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和适用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犯罪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资源则相对有限。
而另一方面,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我国现行公诉制度基本上还是定位在起诉法定主义层面,对于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的相对不起诉,上级检察机关又有着严格的比例控制。
在此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被提起公诉,而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0%,其中80%以上被判处监禁刑,致使监狱处处人满为患,且监禁的种种弊端往往导致重犯率逐年升高。
[1],施行特定情形下的非罪化处理,实现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应是探索新的司法管理机制的一个方向。
与此同时,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主体低龄化、类型多样化等新的特点,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予以极大关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已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针对这一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借少年公诉制度改革之机,率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暂缓起诉并开始了漫长的探索;到2000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宣布为该市的试点院之后,便拉开了暂缓起诉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探索之路。
尤其是2003年1月7日,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
赞成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反对者则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游离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外的“违法实验”,侵犯了法院的定罪权,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禁止推行。
尽管如此,基于附条件不起诉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大约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司法社工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运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我国的刑事司法模式从传统的惩罚性模式向现代的恢复性模式的转变。
其核心工作是通过考验期的监督和矫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及挽救,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充分实施,必然需要大量的专业性社会调查工作、教育及行为矫治工作,这些单凭检察机关很难完成,而司法社工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有利帮助。
一、相关基本理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念,对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立法宗旨,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特别诉讼程序。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称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根据其罪责、悔罪表现、犯罪原因、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针对该涉罪未成年人没有立即追诉的必要性的,则暂缓起诉,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的义务,若涉罪未成年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义务,则最终不再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要件:(1)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2)罪名特定,仅针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三类犯罪;(3)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4)符合起诉条件,确有悔罪表现。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传统的刑事惩罚性司法模式向现代的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转变。
其理解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侧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及挽救,通过考验期的监督和矫治,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对其进行人格矫正,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实现诉讼分流的目的。
(四)司法社工的概念司法社工的概念源自美国。
在美国,司法社工是指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学科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相关法律颁布为支撑的背景下,以犯罪预防、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务目标而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32法制时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未成年人犯罪。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积极改造目的,同时为了适用轻微犯罪处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应用。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三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轻微犯罪。
而事实上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章的范围也就限制了其他轻微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规定了刑罚限于一年以下,事实上就只有侵犯通讯自由和危险驾驶等少数犯罪种类能得到适用,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明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一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必须要配套齐全。
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当附加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附加的条件及程度都不相同。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42010(s啪N o.79)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高琦(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9)摘要: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当前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需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解决;另外该制度与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相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其提供了政策依据以及域外成功的做法为其在我国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
因此,在我国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削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可行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必要性;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 F71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131一04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暂时中止起诉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就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不统一,主要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缓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无论是“暂缓起诉”还是“暂缓不起诉”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太贴切,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暂缓起诉落脚点在“诉”,给人一种最终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J。
贴切的提法应当是“附条件不起诉”,理由是,从实质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附加特定条件是此种不起诉区别于其他不起诉种类的关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一)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发展 及含 义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 指 , 检 察 机 关对 于犯 有 轻 型 犯 罪, 已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未成 年犯罪 嫌 疑人 , 综 合考 虑
其犯罪情节 、 悔罪表现 、 监管条件等方面而做出的决 定 对其 附条件 不起 诉 并 规 定 一定 的考 察 期 限 , 根 据
作者 简介 : 刘
倩( 1 9 8 5一) , 女,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沽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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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突破 , 是 效率 的一 个 例 外 。但 是 未成 年 刑 事 检察 工 作相 对 于普通刑 事 案 件 的 审查 起 诉 确有 其 特 殊 性 , 因为主体 是未成 年 或者在 校学 生 , 多为初 犯偶 犯 , 这
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 的阶段进行了加宽 , 避免 匆忙作出决定 , 而忽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以免 对其 之后 的生 活学 习造成 不利 的影 响 。
3 . 对 未成年 人适 用 附条件 不起诉 是公 平 和效率
的对 抗 。附条 件不 起 诉 在适 用 中最 核 心 的是 考 察 ,
部分 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强 , 可 改 造 性 比成 年 人 高 。在
一
三、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适 用 问题 ( 一 )正确 掌握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适 用原则
附条件 不起诉 制 度 的适 用 必须 遵 循 以下 原则 : 是 凶恶犯不 适用 附条 件 不起 诉 ; 二是 附条 件 不起
(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的 性质
出。附条件不起诉是案件符合起诉条件 , 经过审查 后认 为符 合法 定条 件 、 对 未 成 年人 产 生 的起 诉效 果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吗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决定有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属于酌定不起诉?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而附条件不起诉明显是有不起诉条件的。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
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
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者 简介 :崔雪梅 ( 1 9 7 5 一),女 ,辽 宁本 溪人 ,讲 师,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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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警 专学报
2 0 1 3年第 3期
此外, 美 国 也 是 世 界上 适 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试 点 改 革 , 这 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确 立 提 供 了宝 贵 的 经 验 。 2 0 1 2年 修正 后的 《 刑 事诉讼 法 》,在 “ 未
节 较 轻 的 某 些 刑 事 案 件 ,从 矫 治 犯 罪 嫌 疑 人 、维
在 德 国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考 虑 ,对 轻 罪
案件 享有暂缓起 诉权 , 但 要 经 过 法 官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同意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内 的 法 定 考验 期 限内履行 了法定义务 , 其 将 不 会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否 则 ,要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而 追 究 其 刑 事
崔 雪梅
( 辽 宁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法 学 部 , 辽 宁 大 连 1 1 6 0 3 6 )
摘 要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自由 裁 量 权 的 一 种 形 式 ,属 于 审 前 程 序 处正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正 式确立 了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规 定对 符合 法定条 件 的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可 以适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该 制度 的确 立 ,能够扩 大检 察机 关 的 自由裁量权 , 促使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改过 自新 ,提 高诉讼 效率 。然而 ,司法 实践 中,该 制度在 适用 范围、 程序 启动 、听证等 方 面仍有 需要 完善 的地方 。 关键 词 :附条 件 不起 诉 ;检 察机 关; 自由裁量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2009年4月第23卷第2期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烈『R N A L O F X IN X/A N G U N I V E R SI T YA pr.2009V d.23N o.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崔丽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建立能够弥补我国现有起诉制度的不足,有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诉讼效率;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 F7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2—0066—0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案件性质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期间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否则,检察机关就会对其提起公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功效在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非刑罚化的宽松刑事政策,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益,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
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1)做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做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当弥补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
对于要求、责令的履行,检察院要对被指控人规定期限,如果被告人履行了要求、责令,则对其行为不能再作为轻罪予以追究。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比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增加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绝对不起诉:增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法15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的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堡!!望型i...釜●■隧壅圈—一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曹松根陈倩倩周龙俊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
本文认为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否有必要实施,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7—0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于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暂时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随之终止;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不起诉制度。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必须回答其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约有80%的案件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需要国家投入巨人的财力物力,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如果将一切犯罪不分轻重和具体情节,一律推向程序严格、复杂的法庭审判,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如何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J1+0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急待解决的课题。
l j|i4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附条件不起诉是当犯罪嫌疑⼈满⾜要求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附条件不起诉适⽤于哪些群体,具有怎样的作⽤,店铺⼩编整理了“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认为可以不⽴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百七⼗⼀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主体条件,适⽤未成年⼈犯罪案件;第⼆,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的意见。
刑诉法修正案第⼆百七⼗⼆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进⾏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的监护⼈,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加强管教,配合⼈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作。
法律⾸先是指⼀种⾏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要特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们的⾏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们从⼤量实际、具体的⾏为中⾼度抽象出来的⼀种⾏为模式,它的对象是⼀般的⼈,是反复适⽤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概适⽤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前⼈⼈平等”,⼀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对于你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店铺⼩编已经整理出来了,⾏为⼈要有悔意才会对⾏为⼈实⾏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般⽤在未成年⾝上,给未成年⼈改过⾃新的机会,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可行性
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一 种 竞 合 .行 为人 的行 为 既存 在 假 想
防卫 . 存 在 防卫 过 当。 假 想 防卫 过 当 的认 定 应 区分 又 对
不 同情 况 予 以处 理 : 第 一 种情 况 是 行 为 人对 假 想 防卫 部 分 与过 当 的部
任 何 刑 事 责任
假 想 防卫 过 当是 指 本 来 不存 在不 法 侵 害 .但 行 为 人 误 认 为存 在 而 实施 防卫 行 为 .且 这 种 行 为 对 假想 的 侵 害 存 在过 当 的场 合 事 实 上假 想 防卫 过 当是 假 想 防
力斗 歹 徒 . 便 衣 民 警 不知 何 故 , 亮 明身 份 就 上前 制 一 未
定 一定 条 件进 行 考 察 , 限届 满 。 合 条 件 的就 依 法 决 期 符
定 不起 诉 的诉 讼 制 度 。
一
到 有 效解 决 ,而 附 条件 不 起 诉 制度 无 疑 是 符 合该 要 求
的。 附条 件 不起 诉 可 以在诉 前 实 现案 件 分流 , 一定 程 在 度 上 减轻 司 法 机关 的负 担 ,使 得 司法 机 关 可 以将 有 限 的 司 法资 源 集 中于那 些 更 需 要 的案 件 上 。从 而产 生 更
及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不法侵害人应该预见 , 只是 由
于 过 于 自信 或 者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到 . 而 错 误 实 从
施 防 卫 行 为 导 致 无 辜 的 损 害 结 果 的发 生 。 因此 , 想 假 防 卫 人是 一 种 主 观 上 过 失 的 犯 罪 行 为 。但 是 , 某 种 在 场 合 下 . 于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 想 防 卫 人 根 本 不 可 能 由 假 预 见 到 是 否 有 不 法 侵 害 发 生 以 及 所 针 对 的对 象 是 不 是 不法 侵 害人 而 导 致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 想 防 卫 人 主 假 观 上 不 存 在 罪 过 . 行 为 是 一 种 意 外 事 件 , 应 承 担 其 不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 确 但是 根 此情 形下, 果再建 立附条 什不起 诉制 度, 必须 回答其 与现行 不 效果 干社 会效 果 的统一 来看 , 实没 有提起 公 诉的必 要, 如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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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中 口口 1 ( ) 1 ]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 究
曹松根
摘 要
陈倩倩
周 龙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 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 , 该制度 已纳入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范畴。本文认为
之 问 的矛盾 口箭突 出。 果将 一 切犯罪 不分 轻重 和具 体情 节 , 如 一 罪 的污 点 , 利 f他 们 口后重 返礼 会 , 论是 从法 律效 果 还是 社 不 兀 律 推 向程序 严格 、 复杂 的法庭 审 判 , 必将 使 司法 资源 的短 缺雪 上 会 效果 来看 , 得/ 偿火 。 阡条仲 不起 诉正 足一 种集 休脱 现 有 都 1 而 J 加霜 , 刚能拖垮 国 家的 司法体 系 。 并 ‘ 如何 实现 司法 资源 配置 的最 起 诉 、 不起 诉 以及 缓刑 制度 的优 点 于一 身 、 7I 了三 者 足 的 义sb s :
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 , 究竞是 否有必要 实施, 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 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 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 都值得探讨和研 究。 关键 词 附 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 制度 宽严相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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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他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意义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叫暂缓起诉,是指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诉讼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有些犯罪行为处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随着轻刑化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一、附条件不起诉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国外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不断的被司法界引入,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渐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生转化,越来越多的体现了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实践中,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地的检察机关为了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挽救、教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建立了青少年帮教基地,结合社区的功能,对一些罪刑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间内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则决定予以不起诉,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的,则予以移送起诉,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宽柔政策,这些做法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际上这就是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的有益尝试,也逐渐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
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仅仅以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作为简单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
3、适用对象必须是初犯、偶犯、胁从犯、从犯,累犯应予以排除。
4、不能是暴力型犯罪和智力型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和利用自身智能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排除适用。
5、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有悔罪表现。
6、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
上述条件完全满足后,对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着严格适用范围的同时,更要有规范的适用程序,确保该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适用设计:
(1)组织听证。
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结合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通知案件的受害人、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代表,对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条件,倾听各方意见,可根据不同的意见对所附条件进行修改。
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强烈反对且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移送起诉。
(2)检察长签发决定。
通过听证后,由检察长签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等地,如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可提请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再行复议;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