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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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

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

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

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在规范的立法文本还未出台以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应该以一套合理有序、行之有效的程序来指导,作为规范性的要求和步骤,同时要在日常地办案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充实这套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第一步:广泛征集意见。首先由承办人员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告知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办案人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调查结合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的一贯表现和在企业单位上的工作表现,组织各方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彼此交流,对意见进行汇总。

第二步:组织集体讨论。由承办人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将上述利害关系人员人员的意见在讨论中

发表,由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步:审查作出决定。监察委员会依程序对承办人员、专业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由承办人员具体执行该决定。检委会若同意引用,则进入下一步进行考察执行;若检委会依法认为应当起诉的,则由承办人员移交审查起诉。

第四步:严格考察执行。主要是以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考察。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特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考察,并对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物损失的弥补进行核实,将其放到社会中,由广大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履行状况进行考察。

第五步:做出处理结果。在考验期限完成后,若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约定的义务履行状况好,弥补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能够获得社会和监督人员的认可,即可由承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就由承办人员将情况反馈给检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公诉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措施之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引用还不是很规范,具体引用的程序和步骤也不是很到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一时彻底解决,立法上缺少依据,实践中标准不一,监督体制不到位,救济体

系不健全等等都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

首先,规范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到法律条文中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许多制度和规范只有纳入到法律中,以成文的方式公布之后方能长生一定的约束力和制约力。只有结合客观的司法实践,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专门立法工作,才能为接下来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法律基础,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用提供法理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保障。立法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地位、引用条件、引用程序、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和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框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注重实践,做到严格执法,加强整个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和考察。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立法的真正意图也在于规范实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能否依规范、按程序来办理相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承办人员首先得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里有底,对附条件不起诉由一定的研究和掌握,熟悉其引用条件和实施程序,确保执行到位。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放入到整个社会中进行考察,可以由其从事一定的社区义工劳动,由群众对其悔罪表现和义务履行进行监督。

再次,加强监督,完善救济方式,防止检察机关对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范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又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检查机关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但是必须接受监督。尤其是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只要

检察机关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检委会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那么该程序就不能引用。因为检察机关在享有这项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肩负起相应的义务,必须使其整个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既要符合立法的明文规范,也经得起司法实践的考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因此在实践中既有很宽的裁量权,又有很大的挑战性。但我们必须明确现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各方协调一致,只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违反基本法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德,只要能够达到排纠解纷和维护安稳的目的,只要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只要能够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其消除报复心理并走日走上正途,我们就应该支持和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应当赋予其生命力,使其在法律正义的阳光下永远延续下去!

参考文献:

[1]史淑女.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樊崇义、张建伟. 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2000,(6)

[3]陈光中.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4]刘浪、景孝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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