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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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他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旦有越轨行为就会被贴上违法犯罪标签,不仅行为人会被社会视为异类,行为人的‘自我’概念也会产生戏剧性的变化而直接往社会所认定的标记走(逆反心理),最终愈演愈烈成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人。[1]为了克服犯罪学上所谓的“标签效应”给被指控人(尤其是轻罪犯罪行为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各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和一些制度构建发生了某些转向。具体而论,微罪处分、中间处分、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犹豫、缓刑和假释等都是其转向的具体体现。然而,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因拥有自身的特点,在预防犯罪和矫治犯罪,以及化解刑事纠纷等方面能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含义及其特征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的情况,认为可以暂时不予起诉的,而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2]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轻微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维持社区安宁和社会稳定,集中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轻罪。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就是给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且本人又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避免因被贴上“犯罪标签”而带来的负面效果。(2)检察机关享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可以选择起诉也可以选择附条件的不起诉,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3)附条件不起诉是附期限和附条件的,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本质特征。从实质来说,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的,但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等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4)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只有在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才具有与不起诉决定一样的效力,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刑事政策根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多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是指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是检察机关斟酌各种情形后,有权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即检察机关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自20世纪初期,起诉便宜主义已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并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地确认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起诉裁量权。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个案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人的矫正、对未然犯罪的预防等方面的考虑,最终裁量使一些犯罪案件不必流入审判程序。而附条件不起诉正是通过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裁量权,使其能够通过不起诉决定适时地终结一些已经开始启动的诉讼程序,不仅是效益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实现正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价值内涵,而且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精神遥相呼应,是对其在制度设计上的一次成功尝试。

所谓恢复性司法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通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解决犯罪发生后的实际问题。[4]而恢复性结果是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体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生活恢复常态,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而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共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以及对公共秩序的挑战,使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与挑战。[5]在犯罪发生后,经由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不起诉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

系,并使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通过面对面的协商,一方面被不起诉人通过深刻反省,逐渐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继而产生的消极影响;而另一方面,被害人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乃至精神痛苦。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恢复性司法倡导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根据被害人的要求设定附加条件。但这并不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必要条件,即使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而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认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为宜时,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因为保护被害人利益不能影响司法工作正常进行,被害人由于其立场,往往过于注重自身利益,考虑因素不会太全面,而检察机关还承担着挽救犯罪人、维护公益的职责,这应该更为重要。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刑事政策根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不仅依赖其深厚的法理基础,而且也符合我国现行的一些刑事政策的要求。一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体现;二是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虽然附条件不起诉不限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对象。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使他们更易于回归社会,有未来和前途。而如果是审判后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以有罪为前提的,这一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心理,以及未来回归社会伤害很大;三是诉讼和解的精神和原则。附条件不起诉符合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实际上是,诉讼和解有利于减少上诉率、申诉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也是世界的潮流;四是诉讼经济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在起诉环节解决一部分案件,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而且凡是经过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再犯罪率相对也少很多,他们会感受到法律的宽大,没有前科的阴影,从而更容易改过自新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性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考察监督,并根据考察监督的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的特点,既避免了作出决定的草率性,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所达成的一个附条件协议的履行过程,应当同时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且属于轻微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犯数罪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必须经被害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特定之义务从而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且同意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处分

所谓附带处分,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对犯罪嫌疑人科处的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履行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起诉程序;否则,检察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相应补偿;3.提供免费的社会服务;4.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向检委会报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听证的情况,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依程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根据现有的检察工作规定,自侦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还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督程序

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间,并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社区、村组)、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四位一体”的考察体系。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考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当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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