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虚假诉讼案
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虚假诉讼案作者:张士海杨光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12期匿名举报,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2017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婷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区流均镇渔业村八名渔塘承包户状告村委会并胜诉的案件,暗含不可告人的隐情,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避免集体利益受损。
虽然举报内容不太具体,但宋婷对此仍十分重视,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了解该案情况。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该案情况,并认为作为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审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渔业村应该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违约要求赔偿的案件。
2012年2月16日,该村郭绾等八名村民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分别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170余亩渔塘,合同有效期为10年。
2014年年初,外村人龚平被任命为渔业村党总支书记。
龚平到任后不久,无锡一家公司应邀来到渔业村考察,拟在该村水面上进行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于是,村里决定将承包出去的所有渔塘全部收回。
随后,渔业村成立了评估小组,对所有承包户在渔塘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
2015年4月16日,评估小组与八名承包村民协商达成一致,村里赔偿八名承包户各项损失合计50多万元,八名承包户对此表示满意,并很快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又横生事端。
2015年年底,上述八名渔塘承包户突然提出,村里当初提前收回渔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据此,村里应该向八名承包户支付这笔违约金。
而龚平认为,在村里收回渔塘时,已经和八名承包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因此拒绝就违约金进行二次补偿。
2016年3月,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郭绾等八名承包户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渔业村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向每名承包户支付违约金和预期损失共计40多万元。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淮安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9•【分类】其他正文淮安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在民生方面的美好愿景。
今天,淮安中院发布8起典型案例,希望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积极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一因赡养方式发生纠纷时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基本案情年近9旬的王大爷和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2002年,王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被拆迁,得拆迁款8万余元。
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同意,王大爷和妻子决定将拆迁款给二儿子王二,同时和三名子女共同签订了《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
该协议约定:老房子的拆迁款全部归王二所有,同时王二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及其爱人留一间卧室,该卧室由父母住到临终,厨房、客厅、大门都“共走共用”。
两家同居生活期间费用各自负担。
协议落款处三名子女及见证人均签字确认。
同年,王二用拆迁款购买了淮安市区的某处房屋,王大爷及妻子随王二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王大爷的爱人去世后,该房屋于2017年再被政府征收,王二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并得安置款120余万元。
王二用该笔安置款购买了位于淮安市另两处房屋,一处为一室一厅的某公寓房,另一处为三室两厅的大房子。
王二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中,王大爷被安排居住在公寓房内。
公寓房内虽然设施齐全,周边生活条件也相对便利,但王大爷毕竟年事已高,一个人独自生活有诸多不便,其提出应像以前一样与王二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大房子中,其他两名子女亦支持王大爷的想法。
但经与王二多次协商未果,王大爷遂将王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2年签署的协议有效,并由王二在大房子中为其提供一间卧室,并共用厨房、客厅、大门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引言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审查和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从不起诉的定义、原则和指导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起诉的定义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不起诉的决定权属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既受到法律的规定,又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不起诉的原则1.法定原则:不起诉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擅自决定不起诉,必须依法适用。
2.独立自主原则:不起诉决定权严格属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受他人干预。
相关机关无权干预或干预人员责任追究。
3.公正公平原则:不起诉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公平的机会,嫌疑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并权衡各方意见。
4.证据规则原则:不起诉必须依据证据充分性和确凿性作出决定,不能急于结论,必须进行充分的查明事实和证据收集工作。
三、不起诉的案例指导不起诉案例指导是针对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分析,总结和归纳出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提高不起诉决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的一些示例:1. 案例一: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案例指导: - 依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交通事故分析报告,可以推断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遵守了交通规则。
- 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存在合理的防范措施,被告人没有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 根据死者家属的意见表示宽恕,无意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分析,本案符合合规不起诉的条件。
2. 案例二:刑事诈骗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先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施诈骗。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适用——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调查为例
保该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 , 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
二、 办 理 附条 件不 起 诉 案 件 过 程 中 发现 存 在 的 问题
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 的工作 素质去推 动 ,否则附条
件不起诉就会成 为纸上制度。
作者简介 :
犯 罪 的 可 能 性及 社 会 危 害 性 。
( 二) 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及审查程序的合理
设置, 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陛。 ( 三) 加强实践 , 认真摸索 , 形成统一 的融合城 乡差别 的附条 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 ( 四) 强化学 习 , 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 能力建设 。 附条
督等情况作 出起诉 或不起诉 的决定。 但 随之而来出现了异议 , 即
起诉裁量权在实践中有 可能被滥用。 而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 , 如 果教育工作跟不上 , 有可能藐视法律 , 重新犯罪。因此在确立 附 条件不起诉制度后 , 还必须切实落实规定 的规范制度 , 确保未成 年人改过 自新。 从 而符合立法的 目的, 达到确实利用附条件不起 诉 的方 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 育 、 感化 、 挽救, 确 保未成年人顺 利
对未成 年人及家 长的申请及 时审查 ,尽快做 出是否适用附条件
不 添 累赘 , 不如让法 院判个
缓刑省事。最终该 院将 田某诉至法院。 三、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 问题 , 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 : ( 一) 争取由政法委牵头 , 组织宣传部 、 教育局 、 民政局 、 司法 局、 法制办 、 关工委 、 工会 、 妇联 、 团委等单位 召开联席会议 , 争取 社会广泛支持 , 形成检察机关 监督 , 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 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 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 的新局面 。
吹气低验血高,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吹气低验血高,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摘要:
1.吹气低验血高的情况
2.检察院不起诉案例的背景
3.案例的具体情况
4.案例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吹气低验血高是指在进行酒精测试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的数值低于血液酒精浓度。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本文将介绍一个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启示。
在某地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吹气测试的酒精含量为50mg/100ml,低于我国法定的酒驾标准(80mg/100ml)。
然而,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0mg/100ml,远高于酒驾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对驾驶员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驾驶员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认为,虽然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超标,但在吹气测试时并未达到酒驾标准。
此外,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事故后果以及检测结果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
检测手段可能存在误差,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依据某一种检测结果。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酒后驾车,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这个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全市法院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至今日恰好整整一周年。
这一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强化行政处罚法原则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件行政处罚类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全市行政处罚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案例一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某大排档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简要案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
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全国优秀存疑不起诉书案例
全国优秀存疑不起诉书案例近年来,不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其中一些案件的存疑不起诉书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存疑不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的书面决定。
这种决定虽然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但却对其名誉和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全国优秀存疑不起诉书案例,以此来探讨存疑不起诉书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张某某被指控故意杀人,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张某某是一名年轻的工人,在一次酒后与朋友发生争执后,不慎用刀将对方杀死。
警方随后将其抓获,并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经过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张某某使用了刀具,但其并未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因此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发出了存疑不起诉书。
这个案例反映了存疑不起诉书的一个重要作用,即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起诉,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而存疑不起诉书的出现,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被指控贪污,但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
李某某是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被举报涉嫌贪污。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并发出了存疑不起诉书。
这个案例反映了存疑不起诉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即保障司法公正。
如果检察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强行起诉,那么司法公正就会受到质疑。
而存疑不起诉书的出现,则可以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例三:王某某被指控猥亵儿童,但检察机关认为其有悔罪表现而不起诉。
王某某是一名中年男子,被举报涉嫌猥亵儿童。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王某某的行为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但其在被抓获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并发出了存疑不起诉书。
这个案例反映了存疑不起诉书的另一个作用,即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如果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起诉,那么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造成一定的阻碍。
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初探——以海盐县检察院沈荡检察室为样本
( 一) 能 够更全 面准确 掌握 拟适 用 附条件 不起诉 对 象的 个人
附条件 不起诉 就起本质 来说 是为 了对主观 恶性 不强、 社会危 害性不 大 、 且 可塑性较 强 的的未成 年人犯 罪嫌疑 人给 予其在一定
降低 附条件 不起 诉 工作 的适用风 险 提 出“ 基层 检察 室参与 附条件 不起诉工 作” 这 一命题 , 我们是 情 况,
( 二) 我们检 察机 关基 层检 察 室工作 虽然在较 短 时 间内取得
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工作职能不明确等问题、 工 题,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 本 文拟 以新 刑诉 法 的颁布 为研究 了相 当的成绩,
背景, 以海 盐县 人 民检察 院沈 荡检 察室 为研 究对象 , 以基层 检察 作方式相对被动等严重阻碍其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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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检 察室 是检 察机 关为延 伸 法律 监督 触角 , 实现检 力下 作 。而 现 阶段 我们检 察机 关 的公诉 部 门案 多人 少的矛 盾十 分突
沉, 更好地 服务 党和 国家 的工作 大局 而进 行 的一项 大胆创 新 ; 也 出 , 如 果将 附条件 不起诉 工作 全部 交 由公诉部 门, 则 必然J J 1 ] 剧公 是检 察机 关深入推 进三 项重 点工作 , 对接我 省“ 网格 化管 理, 组团 式服 务 ” 工作 的有效 抓手 。因此 , 如何 破解 检察 室工 作存在 的 问 诉部 门案 多人 少的现 实结 构性 矛盾 。
{ 鼻 I 占 缸金
2 0 1 4・3 ( 上) ◆ 司 法 天 地
基层检 察室参 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初探
破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难题
破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难题作者:焦莹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基本案情]2012年9月,高三学生小森(化名)随朋友李某到李某的舅舅张某家玩时,趁李某上网不备之机在二楼茶几上偷拿张某家钥匙,以回家洗澡为借口在外边配了一把,紧接着返回张某家放回钥匙,看见李某仍在上网,就从卧室衣柜里的一个手提包内偷走100元钱。
同年10月,小森再次来到张某家找李某,发现无人在家,便用偷配的钥匙打开家门,将一部价值4553元的苹果iPad电脑和两条价值240元的香烟偷走。
张某发现后报案,民警将小森抓获。
一、本案处理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认为小森虽已构成盗窃罪,但他作为一名即将高考的学生,系初犯,且家中有患精神疾病、瘫痪在床的父亲,于是与公安民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小森平日遵纪守法,性格活泼,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帮扶帮教条件。
因小森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可能性刑罚、法定起诉、有悔罪表现等条件,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经组织公开审查,公安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愿意给小森一次机会。
小森也表示会引以为戒。
经院检委会讨论后,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小森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难题(一)如何区分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可见,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适用轻罪案件。
虽然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自首、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等法定的免于刑事处罚情节。
江苏醉驾不起诉案例
江苏醉驾不起诉案例近年来,醉驾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然而,在江苏,一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机被警方查获,但在接受调查后,警方决定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人支持警方的决定,认为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有人对此表示质疑,担心这样的做法会给其他酒驾者传递错误的信号。
据警方透露,这名醉驾司机在被查获后,表现出了极度的悔过态度,他在接受调查时,毫不推诿自己的错误,而是坦然承认自己的过错,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处罚。
此外,他还积极赔偿了因其醉驾而受到损失的相关方,表现出了极大的悔过之情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警方在做出不起诉决定时,也考虑到了这些因素。
他们认为,这名司机虽然犯了错误,但在被查获后的表现让人看到了他的悔过之心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同时,警方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决定,能够给更多的酒驾者敲响警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悔过自新。
这起江苏醉驾不起诉案例的发生,引发了社会的深刻思考。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的决定无疑是在权衡了各种因素后做出的。
他们既考虑到了对醉驾行为的严惩,也考虑到了司机的悔过之情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这样的决定或许能够给更多的酒驾者敲响警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悔过自新。
总的来说,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对于醉驾这样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是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判断。
同时,对于醉驾者来说,悔过和改正错误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社会的原谅和重新的机会。
希望这样的案例能够成为更多人警醒的镜子,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执行案例案例一两级三地法院“大兵团”作战协同攻克异地清场案2019年,江苏某塑业公司(以下简称塑业公司)、郑某、郑某某、王某某因欠苏州银行贷款被诉至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塑业公司对59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清江浦区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加工行业,已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且除本案外,该公司尚欠盱眙农商行贷款140多万元。
执行中,清江浦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塑业公司充分的履行宽限期。
宽限期内,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敦促其加强经营管理,积极回笼资金,主动履行债务。
但经过一年多时间,几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任何义务,该企业也未恢复经营。
清江浦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采取处置措施,并最终以176万元的价格成交。
拍卖成交后,清江浦区法院多次通过张贴公告、法律释明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搬离,但被执行人近亲属抵触情绪较大,一直拒不搬离。
调查与处理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清江浦区法院向淮安中院提起协同执行申请。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淮安中院执行局对该案启动协同执行机制,并指导清江浦区法院共同制定两级三地法院协同执行方案。
9月17日,淮安中院、清江浦区法院、盱眙法院出动执行干警24人,共同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塑业公司采取强制清场措施,淮安中院执行局实施处副处长蒋同宝现场指挥协调。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向被执行人亲属进行法律释明,劝其配合执行,被执行人最终同意配合搬离。
经过全体干警近6小时的努力,清场活动顺利完成,土地厂房得以顺利交接。
典型意义强制清场一直是困扰财产处置的一座“大山”,该案土地厂房位于盱眙辖区,异地清场又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风险。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与朱华五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与朱华五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丹孙聂娟王伏刚【审理法官】孙志丹孙聂娟王伏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朱华五【当事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朱华五【当事人-个人】朱华五【当事人-公司】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谢清波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王正清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清波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王正清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清波王正清顾丽丽【代理律所】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被告】朱华五【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物证重新鉴定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1•【分类】其他正文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 出售过期食品,供应商十倍赔偿【基本案情】2021年1月,甲从南京乙公司购买了藏系羊排骨2箱、牦牛牛排骨4箱。
2021年1月,甲取货后发现羊排骨、牛排骨等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均已过期。
南京乙公司系该批货物的经销商,青海丙公司系该批货物的供应商,甲遂将南京乙公司、青海丙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南京乙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的时间为2020年1月5日,青海丙公司向南京乙公司供应涉案货物时并未超过保质期,青海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乙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在收到货物时未开箱查验货物,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致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给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南京乙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并按十倍价款赔偿甲。
法院最终判决南京乙公司向甲退回购货款14080元,并赔偿1408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食品经营者未对所进货物按照所标注的保质期进行查验,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规范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美容机构无证经营,被判三倍赔偿【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刘某至A门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其中包括耳软骨隆鼻手术。
刘某共计向A门诊支付费用8万元, 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4万元。
2019年4月,刘某至医院进行鼻腔检查发现鼻腔粘膜稍充血,左鼻腔少许黏涕,鼻中隔稍偏曲。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请求国家赔偿案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请求国家赔偿案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男50岁,原江苏省泗阳县复合肥厂厂长。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韦正虎,检察长。
委托代表人:唐春雨,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
复议机关:江苏省淮阴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群,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程安美,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
赔偿请求人仇惠南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定罪导致其被剥夺人身自由569天,应予赔偿为由,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退还被退缴的现金1805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仇惠南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
1994年6月6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惠南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施监视居住。
从6月8日起,仇惠南就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起被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相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
1995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仇惠南宣布泗检(95)刑二免字第10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惠南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起诉并予释放。
仇惠南不服,释服后即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4月17日作出淮检控申复决(1996)0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定仇惠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泗阳县人民检察对仇惠南的免予起诉决定书。
据此,仇惠南于1996年7月3日起先后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
作为赔偿义务相关的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和复议机关的淮阴市人民检察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仇惠南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
另查明,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对仇惠南的财产18050元作为“脏款”予以追缴。
仇惠南在羁押期间,花去医疗费590.45元。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仇惠南予以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挪用公款罪”逮捕,此案已经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纠正。
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一、我院2012年办理2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我院2012年未成年案件共受理28件41人~起诉19件29人~绝对不诉1件2人~相对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2件2人。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下: 2012年9月22日上午~棉花庄镇初三学生茆某,16周岁,到棉花庄镇棉花村朋友石某玩时~石某未在家~茆某趁石某家人不备~将石金秋放在二楼西间房床头柜子里面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证~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
201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茆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
我院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茆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
于是对茆某开展社会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茆某平时性格内向~能听老师话~不是惯偷。
我们觉得对茆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茆某再犯罪可能性极低。
我们接着动员茆某及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我院与公安承办部门沟通~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公安机关表示对我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茆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与茆某家长及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茆某目前表现较好~正在考察期内。
2012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蒋某,16周岁,至淮阴区王营镇苏北市场万成宾馆门前~盗窃张某未上锁的高仕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商联超市,门前~在其下班后准备推车回家时被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高仕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蒋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
承办人经在对蒋某家庭成长环境调查了解到蒋某父亲常年不在家~母亲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蒋某辍学后即打工赚钱~家里还有个妹妹正在读书~案发后蒋某老板已经将蒋某辞退。
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蒋昊霖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蒋昊霖平时为人老实~较为听话~不是惯偷~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
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
主题: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
背景介绍: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是指在企业取得合规条件、积极整改的情况下,最高检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不起诉指导,有助于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描述:某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食品的企业,经最高检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一些生产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最高检在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后,认为该企业有积极改进的态度,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生产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控制方案,同时企业也配备了专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并与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合作,对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并取得了相应的证明文件。
最高检在审查该企业的整改情况后,决定对其进行合规不起诉指导,对该企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要求该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采购管理,保证原材料的安全性和质量。
2、要求该企业建立更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对生产环节进行科学
规划和设计,尽可能地消除隐患。
3、推荐该企业积极参加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同时加强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该企业接受最高检的合规不起诉指导意见,并积极采纳,认真整改,
加强了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管理。
最高检在对该企业的后续检查
中发现企业的整改措施得到了有效的执行,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圆满
解决。
最高检最终决定对该企业的不予起诉。
结论:最高检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中,企业能够积极采纳指导意见,
认真整改并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有助于加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推动企业规范合规经营。
不起诉研究系列:从不起诉案例看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点
不起诉研究系列:从不起诉案例看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点作者:张毅,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由张毅律师团队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本律师通过网络检索,就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例进行检索,虽然受贿罪不起诉案例有上千件,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不起诉的案例只有29份,本律师对29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对案件事实和不起诉理由进行摘录。
不起诉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仅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收受财物1、通二检职检刑不诉(2018)8号,2018年12月18日不起诉理由:2004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机动处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调节阀有限公司向**供应配件的过程中给予关照。
多次收受**供应商**调节阀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某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
退回补充侦查时,**区监察委员会出具办案说明“关于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因案发时间较长,记载行贿人何某某行贿数额的表格已无法找到,除杨某某与何某某的供述外,对于确定受贿数额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区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立功不起诉案例
立功不起诉案例
立功不起诉是指在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由于一些原因,检察机
关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但是该犯罪嫌疑人会被认定有过犯罪行为。
这种处理方式是一种审判机关的特殊处理手段,一般情况下,它需要
找到合理的理由来支持立功不起诉的决定。
立功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另一方面,又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过分惩罚和打击,给他们一个改
过自新的机会。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立功不起诉的实际运用。
某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X因租房欠了
房东一定金额的房租,房东威胁X要将他赶出去,X心生不满,便在夜晚敲诈勒索房东,要求免租金。
而房东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不得已
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后,将X抓获,随后送往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在审
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X虽然犯了敲诈勒索罪,但是只是出于租房欠费的恶意,而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较大的社会危害。
同时,X还同意支付全部欠款,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采取立功不起诉的措施,减轻X的责任,并避免其继续犯罪。
最终,根据立功不起诉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了决定,对X采取立功不起诉的措施,同时要求X赔偿欠款,并接受普法教育。
X在该案件中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教训,同时也得以避免了更严重的惩罚。
总之,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者,因此,对于一些轻微的
犯罪问题,检察机关采取立功不起诉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因地
制宜、量刑适当,并减轻犯罪嫌疑人和社会的负担,让犯罪嫌疑人有
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二】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淮安谢勇烈⼠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案例⼆淮安谢勇烈⼠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市⼈民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价值:当代英烈保护⼀、基本案情江苏省淮安某⼩区⼀⾼层住宅发⽣⽕灾,消防战⼠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追认谢勇同志“⾰命烈⼠”称号,追记⼀等功以及追授谢勇“灭⽕救援勇⼠”荣誉称号。
被告曾某对谢勇烈⼠救⽕牺牲⼀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论,歪曲烈⼠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
谢勇的近亲属表⽰对曾某的侵权⾏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侵权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民检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淮安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对英雄烈⼠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有责任维护英雄烈⼠的名誉和荣誉等民事权益。
本案中,被告曾某利⽤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论,歪曲烈⼠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
因该微信群成员较多且易于传播,被告的此种⾏为对谢勇烈⼠不畏艰难、不惧牺牲、⽆私奉献的精神造成了负⾯影响,已经超出了⾔论⾃由的范畴,构成了对谢勇烈⼠名誉的侵害。
⽹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
诋毁烈⼠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曾某的⾏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判令曾某应当在当地地级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民共和国英雄烈⼠保护法》实施后全国⾸例适⽤该法进⾏审判的案件,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式保护当代消防英烈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谢勇烈⼠的英雄事迹和精神为国家所褒扬,成为全社会、全民族宝贵的精神遗产,其名誉、荣誉等⼈格权益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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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一、我院2012年办理2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我院2012年未成年案件共受理28件41人,起诉19件29人,绝对不诉1件2人,相对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2件2人。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下:2012年9月22日上午,棉花庄镇初三学生茆某(16周岁)到棉花庄镇棉花村朋友石某玩时,石某未在家,茆某趁石某家人不备,将石金秋放在二楼西间房床头柜子里面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证,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
201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茆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
我院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茆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
于是对茆某开展社会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茆某平时性格内向,能听老师话,不是惯偷。
我们觉得对茆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茆某再犯罪可能性极低。
我们接着动员茆某及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我院与公安承办部门沟通,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公安机关表示对我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茆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与茆某家长及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茆某目前表现较好,正在考察期内。
2012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蒋某(16周岁)至淮阴区王营镇苏北市场万成宾馆门前,盗窃张某未上锁的高仕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商联超市门前,在其下班后准备推车回家时被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高仕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蒋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
承办人经在对蒋某家庭成长环境调查了解到蒋某父亲常年不在家,母亲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蒋某辍学后即打工赚钱,家里还有个妹妹正在读书,案发后蒋某老板已经将蒋某辞退。
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蒋昊霖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蒋昊霖平时为人老实,较为听话,不是惯偷,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我们随后组织蒋某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张某谅解。
在向公安机关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后,公安机关表示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我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蒋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二、严把适用条件,审慎使用起诉裁量权——我院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经验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我院党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
我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通过设置前置程序,使起诉裁量权运行在阳光之下:(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我们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及时提出建议,在未成年犯及其家长同意后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
另一方面接受未成年犯及家长的主动申请,对未成年犯及家长的申请及时审查,尽快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被害人补偿程序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行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等程序。
一方面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
2012年以来,为了消除社会矛盾、帮助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并保护好被害人权利,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中提高了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的工作频率。
首先是加强宣传,以实际效果消除被害人的负面曲解。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宣传,逐步改变被害人和广大群众“调解赔偿就是拿钱买罪”这种观念。
其次,我们强化举措,以真诚态度提高调解赔偿的成功率。
经济赔偿是案件调解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唯一出路。
办案人员的真诚无私的态度,也能够化解被害人与未成年犯之间的积怨。
未成年人态度诚恳、争取被害人谅解,有时候被害人即使拿不到经济赔偿,但是精神上得到的安抚,也能达到和解的显著效果。
2012年11月,我们就未成年犯蒋某盗窃被害人张某电动车一案进行刑事和解。
因为蒋某经济困难,早先主动辍学打工资助学习成绩好的妹妹读书。
案发后蒋某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蒋某的忏悔最终打动了被害人,被害人在放弃赔偿请求后表示对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蒋某刑事责任。
最终,我们对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跟踪考核,蒋某能认真吸取教训,表现较好,目前现在考察期内。
(三)公共利益审查程序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我们不是一味地适用轻刑化原则,而是结合社会调查、案情分析,对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成长环境、家长及社区管教帮扶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
对有如下情节的,我们一般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犯罪后有脱逃情节的。
(2)取保候审期间有犯罪行为的。
(3)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
(4)犯罪次数较多或惯犯。
(5)组织、策划、教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犯。
(6)悔罪表现较差的未成年犯。
2012年12月,我院受理公安移送的未成年人高某盗窃一案。
高某盗窃数额合计为5800余元,高某在同案犯被抓获后主动自首,按照我省法院量刑标准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母亲金某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
金某与高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向我院申请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承办人在社会调查中发现,高某早早辍学,也不上班,不是上网就是打架,村委会表示无力监管。
其父亲瘫痪,母亲忙于上班,也无力对高某管教。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高某个性好逸恶劳,没钱就偷,如无约束还有继续犯罪可能,该案如附条件不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经讨论研究,最终我院对高某依法起诉。
(四)接受监督程序依照《刑诉法》第271条规定,我们在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对于公安机关同意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将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再次听取多方意见。
确保我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三、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们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体系,检察院主导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会力量整合明显不足。
对于未成年犯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区(村组)、派出所考察积极性不高,导致诉前帮扶考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教育帮扶考察的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效果不明显。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扶考察多是“能否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认真学法,改过自新,参加社区劳动”等一系列较为空泛的条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城乡差别较大,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统一实施。
一些边远农村经济条件薄弱,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成年人大多外出打工,留守群众多为老弱妇孺,他们素质能力并不高。
一些在城市社区行之有效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教育帮扶考察经验在农村根本无法行得通。
但是根据“刑法前人人平等原则”,我们又不能就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形成城市和农村两种工作制度。
(四)对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不能精确区分。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对不起诉表述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在实践中只能是能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就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我们希望出台相关解释,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必要完善。
(五)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下限偏长。
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敦促其改过自新。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个月之1年,下限较长,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放弃附条件不起诉。
例如,某个未成年犯可能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缓期执行,现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要遵守规定履行义务,并要承担被起诉的风险。
这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长就会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效率低下,增添累赘,不如让法院判了省事。
尤其是即将高考或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更会有此类想法。
(六)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存在不明确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惑。
首先,我们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标准难以精确把握。
未成年犯的量刑和成年犯有很大区别,一些犯罪情节放在成年犯肯定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放在未成年犯身上则既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教育帮教考察中,检察人员自我角色定位不能准确掌握。
我院个别办案人员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诉前审查阶段自我角色定位常常在执法者、教育者及调解者之间徘徊。
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一)争取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关工委、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召开的联席会议,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检察机关监督,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的新局面。
(二)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前置教育帮扶考察条件及审查程序的合理设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实践,认真摸索,形成统一的融合城乡差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
(四)完善制度,使得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之间能够衔接有序。
(五)加强调研,为立法机关出台解释提供实务参考。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力争为高检院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重点调研以下问题:一是未成年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断标准;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的具体判断标准;三是如何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前置程序,明确责任,加强制约,确保处理公正;四是如何借助外部资源,进一步完善不条件不起诉前的教育帮扶考察方式及内容。
(七)强化学习,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建设。
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素质去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