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精选历年全考点单选题1、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分动态记分制来源于《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A 6B 8C 10D 12解析:《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
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
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
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参考答案:D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B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D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同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答案: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分级的变化,说法错误的是来源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A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B没有关于分级的修改变化C增加了三级标准D修改了“分级”的要求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了“分级”的要求,增加了三级标准,并修改了各级标准的执行范围(见5.1 和2018 年版的5.2)参考答案:B4、下面关于“排放限值”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A减少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B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C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D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解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了“排放限值”的要求,调整了氨氮和动植物油的排放限值,增加了二级标准下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和三级标准下的排放限值,删除了关于执行去除率限值的规定参考答案:A5、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一些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要下列那个文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定稿)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
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
按日连续处罚。
➢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 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 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 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 行复查。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
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 数不受限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摘于中国环境报2015年1月12日第一版)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答: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同一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但可以委托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复查
按日连续处罚的启动是“可以”,不是“应 当”。环保部门有自由裁量权。
几个注意事项: 1.原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先于按日连续 Nhomakorabea罚决定作出。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 行为。(没有规定限期改正) 水污染防治法75条,私设暗管的限期拆除。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 3.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 可以提交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影响环保部门30日内复查的安 排,前几稿曾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后,环保部门几天内组 织复查,让排污者有心理预期) 4、按日计罚的次数不受限制。 5、实施按日计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措施不冲突
❖案例:2015年1月20日,肇庆市环保执法人员对某玻 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3号车间正在生 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 理直接排放,相关情况未有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经监 测,玻璃熔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浓度超标1.08倍,依法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201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肇环违改字 〔2015〕6号文件,对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 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2、3号车间正在生产, 经监测,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 浓度为1440mg/m3,超标0.69倍,烟尘排放浓度 为10244mg/m3,超标50.22倍。依法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从《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2015年 2月3日)起至复测之日(2015年2月13日)止共 11天,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为44万元。
第三节 实施程序
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 或 执行罚? 答: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证照、暂扣或者注销设备,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两项以上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罚幅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第六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实,应当立即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1. 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地质2.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3. 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4. 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 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第八条被处罚单位对环境行政处罚可提出陈述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
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照审批的内容、标准、期限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危(wei)险废物的采集、储存、运输、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五)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采集有关证据材料;(二)问询被调查人、被告知人;(三)调查勘验现场;(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六)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证人提供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二)查封、扣押与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文件、资料等;(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监察、取证;(四)要求被调查人和证人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问询或者答辩;(五)要求具备检验条件的第三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六)进行现场勘验;(七)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23.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附件3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对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法律适用的思考
对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法律适用的思考*文|宋海鸥徐静柳摘 要: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我国目前行政处罚制度的有益补充。
为配合该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
该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一方面有效提高了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其主动采取措施,合法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也存在按日连续处罚定性不清、按日连续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次数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按日连续处罚;法律适用2014年12月19日,为了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化执法规则,环保部公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闲置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三个部门规章,并于2014年12月24日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发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上述四个法律文件被称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
作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一年来取得了骄人成绩,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配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以备受瞩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为落脚点,通过对理论及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期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有所启发。
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出现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都未能明确。
按日连续处罚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大体而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秩序罚性质,即对违法行为实施直接处罚,目的是通过处罚制裁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执行罚性质,即当违法行为发生后,排污* 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教育厅《基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课题号:SQ15100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不得滥用、误用或者不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第六条未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七条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八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九条多次违法行为的累积处罚原则是,安全生产类、环境监管类的违法行为,按照次数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基本事实的清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涉事群众、相关单位等有权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复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六条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提交罚款凭证。
【政策法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列入“按日计罚”范围。
【政策法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列入“按日计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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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四)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 删除该条中的“三十日内”。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删除该条中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四、删除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现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增强可操作性,突出实用性,我部研究起草了《办法》修正案。
“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环境保护法》第59条评析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142“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环境保护法》第59条评析 黄学贤 杨东升** 摘 要:环境保护法上“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属性在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
基于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分析和考察,《环境保护法》第59条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罚款种类、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二次罚款”以及对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其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对怠于履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所作出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怠金),这种针对非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并不受原罚款数额和幅度的限制。
关键词:“按日连续处罚” 一事不再罚 行政强制执行 限期改正 环境保护法一 、引言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为《环境保护法》)第59条新增“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按日计罚”),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14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以及计罚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按日连续处罚”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处罚规则”和简便有效的执法手段,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对违规企业产生震慑效果,从根本上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状。
该制度通过连续不间断的处罚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进而积极履行法律上的行为或不作为义务。
从修订法律的目的和效果上考量,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但是任何一项新制度,都必须将其置于现行的实体法中对其“合法性”加以考察和证成。
“按日连续处罚”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上的新制度,需要将其同时置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实体法的法律框架制度下,来证成与解释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二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
那么制定该办法的背景是怎样的?全文内容又是怎样的?下文将由小编为您详细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4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4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渡公法》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参考答案:(D)2、根据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来源于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A.本标准规定了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法律责任。
B.村庄生活污水的治理,应遵循〃生态优先,循环利用〃原则C.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工艺类型及运行管理要求定期清掏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处置。
D.水污染物的选择控制项目共4项,分别为pH、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
解析:根据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
参考答案:(A)3、以下哪一机关能够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自然资源部C.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0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参考答案:(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为湿地的海域,低潮时水深不彳导超过几米?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A.3B.4C.5D.6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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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