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作者:杨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未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变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一个瓶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也成为解决严峻的犯罪形势与司法资源不足矛盾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权司法适用作者简介:杨帅,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3-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该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
在综合考虑学术理论界的各种有关该制度的概念后,本文对其定义如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暂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检察机关规定的义务,就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因此终止;反之,检察机关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将其移交法院审判。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
检察机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就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
豍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就是一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考虑法治原则、公共利益、个人因素等。
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而且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及其对犯罪的态度,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一
、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这两种法律机制之间的关系。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待条件满足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首先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基本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接着分析二者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异同点,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比较研究,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以及它们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还将对如何完善和优化这两种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或延迟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而给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待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回归社会,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等,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从而决定不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新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涉及条文为第271—273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
这一制度的设立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新创仍需完善。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第二阶段为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第一阶段的适用条件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条件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具体而言,第一,在适用对象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在定罪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第三,在量刑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第五,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丽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对其做了明文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中不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度设置等,因此,文章针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完善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历史,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渊源,而且在制度的形成上,从免予起诉到不起诉,无论从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个认识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历史上在严刑的前提下因时而赦的思想、宽严相济思想、严格的控告受理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拙。
1956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被我国法律明文确定,《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全部不起诉和部分不起诉、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与其他专门机关做出的不起诉等等。
本文主要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附条件不起诉加以论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一定的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能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有其合理之处。
首先,在理论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绝对,同时丰富了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一)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发展 及含 义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 指 , 检 察 机 关对 于犯 有 轻 型 犯 罪, 已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未成 年犯罪 嫌 疑人 , 综 合考 虑
其犯罪情节 、 悔罪表现 、 监管条件等方面而做出的决 定 对其 附条件 不起 诉 并 规 定 一定 的考 察 期 限 , 根 据
作者 简介 : 刘
倩( 1 9 8 5一) , 女,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沽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l 0 7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突破 , 是 效率 的一 个 例 外 。但 是 未成 年 刑 事 检察 工 作相 对 于普通刑 事 案 件 的 审查 起 诉 确有 其 特 殊 性 , 因为主体 是未成 年 或者在 校学 生 , 多为初 犯偶 犯 , 这
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 的阶段进行了加宽 , 避免 匆忙作出决定 , 而忽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以免 对其 之后 的生 活学 习造成 不利 的影 响 。
3 . 对 未成年 人适 用 附条件 不起诉 是公 平 和效率
的对 抗 。附条 件不 起 诉 在适 用 中最 核 心 的是 考 察 ,
部分 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强 , 可 改 造 性 比成 年 人 高 。在
一
三、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适 用 问题 ( 一 )正确 掌握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适 用原则
附条件 不起诉 制 度 的适 用 必须 遵 循 以下 原则 : 是 凶恶犯不 适用 附条 件 不起 诉 ; 二是 附条 件 不起
(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的 性质
出。附条件不起诉是案件符合起诉条件 , 经过审查 后认 为符 合法 定条 件 、 对 未 成 年人 产 生 的起 诉效 果
论德国、日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规定
一、对德国、日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规定的概述与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规定包括适用对象和适用罪行。
在适用对象上,德国的范围较广,根据德国刑诉法第153条a项的规定,德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日本则与我国正好相反,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上只排除了未成年人,适用于除未成年人外社会全体成员,对未成年人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在适用罪行上,日本的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盗窃,过失伤害等较轻的罪行,也适用于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所有罪行均可适用,而德国的罪行范围最小,根据德国刑诉法153条a项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罪行必须是“轻微罪责”,即最长刑期少于一年或只处罚金的罪行。
二、德国、日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从上文来看,日本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最大,德国则次之,但是都大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并不区别违法和犯罪行为,在日本相当部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在其他国家由治安法则处理,而且在日本罪行越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比例越低。
所以,日本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大部分案件也是轻罪案件。
这样看来,在大陆法系地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趋势是针对社会普遍主体的轻罪案件。
从实际效果来看,对轻罪大范围的附条件不起诉为德国、日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两国节约了相当的司法资源,而且也避免了将轻罪犯投入监狱等场所,有利于对其的改造。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只有未成年人,适用罪名的范围仅有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适用刑期的范围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表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很小的。
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有相当的渊源,加之越来越高的刑事犯罪率、紧张的司法资源和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效果不明显三者的矛盾,应当参考德国、日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的逐步扩展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对犯罪份子的改造效果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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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适⽤条件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百⼋⼗⼆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主体条件,适⽤未成年⼈犯罪案件第⼆,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刑诉法修正案第⼆百⼋⼗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进⾏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的监护⼈,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加强管教,配合⼈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以上⼀年以下,从⼈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起计算。
附条件不起诉附带处分附条件不起诉刑诉法修正案第⼆百⼋⼗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撤销新刑诉法第⼆百⼋⼗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吗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决定有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属于酌定不起诉?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而附条件不起诉明显是有不起诉条件的。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起诉。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
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救济制度不同。
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Jnon aaoe i e oa h oill o i ul u cn lo lO r r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fs i t e f c c f V oC g Pe A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操讨
刘 军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 安徽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规 定 了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本 质 上 ,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 草 》 附
察 机 关 对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犯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暂 时 不 予 起 诉 , 现 了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 作 为 一 项 新 的 体 诉 讼 制 度 , 当从 罪 和 刑 的 两 方 面 合 理 界 定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案 件 适 用 范 围 , 大 程 度 发 挥 其 适 用 效 果 : 立 应 最 建
这也 成为本 次 《 改草 案》 的亮 点之一 。 修 中
关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建 立 ,诉 讼 理 论 界 已 经 达 成 共 识 , 地 检 察 机 关 的 大 量 的探 索 实 践 , 为 各 也
缓 冲 ,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体 现 。 察 机 关 作 出 附 是 检
客 观 、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 证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正 确 适 用 ; 一 步 明 确 所 附 加 的 义 务 , 使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考 具 保 进 促
察 落 在 实 处 ;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作 出 , 取 得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同 意 ; 当建 立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制 约机 制 。 附 应 应
一
种 可 能 性 。 如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3条 a针 对 轻 5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把握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把握作者:金朝吕依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存在把握不明的问题,本文以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体制度及实际办案工作为基础,通过法定刑把握、与缓刑的关系、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分析等方面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相对不起诉作者简介:金朝、吕依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7-02一、现实状况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各地未检部门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经前期统计,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有大量的适用空间,但却得到较少适用。
其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便存在不少争议。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不少学者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放宽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曾经作出解释:“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七年以上,不起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
” 比较域外相关法律对暂缓起诉的规定,如澳门规定为法定刑为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或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德国是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课以罚金刑的违法行为,台湾是除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可见,域外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多规定为法定刑。
我国法律规定为宣告刑而非法定刑,虽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但也在实践中引起了标准不清、把握不准的疑问。
经调研了解到,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映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难以把握,提出对“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何判断,比如抢劫犯罪嫌疑人能否做附条件不起诉(冒充军警抢劫)等问题。
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和实务运作
《 犯罪研究》2 0 1 3年第 6期
检察 官论坛
年犯 罪嫌 疑人 。在犯 罪种 类上 也无 特 别 限制 ,概而 言之 ,凡 属 于轻微 犯 罪或 轻罪 ,或 根据 案 件 具体情 况 认 为无起 诉 至法 院 审判 必要 者 ,不管 罪名 性质 如何 ,检 察 官都可 以作 出附条 件 不起 诉 。当然 ,不 同 的立法 例 ,其适 用 范 围也有 宽严 之分 。宽者如 日本 立法 , 日本 的检 察 官 具有极 大 的起 诉裁 量权 , 缓起 诉 的适 用 范围 也十分 广泛 。日本刑 事诉 讼法 第 2 4 8条 “ 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试行种 种名 为缓 诉或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做法 ,主 要是针 对青 少年 罪犯适 用 ,对一 些符 合条件
的犯罪 嫌疑 人 ,予 以一定 期 间考 察后 ,再最 终 决定是 否起 诉 , 以体现 对青 少年 罪犯 的 宽缓 处理和 教育 挽救 。 2 0 1 2年 3月 1 4 日全 国人大修 改通 过 的新刑事 诉讼 法 ,总结吸 收 了司法 实践 的经验 和 成果 ,在增 设 的未成 年人 刑事案 件诉 讼程序 中终于 正式确 立 了具有 中 国特 色 的附条 件不 起 诉制度 。立 法上 的这 一新 规定 ,为 司法实 践 中多年来 探索 试行 的 附条 件 不起诉 工作 提供 了
考 验后 ,再 确定 不起诉 ;如在考 验期 内犯罪 嫌疑 人不 遵 守有关 规定 ,则提起 公 诉 。有些 国 家如 日本 、德 国等 均 在 裁量 不 起 诉 中采 用 缓诉 制度 。我 国早在 刑 诉法 第 一 次修 改 之前 , 就 曾在 司法 实 践 中试 验 性地 搞 过一 些 缓诉 ,学界 也 有建 议在 立 法上 建 立缓 诉制 度 。 但 刑 诉法修 改 时 ,并 未采纳 。其 后 ,立法 上虽无 明文 规定 ,但 在司 法实 践 中,仍不 放弃探 索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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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犯罪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资源则相对有限。
而另一方面,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我国现行公诉制度基本上还是定位在起诉法定主义层面,对于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的相对不起诉,上级检察机关又有着严格的比例控制。
在此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被提起公诉,而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0%,其中80%以上被判处监禁刑,致使监狱处处人满为患,且监禁的种种弊端往往导致重犯率逐年升高。
[1],施行特定情形下的非罪化处理,实现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应是探索新的司法管理机制的一个方向。
与此同时,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主体低龄化、类型多样化等新的特点,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予以极大关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轻微犯
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已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针对这一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借少年公诉制度改革之机,率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暂缓起诉并开始了漫长的探索;到2000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宣布为该市的试点院之后,便拉开了暂缓起诉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探索之路。
尤其是2003年1月7日,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
赞成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
的战略思想,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反对者则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游离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外的“违法实验”,侵犯了法院的定罪权,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
当禁止推行。
尽管如此,基于附条件不起诉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大约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
我院也于2011年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实施细则》,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基本法。
虽然只有简单的三个条文,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考察等做了的规定,应当说,基本上勾画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貌。
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空间?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是什么?各方主体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地位和作用为何?等等
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厘清。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层面:一是适用对象,即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应针对某些特定犯罪主体而设,对此,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皆无限制,而我国则限定在未成年人。
二是案件类型,即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应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而设,对此,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皆无限制,而我国则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四、五、
六章的案件。
三是刑度要求,对此,日本刑事诉讼法典并无做直接限制,只是将“犯罪的轻重”作为考量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要素。
[2],对重罪几乎不可能实现。
德国刑事诉讼法则限于轻罪。
[3]
[4]
可见,盖因起诉法定主义的基本背景和对于检察官当事人化的
谨慎态度,我国对于主体范围和类型范围作了特别限定,对于刑度
范围也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
事实上,基于前述之功能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应回归到制度设计的原点来分析。
容许检察官起诉裁量之案件范围,在法理基础上,应以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这
两个刑法目的观为主轴,若是贯彻特别预防,再加上所谓当事人处
分权的精神,则理论上应无案件范围之限制,采全面的起诉裁量制度;反之,若以一般预防为底线,则容许检察官裁量不起诉之案件,
自应以轻微案件为限。
[5],在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须针对个案有无“再社会化”之特别预防效果或必要为出发,再斟酌“回复”被损害的包括被害人利益在内的社会关系之公益维护
的必要性,而为综合判断。
就适用对象言,尽管实践中未成年人占据着附条件不起诉的主流,并更容易受“标签理论”的牵引,但并不意味着只有未成年人需要回归社会,事实上,其他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有一个犯罪后要“再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将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严格
限定在“未成年人”很难说“经济”。
就案件类型言,诚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因其一般危害性较大而被排斥在适用范围之外。
但是对那些偶犯、过失犯罪等情节轻微的犯罪,缘何就绝对不可以适用?任何类型的犯罪都有
一个危害性大与小的问题,不能简单的因某一类犯罪整体危害性较大而否定其还存在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必须根据个案为具体判断。
事实上,德日等国尽管制度层面没有对案件类型作出限制,但实践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一类的犯罪殊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因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作出决定前,要考量“公共利益”,日本也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及情节”等因素为综合判断是否有“追诉必要”。
藉此,案件类型不应该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而可以考虑
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要素。
如对于“醉驾入刑”问题,如是初犯、偶犯,并无再犯之虞,且情节轻微,此时基于其“再社会化”需求,自然可考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我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入刑”的有关言论而饱受争议作出辩解。
事实上,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相当一部分附条件不起诉都是有关交通安全的案件。
如日本1998——2002五年交通肇事案件分别占全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
86.8%、87.8%、88.3%、88.0%、87.6%。
[6]
就刑度要求言,则各地差异不大,德国限定在盖基于“一般预防”的考量,皆限定在比较轻微的犯罪,唯我国作此严格限定,是否过于严苛,尤其在主体范围和类型范围已经做了严格限制的背景下,其
还有多少适用的空间?事实上,符合这种情形,又有悔罪表现的,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完全可以通过酌定不起诉予以处理。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在主体范围、类型范围和刑度范围等三个方面的严格限制,大大挤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制度设计
所追求的目标可能落空。
至此,可能会有人产生以下疑问: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究竟应是多大,其与相对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的范围是否会交叉或重叠?从而可能会使附条件不起诉处分演化为检察官“模梭两可的另类出路”,
即检察官在难以理清程序间的相互关系之下,随意选择程序。
[7],笔者认为,一方面,“此种竞合乃现代刑事政策就刑事诉讼程序上采取多元化之处理模式,所自然形成之结果,只要处分者能救个案在处罚之必要性及审判之必要性上,在程度上有所区隔,即不至于有叠床架屋之嫌。
”[8],即便检察官在具体适用时,有交叉或重叠之处,也是制度设计层面的技术问题,而不
能因之否定制度本身。
事实上,我院《实施细则》的范围和条件都较为宽松。
[9] 5起案件中,在适用对象层面,其中有2起为成年人;在案件类型层面,其中就有1起属“酒驾交通肇事案”;在刑度要求层面,其中有3起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大大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但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尚需进一步考量。
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我院辖区各类学校云集,单就广州大学城就居住着大约20万左右的
大学生,大学生大多不属于未成年人,但很多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的其他特征,故本院《实施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学生”。
注释:
[1]具体数据,可参阅《中国法律年鉴》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文献。
[2]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3]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
[4]参见《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一。
[5]陈运财:《缓起诉制度之研究》,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2年第35期。
[6]资料来源:日本法务省网站http://hakusyol.moj.go.jp.
[7]刘磊:《慎行缓起诉制度》,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8]林顺昌:《借镜日本实况谈我国缓起诉制度——以被告社会
复归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9]《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70岁以上);(二)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三)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及过失犯罪。
第四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法定刑在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三)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四)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