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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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民社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第七条(名称)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某某县(市 辖区)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规模) 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 主体建设。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 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例子: 5万人口乡镇*0.6%死亡率=300人 300人*30年=9000个 9000个/300个·亩=30亩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一)骨灰安放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的有关规定。
(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 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 不低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 于0.25平方米/格;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十三五”民 政事业发展规划》(湘发改规划[2016]679号),明确 十五大工程: 基本殡葬服务建设工程: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省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全省现有殡仪馆84家 其中无火化设施的殡仪馆16家。 正在建设中的34家。 经营性公墓90家。 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6%
(二)《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无锡安镇街道长青园殡仪服务中心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 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 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审批) 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验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锡政办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9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福〔2009〕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针对目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规范一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1.规范公墓经营手续。

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针对2000年前部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过程中土地或工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老墓老办法、新墓新办法”的原则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彻底纠正少数经营性公墓违规超标准建墓现象。

要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

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穴。

对违反规定标准建设、出售墓穴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超标准墓穴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苏财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能,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省PPP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备阶段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编制审核(一)项目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入库环节(准备阶段)负责编制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

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属于《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章节,应当按规定进行潜在社会资本市场测试,并结合测试反馈结果进行修订完善。

实施机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送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为实施机构的,仅需报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报送。

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后报送。

(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实施机构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具体可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应当包括行业技术专家)。

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评审应当主要对照《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并关注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是否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

实施机构应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予以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专家进行书面复核。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苏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1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改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用3年时间对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主要对1990年以前建造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的水、电、暖管网及设备进行维修改造。

根据《关于申报干休所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优安函[2004]8号)要求,民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的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二、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2005—2007年分三年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维修改造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维修改造项目资金。

三、民政部、财政部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苏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下放3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1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11项)。

《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6制定并实施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等存放和管理制度;
7制定并实施专业外包合同全程监管制度;
8操作人员熟练掌握、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1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整齐有序,无架空管线;
2
一项不符合扣0.5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排水排污管道通畅;
13
标识系统和维保资料
1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3
一项不符合扣0.5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管理区域内交通标志引导指示牌规范清晰;
3小区组团、栋、单元(门)、户门以及配套公建标识规范清晰;
4建立房屋产权清册;
5房屋维修、保养记录完整;
6房屋使用功能完备,无安全隐患。
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1共用场地、部位符合规划要求,无违章搭建现象;
2
一项不符合扣1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无擅自改变用途现象。
房屋外观状况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破损、脱落、渗水、污迹、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挂现象;
2
一项不符合扣1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外墙清洗或粉刷按合同和计划组织实施、记录完整。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1室外招牌、广告牌、夜景灯等设施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齐全,色彩风格统一;
4.电梯轿厢、井道内保持清洁,轿厢广告设置有序,无乱贴、乱画;
5、电梯运行平稳,维修、保养、检修记录完整;
6、电梯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行,出现故障或险情,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
给排水系统管理
1二次供水水质定期检测,符合卫生标准;
2
一项不符合扣0.5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202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提供了制度遵循。

我省积极推动《管理办法》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有部分社会组织执行规定不严格,未经批准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的甚至借评比表彰名义“乱收费”,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现就严格落实《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贯彻,着力增强大局意识《管理办法》施行对于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提高工作站位,充分认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开展《管理办法》学习,真正吃透精神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管理的每一个社会组织,切实推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地落实。

二、强化齐抓共管,着力形成工作合力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所主管或本领域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所管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推进合力。

《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及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

各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或指导组织开展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划分第五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布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负责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以及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

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本级项目建设管理和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并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日常管理由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

具体职责:会同相关处(室、局)布置规划项目的申报;审核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意向项目,汇总提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项目;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厅相关处(室、局)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规划项目和备建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入库审核等工作,提出入库意向项目;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已建成项目的效益评价和管养及运营。

第三章项目储备库分类第七条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

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全年事故发生率下降,重伤和死亡事故为零,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营造安全文化。

原则如下: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管理体系合法合规。

2. 全面管理:全面覆盖生产、施工、服务等各个领域,确保安全生产无死角。

3. 系统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4. 动态监控:实时关注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措施。

5. 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丰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专家。

2、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3)安全生产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4)应急救援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处理突发事件。

(5)安全生产考核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资源的配置,确保安全生产投入;(5)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6)对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民政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组二○一七年二月前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参编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广东省增城市正果万安园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李伯森、孟浩、缪丽、刘珺、刘伟、王进、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张汉平、光焕竹、葛千松、蔡海军主要起草人:李玉光、周雪媚、李伯森、杨德慧、姜思朋、陈霜玲、王永阔、张金玲、付慧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有关设施………………………………………………………………()附录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我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XX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XX府办[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公办)、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下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

第三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以2000至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用房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执行,300户(套)以下(组团以下独立楼)的社区按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0至400户(套)的社区按200平方米、400至600户(套)的社区按300平方米、600至800户(套)的社区按400平方米、800至1000户(套)的社区按600平方米、1000至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一)新建社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和保障房开发项目)。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建设规划中实行单独规划设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单位原土地出让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新出让的建设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要求,并由新建社区土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承担配套建设。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苏司通〔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5〕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现结合实际,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社区矫正机构主导下,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是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省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贯彻司法部等6部门的意见为契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5•【文号】财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5•【文号】财社[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军供站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特制定《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3月25日附件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军供站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3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是指:(一)军供必要设备的更新配备。

根据军供工作现代化建设要求,更新配备燃气蒸饭锅(灶)、箱式保温送餐车等食品制作、保温、消毒、输送和通讯、保密等必需设备。

(二)军供餐厅及操作间的维修改造。

主要指加固餐厅,更新和维修改造供电照明、墙壁门窗、就餐桌椅、制冷供暖、供水排水等设施。

(三)军供厕所和临时休息场地的维修改善。

主要指维修或新建军供厕所,配备相关设施,彻底消灭旱厕;装修改造洗漱、洗澡厅(室),完善其功能;维修改善部队集结和临时休息场地,以满足部队集结休整需要。

第三条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更新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江苏民政领域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V1

江苏民政领域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V1

江苏民政领域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V1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江苏省民政部门也开始试点数字人民币,实现数字化支付,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品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下面是江苏民政领域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江苏省民政部门是服务民生的行政部门,其业务范围涉及民政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方面。

而数字货币的出现,为民政部门的工作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方式,为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实现一体化、服务化和智能化的民政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试点范围:江苏省民政部门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包含:省内城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高频场景、政务支付、公共事业单位的缴费等。

三、试点内容:江苏民政部门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内容包括:数字人民币兑换场景、数字人民币支付场景、数字人民币资产管理场景等。

1.数字人民币兑换场景:以民政部门办事窗口为主要场景,开展数字人民币兑换业务,并确保数字人民币正常兑换。

2.数字人民币支付场景:以民政部门的公共服务为主要场景,开展数字人民币支付业务,并提高支付效率及安全等问题。

3.数字人民币资产管理场景:以民政部门的公共服务为主要场景,开展数字人民币资产管理业务,并确保安全、稳妥和规范的管理运作。

四、试点目的:江苏民政部门数字人民币试点的目的在于优化民政工作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品质,推动智能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在数字货币的背景下,民政部门将继续探索数字经济适用模式,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为全省民政服务的数字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和支持。

五、试点时限:江苏民政部门数字人民币试点时间设定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年时间内逐渐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工作方案的完善和创新,并进行经验总结和归纳。

六、试点效果:江苏民政部门数字人民币试点后的效果预计:1.提高行政效率:数字货币和人工智能结合,机器代替人力,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工作耗时和人工成本。

2.提升公共服务品质:数字化支付创新,为公共服务品质提供保障,提高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24
•【字号】淮政发[2011]205号
•【施行日期】201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

本次清理共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75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3件,应予修改的28件,决定废止的3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苏政办发[2013]175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1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以下目标:(一)深化管理改革。

立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付方式,科学确定公共服务购买资金管理流程,强化资金预算、计划、支付、评估管理,强化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

(二)强化服务管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务服务领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三)界定拓展范围。

围绕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中心任务,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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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 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 (含县级民政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 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和使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民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汇总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厅规划财务处具体承办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 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申请报告, 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为了简化相关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方案应当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措施;(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八投资效益分析;(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 (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十二必要的附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 (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或由市、县 (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 (局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或由市、县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 (局审批。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二材料、设备需求清单;(三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与市政、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作为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或施工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 5%,需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报。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总量,经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 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分别报相应的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总额、改变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地点。

第二十条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由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

调整计划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县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招标投标, 并依法订立合同。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控制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组织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四项目主体工程 (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且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五施工图纸已通过图审;(六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七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 (即供电、供水、运输、通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八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道路、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设计。

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因地制宜, 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重大特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预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

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江苏省民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季报制度,每个季度总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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