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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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经济与法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工作心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使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颇受争议的司法制度改革创举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

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观点仍纷争不断,远未达成共识。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的被不起诉的地位。

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能在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中寻找立论依据,但却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

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惩罚。

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惩罚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惩罚为前提。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和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精神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

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

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参与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参与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涉及到检察官主导下的四方主体的地位博弈。

1.法院同意盖因对于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裁量主义所持的立场不同,域外对于检察官所作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解释论和立法例上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在解释论上,肯定说认为:一方面,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被告人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实体上的处分”,具有非正式刑罚的色彩,属于法官的权限范畴,因此,检察官所做的附条件不起诉需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否则即违反了法官保留原则。

[1]另一方面,“允许法官介入审查,可提供对检察官的权力行使和被告之辩护人的效率予以监督和检视的机会,不仅可促使检察官公开其卷证,维护被告取得资讯之平等地位,而且可担保各种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款,充分的受到讨论,最大限度的防免检察官职权处分过程中所掩饰之不确定性。

”[2]对此,否定说则认为,其一,自权利的性质言,在当事人进行原则的诉讼构造下,检察官之裁量不起诉,乃当事人一方所为之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性质上自然无庸取得法院之同意;其二,自条件的内容言,并未僭越法官的裁判权。

回复损害型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支付财产或向公库缴纳一定值金额等,属民事或公法上填补损害或归还不当得利之性质,并非刑事制裁,乃具刑事程序中回复损害之调解色彩,故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下,自然不存在违反法官保留原则的问题。

社区服务型,是在采取开放性,不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告出于自愿,向指定公共团体或社区提供义务服务,非属于刑事制裁或保安处分,也不存在违反法官保留原则的问题。

保护观察型,也是在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前提下,为保护被害人安全或预防再犯之目的,被告自愿完成戒隐或精神治疗或遵守检察官指示之事项,自然也不存在违反法官保留原则问题。

”至于如何担保被不起诉人真正出于自愿,则可通过犯罪事实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救济机制的保障和辩护人的辅助等正当程序来保障落实。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和 不当司法行为。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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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罪行的被告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低龄化犯罪、轻微犯罪等的不断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借鉴国外经验,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质疑。

对此,我认为,若要在我国切实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规划。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一)弥补单纯诉与不诉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从法律上对不起诉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僵化和原则,实行方式单一,适用范围也很狭窄,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起诉,可能不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是,如果对任何案件都提起诉讼,有时却无必要。

况且,追究犯罪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是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最小化,进而预防犯罪的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不起诉的一种,但它不同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轻罪非犯罪化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也有学者认为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制度中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有学者曾做过这样的比喻:“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每个病人的病状不同,即使病状相似,的体质、环境等也各不相同,因而需要根据每个病人的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治疗方案。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这两种法律机制之间的关系。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待条件满足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首先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基本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接着分析二者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异同点,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比较研究,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以及它们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还将对如何完善和优化这两种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或延迟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而给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待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回归社会,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等,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从而决定不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

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范文一、引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紧要意义,它为犯罪嫌疑人供应了一种避开刑事惩罚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规章制度旨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明确管理和考核标准,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

二、管理标准1. 条件确定1.1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系首次犯罪,且涉嫌罪行细小;—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乐观认罪悔过,并自动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供应有力证据,搭配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点犯罪;—其他法定条件。

1.2 犯罪嫌疑人申请附条件不起诉,应供应详实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以及搭配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

2. 案件审查与决策2.1 公安机关应于收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后,依法组织开展案件审查,对申请料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审核实。

2.2 依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2.3 检察机关应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依法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支持附条件不起诉的决策。

3. 条件设定和履行3.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决议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明确实在的条件。

3.2 条件设定应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并确保公平合理。

3.3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履行订立的实在条件,如赔偿受害人损失、进行社会公益活动、接受教育改造等。

4. 监督和管理4.1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定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履行条件的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借助社会力气,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三、考核标准1.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核依据1.1 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核的依据。

1.2 考核依据重要包含犯罪嫌疑人履行条件的情况、是否再犯等因素。

1.3 若犯罪嫌疑人未履行设定的条件或再次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将被撤销。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侦查,或者在侦查阶段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实现法律的公正与灵活相结合,提高法律审判的效率,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明确一些条件。

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危害,未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赃款、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积极抵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再次,关键的被害人达成谅解,对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害人同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最后,犯罪人具备良好的社会表现和悔罪表现,未再犯罪,有较强的自我改造能力。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司法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它可以从源头上降低犯罪率。

一些较轻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对较轻,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依法给予犯罪人一定的宽大处理,增加犯罪人对法律的敬畏,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一些犯罪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实,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刑罚适用的必要性不高。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及时了结这些案件,减轻侦查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犯罪案件,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已经基本得到了赔偿,没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尊重被害人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然而,也要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实施的标准操作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高。

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以及标准符合实际情况的操作标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多,需要尽量公开、透明的程序。

对于被害人、犯罪人、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等,要进行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权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评价,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接着,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理念与原则。

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和改造性。

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实践形式,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个别化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和条件,使其在考验期限内积极改正错误、弥补损失,从而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起诉 , 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 考察其 不 提起 公诉 。 ” 检察官 对 于符合 上述 情况 的案 件具 有 矫正效果 。这样 , 不仅实现 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 广泛 的裁量 权 , 可 以缓期 起 诉 ( 附条 件不 起 诉 ) 。日 不 起诉 之 间的 有序 衔 接 , 也 使 得两 种 不 起诉 蕴 含 的 本 对 于检察 机关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没 有进行
司 法实践 。
象 。因此 , 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应该
( 一) 明确 附条 件 不起 诉和 相对 不起 诉 之 间的逻 修 改 为 : 被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在 考 辑 递进 关 系
验期 内没有上述情形 的( 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 , 检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涉及检察机关 的 察机关无需再作 出不起诉决定。 自由裁 量权 , 因此 , 当附条 件不 起诉 和相 对不 起诉 在 ( 三) 适 当扩大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
人大视 野
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口 柳 小 惠
罪 嫌 疑人 , 综 合 考 量 其涉 嫌 犯 罪 的事 实 和人 身 危 险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是 指对 于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犯 还 要 作 出正式 的不起 诉 , 这 就 明显地 出现 在针 对 同 当事 人 同一 案件 出现 了检察 机关 两次作 出决定 的
《 人 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7 期 ( 总第2 5 9 期) 一4 3—
范 围, 附条 件不 起诉 可 以适用 于 法定 最 高刑 三 年 以 被害 人造成 的创伤 积极 作 出 自己力所 能及 范 围内 的 下 的犯 罪 。适 当扩 大 附条件 不起诉 一方 面是检 察官 补救 , 应该 认定 为犯罪 人具有 悔罪 的表现 。例 如 , 实 自由裁量 权 发 展 的趋 势 , 另一 方 面通 过 扩 大附 条件 践 中加 害人 积极 努 力赔 偿 , 但 是赔 偿 数额 等 达不 到 不 起诉 的适 用 范 围契合 非 刑罚 化 、 轻 刑 化 等发 展趋 被 害人 要求 的情况 下 , 应 当认 为具有 悔罪表 现 , 检 察

律师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

律师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

律师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本人为**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研究,同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与诉讼的长期性,特向贵法院提交了本份有条件不起诉意见书,以期得到贵法院的审慎考虑和支持。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经调查,本案系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提出了详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被告则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反驳,并提出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些证据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某些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存在争议。

此外,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精力将会相当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们提出以下有条件的不起诉意见。

二、有条件的不起诉意见本人代表原告向贵法院提出如下有条件的不起诉意见:1. 双方自愿进行调解: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诉讼的和解协议。

为此,本人建议两方委派代表进行协商,并指定合适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案件的快速解决。

2. 赔偿金减少:根据案情调查,本人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存在争议的证据可能会对其主张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理权益,本人建议原告将赔偿金额适当减少,以达到相对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3. 监管机构介入:考虑到本案涉及的经济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人建议贵法院可以要求相关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

这将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也能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的解决机会。

三、意见的理由1. 促进诉讼和解:尽管本案中存在一些争议,但是我们认为通过对话和协商可以找到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

诉讼程序可能会导致长期的纠纷和不确定性,而双方进行调解则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有助于双方之间的关系维持稳定。

2. 确保公正与合理:由于证据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本人建议通过减少赔偿金额和提供监管机构的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在我国刑法执行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其中之一,也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

附条件不起诉指的是一种限制性的起诉方式,即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暂不对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而是提出一些附加条件供犯罪嫌疑人完成,若条件完成后,检察机关可放弃对其起诉。

该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下,能够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与未来,同时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下能够减轻其心理压力。

未成年人犯罪多半是出于对法律规定不理解、较少的责任心、思想上的不成熟等原因所导致。

而在案发后,很多未成年人都承受着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巨大压力,甚至连未来的生活都面临着不确定的局面。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此时发挥了作用,它提供了一个缓冲期,在这个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参加心理辅导、犯罪知识教育等方式,让自己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罪悔过,同时也减轻了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是一个易受外部环境刺激的群体,一旦犯罪记录建立,未来的前途不仅会受到限制,而且也会在心理上承受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限定条件内完成了相应的任务,并且证明自己能够遵守法律,在案件结案时,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起诉,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好名声和社交发展,为他们以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后,针对三个具体案例,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

案例一:2018年某市14岁少年小明盗窃一部手机,后被警方抓获。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了一系列限定条件,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无后续再次犯罪行为等。

最终,小明完成所有附加限制条件,案件被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案例二:2019年某市13岁少年小张在校内欺凌同学,被学校及家长发现后被送到警局。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能自诉吗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能自诉吗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不能⾃诉吗
做出犯罪的⾏为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犯罪⼀般是有被害⼈的,有些刑事案件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不能⾃诉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不能⾃诉吗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被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被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资料合集目录一、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二、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报告三、论附条件不起诉四、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五、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六、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运用之探讨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近年来,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将从企业治理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单位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单位刑事案件处理机制提供参考。

企业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制度安排,协调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治理理论主要包括股东至上、利益相关者治理和董事会中心三种模式。

其中,董事会中心模式强调董事会在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负责战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案情,决定暂时不起诉,但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条件或义务。

在企业治理中,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手段,帮助企业规范行为,防止再次犯罪。

股东至上视角: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保护股东权益。

当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股东的权益将受到严重影响。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避免企业因刑事指控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股东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治理视角: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除了股东外,企业还涉及到员工、客户、社区等利益相关者。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中心视角:附条件不起诉强调董事会在企业治理中的责任。

当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董事会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促使董事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国单位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制定明确的附条件不起诉标准:为了更好地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制定明确的附条件不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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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后表现以及年龄、处境等因素,认为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公共利益的,对其规定一定期限并附加义务,要求其履行,并视其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以及抚顺市检察院等,相继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大胆尝试。

12001年江西万安县检察机关对某重点中学7名在校抢劫的高三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后来7人中有三人顺利考上大学。

2002年3月,苏州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对正值高考前三个月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后该犯罪嫌疑人考上大学。

2004年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起诉,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保留王某的学籍。

2004年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对19名失足少年实行暂缓起诉,使8人重返校园,其中5人考上大学,3人踏上工作岗位。

2综上,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项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该制度最核心的价值其实在于它能为被害人提供补偿并恢复他们的心理创伤以及改善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使之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洗心革面,不再犯罪。

3但是,反对者认为,该制度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非法试验”,导致了国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违背了1有的地方称为“诉前考察”、“诉前取保候审”、“缓诉帮教”、“暂缓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

2史淑女.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7:31.
3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J].人民检察,2006,4(上):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制度的要求,可能导致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

在本文中,囿于水平和篇幅,笔者仅仅尝试着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小部分问题寻找答案。

一、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非法试验”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存在3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显然不是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它同酌定不起诉虽然都属于相对不起诉,但也存在一定差别: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我们在这里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希望能够适度扩大便宜起诉原则的范围——在现有酌定不诉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等级,要求其情节比酌定不起诉情节稍重些但还属于轻罪范围内的,使之与不需要附加条件的酌定不起诉一起,形成相对不起诉的两个等级。

4
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和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只不过是对某些案件附加一定条件,以此作为不起诉的前提,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权力框架,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5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实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笔者认为,把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等同于违法的观点也有待商榷。

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法律对稳定性的要求导致其相对滞后于社会生活,这是法律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原因。

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所维护的法益,不妨将附条件不起诉看做一种有益的尝试与调整。

法律必4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7-8.
5高斌,王惠.专家聚焦“附条件不起诉”[J].检察日报,2007-12-07(003).
须静止,但不能静止不变。

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应当努力培养其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做出的审慎决定,既有利于被害人,又有利于改造、教育犯罪嫌疑人,同时还符合公共利益,可谓“一箭三雕”。

因此,尽管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一方面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所体现的起诉裁量权,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认为其没有在现行法律中明确提及应属正常,符合法律废、改、立的内在发展规律,而法律也正是通过将一些实践证明有积极探索意义的新举措法定化来实现自身发展的。

二、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
法定”原则要求的问题。

有人认为,同样是犯罪,部分人经过一个考察期即可不被起诉和审判,而其他人则得接受刑事审判甚至刑罚,“同罪不同果”将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且行为既已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却未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有罪不刑”有违罪刑法定。

6然而,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著名学者王名杨指出:“法治需要制定规则适用于一般情况,也允许对特殊情况具体处理,不受规则束缚。

法治与自由裁量的关系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

不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任何法律不能运行。

”如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法院和法官的
6孔庆余.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J].法律适用,2004(7).
自由裁量一样,在坚持起诉法定原则之下应确定检察机关的裁量权。

7法律的公平分为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

形式上的公平,意味着不考虑行为人的外在因素,只要违反了刑法,就必须同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而实质上的公平,则是在充分考虑行为人犯罪情节和外在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符合自然正义的裁决。

自然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考虑案件的差别实现刑罚个别化,如果不考虑差别,照搬法律,表面上看是平等,但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

所以,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形式上不具备公平,但它恰恰反应了我们追寻的实质上的公平。

就像我们将自首、立功立法化一样,我们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明确化、具体化,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规范化,不为个别检察官的意见而左右,使得具有相同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均有相同机会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此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把某些对象尽量非刑罚化,不进行刑罚处罚,以有利于教育改造。

与此相联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方面是法制的需要,另一方方面不能绝对化,应该从绝对走向相对。

这也是世界的潮流。

如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与罪刑法定虽有违背,但其之占很少的一部分,是相对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所以在刑事和解中,刑法原则应适度化,这在国际上也有体现,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就可能把谋杀按轻刑处理。

8
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会导致检察权的过度扩张甚至滥用
的问题。

7徐静村.刑事诉讼法(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7.
8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7-8.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不少人担心,一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罪刑法定这两大法律基本原则受到破坏。

笔者认为,考虑到法律的本质,以及起诉政策建立在自由裁量权基础上的因素,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控制又是完全必要的。

9对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制约主要可以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恰当的,可以撤销该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二是公安机关的制约,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三是被害人的制约,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通知被害人到场质证,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是法院的制约,凡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轻罪案件,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报法院备案并征得法院的同意,法院不同意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关于这点,在德国、澳门、台湾刑法中均可找到类似规定。

9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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