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代 理人未必能接受 。从 考察帮教 主体来看 ,附条件不起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内容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对一些犯轻罪 的未 成年人 ,有 悔罪表现 ,人 民检察院决定暂 不起诉 ,对其进行监 督考 察 ,根据其表 现 ,再决定是否 起诉的制度 。在概念的界
诉 ,监督考察 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意味着检察 机关必须 承担对嫌 疑人专 业的矫正 和教育 。监护人应 当对犯罪嫌 疑人加强 管教 ,配合检察机关做 好监督考察工 作 。诉前 考察帮教 主体是考察教育小 组 ,由青保 办或社工站委派
组成考 察教育小 组 ,对其开展 教育考察 ,要 求其 向被 害
实 践
诉前考 察 ,即检察机 关对案件 侦查 终结移送 审查起 人道歉 赔偿 ,取 得谅解 ;接受 心理辅导 和行为矫治 ;参
诉 的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经 审查 认为情节 较轻 ,认 罪悔 加社会 公益服务 活动 ;定期 汇报思想 和活动情况等 。考
收 稿 日期 :2 1 — 7 1 02 0 — 8 责任 编辑 :何 银松 作者 简 介 : 于军 ( 9 2 1 7 一),女 , 上 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基 础 部 副教授 ;张 宇 ( 9 6 1 6 一),女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检 处处长 ;杨淑 红 ( 9 0 ),女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未检 处主任检 察官 。 17 -
一
26一
问题 以及提 出应对之 策。
表现 ,对犯罪显 得满不在乎 ;经心理测试 和社会调查 ,
1 用范 围限定 ,可能 导致考察 对象 范围缩小 。浦 得知其 一贯 自我感 觉过于 良好 ,有强烈 的标 新立异 、唯 . 适
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运用中的障碍及解决途径
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运用中的障碍及解决途径[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冲突及外来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帮教考察的条件等因素,使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陷入僵局。
因此,应在现有条件下,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作用,促进附条件不起诉的落实。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二是非监禁化;三是非司法化。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
但实践中因存在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冲突及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帮教考察的条件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很少,以罗湖区院为例,虽然未成年检控组积极探索,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没有一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一、我国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在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规定的同时,仅对考察机关、所附条件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一)法律规定的不足1.人民检察院作为单一考察机关,不利于开展对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附条件不起诉设置考察期的目的在于督促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认识改过自新。
名为“考察”其实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改善”。
可见考察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单靠检察机关难以很好的完成。
同时,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人少案多的现象,难以分出更多的精力完成考察帮教工作。
2.考察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刻板,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来自家庭、学校的,也有来自社会的,作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来自外界的关怀和帮助,需要有针对性的考察和管理。
(二)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考察模式的不足1.由检察机关牵头,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建立共同的帮教式。
附条件不起诉理论与实践上的几个问题
Vo I . 1 1, NO . 9
Se p . 2 01 3
附 条件 不 起 诉 理 论 与实 践 上 的几 个 问题
吴 鹏
(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摘
4 0 0 0 3 9 )
要: 为切 实教 育 、 感化 、 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 推 进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非 犯 罪化 , 新 刑诉 法 专 门建 立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赋 予
效应 。 ( 二)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与 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关 系 按 检 察 机关 是 否 对 不起 诉 享 有 裁量 权 的标 准 ,
附条 件 不起 诉 , 指 检 察机 关 对 于 某些 符 合 起诉 条件 的案件 , 基 于对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身状 况 、 公 共 利
第 1 1卷 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we s t Ag r i c u l t ur a l Uni v e r s i t y( S oc i a l S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成年 人 , 《 刑事 诉讼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规 定 : “ 对 于
我 国刑诉 理 论将 不 起 诉 划 分 为两 种 类 型 : 法 定 不 起 诉 与相 对不 起诉 ( 存 疑 不 起 诉 为 法 定 不 起诉 的一 种
特殊形 式 )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具 有 鲜 明 的 自 由裁 量 特 征, 应 是 相 对 不 起 诉 的一 个 子 概 念 。
人 民 检察 院 对符 合 条件 的未 成 年 嫌 疑 人 进 行 帮 教 考 察 , 依 其 表 现 来 决 定 是 否 起 诉 的 裁 量 权 。从 法 理 基 础 出 发 , 结 合检察实践 , 提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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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摘要】本文围绕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及对策展开讨论。
在首先介绍了背景情况,即基层法院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遇到的困难。
研究目的则是希望通过对这些困惑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在分析了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包括宣传教育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和司法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优化司法机制等对策。
最后在结论部分进行总结与展望,同时指出未来发展的方向,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解决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推动司法机关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基层院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困惑、对策、法律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监督检查、司法机制、总结、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落实。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灵活多样的刑事政策工具,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过程中,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也面临着一些困惑与挑战。
一方面,基层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偏离本意的情况。
社会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和质疑,担心可能会导致法不公正,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入探讨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困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解决这些困惑,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
通过研究,可以促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也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最新年文档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探索试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认可,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撤销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制度架构己经形成。
但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而言,还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亟须改进。
一、不应当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轻重作为适用的唯一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未成年人的 "社会复归 " 为目的,以 " 个别化措施 "和" 柔性司法 " ,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痛必前非、重新走向社会。
如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 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
" 就日本而言,适用前要调查的是罪犯的既往和当下生活环境,适用时重点考虑的是罪犯的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情况。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情节如何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来界定,如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考虑犯罪的轻重,那么必然造成适用的较大差别性。
二、案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案件。
与实践适用情况和域外国家相比较,该规定体现了一定狭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主体不宽。
从域外国家适用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基本上没有适用对象的限制,美国开始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后也逐步扩大到其他特殊主体,因此,将适用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显然与该制度的本质、根本目的不相符的。
二是适用范围不宽。
从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来看,都无犯罪类型的限制。
如果从立法上明确限制适用的犯罪类型,就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这显然会造成实践应用的困难。
三是适用标准不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法定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而增设了许多特别条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新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操作进行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考察期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符合轻刑化、刑罚个别化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探索性改革,检察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数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积累了不少的实践经验,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该工作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以及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继续开展的难题。
而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第一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明确、正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适用范围存在比较大的跨度,根据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试行规定,有些是仅针对在校生或未成年人,而有些地区则是连成年人也纳入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象范畴。
而新刑诉法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仅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
(2)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新刑诉法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所涉嫌的罪名进行的明确的要求,即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必要性(一)司法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现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这一过程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将持续存在,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的现状短期不会改变。
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工作压力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分类处理,凡能在上一个诉讼环节解决的问题就不推到下一个诉讼环节。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检察环节分流案件,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二)从犯罪嫌疑人方面来说,能够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附条件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在非监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能大大减轻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被刑事追诉而带来的心理压力,使其在犯罪后更多地选择接受矫正,而不是消极对抗,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以使其接受来自司法机关的矫正 ,而且能使犯罪嫌疑人积极的自我矫正,更有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三)从被害人方面来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弥补或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四)减轻了社会负担。
如何使受过监禁处罚的人顺利回归社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严重问题,通过此种方法减少受监禁的人数是缓解社会压力的有效措施。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
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的分析(最新)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将其放至社会进行帮教考察并确认不再危害社会,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再无违法犯罪事实,则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情节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此外,丹麦、法国、荷兰、英国、美国、挪威、韩国等国家立法都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并有助于非刑罚化、个别化的方式改造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因而其行使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法替代。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其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的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不太成熟,导致各检察院在适用该制度中面临诸多难题。
文章通过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和借鉴国内其他检察院试点经验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了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
2012年,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不太成熟,该制度在适用中仍然存在适用程序不具体、监督考察不明确、矫治教育难落实等诸多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一)立法对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苛首先,立法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范围过于狭窄。
司法实践证明,对于刚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及已成年的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能取得积极效果,如仅以年龄作绝对区分,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犯罪类型的限制为《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相匹配。
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放火、爆炸、投毒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从立法上否定了实施后三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可能性。
再次,立法规定适用的预判刑期范围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考虑到司法实践一般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因此立法对预判刑期范围的规定有过低的嫌疑。
(二)适用上与相对不起诉存在竞合相对不起诉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注重刑法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
由于二者均可适用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发生适用竞合时就难免发生争议:是遵照刑法从轻的原则适用无需附考察义务的相对不起诉,还是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刑诉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呢?(三)附加条件的监督考察落实困难首先,立法规定较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作出指引,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1000字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1000字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困惑。
本文从视角分析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其对策。
一是如何落实执法当事人的自行认罪权利。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自行认罪权利,必须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民警在调查当事人时要多解释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自行认罪权利,在适当的时机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保证当事人自愿认罪的决定。
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采集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轻放案件,而是把审查、起诉和审理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整体,以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提升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效率。
在案件审理时,民警应积极调查获取证据,明确证据的重要性和作用,以确保审查、起诉和审理过程的有效实施,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对应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查程序,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也给警察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能要求,需要司法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和实务经验,以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是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存在的人性化矛盾。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以人情化解法律冲突,民警在实施这一制度时要把人性化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注重当事人的感受,妥善处理与解决当事人的人性化矛盾,以确保公平正义。
以上为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为解决这些困惑,可以采取如下对策:(1)加强司法文件教育宣传。
司法人员要加强司法文件教育宣传,熟悉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需遵循的法规,切实加强业务能力提升,从而保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大安全防护措施。
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要加强案件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记录案件原始信息,避免审理过程中出现偏差,保证不起诉的案件可以依法如实审理。
(3)积极开展人性化宣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以人情化解法律冲突,但与此同时,应积极开展人性化宣传,加强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正确习惯办事,规范其行为,从而确保正当权益的维护。
附条件不起诉实践问题和应对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实践问题和应对建议钱启宁方海青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设臵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但是从三门县检察院的办案情况看,该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适用,仍面临诸多困难需要解决应对。
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情况三门县院2010年至2013年6月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案件中(见图表1),涉案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7.3%,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占的比重最大,占总人数的44.3%,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占32.3%。
[1]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类型要求。
图表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年份类型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1-6月合计受理总数44人42人42人30158人侵犯公司人身、民主权利案件4人9人4人人17人侵犯财产案件20人15人22人13人70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15人7人12人17人51人图表2:未成年人犯罪刑期类别比例图2010年到2012年间,三门县院起诉到法院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共113人,涉及的罪名全部为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三类犯罪,其中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有6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总人数的59.3%(见图表2)。
[2] 上述数据显示,起诉到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六成属轻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事实上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很少。
三门县院2013年1-10月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被告人有39人,目前判决生效的21人,其中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就有14人。
但是只对2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二人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和聚众斗殴犯罪,均是在校高中生,没有前科劣迹,在学校表现及学习成绩都尚可,其中一人还是今年的高考生。
对于大量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即便有悔罪表现,我们更多地还是选择了提起公诉,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也存在。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摘要】本文围绕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展开探讨。
在概述了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分析了研究背景。
接着,在详细分析了基层院落实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困惑一:不起诉标准不清晰以及困惑二:司法公信力缺失。
针对这些困惑,提出了对策一:明确起诉标准和对策二: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最后在总结分析了文章内容,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为解决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困惑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基层院落、困惑、对策、起诉标准、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明确、建设、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概述目前,我国基层院落实不起诉制度存在一些困惑和挑战。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层院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困惑一:不起诉标准不清晰;困惑二:司法公信力缺失。
为了应对这些困惑,应当采取一些对策,如明确起诉标准和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在不起诉制度的落实中,应当注重加强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才能够更好地确保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性的维护。
在未来,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不起诉制度的各项措施,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基层院落实不起诉制度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逐渐在我国基层法院得到推行和实践。
基层法院实施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随之而来的困惑和挑战也日益显现。
在推行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法院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不起诉标准不清晰、司法公信力缺失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运行。
有必要对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更加有效的借鉴和指导。
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
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做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这为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但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看,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一)绝对不起诉的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指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诉权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不具有诉权或诉权已经消灭。
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余地。
(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其条件具体涉及到多个刑法条款,适用该种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1)犯罪情节轻微,①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定罪情节,既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也包括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作者:赵春凤李明见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
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
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
[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对“附条件”含义的理解对附条件不起诉中“附条件”的理解,可以借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对“附条件”意义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之上。
[3]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不起诉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而附加于不起诉法律行为,只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行为是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从法理上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为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已经实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须有发生可能性的事实,根本无发生可能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须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客观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条件须合法;(5)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设定。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及对策【摘要】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困惑。
其中包括法律适用不清晰、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困惑,建议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监督评估机制以及加强执行力度。
通过这些对策,可以进一步完善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更加具体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以期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好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困惑、对策、法律适用标准、监督评估机制、执行力度、建议、发展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开始逐渐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却面临诸多困惑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
本文旨在从法律适用、监督评估和执行力度等方面分析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完善基层院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深入探讨和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存在的困惑,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研究目的包括:分析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困惑,探讨法律适用不清晰、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执行难度大等问题,提出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执行力度等对策,旨在完善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高其执行效果,保障法律公正性和社会稳定。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进一步推动基层院施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以促进基层司法更加科学、公正、高效地运行。
2. 正文2.1 基层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困惑1. 法律适用不清晰:在具体案例中,很难准确判断哪些情况适用于该制度,导致执行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起争议和不公正情况。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评价,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接着,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理念与原则。
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和改造性。
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实践形式,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个别化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和条件,使其在考验期限内积极改正错误、弥补损失,从而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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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遇到的几个问题分析
一、适用条件较为苛刻
依据现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前提较多:第一,适用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第二,触犯的罪名只能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罪名之一,且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案发时高三学生刘某(成年)与高二学生杨某因同时喜欢一个女同学而发生矛盾,两人约定转天定点打架,之后刘某(成年)纠集同学徐某(成年)、王某(成年)等其他同学(均未成年)与杨某(未成年)及纠集的同学(均未成年)在校门口附近马路上持木棍、甩棍聚众斗殴,斗殴过程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分钟,造成两人轻微伤。
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刘某及其纠集的同学已经高三毕业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大部分已经进入大学、大专院校学习;杨某及其纠集的同学升为高三年级也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正在积极备战高考。
通过审查查明:大多嫌疑人因“哥们义气”一时糊涂参与斗殴;双方虽持械参加斗殴但目的主要为摆架势、撑场面,主观恶性不大;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互不要求赔偿;各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均有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无违法犯罪记录;刘某(成年)、杨某(未成年)均有自首情节,徐某(成年)、王某(成年)在案中起从属作用。
检察机关只能依据法律,将刘某、徐某和王某移送起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尽量将刑罚带给他们的损害降到最小,对其余嫌疑人依法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
如果仅仅从法条的适用上来讲,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但是如果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又让人有点说不出来的苦涩。
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就是让“浪子”回头,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它体现的是“罪责刑的一致”但更是法律的人文关怀。
就本案来讲,刘某、徐某、王某案发前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无不良行为其本质不坏,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案发后已然有了悔过之心,他们正在用良好的表现弥补之前犯下的过错,这正是刑罚的特殊预防所期望产生的效果。
二、适用程序繁琐,“条件”作用不明显
(一)繁琐的适用程序
1.刑事和解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前置性程序。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但却没有规定上述主体的意见是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产生羁束力。
根据禁止性规则需要明文规定的一般法理,结合“诉权便宜”的立法基础,不难推出:即使相关主体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基于法定的司法裁量权决定适用。
有学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维护上述主体的诉讼权益,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原因有二:
第一,诉权的行使专属于司法机关,其行使过程必须自由体现司法机关的自主意思,即诉权的行使过程必须体现出独立性,此点为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的要求与具体体现。
如果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受制于其他主体的意思表示,有违司法权独立行使之原则,实为不妥。
第二,检察机关依职权自主决定相应事项,不代表对相关主体诉讼利益的剥夺。
我国的法律设定了一定的司法救济措施,比如: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直接提起自诉;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如此,怎能说剥夺了相关主体的诉讼权益呢?实践中,之所以将刑事和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性程序,一是怕被害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上访、缠访,破坏当下的稳定局势和社会环境,激化社会矛盾;二是通过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被害人的诉求都合情合理,因一个轻微伤而“漫天要价”、“狮子大张口”的被害人大有人在,不得不承认有些被害人以此作为换取嫌疑人从轻处理的筹码。
我们承认被害人确实受到了创伤,应该给予补偿,但是即使是惩罚性的补偿也应在一定比例范围之内,不可过于显失公平。
2.多而繁杂的中间环节。
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环节一般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提请检委会审议→检委会讨论同意→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帮教→作不起诉决定→宣布不起诉决定。
之如此确定步骤,一方面是严格限定诉权的自由裁量范围,防止“诉权便宜”主义的滥用,另一方面
也是基于我国当下较低的司法实践水平而设置的监督环节。
这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每多一个环节,办案人的工作量也会相应的增加,特别是随着我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其工作量甚至会成倍的增加。
再加上我国社会化帮教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帮教工作上的困难,都不断削减着办案人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
(二)“条件”作用不突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所附“条件”。
然而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所附“条件”都没有具体性的指导规定。
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7条的规定应属于“条件”。
但是如果我们细看,就不难发现这些所列项目与取保候审期间所须遵守的义务、缓刑执行期间所须遵守的义务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身的特点与优势。
倒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8条所规定的内容与“条件”的应有之义相契合,然而却是考察期可以进行的矫正治疗,并不是换取“不起诉”的所附“条件”。
实践的案例常常让我们思考,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到底应该是什么,其着眼点到底在哪?依据现有法律,只要对适用对象的行为稍加管理,考察期后就会被决定不起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防犯罪、矫正行为的功能性作用如何体现?其仅仅只是多给涉罪未成年人一次犯错的机会而已,对于能给他们的思想、行为造成多大程度的触动值得我们深思。
实践中,我们混淆了“条件”的概念和作用,“条件”应该是我们矫正理念、
修补理念、惩罚理念的集中体现,而不是简单意义上行动上的拘束。
三、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