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丽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对其做了明文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中不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度设置等,因此,文章针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完善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历史,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渊源,而且在制度的形成上,从免予起诉到不起诉,无论从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个认识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历史上在严刑的前提下因时而赦的思想、宽严相济思想、严格的控告受理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拙。
1956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被我国法律明文确定,《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全部不起诉和部分不起诉、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与其他专门机关做出的不起诉等等。
本文主要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附条件不起诉加以论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一定的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能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有其合理之处。
首先,在理论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绝对,同时丰富了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新刑诉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二、 世界 范 围的典 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考 察
( 一) 德 国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附条件 不起 诉来 源 于起诉 便 宜主 义 的思想 。起 诉 便宜 主 义 , 又 称 起诉 合 理 主义 、 起诉裁量主义 , 是 指 检察 官对 于存 有 足 够 的 犯 罪 嫌 疑 , 并 具 备 起 诉 条 件 的案件 , 可 以斟 酌 决 定 是 否起 诉 的原 则 。在 发 展 中, 大 陆法 系 和英 美 法 系对 起 诉 便 宜 制 度性 架 构 趋
《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1 5 3条 a 项 为对 附条 件
不起诉 的规 定 : “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法 院 和 被 指控 人 同意 , 检察 院可 以对 轻罪 暂 时不 予提起 公诉 ,
同, 成为世界范 围内通用的制度 。作为软化起诉法
定主 义角 色 的存在 , 起诉 便 宜 主 义 很 大 程 度 上 介入 了公诉 机 关 的裁 量 权 , 具 有 司 法 处分 性 。现 代 刑事 诉讼 , 由于刑 事政 策 和诉 讼 效率 呼声 渐起 , 使得 起诉 便宜 主义 成 为必 要 。其 实 在 附条 件 不 起诉 之 前 , 我
一
念, 除名称和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德 国有所区别以外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实 质相 同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指 一种 “ 附条件的便 宜不 起诉 处分 , 条件 成就之后处分 才 会确定 , 处分确定之后被告才能终局获得不起诉 的
利益 。 [
我 国的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仅 针对 未成 年人这 一 特定 人群 , 根据 其犯 罪 性 质 、 犯 罪 危 害 程度 及 犯 罪 情 节 、 悔 罪表 现 等情况 , 附加 考 验 期 限 和 考 验条 件 而暂 时 不予起 诉 , 并根 据其 在考 验 期 内 的表 现情 况 来 决 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地位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地位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涉及以下四方主体,即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四方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一方面,自公权力的分配角度言,无论是秉承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美国,还是继续坚守职权进行主义的德国,也不管是基于处分权理论,还是授权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检察官无一例外的被赋予了程序的主导权,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和再诉的权力两个方面。
后者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效力或者说确定力问题。
在日本,由于检察官对于被告保留起诉权限,或者将其交由保护观察官实施社会处遇时,不仅是在考量个案的犯罪因素和社会复归性,同时也因为日本制起诉犹豫并无期间的限制,检察官随时有权因被告之违反处分命令、再犯或其他诉讼案件之再次构成,重新提起公诉。
因此,“缓起诉不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践中,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后,发现有新罪或漏罪等情形,均有权再行调查重新提起公诉,并无禁止再诉的效力。
”[1],检察官为缓起诉后,由于无缓起诉期间,检察官有权随时提起公诉,并无新事实、新证据层面的要求。
[2]分为形式的确定力和实质的确定力两个阶段,检察官为不起诉决定后,再议或申请交付审判期间届满后,即产生形式上的确定力,但只有在犹豫期间届满后,方产生实质上的确定力,即非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或“再审原因”,检察院不得再行提起公诉(参见图1)。
[3],受制于宪法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无再诉的效力。
图1: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效力示意图造成以上差异的主要原因,还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政策考量,如是基于特别预防理论,自然不应有再诉的效力;如是基于一般预防理论,则无禁止再诉的权力。
在我国,基于长期以来奉行的“事实求实,有错必纠”的基本理念,并未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便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无禁止再诉的效力,更不用说附条件不起诉了。
如此,则会大大降低之特别预防效果。
另一方面,自公权力的限制角度言,或许是基于权力的自扩张性、公众对于公权力的天然上的不信赖性和私权的保护,检察官的这种权力又要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是来自权力的限制,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32法制时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未成年人犯罪。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积极改造目的,同时为了适用轻微犯罪处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应用。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三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轻微犯罪。
而事实上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章的范围也就限制了其他轻微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规定了刑罚限于一年以下,事实上就只有侵犯通讯自由和危险驾驶等少数犯罪种类能得到适用,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明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一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必须要配套齐全。
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当附加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附加的条件及程度都不相同。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 善 针 对未Biblioteka 成年人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笔者主要从适用范 围、启动的 时间点 、附加条件等提出完善建议 。 ( 一 )明确适用范围 在确立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 , 可以适 当
人 ,未成年人被相对不起诉 的人数和被提 起公 诉的人数 比率分别为 1 . 1 2 %、0 . 9 2 %、 1 . 5 5 %, 3 . 4 9 %、 2 . 5 2 %, 平均 比率为 1 . 8 %( 详 见表 1 . 2 ) 。 由此可知 , 在新刑诉法 出台之前 , 由于立法上缺位 ,导致未成 年人不起诉 的比 重在 司法实践中非常低 ,大量 的未成年犯罪 嫌 疑人通 过起诉 的方式被 定罪甚 至被 判处 监禁 刑。
地将 附条件 不起诉 的案件适 用范 围限定 为 可能判 处三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且对 罪名不 加
以 限制 。 新 刑诉 法确立 未成 年人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 目的就是为 了挽救更 多失 足未成 年
二 、未成 年人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问题
( 一) 罪名适用条件不够 明确 罪名 的限定 范围过于狭隘 。《 人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的规定 》 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 , 并具有七种情形 之一 , 依照刑法 规定 不需要判 处刑 罚或者 免除刑 罚 的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 , 一般应 当依法作 出不起诉决 定。 该七种情形认 为可以不起诉 的考量 因素 主要 为犯 罪的社会危 害性 较轻 、悔罪 态度 好 、及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 等。未成年人附 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 , 其实质是未成 年 犯罪嫌 疑人 的行为 已超 出 了不 起诉 的范 围, 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了相关 的附加条件 后 ,获得被不起诉 的地位。因此 ,未成年人 附 条件不起 诉案 件的适用 条件应 宽 于相对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 关键词 】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建议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修订 本第 2 7 1 条 规定 的适用 前提 : 人 民检察 院做
一
、
出附条 件不起诉条件是与起诉条 件一致 , 但悔改 的表 现。但 是 , 什
么是悔改 , 是犯罪 嫌疑人对 受害者 道歉 , 或主 动做 出赔 偿受 害人 , 或 两者兼而有之 , 都未 能 明确。这将不 可避 免地导 致司法 实践 的 混 乱。并 符合上述条 件 的情 况 下 , 检 方 只是 “ 可能” , 而不 是 “ 应 该” 有条件不起诉 决定 。也就是说 , 即使适用 的条件 得到满 足 , 检
件不起诉成立 的前 提 , 后者是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 。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的现存 问题 ( 一) 适 用对 象范围过 窄
年人 , 有时也包含在校大学生 , 但这未免有失偏颇 。而这一 制度发 展相对 成熟 的域外制度 都是将法 定刑作 为是否起诉 的标准 , 而非
行为 主体 。我 国台湾地 区的法律就 是借鉴 了德 日法律 , 确立 暂缓
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完善
张 楠
( 山西大 学 0 3 0 0 0 6 )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可 以分流案件、 提 高诉讼效率 , 还是
的只有侵犯通信 自由罪和危 险驾驶 罪 , 但未成 年人很 少作 案。因 此, 即使考虑 到量 刑对未成年犯从轻或者减轻 的情 况下 , 能够 真正
察 机关也 可以起诉 或做 出决 定不起诉 的决定 , 这样广 泛的 自由裁
考察 法律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应分为两个层次 。 ( 一) 首先 , 测试 的是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 用条 件 , 其 次是不 起 诉决定 的适用条件 的考验期满 后做出 。第一个层次 的适用 条件是 要求第 2 7 1 条第 1 款, 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 的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判 处一 年 以下 徒刑 ,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但 有 悔改表 现的。其具体含义 为 : 第一 , 关于 对象 的应用 程序 , 只是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作者:赵春凤李明见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
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
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
[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对“附条件”含义的理解对附条件不起诉中“附条件”的理解,可以借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对“附条件”意义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之上。
[3]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不起诉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而附加于不起诉法律行为,只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行为是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从法理上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为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已经实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须有发生可能性的事实,根本无发生可能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须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客观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条件须合法;(5)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设定。
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社会调查制度为中心
【 关键词】 青少年 司法; 社会调查 ; 附条件不起诉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O 4 一O 1 4 O —O 3
2 0 1 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用 1 1 个条文对未成年人
、
新刑 事 诉 讼 法 中的 附 条件 不起 诉 制 度 与社 美 国、 日本、 德 国以及我 国台 湾地区等的少年司法都规 定了社会调查制度 , 而且都将其 作 为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乃至成人 刑事案件 审理 的必经程 序。 社会 调查制度 的主要功能在于全面评估刑事犯罪嫌疑 人 的生活经历 、 社会背景 以及人身危险性 , 从而为犯罪嫌疑 人 的起诉判决、 犯罪预 防和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基 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自身状况 、 公共利益 以及刑事政 策 的考虑 , 设立一定的考验 期, 对其暂时不予起诉, 待考验 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 制度 。 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 中设立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是我 国 对犯罪 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 感化、 挽救 方针 的具体体现 ,
一
不起诉决定的依据 以及 附条件不起诉期限内的考核评估标
准, 只 作 出 了 大致 上 的规 定 , 未 能提 供 充 分 的操 作 化 依 据 。 在 将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具 体 条 款 予 以 操作 化 的 问题 上 , 社会 工 作 的专 业 原 则 、 方法 和 技 巧能 够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的操 作 性 问题 主 要 体 现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首先 , 社 会 调 查 的主 体 不 明确 。按 照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六 十 八 条 的规 定 , “ 公 安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堡!!望型i...釜●■隧壅圈—一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曹松根陈倩倩周龙俊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
本文认为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否有必要实施,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7—0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于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暂时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随之终止;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不起诉制度。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必须回答其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约有80%的案件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需要国家投入巨人的财力物力,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如果将一切犯罪不分轻重和具体情节,一律推向程序严格、复杂的法庭审判,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如何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J1+0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急待解决的课题。
l j|i4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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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①其精神实质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
据此原则,检察机关在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被害人意见以及公共利益等,决定不予以起诉,使得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不流入刑事审判程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通过这种不起诉来践行起诉便宜主义,完全符合其价值内涵。
2.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②恢复性司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英、美、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现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刑事司法模式。
这种司法模式是通过建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对话关系,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如悔罪和赔偿等形式,来消弭与被害人的冲突,从内心深处化解矛盾、仇恨,并把社区等有关组织联合起来,达到修复被犯罪行为破损的社会关系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来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其理念与恢复性司法一致。
3.刑罚个别化思想刑罚个别化是指为了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在立法、量刑和执行时依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轻重的制度。
③赋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可使司法人员灵活处理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成长环境、以及偶犯、初犯、犯罪情节等情况酌情量刑和选择执行方式,实现法律追求的某一或者某些价值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也是受这一理念的影响,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现实基础1.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随着近年来犯罪数量的增多,司法资源显得日益紧张。
据统计,我国80%左右的案件要走完整个司法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如果继续不分犯罪情节轻重,都进入严格、复杂、长时间的审判程序,无疑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
如何优化配置现有的司法资源,是理论和实践均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一种可能,各国司法实践也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增加了我们立法的信心,因为它使部分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得到分流,从而避免了进入冗长的审判程序,这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同时,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使得一些矛盾得以弱化、甚至化解,使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使控制犯罪的特殊目的得以实现。
2.刑事诉讼司法理念的要求我国目前法定的不起诉方式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其中只有酌定不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相对整体起诉与否的决定而言,这种不起诉占有比例相当小,而且适用范围也很有限,显得自由裁量权过于僵化和狭窄,不能适应多变的案件和社会环境。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可以较好的衔接这种中间地带,弥补制度的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融入社会,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基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考虑,我国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疑是正确而进步的。
3.“宽严相济”政策和稳定大局的要求为什么在现阶段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经过梳理有三点理由:一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自从1983开始,严打大规模进行,运动式严打断断续续,各种专项整顿,以及重庆模式。
其一方面的确带来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犯罪活动依然居高不下④,于是宽严相济的政策出炉,希望使犯罪数量得以控制。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跻身于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但社会问题凸显,处于转型时期,于是对秩序的要求尤为强烈。
三是与国外“两极化”⑤刑事政策相协调。
“轻轻重重”,即对轻的犯罪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处理得更轻,对重的要严厉惩处,甚至要更重的处理。
⑤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比较之所以说我国立法是探索性的,或者保守性的,是基于与国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而言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为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两国刑诉均有规定,根源在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德国称法与我国一致,日本则称之为“起诉犹豫”,美国称“延缓起诉”是“一个富有意义的替代性措施的分流”程序中的一种。
⑥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条:“(一)经负责命令开启审判的法院以及被指控人同意,对轻罪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二)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经检察院和被提起公诉的被指控人同意,直至审判可以最后一次核实案件事实的末尾,暂时终止程序”。
可以看出,德国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时也考虑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且法院裁定之后不得申明不服。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据此可知,日本刑法重在一种宏观性的指导,注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据大正7年司法省法务局发布的指示:“凡被疑案件,虽诉讼条件完备,有充分犯罪嫌疑,且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但根据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在一定期间可暂缓提起公诉,以观察其间之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时,则以诉诸起诉程序为目的,实行这样一种不起诉处分”,这意在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⑦据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抽样调查,1980年被决定起诉犹豫的犯罪人员在三年以内重新犯罪率仅为11.5%,而在同一时期被判缓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21.5%,判处其他刑罚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57.2%。
相比之下,起诉犹豫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低得多,说明起诉犹豫制度在特殊预防方面确实具有独特的功效。
⑦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之前,上文说过的三种不起诉决定,一旦依法作出就都具有终局性,诉讼程序也宣告结束,而附条件不起诉的“不起诉”具有可变性,只要嫌疑人违反规定就面临重新起诉、审判的惩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不足之处(一)适用主体过于狭窄我国立法只限定于“未成年人”,而把老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排除在外,也没有区分初犯、偶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犯罪中止且没有危害结果的、认罪且积极不错并得到谅解的等轻罪情形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爱的臂弯。
(二)适用范围太苛刻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嫌疑人,首先是一年的限制太低;二是只是有期徒刑,而没有包括管制、拘役。
这两个条件把相当多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的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的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外。
(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太不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271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
”由此,我国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这有两个问题:第一,第一款规定在做决定时要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既然已经听取,则表明该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他们意见,比如对考察期限的长短,赔偿或者补偿数额,道歉方式等已有相关体现。
后面完全没有必要再授予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动摇决定的权力或权利,因为这会抵消设立该制度所欲达的效果。
第二,使得程序不稳定,造成新的司法资源浪费。
所以,笔者认为,决定的效力应当加强。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些什么(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是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后表现等情况,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同时,将有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及时告知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
(二)听证程序针对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举行听证会,这是保障所作出决定稳定性的关键环节。
首先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其次有承办检察官宣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以及附有条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最后对条件进行修改,经各方签字生效。
这样就避免了决定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决定的执行第272条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以及监护人要加强管教。
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院如何监督,加上检察院工作繁忙的话,极有可能使该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改过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及司法所可作为协助检察院监督的力量,以期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
五、结语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建立,是法制改革的一个进步,表明我国已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和现实需要,可以说是必然产生的,只是恰遇国外有可借鉴的经验。
因此,我们不能说西方制度就不适应中国国情。
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方的进步制度一定程度上说是人类智慧的精华,具有相当的普适性,我们不能基于意识形态而把自己隔离起来。
当然,引进的同时,必须考虑国情,做一些适当的调整,以期本土化和促进我国向“规则之治”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