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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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代 理人未必能接受 。从 考察帮教 主体来看 ,附条件不起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内容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对一些犯轻罪 的未 成年人 ,有 悔罪表现 ,人 民检察院决定暂 不起诉 ,对其进行监 督考 察 ,根据其表 现 ,再决定是否 起诉的制度 。在概念的界
诉 ,监督考察 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意味着检察 机关必须 承担对嫌 疑人专 业的矫正 和教育 。监护人应 当对犯罪嫌 疑人加强 管教 ,配合检察机关做 好监督考察工 作 。诉前 考察帮教 主体是考察教育小 组 ,由青保 办或社工站委派
组成考 察教育小 组 ,对其开展 教育考察 ,要 求其 向被 害
实 践
诉前考 察 ,即检察机 关对案件 侦查 终结移送 审查起 人道歉 赔偿 ,取 得谅解 ;接受 心理辅导 和行为矫治 ;参
诉 的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经 审查 认为情节 较轻 ,认 罪悔 加社会 公益服务 活动 ;定期 汇报思想 和活动情况等 。考
收 稿 日期 :2 1 — 7 1 02 0 — 8 责任 编辑 :何 银松 作者 简 介 : 于军 ( 9 2 1 7 一),女 , 上 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基 础 部 副教授 ;张 宇 ( 9 6 1 6 一),女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检 处处长 ;杨淑 红 ( 9 0 ),女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未检 处主任检 察官 。 17 -

26一
问题 以及提 出应对之 策。
表现 ,对犯罪显 得满不在乎 ;经心理测试 和社会调查 ,
1 用范 围限定 ,可能 导致考察 对象 范围缩小 。浦 得知其 一贯 自我感 觉过于 良好 ,有强烈 的标 新立异 、唯 . 适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L叼8l sys t em A nd Soci嘶f叁塑!圭塾金:竺!竺!!里型耋鍪誓豳匿邈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方正杰朱天晓周文柱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等作用,但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配套措施应进行严格的论证,以便在实践中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疑虑,起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司法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045-02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J J¨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讲,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遭受前科之烙印,刑事处罚的污点,易于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

因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其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因此在防止再犯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从刑罚目的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金竺!竺竺!!望堕:ii羹圈匮豳圈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探析朱小燕吴刚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自推行以来,对该制度的质疑之声从未间断,焦点在于对其合法性的质疑,本文旨在通过适当的辨析,论述其合法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政策法律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导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行,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了诸多质疑,比如法律依据的缺失、所附条件的难以把握,法律监督的不到位等等。

而焦点则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笔者就试从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嫌疑入有罪,其犯罪行为与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介于可以起诉与可以不起诉之问,为慎重裁量,通过在一定期限内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或要求其进行法益补偿以观察其人身危险性、修复社会关系,并进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则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分析就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的内容,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所附负担,二是所附期间。

就所附负担,以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规定较为详尽,基于前述之主体功能角度,就其内容可作以下几方面的类型化处理。

一是回复损害型,即基于狭义被害人立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支付财产或向公库缴纳一定值金额;二是社区服务型,即基于广义被害人——社会秩序维护的立场出发,向指定公共团体或社区提供义务服务。

三是保护观察型,即基于被不起诉人立场出发,为保护被害人安全或预防再犯之目的,被告自愿完成戒隐或精神治疗或遵守检察官指示之事项。

日本刑诉法中虽未规定所附条件,但实践中通常也发展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起诉放弃。

即对于被告不附任何条件或负担,单纯予以不起诉处分,或对被告附加与所犯案件相关之一定负担,如命令悔过书,向被害人道歉,给付损害赔偿金等,但这些条件看似附加负担,实则并无国家刑法苛责意味存在,严格而言,仍非增加负担。

二是起诉保留。

即给予起诉犹豫处分时,不附带任何条件或负担,仅提示被告如以后再犯,仍将予以提起公诉。

三是不起诉交付保护观察。

即对被告暂且不予起诉,而是交给保护观察官施以包括“保护观察”和“更生紧急保护”处理,并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实施监督。

[1]不难看出,德日等过所附条件都是紧紧围绕前述之附条件不起诉之制度功能,即防免再犯、回归社会和回复损害等目的而设。

反观我国所附条件[2],未免有些东施效颦。

或许是基于修法的“技术”,也或许是为了与实体法的接轨,这里所附四项条件中的前三向就是刑法上对于缓刑犯的要求,殊不知附条件不起诉和缓刑尽管有着某些共通之处,但二者制度设计之功能目的大相径庭,如此“照猫画虎”,附条件不起诉所承载的制度功能恐将落空。

就第一项条件言,“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基本义务,而非另外所附加之“负担”,否则,是否意味着未受附条件不起诉约束者,即可不遵守法律法规?至于“服从监督”,履行了所附条件就是“服从监督”,没有必要循环论证。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家了解多少,相信大家了解不是很多吧,比如我就是连概念都不知道,接下来,我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有兴趣就往下看吧。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适用条件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起诉附带处分附条件不起诉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撤销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达到一定条件,司法机关可以决定不对企业进行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鼓励企业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为企业提供一种合规管理的机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现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的引入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积极地进行合规管理,减少违法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起诉、审判等程序,这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资源。

而通过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将司法机关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重大犯罪行为的打击上,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处理方式。

此外,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文化的转型和发展。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企业将被迫进行自我审视和改进,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企业在经历合规过程中,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保企业合规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制度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如何确定合规达标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此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不起诉时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平衡性。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对于企业的合规管理、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及企业文化的转型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才能使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856-2863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0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李潇彤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收稿日期:2023年5月12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4日摘 要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犯罪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成年犯罪情形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刑法中部分法条做出修改,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进行下调。

修正案中规定,当年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出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时,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出现严重残疾时,我国现存的少年司法制度无法及时针对此种现象做出调整,最高检核准后,同意进行追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需要完善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犯罪后的刑罚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更为重要的应该是使他们在刑罚中能够得到教育,知法懂法,预防犯罪,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阻碍。

少年是国之未来,只有建立完善且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使他们在犯罪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在积极向上的环境中重塑自我,成就国之栋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深层次原因,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适用为例,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

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犯罪,帮教制度Analysi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Xiaotong Li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Hubei李潇彤Received: May 12th , 2023; accepted: May 26th , 2023; published: Jul. 24th , 2023Abstract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gre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en deepening, and 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intensified. Some ar-ticles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amended in the Article 11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nd the age requir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lowered. In the amendment, it is stipulated that when a teenager aged over 12 and under 14 commits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if he causes death or serious injury with disability by particularly cruel means, the teenager should be punished after the highes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hen the existing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can-not adjust this phenomenon in ti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an effectiv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treat juvenile offender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punish-ment after committing a crime is not the focus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but more important-ly, it should enable them to get education in punishment, know the law and prevent crimes, so as to eliminate the obstacl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the growth of minors from the source. Tee-nage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Only by establishing a perfect and soun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can they be corrected in time and effectively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remould themselves in a positive environment and become the pillars of the country.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akes the applic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and juvenile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system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improvement method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in China,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volved. Keyword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Juvenile Delinquency, Help and Education System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引言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作者:赵春凤李明见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

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

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

[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对“附条件”含义的理解对附条件不起诉中“附条件”的理解,可以借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对“附条件”意义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之上。

[3]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不起诉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而附加于不起诉法律行为,只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行为是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从法理上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为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已经实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须有发生可能性的事实,根本无发生可能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须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客观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条件须合法;(5)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设定。

大学生盗窃—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分析

大学生盗窃—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分析
产 学研 理 论 与 实 践
科 技经 济导 刊
1
1 期
大 学 生 盗窃一 附 条件不 起诉 问题 分析
姜 珊
沈 阳 师范 大 学法 学院 辽宁 沈 阳
11
3)
要 随 着 现代 经 济社会 的 不 断发 展 大 学 生 群体 的 犯 罪 率 不 断上 其 中 盗 窃 案件 发 生 率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并 且 大 学 生 犯 罪 的 社 会 影 响 远 比 社会 上 其 他群 体 的 犯 罪 案件 大 的 多 从 法 律 适 用 上 来 看 对 于 大 学 生 盗 窃 案 的 处 理 是 否 应 纳 入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依 然 存 在争议 本 文 结 合 我 国 首 例 大 学生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案件 分 别 从 赞 同 者 和 反 对 者 两 个 立 场 总 结 其 中存 在 的 争议 焦点 并 从 法 律 分 析 和 实践 分 析 两 方 面 浅 谈 大 学 生 盗 窃 适 用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必 要 性 关 键 词 : 大 学生 盗 窃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 法 律 分 析 中图 分 类 号 : D g l o 1 8 1 文 献 标识 码 : C 文 章 编 号 : 2 0 9 6 一 1 9 9 5 (2 0 1 6 ) 1 8 一 0 14 4 一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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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

但在之前,17岁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四千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

案例二:2010年初,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

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

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

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

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老王则需要面临一段时期的考察,去当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

本案作为浙江首例交通肇事“附条件不起诉”案,引来了舆论的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有积极的意义。

否定者指出,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

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三:自2006年11月开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该检察院已经对10起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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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
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后,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不具有立即终止诉讼程序的效力。

其必须在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后,方能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反之,检察机关将重新启动公诉程序,这区别于纯粹的不起诉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之实践考量
近些年,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探索和实践。

案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是基层检察机关大部分已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由更适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的女性检察官负责该项业务。

二是办案检察官对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

三是将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办案人员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制作监督考察表,载明对犯罪嫌疑人所附加的具体义务(如定期向司法机关作思想汇报、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所在区县等等)及履行期限。

经综合审查,检察部门认为符合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考察程序。

并将材料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四是设置考验期间并联系相关部门及监护人进行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更易回归社会;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

但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舆论、被害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广度和深入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并且在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区分适用上难以掌握,期待进一步明确完善。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立法完善
(一)明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优先适用顺序。

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区分适用上较难掌握,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对两者的适用进行明确。

有学者建议按照“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顺序将两种不起诉制度进行逻辑体系上的明确区分与定位。

对于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优先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

只有认为不适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才进而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如果认为适合作出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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