 2 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2、遛犬过程中,养犬人应随身携带清理犬只粪便的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3、遛犬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犬只管理1、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只吠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五、犬只防疫1、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2、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六、监督与处罚1、社区居民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社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

最高院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引起侵权纠纷相关指导案例

最高院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引起侵权纠纷相关指导案例

最高院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引起侵权纠纷相关指导案

于某骑电动三轮车于村内东西主干道由东往西行驶时,遭到何某饲养的两条黑色大型犬追赶。

于某因此精神高度紧张,躲避大型犬追赶时碰撞路边停放车辆,导致于某翻车并伤及头部、右下肢等部位。

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于某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何某则认为当时于某也携带小犬,并且没有对其做好监护管理。

事发过程系犬类追逐,而于某车翻属于车祸,不是何某造成。

裁判结果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赔偿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75.32元。

何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三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三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1.潍坊市养犬必须持有犬只登记证,未经登记的犬只禁止养殖、饲养和赠送。

2.养犬者必须确保犬只的充分饲养、健康与疫病控制,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并进行体检。

3.禁止养殖行为不当,包括违反动物保护法规和道德规范。

4.严禁放养犬只,养犬者必须使用牵引绳、项圈等工具控制犬只的行动范围。

5.在公共场所,养犬者必须使用口罩,并保持犬只清洁、无恶臭气味。

6.养犬者应该依法负责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随意抛弃。

7.禁止携带攻击性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保证犬只的安全性和社会适应能力。

8.针对养犬管理不当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和行政处罚。

9.养犬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犬只登记、养犬规范教育和疫病防治工作。

10.养犬者应妥善解决与邻居间的犬只噪音和感染问题,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宁和健康。

以上是潍坊市养犬管理的一些规定,养犬者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二)据我所了解,潍坊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养犬登记:潍坊市居民养犬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获得养犬许可证。

2. 按规定容量养犬:潍坊市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允许养犬的最大数量。

超过该数量限制的居民需办理合法手续或将犬只转移到合适场所。

3. 拴犬要求:在公共场所,犬只必须佩戴牵引带,由养犬人控制,并且需要注意犬只的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

4. 防疫要求:养犬人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驱虫等防疫措施,保障犬只的健康,并随身携带相关防疫证明。

5. 规避犬只行为:养犬人须确保犬只不对他人施加伤害,避免咬伤、攻击等行为。

如有犬只出现攻击他人的情况,养犬人需负主要责任。

6. 养犬环境要求:养犬人需提供适宜的饮水、食物和休息环境,保持犬只的良好生活状态,并负责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请注意,以上仅是我对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简要描述,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请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得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一、引言养犬作为一种常见的宠物养殖行为,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快乐和陪伴,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安宁,淄博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养犬登记管理1. 养犬登记是养犬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淄博市养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必须悬挂在住宅门口明显位置,供相关管理人员核查。

2. 养犬登记涉及的信息包括:犬只品种、性别、体色、年龄、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造假。

养犬人有义务及时更新养犬信息,如犬只的去世或转让,必须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三、犬只数量管理1. 居民住宅内最多允许养犬一只,多只养犬需得到指定场所或机构的许可。

指定场所或机构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养犬场所的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 犬只数量的管理也与犬只品种有关。

对于大型犬的养犬人来说,只允许养一只大型犬,而小型犬的养犬数量根据住宅面积等因素而定,具体限制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犬只养护管理1. 养犬人有义务对犬只进行良好的养护和管理。

养犬人应确保犬只的日常饮食有序,饮用水清洁,并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同时,养犬人还应保持犬只的外部清洁,定期为其洗澡和剪指甲,以确保犬只的个人卫生。

2. 养犬人还有责任将犬只拴在指定场所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适。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养犬人必须保持犬只的口戴犬绳,并随身携带塑料袋,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五、犬只扰民管理1. 对于噪音扰民问题,养犬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犬只不会大声乱吠。

如果养犬人接到其他居民的投诉,应该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则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对于犬只伤人或咬伤他人的情况,养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养犬人未能妥善控制犬只的攻击行为,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二)对犬只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区卫生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二)做好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2023年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2023年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2023年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淄博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在养犬管理方面一直积极推进,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促进人与犬的和谐相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犬与城市和谐共处,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所有养犬者和养犬行为。

第三条养犬者应遵守本规定,自觉履行养犬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养犬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养犬者有权按照法律和规定养犬,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养犬者应确保养犬环境整洁,不得让犬只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过马路。

第六条养犬者需负责犬只的日常喂养、清洁、疫苗接种和兽医保健等工作。

第七条养犬者需遵守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等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未经教育和训练的凶恶犬进入人群密集的场所。

第八条养犬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养犬行为。

第九条养犬者应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接受兽医部门的犬只检疫、免疫等工作。

第三章犬只养育和管理第十条犬只应符合国家和淄博市相关标准,不得饲养品种等禁止养犬的犬种。

第十一条新生犬只需积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购买饲养证和养犬牌。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养犬,应由成年人监护。

第十三条养犬者需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内拴上牵引绳,不得放养或使其游离。

第十四条养犬者应妥善解决犬只排泄物,不得随意乱扔。

第十五条养犬者需按规定定期带犬只注射疫苗、驱虫和兽医健康检查。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设置犬只进出通道和犬只排泄物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应设立不同大小的养犬区域,提供给养犬者遛犬。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未经教育和训练的凶恶犬。

第十九条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内开展犬只组织性活动。

第五章严禁行为第二十条严禁养犬者故意违反规定,不接受犬只的疫苗接种、驱虫和兽医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严禁养犬者放养凶恶犬,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者,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关于文明遛狗的倡议书

关于文明遛狗的倡议书

关于文明遛狗的倡议书关于文明遛狗的倡议书(精选篇1)尊敬的业户:狗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可是一些犬主不文明养狗,造成狗多为患,犬吠严重,污染环境,干扰居民生活;更有甚者,一些犬主对自己养的狗不加管束,让狗流浪街头传播疾病,或恶狗伤人引起业主恐慌。

但狗毕竟是人养的,人的素质之优劣高下,直接影响小区文明卫生安全状况的好坏。

因此,我们不能只在弱小动物身上找原因,某些养狗族的低劣素质,较之狂犬病,其祸更甚。

养狗不仅需要法规约束,更需要养狗人自律。

治狗并非杜绝养狗,而应本着以人为本,加强对养狗行为的管理,既要尊重养狗者的正当权益,更要维护公众和社会的权益。

业主取得养狗的这种权利,就应当履行养狗的义务,所有的业主在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都不能侵害别人的权利。

为了保护我们美丽的生活环境,为了更好的构建和谐社区,我们提倡文明养狗,让人和狗和谐相处,因此我们倡议如下:一、出门溜狗请自觉清理狗粪便。

出门时应带上塑料带、纸等及时清理狗狗留下的排泄物。

这点是许多人对养宠物人有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请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草地上散步时,踩到一堆臭臭的便便感想会如何。

二、出门或溜宠时为爱宠佩戴牵引绳,主人可以有效控制宠物的行为,防止其追人或惊吓到路人,不要让爱宠单独出门。

三、讲究卫生,文明养宠,自觉做到三个一,即带好一根绳(狗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除狗粪)。

同时做足安全措施,不吓着小孩和老人,以免咬人事件的发生等。

文明养犬,不仅体现了您的良好素质,也会减少部分居民的反感和投诉,营造一个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社区环境。

因犬只引发纠纷时,养犬人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处理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意外伤人后,应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

各位居民朋友,维护社区文明形象,建设美丽家园,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让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为营造和谐文明的金东方社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关于文明遛狗的倡议书(精选篇2)尊敬的居民朋友:为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营造我区文明整洁的社会环境,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全国第五届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芝罘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违规犬和流浪犬活动,希望各位养犬市民能真正做到依法、文明、和谐养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从我做起,争做遵法守法的好市民,为烟台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一、按规定依法办理养犬手续:(一)集中免疫、电子注册和办证时间:__年8月12日至9月12日(二)免疫和电子注册地点:芝罘区犬类狂犬病委托免疫点(三)办证地点:居民所在辖区派出所(四)集中免疫和电子注册及办理犬只准养证的程序、方法。

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819

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819

WI/SJH-819 MDPM限制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规定A/1 1/1
为加强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有效防止家禽家畜及宠物传播疾病,保障小区全体客户的身心健康,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淄博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本辖区内所有客户一律禁止饲养鸽子、鸡、鸭、鹅、猪等家禽家畜。

2、需饲养宠物的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禁止饲养国家指定的保护动物。

3、饲养犬类、宠物的住户,必须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获准后需到管
理处登记,并只可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禁止养烈犬、大型犬。

4、饲养宠物者须定期到市防疫站为其宠物注射狂犬疫苗。

5、禁止携带宠物进出儿童活动场所,严禁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溜狗,宠物外出时需带上口
罩。

6、如鸟类及宠物发出叫声、异味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控制,并及时清除宠物排出的粪便。

7、若宠物咬人、伤人,饲养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不良后果。

8、凡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者,管理处将按章处理,敬请遵守和配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狗的登记:在淄博市范围内养犬的居民必须将犬只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身份证明、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狗的品种限制:禁止养殖犬只中的攻击性犬种,以及其他激进、凶猛或具有攻击性的犬种。

3. 犬只的疫苗接种:所有养犬居民在犬只满三个月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疫苗接种,并定期进行复检。

4. 狗的捕获和处理:在公共场所捕获无犬牌的犬只,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非法养犬或存在恶意攻击行为的犬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5. 犬只遛狗:养犬居民必须将犬只牵引至指定区域遛狗,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遛狗或放养犬只。

6. 犬只的管控:在公共场所,养狗人员必须使用牵引绳和犬牌,当犬只产生攻击性或扰人行为时,必须加以控制。

7. 养犬环境要求:养犬人员必须确保犬只的饮食、卫生、安全等基本需求,并保持养犬场所的清洁与卫生。

8. 养犬责任:养犬居民必须对犬只的行为和安全负责,避免犬只对他人的攻击或扰民行为。

这些规定是淄博市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秩序而制定的,居民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向淄博市相关部门咨询。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3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3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如下:1. 限制养犬区域:淄博市内划定了部分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域,禁止养大型犬和攻击性犬,只能养小型犬和非攻击性犬。

2. 养犬登记:凡在淄博市养犬的居民,必须向所在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数量、性别、年龄等信息。

3. 犬只鉴定和登记:所有养犬人员需将犬只带至指定地点进行犬只鉴定,验明犬只品种、性别、年龄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和注射疫苗证明。

通过鉴定后,养犬人员需将犬只信息登记备案。

4. 犬只管控:养犬人员需要保证犬只在居住区内活动,遵守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犬只管控规定,如牵犬、佩戴犬牌等。

禁止自由放养,并且不得出现犬只逃跑、扰民等问题。

5. 犬只喂养和清理:养犬人员应当负责定时喂养犬只,并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6. 防疫和免疫:养犬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

7. 听证和处罚: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人员,可以进行听证并处以罚款、罚款扣留犬只或者强制养犬等行政处罚。

以上是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2)淄博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淄博市养犬行为,保护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淄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行为。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合理、文明地养犬,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养犬:(一)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养犬,必须有合法住所和充足的养犬条件;(二)养犬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三)禁止养繁殖犬只,养犬人应当妥善控制伴侣犬的繁殖;(四)禁止养恶性犬只、病残犬只、攻击性犬只以及其他危险犬只;(五)禁止养犬数量超过规定限制的数量,具体限制数量由市政府设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本(2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本(2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本淄博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市区内的养犬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和市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区范围内的养犬行为,并适用于市区内的各类犬只养殖场、宠物店等涉及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犬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养犬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周围环境合理选择犬种、数量、养犬场所等,并科学合理地组织饲养和管理。

(二)文明规范: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养犬知识的学习,不扰民、不污染、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保健有序: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同时合理安排犬只的活动、休息和饮食。

第二章养犬行为准则第四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养犬:(一)合法饲养:养犬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养犬的规定,获得合法的养犬许可,不得擅自养殖混种品种的犬只。

(二)准确登记: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满三个月后,将犬只携带身份证明、免疫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宠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室内养护: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养护在室内,确保其有适当的生活空间和安全保障。

(四)遛犬管理:养犬人应当定期遛犬,避免在公共场所或他人财产上排泄,遛犬时需使用牵引绳控制犬只。

第三章犬只管理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犬只进行管理:(一)养犬场所:养犬人应当提供给犬只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确保犬只有足够的生活空间,并保持养犬场所的清洁和消毒。

(二)疫苗接种:养犬人应当按照兽医的要求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并确保疫苗有效期内。

(三)管控措施:养犬人应当在犬只身上佩戴犬牌,并定期带犬只参加养犬培训和考试,保证犬只的文明行为。

(四)犬只品种限制: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可能会对某些凶猛品种犬只的饲养进行限制。

第四章养犬场所管理第六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管理养犬场所:(一)环境卫生:养犬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减少犬只传染病的发生。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范文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本条例,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养犬行为的法律合规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淄博市境内的养犬行为。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爱护犬只,保障其生命和身体健康;(二)遵守公共秩序,不扰乱社会安宁;(三)遵守环境保护,不污染环境;(四)履行养犬人的法定义务,确保犬只的行为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五条在淄博市居住的养犬人应当依法将其犬只登记备案,领取犬只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于犬只满三个月之内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三)犬只的疫苗接种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按要求向养犬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每年至少一次,并保存好犬只的免疫接种证明。

第十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携带犬只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未办理登记备案或携带犬只居民身份证外出的养犬人,由养犬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三章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定:(一)不允许将犬只放养在公共区域,不得在公共场所遛犬;(二)不得将犬只带入禁止进入的场所;(三)犬只应当时刻保持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四)遛犬时应当使用固定犬绳,严禁使用拉狗链或者兽栏;(五)犬只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不得随地大小便;(六)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扰民或者咬伤他人。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定期清理犬屎,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二)不得在公共区域倾倒养犬废弃物。

第十四条养犬人不得将犬只交给不具备养犬条件的人员饲养。

第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饲养犬只数量超过城市规定的限额。

第十六条养犬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繁殖犬只行为,不得进行非法犬只交易。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淄博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淄博市养犬管理制度,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市民身体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动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淄博市养犬管理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所有养犬行为。

凡在淄博市养犬的市民,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淄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养犬知识、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养犬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养犬登记和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便利性。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六条凡在淄博市养犬的市民,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养犬登记。

未进行养犬登记的,不得养犬。

第七条养犬市民应当在犬只满三月龄(含三月龄)后的15日内,到所在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八条养犬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犬只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犬只来源证明等;(三)养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养犬场所的证明、养犬人的养犬能力证明等;第九条养犬登记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准,并上报到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养犬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管理需要,定期公示养犬登记信息,并定期审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由养犬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明。

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明的,将视为违法行为,由养犬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养犬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为犬只清洁和消毒场所及用具,确保养犬场所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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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深圳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第十八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

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第十九条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三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第二十四条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一)烈性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待销售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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