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
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执行和解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终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民事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救济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性质;效力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都互相让步,就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法律关系(权利)之实现达成合意,并将该和解协议提请执行法院审查认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或制度。
[1]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中国向来强调和解的重要性,要求司法走群众路线,并提出了十六字方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执行和解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终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民事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审判中心主义”得以确立,我国的审判方式也随之由“调解型”演变为“判决型”。
这也就意味着从制度层面强调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成为了一种当然的司法理念,以此为基础推理,在执行程序中,若逆审判而行,则成为一种司法破坏行为。
部分学者受“西方裁判主义”的影响,认为只有履行裁判文书的全部内容,才是对社会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实现,执行和解是司法审判权低下的产物,有悖于现代法治理念。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
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来看,学界普遍认为民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方式之一,那么无容置疑,执行和解的内容便应当具有广泛性,在笔者看来这种处分权既可以表现为权利的放弃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变更。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赵苑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有重要功效。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与有效的解决路径,执行和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且饱受争议,适用情况也参差不齐,暴露出“和而不解”、“强制和解”等缺陷。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内涵、外延、立法演变出发,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据,在分析现有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如何调整与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司法干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27-01作者简介:赵苑位(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执行和解的内涵(一)执行和解的概念现阶段,对民事和解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见解①,但定义之殊,本质之同,即在双方执行时,倾私讨,从而终止程序。
通过梳理,笔者对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为:民事执行中,双方愿在私下商议,制定和解合约,明确义务主体,方法,期限,脱离法院约束。
一定程度上,属于民事执行终止的方式。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②1.双方自愿和解是法律行为,基于自愿,诱逼等,都不算自愿。
因此,只有当事人秉承协商,和解程序才被认可,实现执行终止。
2.法律范围内和解,在执行中不能与法律相悖。
据现法,执行和解中,要在争议上促使双方形成统一意见。
一旦出现不允许的情况,协议不被允许。
3.主体能力假如一方没能力,不能体现双方意愿。
诉讼行为能力,由年龄及精神而定,精神有陷的人,未成年人不具该能力。
二、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与适用困境(一)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1.期限不合理和解协议中断,系双方共识,或执行中断的,期限模糊。
被申请人不遵协议,这些现象较多,如,申请人未充分使用权利,造成案件时长拖延。
民事执行监督与促进执行和解
三是 节 约 司法 资源 有 的执行 案 件 .因被 执行 人 较
多 , 所地 不 同 , 住 需要 花 很 长 时间 去找 被 执行 人 ; 的案 有
门备受 关注 与责难 的主要原 因之一 。 从法律 层面 看 , 由于
的 干预 . 从而 制约着 检察 机关执 行监督 工作 。
二 、执行 和解 工作是 加强 民事 执行检 察监 督 的有效
途 径
现 行法 律 对 执 行 活 动 监 督 在立 法 上 没 有 明 确 的具 体 规 定. 使检 察机 关对执 行活 动的 监督缺 乏应 有力 度 . 执行 而 权作 为审判 权 的延伸 . 旦失 去强有 效 的监督 , 一 容易 导致 权力 滥用 与扩 张 . 出现新 的 司法矛盾 。 最终 可能 会衍 生 司 法腐 败 . 损害 法律尊 严 , 响社会 和谐稳 定 。 影
展。 影响监 督效 果
三 是 法 院 本 位 主 义 保 护 干 警 观 念 制 约 着 执 行 监 督 工
人 民法 院于 2 0 0 9年 1 O月 3 日做 出 (0 9 围 民初 字第 0 20) 26 9 9号 判 决 . 决 于某 给付 丁某 工 资 5 8 判 0 0元 . 丁某 申请
执 行从 家到县 城往 返 9次 ,花 去 车费 、住宿 费 、饭 费 等 80多 元 . 0 最后 到我 院 申诉 . 院 民行 科与 围场 县法 院执 我
行局 实现检法 对接 . 同调 解此 案 , 时兑现 了丁 某劳 动 共 及
报酬 。
作开展 。 目前 . 层人 民法 院承 担着 大量 的执行 案 件 . 基 就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它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下面将介绍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一、方法
1.了解案情:调解员在开始调解前,要了解案情,包括当事人的诉求、纠纷的性质、争议的焦点等,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2.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想法,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达成协议。
3.引导当事人沟通:调解员要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也要让他们听取对方的意见。
4.寻找共同点:调解员要帮助当事人寻找共同点,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达成协议。
5.制定协议书:当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要制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双方可以按照协议执行。
二、技巧
1.保持中立:调解员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便更好地引导双方达成协议。
2.掌握调解技巧:调解员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如倾听、引导、提问、反馈等,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3.注重语言表达:调解员要注重语言表达,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4.注重情绪控制:调解员要注重情绪控制,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受当事人情绪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5.注重细节:调解员要注重细节,如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语气、身体语言等,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
总之,民事调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员需要掌握
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从
而实现纠纷的解决。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民事调解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更为迅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协商,找出问题根源,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庭审时间,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避免当事人长时间陷入争议中的不良影响。
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保障自身权益。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主权。
而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参与制定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判决而引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与此同时,调解也能够降低纠纷的扩大化趋势,避免冲突升级,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需求,沟通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四、减轻法院负担民事调解对于减轻法院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法院工作繁重。
而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合理使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五、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民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又需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需要双方的平等交流和尊重。
通过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之,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分析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下)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分析孙森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执行和解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153-01作者简介:孙森(1986-),男,汉族,法律硕士,任职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一、执行和解制度的概述执行和解制度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公正协商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之下自愿的达成协商,从而人民法院会停止原本需要继续执行的程序的制度。
这一项制度的出台使得学术界议论纷纷,部分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制度有可能会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权益、权利较大的一方,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执行和解制度实施情况来看,执行和解进行的较为顺利,且能够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
目前我国有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31条、执行工作规定中的第86条。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审理程序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执行和解,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协商事宜记录到庭审笔录中用于备份,并且双方当事人需要签字或是盖章确认协议达成。
在我国执行工作规定中指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有关于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主体、或是履行义务类型、期限等。
二、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情况来看,在双方当事人处于和解状态后,整个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高,同时,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在和解协议实施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提出单方面的反悔,或是不承担自己应当尽到的义务,这也就导致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一步降低,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提出反悔或是不履行协议的内容,或是延期履行自己的义务,都会导致另一方只能重新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民事调解的执行与履行
民事调解的执行与履行民事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并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解决办法。
然而,调解协议的执行与履行也是整个调解过程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的执行与履行进行探究。
一、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协议经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调解书,经人民调解机构加盖章后,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调解协议。
因此,在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执行和履行。
二、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执行民事调解协议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调解协议。
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依法受理申请,并根据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强制执行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例如,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的财产,直至其履行调解协议为止。
此外,法院还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享有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
例如,按照调解协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交付物品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未履行一方当事人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四、民事调解协议的争议解决在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
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对协议的解释存在分歧等。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争议。
同时,我国也鼓励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人民调解机构进行再次调解。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实施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出相关建议,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1. 法律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自愿。
2. 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愿、法院审查等。
3. 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可能存在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协议效力。
四、建议和措施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为其效力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5. 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当协议无法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6. 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和理解。
8.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专业团队负责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高协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9. 引导调解和仲裁机构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引入调解和仲裁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提高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10. 加强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执行案件,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执行和解的技巧
达成执行和解的技巧执行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它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琐和费用的浪费,同时也能够帮助各方以和平、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然而,要达成执行和解并不容易,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和理解。
本文将介绍一些达成执行和解的技巧,帮助各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取得成功。
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情绪的控制非常重要。
双方应该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以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双方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地点进行协商,避免在争议地点或任何一方的办公地点进行对话,以减少紧张和压力。
双方应该保持开放和透明。
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交流和沟通,表达彼此的意见和需求。
双方可以使用文字记录或会议记录来记录双方的讨论和协商过程,以确保双方的立场和承诺得到清晰记录。
双方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故意含糊其辞的言辞,以免给对方带来困惑或误解。
第三,双方应该寻求共同利益和共赢的解决方案。
在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应该考虑到彼此的利益和需求,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讨论和交流来发现双方的共同点和共同目标,并基于这些共同点和目标寻找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考虑采取妥协或互惠的方式来达成协议,以确保双方都能获得一定的利益。
第四,双方应该寻求专业帮助。
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寻求法律和专业顾问的帮助。
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双方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权益。
专业顾问可以提供中立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各自的立场和需求。
双方可以选择共同委任一个中立的专家来提供仲裁或调解服务,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双方应该保持耐心和坚持。
执行和解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双方可能需要经历多次协商和谈判才能达成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保持耐心和坚持,不放弃寻求解决方案的努力。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商和谈判的策略,寻找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达成执行和解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和理解。
通过保持冷静和理性,保持开放和透明,寻求共同利益和共赢的解决方案,寻求专业帮助,以及保持耐心和坚持,双方可以更好地达成执行和解。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性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物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等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范为民事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及救济途径。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可适用该制度。
2. 实践案例以某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
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等。
这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2. 当事人诚信问题在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诚信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部分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导致和解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及救济途径等,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执行和解过程的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与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和解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双方的妥协和让步,以达到解决争议、维护双方权益的目的。
和解协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实现当事人的自主解决争议,达到和谐共赢的效果。
一、和解协议的优势和解协议相对于诉讼判决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效率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是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而和解协议则可以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另外,和解协议的达成通常比诉讼过程更迅速,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是对法院具有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解协议是一种合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法判决对方履行和解协议,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协议的执行。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法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申请强制执行,二是申请调解。
1. 申请强制执行: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依法对违约方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措施,直至违约方履行协议义务。
2. 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果调解失败,双方可以继续诉讼,由法院做出判决。
四、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协议内容的明确性:和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模糊或不确定的条款,以免引发新的争议。
民事调解的作用及重要性
民事调解的作用及重要性民事调解是指利用调解人的中立公正地位,通过调解达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的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展开探讨。
一、促进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民事调解通过调解人的专业技能和中立公正的工作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沟通、理解对方的诉求,从而增进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意见,引导双方理性对话,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利益点。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主动参与解决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缓解司法资源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而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情况。
通过民事调解,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使用,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重大案件;另一方面,当事人也能够更加迅速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了无谓的等待时间。
三、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民事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
在传统诉讼中,诉讼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而调解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此外,调解过程中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能够有效增加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高效解决纠纷问题,还可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众满意度。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有效解决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时,易引发各种不良后果,例如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治安恶化等。
而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民事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在促进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浅论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难点及调解思路发展与协调
浅论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难点及调解思路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作为和平、快 捷解决各类纠纷的一种手段,调解越来越被法学界所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纳入再审程序,使“人性化”的诉讼融入审判监督机制 发展推波助澜。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法律无限地夸大自己的权利, 规避自己的义务,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致造成上诉、申诉、信访案件喷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民事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而再审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再审调解比原审更难,本文拟就当前民事再审案件调解 的难点及调解思路做粗浅分析,以抒管见。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及调解难点与原审相比, 再审案件来源更复杂、 矛盾更深、 更易上访, 对法院和法官的压力更大, 要想成功调解, 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
( 一 ) 再审案件来源更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检察 机关抗诉,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启动标准是发动者主观上认 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错误,而人民法院依 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才是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客观存在的错误,因此,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并司诉 讼理由 是什么?洪书琴, 从而再为“东方经验”的非都是确有错误,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不是有错必纠,而是依法纠错。
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
(二)再审案件矛盾更深,调解工作量更大。
再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再审案件所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这些生效裁判90%以上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的审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深,双方当事人可能对法院及原承办人也存在误解与不满,这就给调解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2011.01 292011年 第01期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文/王艳艳摘 要: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能迅速地解决社会矛盾,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符合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的理念。
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缺点和不足,这其中就包括执行和解制度的不完善。
笔者对执行和解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和解方法;和解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1-0029-01法学之窗一、民事执行和解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在民事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就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
因此,它即是一项制度,又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的行为。
二、执行和解的方法执行和解主要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的和解协议,法官原则上不参加,这也是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非常重要的不同点,但是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对和解过程起到辅助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要实现案件的顺利执结,法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寻求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得技巧和方法。
(一)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本身属于亲属关系,如果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进一步恶化了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因此法官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通过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去做工作,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地接触,心与心的交流,使双方当事人各自退后一步,打心里愿意和解结案,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的和解。
(二)公司、企业还债的案件。
这些公司、企业现在的还债的能力比较差,如果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结案,会导致这些公司的破产,不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使许多人失去工作,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企业提出一定的方案和计划,分期或者分批履行还款的义务,对于双方当事人是一个双赢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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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陈驰闵波[摘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
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
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
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1、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
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
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
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
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
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骗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
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
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
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
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
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权利”,而该“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
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
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