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遗产赠与税规划实务.pptx
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2.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行的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其主要内
(1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 (2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财 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三年的赠与数额。 (3 美国《2001年税收减免协调法案》对联邦遗产税、赠与税 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 (4 ①应税遗产额的计算。 ②应税赠与财产额的计算。
• 三、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1 日本继承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是由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如财产承 受人为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承受人不属 于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遗赠的财产。日本税法规定, 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取得的全部财 产净值承担纳税义务,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处,也不问被继 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当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应仅就其取得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负有纳税义务,不论 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
2.既设遗产税,又设赠与税,两税同时征收 的模式。
3.生前征收赠与税,死亡征收遗产税时,将 已征赠与税从中抵扣的模式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 一、美国的遗产税
1.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发展演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早开征于1798年,但只 临时课征。1862—1870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征过继 承税,战后即停止。1898年—1902年间开征遗产 税,现行联邦遗产税是根据1916年的法案制定的。 1924—1925年间虽曾开征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 的补充,但直到1932年起,赠与税才正式成为永 久税。
(2)征税范围 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与总遗产税不完全相同,总遗产税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而分遗产税有的国 家考虑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的所在地,有的国家则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3)应纳税遗产额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分得的应税遗产总价值中扣除必要项 目的余额课税。
《遗产税物业税》PPT课件
2
3
通过信托“冻结” 资产价值的方式 进行避税
父母也可以设立 不完全产权赠与 信托(IDGT)
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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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过户房产给子女或者在购买房产时加上子女的名字
例子:
房子价值100万,需要交遗产税 100*20%-5=15万; 将房子提前过户给子女,只需交契税 100*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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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将房产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卖给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 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免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 与外国政府签定协议中 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四) 国务院规定不计 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 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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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的计算公式(第九条)
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级别 应纳税净额(万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万元)
1 不超50万(含)部分 10
0
2 超过50万至200万 20
5
3 超过200万至500万 30
25
4 超过500万至1000万 40
75
5 超过1000万至2000 50
175
万
6 超过2000万
60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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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方法
1
2
3
4
5
购
注
买
册
保
离
险
岸
公
司
信
上购给提
继征先
托
子买子前 女房女过
承点将 人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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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税与物业费、房产税的区分
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 或地产税,主要针 对土地,房屋等不 动产,要求其承租 人或所有者每年都 要缴纳一定税款, 而应缴纳的税值会 随着其市值的升高 而提高。 .
专题、税务与遗产筹划培训课件(PPT 103页)
•
若月维修收入大于6198.59元时,其税后收益大于
5999.99元。在这种情况下,月维修收入越大其税后收益
亦越大。
• (二)最大化减免税项目
•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 2006-10-1 中华会计网校
•
1.法定所得免税。(税法第4条)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
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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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碧教学
(三)合理安排收支形式(社会保障)
•
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个人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延伸: 五险一金
•
(4)股息红利所得。
•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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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碧教学
•
……
•
7.非工薪所得免税。(国税发[1994]89号)
•
(1)独生子女补贴;
•
(2)托儿补助费;
•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
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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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碧教学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 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超额累进税率下使用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
• 3100×10%—105=2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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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各项收入总额 第二步,减去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收入 第三步,减去法律允许的标准扣除或专项支出
某公司遗产赠与税规划实务(ppt 45页)
不分配 未分配盈餘繳10%
選擇分配年度
2.土地投資
•出售土地應納增值稅,不繳所得稅 •當遺產只繳遺產稅,免納增值稅 (0%~50%)遺產稅 V.S 增值稅(20%.30%.40%) •轉換成公司股權移轉:証券交易稅3‰
3.可規劃財產逐次移轉之效果
•只轉換投資公司股權,不變動財產本身
•透過股權比率之變化,可移轉財產
折現 非固定利息信託金額(時價)減滿期折現值 •受益人享有孳息以外之信託利益(期滿之本金) 金錢:受益時金額折現至贈與時 其他:贈與時之時價從受益時折現至贈與時
•受益人享有定期定額給付者
定額給付之複利折現值總和
•受益人享有全部利益減定期定額給付後餘額者 信託財產時價減上述折現值
信託有關遺產之計算
之移轉免增值稅
•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或其他資產
持有
股票
個人
不動產
獲利
其他財產
(証交所得、出售土地利益)
個人
投資公司
(股利收入)
獲利
股票 不動產 其他財產
1.股票投資
短期持有:(賺取差價) 公司持有者 証券交易所得稅免營所稅
盈餘分配個人
個人綜所稅
長期持有:(獲取股利)
股利所得
公司
個人
反不利 (延緩一年繳稅)
•遺產協議分割
(不當抛棄繼承案例)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兒子聰穎過人,自幼得全家之寵愛, 甲不幸病故,遺有財產時價3,000萬元 ,乙及已出嫁之二個女兒商量, 遺產均由兒子繼承,故協議均抛棄繼承,財產由其子單獨繼承,全家 皆大歡喜。 原應繳遺產稅 [3,000萬-779萬- 445萬-(45萬×3)-111萬] ×33%-2,568,300=2,480,700元
第十讲 财产传承规划PPT课件
征税范围:
凡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 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遗 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 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应就其在中境 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 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 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 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 予扣除。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 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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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2004 年9月21日
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 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优点是征收简便, 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 产税的作用。
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 赠与税,对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优点是防止纳税 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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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税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 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 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 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 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 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 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 同。
第十讲 遗产税与遗产规划
(estate planning)
大多数人对遗产规划感到陌生,华人文化更是忌讳谈到 死亡,这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但是死亡却无法回 避。合理的遗产规划有助于安排好身后事,保障家人生 活,让财产分配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而把资产留给孩 子,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留给孩子财富时,怎样才能 对孩子有益无害呢?若能规划妥当,那么在资产转移及 遗产继承时也可避免诸多麻烦。
7-02税务与遗产规划
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 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 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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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 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 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 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其工资不得在税 前扣除。
– 税率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训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收入实现时机的选择 缩小计税依据 其他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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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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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人税务筹划的步骤
训
熟练把握有关法律规定
–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了解法律和主管部门对纳税活动“合法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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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详解39页PPT.pptx
第六条续一
(五)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 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 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扶)养的, 可按当时年龄距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 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 距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
•
2、
。1 4:00:43 14:00:4 314:009 /29/20 24 2:00:43 PM
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
•
3、
。24.9.2914:00:4314:00Sep-2429-Sep-24
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
•
4、
。14:0 0:4314: 00:431 4:00Sunday, September 29, 2024
第六条续二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 与财产;
(七)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配偶、子女或父母 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 值超过五十万元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 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 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三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级
四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级
五 超过1000万元部分 级
税率 速算扣除 (%) 数(元) 10 0
20 50000
30 250000
某公司遗产赠与税规划实务
某公司遗产赠与税规划实务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面临着传承的问题。
在家族企业传承的过程中,遗产赠与税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某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丰富遗产的家族企业,如何进行遗产赠与税规划,是提高传承效率和减轻税负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遗产赠与税的基本概念、税收政策、规划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某公司的遗产赠与税规划提供实操性的指导。
一、遗产赠与税的基本概念遗产赠与税是指在财产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遗产赠与税适用于个人财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收。
具体而言,遗产赠与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个方面。
遗产税是在遗产所有人(输与方)对财产进行赠与或过世后,其继承人(受与方)收到的财产价值超过一定额度时应缴纳的税款。
赠与税是在赠与人通过赠予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收到的财产价值超过一定额度时应缴纳的税款。
二、遗产赠与税的税收政策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国家对遗产赠与税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不同国家的遗产赠与税政策存在差异,下面主要介绍我国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遗产赠与税是通过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征收的。
对于遗产赠与的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所得税:个人在遗产赠与中所得到的财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所得的征收。
2.继承和赠与税:对于遗产赠与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股权等财产,根据继承和赠与税法进行征收。
根据继承和赠与税法的规定,继承和赠与税适用于财产继承和赠与的征收。
三、某公司的遗产赠与税规划方法针对某公司的遗产赠与税规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预先规划:在遗产赠与发生前,通过合理规划,合理安排财产的赠与、转让等方式,以达到最小化税负的目的。
2.控制赠与时间:可以在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赠与,避免赠与税的高峰期,减轻赠与的税负。
3.制定家族传承计划:制定家族传承计划,明确家族财富的传承路径和方式,以确保赠与过程的顺利进行。
税务与遗产规划ppt课件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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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免税所得
( 1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3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 ) 保险赔款。
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6
1.1.1税收种类
( 3 )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可分为: -直接税---税收负担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已负担的各个税种。如 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等。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各个税种。如消费税、 营业税等。
( 4 ) 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划分,可分为: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 制中的关税、消费税等。 -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 制中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
扣减,得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时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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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课征方法
源泉课征法:即在支付收入时,由支付单 位依据税法规定,对其负责支付的收入项 目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
申报纳税法:是指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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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3.1 纳税人 1.3.2 应税所得项目 1.3.3 扣除项目 1.3.4 税率 1.3.5 免税所得 1.3.6 减税所得 1.3.7 特殊宽免和扣除
--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 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某公司财产继承权及财务知识分析规划32页PPT
或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遗嘱必须合法;
遗嘱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 一人或数人,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当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时,要 增强维权愈识,要学会依靠社会力量,运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要大 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
义道德。
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有人买股票很赚钱,也 想试一把。他私自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 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账户。但是几次交易后,张 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为此, 张某父母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则表示, 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 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二、依法维护民事权利
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 有权依法行使自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无意中从地里挖出的财 物或从水里打捞的财物,能 拒为己有吗?国家法律给予 保护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 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 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 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 侵权人提出权利请求,要求对其侵权行为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侵权人发生争议时,可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以判决的形式责令 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承担停止 侵害、排除障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等民事责任。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九章 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ppt课件
•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国库券、债券、支票、 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 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
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而不是对应的。 •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它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 的相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 合。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 3.遗产规划的原则 • (1)保证遗产规划的可变通性。 • (2)确保遗产规划的现金流动性。
• 4.遗产规划的目标
(1)为受赡(扶)养人留下足够的生活费用。
• (2)为有特殊需要的受益人提供遗产保障。 • (3)家庭特殊资产的继承。 • (4)其他需要(保证家庭和睦、遗产代代相传等)。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6.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分割原则。 • 1)遵守法律的原则。 • 2)遵守约定的原则。 •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2)分割方法。 • 1)实物分割。 • 2)变价分割。 • 3)作价补偿。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财产的界定工作程序
财产的征税都要远低于对遗产的征税。 • 赠与的缺点: • 一旦财产赠与他人,则当事人就失去了对
该财产的控制,可能无法将其收回。
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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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棄繼承後遺產稅 (3,000萬-779萬-111萬-45萬)×33%-2,568,300=4,246,200元
多繳 4,246,200-2,480,700=1,765,500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扣除額之扣除。
隔代繼承
•適用狀況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上了年紀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濟狀況良好避免 累積過多財富 ‥ 繼承之財產,獲利可期
•遺產協議分割
(不當抛棄繼承案例)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兒子聰穎過人,自幼得全家之寵愛, 甲不幸病故,遺有財產時價3,000萬元 ,乙及已出嫁之二個女兒商量, 遺產均由兒子繼承,故協議均抛棄繼承,財產由其子單獨繼承,全家 皆大歡喜。
原應繳遺產稅 [3,000萬-779萬- 445萬-(45萬×3)-111萬] ×33%-2,568,300=2,480,700元
•族群(三親等)管制資料
•所得稅申報資料
•分離扣繳資料
•金融機構資料
•外匯管制資料 •戶籍資料
國稅局
•地政機關(不動產過戶)資料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資料
•分局稽徵所股權異動資料
•上市公司股份異動資料
•公設地徵收補償清冊資料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易被查核對象 歷年報載
•年在(30歲)以下購置重大財產者。 •土地徵收補償費資金流向。 •出售鉅額股票、土地資金去路。 •遺產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作族群管制。 •綜合所得有異常變動。 •二親等間的財產移轉案件。 •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案件。
•祖
父
子
•祖
子
現金、珠寶、古董 追踨不易
•現金失去獲利機會 •現金移轉後存入銀行,仍有可能被推定查獲
以大變小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 •現金贈與農地贈與 •不動產仍可分次贈與 •考慮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費等負擔 •不動產贈與出售
及早贈與高增值潛力之財產
•公告現值不斷調高之新開發地區
•市價偏低,但欲長期持有之潛力股
遺產贈與稅規劃實務
•引言:從案例談遺贈稅規劃之重要性 •遺贈稅規劃基本觀念 •課稅環境 •規劃方法概述 •結論
案例一
某小姐長相秀麗、未婚,且無固定收入, 唯出入名車、住豪宅,經國稅局追查導致某企 業名流被補贈與稅。
案例二
某殷商、勤奮節儉、資產頗豐,不幸意外 身亡,出殯日,突有一打扮入時之小姐,主張 某人與其關係密切,欲分遺產,各位以為如何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運用(民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負債 •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 •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95.12.6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適用之財產
,擴及74.6.4以前取得之財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實務見解以74.6.5以後取得之 財產為限)
夫妻贈與免稅之運用
•先贈與配偶,再贈與子女降低累進稅率 •仍包括於死亡前二年之贈與,應納入遺產
善用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各可贈與100萬元 •一般指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
隔代贈與,省一次贈與稅
•死亡前五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 總額。
•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案例六
某甲欲移轉不動產於其弟,誤信”專家 ”建議將不動產轉給第三者,旋由第三者再 轉讓其弟,遭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某 甲陷入兩難。
遺產贈與稅規劃基本觀念
•了解基本法令 •了解政府課稅環境 •合法規劃原則 •避免見樹不見林 •長期規劃原則 •別賭運氣 •保有老本,才有孝道
課稅環境
•財產總歸戶資料
不分配 未分配盈餘繳10%
選擇分配年度
2.土地投資
•出售土地應納增值稅,不繳所得稅 •當遺產只繳遺產稅,免納增值稅 (0%~50%)遺產稅 V.S 增值稅(20%.30%.40%) •轉換成公司股權移轉:証券交易稅3‰
3.可規劃財產逐次移轉之效果
•只轉換投資公司股權,不變動財產本身
•透過股權比率之變化,可移轉財產
之移轉免增值稅
•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或其他資產
持有
股票
個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動產
獲利
其他財產
(証交所得、出售土地利益)
個人
投資公司
(股利收入)
獲利
股票 不動產 其他財產
1.股票投資
短期持有:(賺取差價) 公司持有者 証券交易所得稅免營所稅
盈餘分配個人
個人綜所稅
長期持有:(獲取股利)
股利所得
公司
個人
反不利 (延緩一年繳稅)
•上市(櫃)前之潛力股
淨值
市價
•農業使用之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
‥ 當遺產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 變更前移轉免贈與稅
‥ 變更後要課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及早贈與或保留供抵繳遺產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免贈與稅 •公告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告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
案例三
黃任中等人出售其持有遠航股票之皇龍投 資公司,因規劃不當被補繳所得稅19.2億元, 並罰款9.56億元。
案例四
出售寶島銀行股票,每股7元,因和淨值 差異達2000萬元,核定補徵贈與稅800多萬元 。
案例五
某甲 82年 10月 11日
躉繳保費1200萬元 83 3 17
83 3 19 死亡
,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準用無人繼承
•生前債務規劃
某人薄有資產,唯均屬擁有多年之不動產,無現金 可供贈與給下一代,變更不動產又必須繳納鉅額之土 地增值稅、契稅等,遂向銀行抵押借得2,000萬元, 逐年贈與其子,並配合讓資金為下一代購置不動產
宜特別注意
•只適用民法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抛棄者,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
之人 •全體抛棄繼承,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權一經抛棄,即不可撤回 •宜集體共同向法院行使 •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中,有抛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同一
順序他繼承人 •先順序繼承人均抛棄時,由次順序繼承,次順序繼承人不明
•前後年度財產增減值差異甚大者。 •購置重大資產和近年申報所得額不相當者。 •年度專案選查。 •央行提供外匯資料,大額匯款給親人或他人 •甫成年子女(25歲以下),突增利息收入(270,000) •未上市公司股東於股票上市(櫃)前,鉅額移轉股權之
查核 •OBU帳戶之查核??
規劃方法
•化整為零 ‥利用免稅額 ‥每年適度超過免稅額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