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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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及经验介绍
一、我院2012年办理2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
我院2012年未成年案件共受理28件41人,起诉19件29人,绝对不诉1件2人,相对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2件2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下:
2012年9月22日上午,棉花庄镇初三学生茆某(16周岁)到棉花庄镇棉花村朋友石某玩时,石某未在家,茆某趁石某家人不备,将石金秋放在二楼西间房床头柜子里面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证,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201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茆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我院承办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茆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如适用刑罚,可能对其学业、心理造成不利影响,将来难以融入社会。于是对茆某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茆某平时性格内向,能听老师话,不是惯偷。我们觉得对茆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茆某再犯罪可能性极低。我们接着动员茆某及家长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我院与公安承办部门沟通,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公安机关表示对我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茆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与茆某家长及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茆某目前表现较好,正在考察期内。
2012年10月22日晚18时许,蒋某(16周岁)至淮阴区王营镇苏北市场万成宾馆门前,盗窃张某未上锁的高仕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商联超
市门前,在其下班后准备推车回家时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高仕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蒋某盗窃案移送我院起诉。承办人经在对蒋某家庭成长环境调查了解到蒋某父亲常年不在家,母亲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蒋某辍学后即打工赚钱,家里还有个妹妹正在读书,案发后蒋某老板已经将蒋某辞退。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蒋昊霖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蒋昊霖平时为人老实,较为听话,不是惯偷,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我们随后组织蒋某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张某谅解。在向公安机关就该案发放《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征求意见表》后,公安机关表示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我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蒋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二、严把适用条件,审慎使用起诉裁量权——我院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经验
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我院党组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我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通过设置前置程序,使起诉裁量权运行在阳光之下:
(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
我们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及时提出建议,在未成年犯及其家长同意后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接受未成年犯及家长的主动申请,对未成年犯及家长的申请及时审查,尽快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被害人补偿程序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行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等程序。一方面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2012年以来,为了消除社会矛盾、帮助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并保护好被害人权利,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轻罪案件中提高了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的工作频率。首先是加强宣传,以实际效果消除被害人的负面曲解。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宣传,逐步改变被害人和广大群众“调解赔偿就是拿钱买罪”这种观念。其次,我们强化举措,以真诚态度提高调解赔偿的成功率。经济赔偿是案件调解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唯一出路。办案人员的真诚无私的态度,也能够化解被害人与未成年犯之间的积怨。未成年人态度诚恳、争取被害人谅解,有时候被害人即使拿不到经济赔偿,但是精神上得到的安抚,也能达到和解的显著效果。2012年11月,我们就未成年犯蒋某盗窃被害人张某电动车一案进行刑事和解。因为蒋某经济困难,早先主动辍学打工资助学习成绩好的妹妹读书。案发后蒋某无
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蒋某的忏悔最终打动了被害人,被害人在放弃赔偿请求后表示对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蒋某刑事责任。最终,我们对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跟踪考核,蒋某能认真吸取教训,表现较好,目前现在考察期内。
(三)公共利益审查程序
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我们不是一味地适用轻刑化原则,而是结合社会调查、案情分析,对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成长环境、家长及社区管教帮扶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对有如下情节的,我们一般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犯罪后有脱逃情节的。(2)取保候审期间有犯罪行为的。(3)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4)犯罪次数较多或惯犯。(5)组织、策划、教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主犯。(6)悔罪表现较差的未成年犯。2012年12月,我院受理公安移送的未成年人高某盗窃一案。高某盗窃数额合计为5800余元,高某在同案犯被抓获后主动自首,按照我省法院量刑标准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母亲金某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金某与高某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向我院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承办人在社会调查中发现,高某早早辍学,也不上班,不是上网就是打架,村委会表示无力监管。其父亲瘫痪,母亲忙于上班,也无力对高某管教。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高某
个性好逸恶劳,没钱就偷,如无约束还有继续犯罪可能,该案如附条件不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经讨论研究,最终我院对高某依法起诉。
(四)接受监督程序
依照《刑诉法》第271条规定,我们在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对于公安机关同意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将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再次听取多方意见。确保我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三、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们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体系,检察院主导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会力量整合明显不足。对于未成年犯的诉前教育帮扶考察,社区(村组)、派出所考察积极性不高,导致诉前帮扶考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教育帮扶考察的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效果不明显。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扶考察多是“能否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认真学法,改过自新,参加社区劳动”等一系列较为空泛的条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城乡差别较大,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统一实施。一些边远农村经济条件薄弱,基层自治组织不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