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航次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咱们今天就来讲一个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事儿,就像看一场海上大戏里出了乱子一样。
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个情况,船东和租船人签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船东呢,有一艘看起来还挺不错的船,就等着按照合同去干活儿了。
租船人打算用这艘船运一批货物,从A港运到B港。
合同里规定了好多东西,像是船要在某个日期之前到达A港装货,租船人要准备好货物按时装船,运费怎么算,还有船的载重啊这些细节。
二、纠纷爆发点船舶延迟到达。
可是呢,这事儿就开始不顺利了。
船东的船不知道出了啥状况,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到达A港。
租船人就急眼了,因为他们都安排好了货物在码头等着呢,仓库那边也有费用在不断产生。
租船人就想啊:“我这都准备好了,你船不来,这可不行啊,就像我都搭好舞台了,演员却迟到了。
”船东这边也有苦衷,他说:“海上情况复杂啊,遇到了恶劣天气,船开不快,我也不想这样啊。
”但是租船人不认这个理儿,觉得合同就是合同,你就得按照合同来,于是就说船东违约了。
三、关于运费的争议。
四、货物装卸时间超期。
这还没完事儿呢,在装卸货物的时候,又有了新的麻烦。
装卸货物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间。
租船人觉得是船东那边安排不合理,导致装卸工人干活儿不顺畅。
船东却说租船人自己的货物准备有问题,比如说包装不好,标记不清楚,导致装卸效率低下。
这下可好,双方又开始互相指责了。
五、法律的介入和解决。
最后啊,没办法了,双方就闹到了法庭上。
法官就开始看这个合同,调查各种证据。
对于船的延迟到达,法官看了气象报告之类的证据,发现确实有恶劣天气影响,但是船东没有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去尽量减少延迟,所以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运费呢,法官觉得租船人不能单方面因为船延迟到达就减少运费,但是船东也得赔偿租船人因为延迟而遭受的一部分损失。
关于装卸时间超期,法官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各自承担一部分超期产生的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航次租船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就像一场足球比赛的规则一样。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滞期费纠纷案[案情]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1)滞期费损失: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船东老钱有一艘名叫“幸运号”的货船。
货代小李呢,接了个大单子,要把一大批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到洛杉矶。
于是,小李就和老钱开始谈航次租船合同的事儿。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
1. 货物描述。
小李跟老钱说:“钱老板啊,我这电子产品可金贵着呢,你那船得保证安全,不能受潮,不能有啥剧烈晃动。
”老钱拍着胸脯说:“放心,我这‘幸运号’设备齐全,通风良好,保管把你的宝贝电子产品妥妥地运到。
”他们就在合同里详细写了货物是电子产品,总共多少箱,大概多重之类的。
2. 运费和装卸条款。
谈到运费的时候,老钱想多要点,毕竟这趟航程不近。
他说:“小李啊,这从上海到洛杉矶,路途遥远,油价又高,我这运费得收个50万美金。
”小李瞪大了眼睛:“钱老板,你这也太贵了吧,40万美金,不能再多了。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定在了45万美金。
装卸条款也很重要呢。
他们约定在上海有5个工作日的装货时间,在洛杉矶有3个工作日的卸货时间。
老钱说:“小李啊,这装卸时间可不能超啊,超了我这船一天停在那可都是损失。
”小李说:“行,钱老板,不过要是因为码头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可不能算我们的。
”老钱想了想,觉得合理,就写进了合同。
3. 船舶适航性。
小李不放心地问:“钱老板,你这船真的没问题吧?可别走到半路出故障。
”老钱说:“我这船刚做了全面检查,船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手,肯定适航。
”合同里也明确写了船东要保证船舶适航。
双方都觉得没啥问题了,就签了航次租船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 装货延误。
到了装货的时候,没想到上海码头突然出了点状况。
有一批货物的报关手续出了问题,导致装货延误了2天。
老钱着急了,打电话给小李:“小李啊,这可不行啊,这装货时间超了。
”小李说:“钱老板,这是报关手续的问题,又不是我们故意的,按照合同,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啊。
”老钱虽然心里不太舒服,但也没办法,只能等。
2. 航行中的意外。
“幸运号”在航行途中,还真出了点小状况。
“××”轮航次租船合同运费争议案
“××”轮航次租船合同运费争议案「司法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情」承租人与出租人于2001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下称“0328”号合同),租用“××”轮自日本袖浦港和船桥港运输大约1000公吨的废旧电机至中国海门港。
该轮在第二装港装货完毕后,由于船舶机械故障无法关舱,在取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后,该轮开着舱盖驶往海门港。
在海门卸货时双方就货物短量以及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问题产生争议。
2001年5月28日,出租人与承租人再次签订了与0328号合同条款类似的航次租船合同(下称“0358”号合同),承租人在支付0358号合同下运费时扣减了人民币4万元,扣款的理由为履行0328号合同时发生了货物短量。
出租人遂就0358号合同下承租人欠付的运费人民币四万元提请仲裁。
双方的主要争议为:1、关于扣减运费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在履行0528合同下支付运费的义务时,并未提及0328航次的货物短量,只是请求暂扣运费4万元。
之后,承租人以收货人索赔为由,不予支付。
承租人认为,扣减4万元系经出租人同意,由于0328航次货物短少损失达10万多元,因此,暂扣4万元是合理的。
2、关于0328合同下货物短少出租人提出,在0328号合同卸货后,承租人主张货物短量,只是说实际收货人先声称货物短少50吨,之后又称短少37吨。
根据“××”轮船东的报告称,货物卸到码头后用汽车运出港口时过地磅称重,但由于至少七个大件货物是用铲车运出港口,且没有过地磅称重,因此,承租人提供的理货数量不准确。
此外,由于装港采用水尺计重,卸港采用过地磅计重,两者必然存在误差。
承租人提出,根据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的理货报告,实际收货人称货物短少50.99吨。
本案承租人扣减0528合同下运费,作为对收货人的补偿是合理的。
根据该航次货物的商业发票,50.99吨货物短少的损失约为人民币7.9万元。
对于该损失,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反请求,或者另案提出仲裁请求。
简述航次租船,航次估算步骤,以案例进行分析阐述。
一条3万吨的干散货船“ABC”号,停在a港,货主M想以航次租船的方式租赁该船,从b港运到c港,双方预订合同如下:2.5万吨粮谷,运费率为10元/吨,FIOST,经纪佣金2%,航线参数:空航16节,固定费用1万元,航行成本每天燃料费1.5万元,停泊天燃料费0.5万元。港口参数:bc两港共停了4天,各港口费用共计5万元,(营业税3%),问船舶所有人是否能揽下此笔生意,请估算?(a港到b港384海里,b港到c港1080海里)
预备航次阶段,船舶开往装货港的航行阶段。在船抵港之前,传动承担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装货阶段,会发生的风险主要是船舶厌恶所造成的损失;航行阶段,船舶和货物均处在船东的控制之下,因此,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他承担;卸货阶段,处理原则同装货阶段一样。
与其他的租船方式不同,船舶所有人任占有和控制这船舶,负责船舶的运营调度,配备和管理船员。所以,承租人仅需要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的运费及支付相关的费用。而船舶资本费用,包括:船舶成本,船舶资本借贷偿还,资本金利息;固定营运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和伙食,船舶物料,船舶保养费用,保险费用,润滑油等;可变营运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航费等,则归船东负担。对于费用的理解,我们可借助“乘出租车”进行理解,是不是很生动形象呢?
上海海事大学高职港湾校区
命 题 及 答 题 纸编号:C4/高职 04/002
2009 — 2010 学年 学期 期末试卷 (类别A )
学生姓名
尤政
班级
国航082
学号
200861101069
课程名称
航运业务模拟操作
共 页
共 题
题目:
一
二
总 分
得在答题纸上,在考卷上答题无效!
2010年国际货代案例分析之租船纠纷案
- 原告:甲公司(原名⾈⼭市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有限公司 当事⼈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9⽉29⽇,原告前⾝XX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过传真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浙⾈油3068”轮承运滑油1000吨由葫芦岛⾄江阴港,运费每吨⼈民币110元,于装船后三⽇内付清。
装船期限为48⼩时,卸船期限为72⼩时,滞期费为每天⼈民币2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派适航的“浙⾈油3068”轮去葫芦岛。
10⽉7⽇该轮装油完毕,所装的油码头实磅数为1001.46吨,船⽅计量数为1009.55吨,并由货主扬名⽯化⼚代表与船⽅办理了交接⼿续。
10⽉10⽇该轮抵达江阴港,并于14⽇全部油卸毕。
卸油数量经扬名⽯化⼚代表与船⽅共同测量为1006.184吨,装、卸油数量相差在3‰范围内,属正常误差。
该航次实际滞期4天,由扬名⽯化⼚出具滞期证明证实。
运输结束后,除已付的⼈民币15000元外,被告未及时⽀付余下的运费。
10⽉17⽇,原告向被告催讨该笔运费时,被告以扬名⽯化⼚未⽀付为由委托原告到该⼚进⾏结算,但扬名⽯化⼚以承运的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为由拒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船次租船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油的数量和质量由承租⼈负责。
原告依约履⾏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付约定的运费。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拖⽋的运费⼈民币95000元及约定的每⽇5‰滞纳⾦⼈民币57000元(暂计算到2001年2⽉11⽇⽌)、滞期费⼈民币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船次租船合同”载明的出租⼈是“浙⾈油3068”轮船东,但记载的却是“浙⾈油3056”轮船舶资料。
原告当庭提供的“浙⾈油3068”轮的船舶资料显⽰,空载排⽔量为948.60吨,满载排⽔量为1522.10吨,由此得出该轮实际载重为573.40吨,⽽不是原告所称的1000吨。
原告故意隐瞒承租船舶和船舶载重实际情况,使被告产⽣重⼤误解。
第⼆,原告“不能保证船舱不漏”的讲法,⾜以证明原告没有履⾏法定义务即调派适航和适载船舶。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个船舶租用合同。
甲公司呢,是租船的,想用来运输一批超级重要的货物,就那种要是运不到目的地,可能好多人都要哭天抢地的货物。
乙公司呢,就是出租船的,他们家那船看着还挺结实的。
合同里写得挺明白,租船的期限是从啥时候开始到啥时候结束,然后租金咋算,还有船得保持在一个啥样的适航状态。
这适航状态就很关键啦,就好比你租个房子,那房子最起码得能住人吧,船也得能安全地在海上航行啊。
二、出现的问题。
1. 船舶适航问题。
结果呢,这甲公司刚把货物装上船,准备启航的时候,发现这船有点不对劲。
船的发动机老是咔咔响,就像一个老爷爷咳嗽似的,而且船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不太灵光。
甲公司就不乐意了,说:“你这船可不符合适航条件啊,这要是在海上出了事儿,我的货物可就全完了。
”乙公司呢,却觉得这都是小问题,不影响航行。
2. 租金支付争议。
还有啊,在租金支付这一块也出岔子了。
合同里写的是每个月的月初支付租金。
甲公司有一次因为自己公司财务那边出了点小乱子,晚了几天付租金。
乙公司就炸毛了,说:“你这是违约啊,按照合同,我可以把船收回来。
”甲公司觉得自己也挺冤的,就晚了几天,又不是不付了。
三、分析与解决。
1. 船舶适航。
从法律角度来讲,船舶适航可是出租方的一个重要义务。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餐厅得保证它的食物是安全卫生的一样。
在这个案例里,乙公司说那些问题是小问题可不行。
法院一般会看这些问题是不是真的会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货物的运输。
要是这些问题确实可能带来风险,那乙公司就是违约了。
最后呢,乙公司没办法,只能赶紧把船修好了,让甲公司满意了再启航。
2. 租金支付。
甲公司晚付租金虽然有自己的苦衷,但是按照合同来说,确实是违约了。
不过呢,乙公司直接说要把船收回来可能也有点太狠了。
法院会考虑甲公司晚付租金的天数、对乙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在这个案例里,因为甲公司晚付的天数不是很长,而且也积极和乙公司沟通解释了情况,最后双方协商了一下。
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衔接不好导致货运纠纷案
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衔接不好导致货运纠纷案【概要】广西某出口公司从广西一家水泥厂购得5,500吨水泥, 然后卖给缅甸的一家公司。
按照合同规定,出口公司必须负责将货物运到缅甸仰光,并承担其间的运费。
于是合同签订后,出口公司便委托自己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签订后,船公司按照合同指定的时间将船舶送到了装货港,但是由于缅甸方面的信用证没有按期开到出口公司,致使出口公司迟迟不能装船,导致船舶在装运港滞留达40多天。
于是,出口公司在船公司的要求下支付了部分滞期费和运费。
不久,缅甸方面的信用证开到。
出口公司审证无误后立即开始装船并在三天内完成了装船。
但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又发生了纠纷,最后导致货物在异地被变卖。
【案情】1996年7月,广西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214.5万元的价格从广西一家水泥厂购得5,500吨水泥, 然后以每吨73美元的价格卖给缅甸的一家公司, 其价格条件为CIF 仰光。
按照这种价格条件,出口公司必须负责将货物运到缅甸仰光,并承担其间的运费。
于是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委托自己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规定装货港为中国防城,卸货港为缅甸仰光,每吨运费为24美元,滞期费为每天2,800美元。
合同还规定,装船完毕后,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由租船人将运费电汇到B公司的账户上,同时提单上要注明“运费到付”字样。
租船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指定的时间将船舶送到了装货港,并递交了装货就绪通知书。
但是由于此时缅甸方面的信用证没有按期开到A公司,A公司迟迟不能装船,导致船舶在装运港滞留达40多天。
于是,B公司开始要求A公司支付部分滞期费和预付部分运费,A公司在B公司的要求下支付了部分滞期费和运费共计37万元。
不久,缅甸方面的信用证开到。
A公司审证无误后立即开始装船并在三天内完成了装船。
装船完毕后,A公司的货运代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请B公司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但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船东甲和货主乙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船东甲有一艘名为“幸运号”的货船,货主乙有一批电子产品需要从上海运往洛杉矶。
合同里规定了很多条款,像装货港的可用装货日期是5月1日到5月5日,卸货港的卸货时间总共是3个工作日,运费是按照每吨货物50美元计算,而且船东要提供适航的船舶。
二、装货环节出状况。
到了5月1日,货主乙把货物都拉到了上海的码头,准备装船。
可是呢,船东甲这边却出了岔子。
原来“幸运号”在来上海的途中,发动机有点小故障,虽然船员紧急维修了一下,但还是比预定时间晚了两天才到达装货港。
这可把货主乙急坏了,因为他的电子产品有些是要赶着在洛杉矶参加一个大型展销会的,如果晚到了,可能就错过商机了。
货主乙就很生气地对船东甲说:“你看你这船,说好的时间来装货,现在晚了,我这货物要是因为这个赶不上展销会,损失你得赔啊。
”船东甲也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但是他说:“这是意外情况嘛,我们已经尽力修船了。
”三、卸货时的风波。
好不容易“幸运号”装上货物出发了,一路还算顺利地到达了洛杉矶。
可是在卸货的时候又出问题了。
按照合同规定卸货时间是3个工作日。
但是卸货港那边的码头工人突然闹罢工,导致卸货无法正常进行。
这一罢工就持续了5天,等罢工结束后才开始卸货。
这时候船东甲不干了,他觉得因为卸货港的问题导致他的船在港口多停留了这么久,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像船舶的滞期费之类的。
他就对货主乙说:“你看,本来3个工作日就能卸完货的,现在因为罢工多耽误了这么久,这个滞期费得你出。
”货主乙也觉得冤枉啊,他说:“这又不是我的错,是码头工人罢工,我怎么能负责这个滞期费呢?”四、纠纷解决。
于是船东甲和货主乙就因为装货延迟和卸货滞期费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他们先试着自己协商,可是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谁也不肯让步。
没办法,他们就只能按照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条款,把这个事情交给了一个国际仲裁机构。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仔细审查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各项条款,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概况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流)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被告:南京林通⽔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2001年8⽉,品圆公司受科宁公司的委托,为科宁公司运输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从上海⾄汕头。
因该货物装在原告的集装箱内,为桶装液体助剂,故品圆公司向原告续租这24只集装箱,并约定:每只集装箱⽤箱费为⼈民币500元,还箱⾄上海洋泾码头,使⽤时间为25天,超期使⽤费为每只集装箱3.50美元/天。
品圆公司将24只集装箱装载在林通公司所有的“苏林⽴18”轮上。
同年8⽉29⽇,“苏林⽴18”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当时船舶并⽆不适航的情况。
次⽇19时30分,船舶航⾏⾄浙江温州洞头沿海海⾯,遇到了雷⾬⼤风,19时50分,船舶开始下沉,直⾄船舶及货物、集装箱⼀同沉没,其中包括涉案的24只集装箱。
事故发⽣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原告,并称等海事报告出来之后再商处理意见。
2001年12⽉18⽇,温州海事局制作《“苏林⽴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原因作出了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海况恶劣。
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差、操作不当。
由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赁的,2002年10⽉8⽇,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了集装箱(按照⼲货箱的标准)灭失损失71,700.00美元及租⾦247.80美元。
⼆、法院裁判(⼀)⼀审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双⽅均已确认,这是双⽅真实意思的表⽰,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科宁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关系。
品圆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制作的《“苏林⽴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确认是不可抗⼒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故集装箱租赁⼈可以免责。
但是温州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差、操作不当。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 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 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 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 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 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 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 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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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 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 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 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 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 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 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 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 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 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 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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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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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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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 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船东A和租船人B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这合同里约定了,船要从港口X运一批货物到港口Y,租船人B要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把货物准备好装船,船东A呢就得按照规定的船舶状况把船开过来装货,然后安全、迅速地把货运到目的地。
听起来挺简单明了的,是吧?可实际上啊,麻烦事儿就这么开始了。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货物准备问题。
租船人B这边呢,到了约定的装货日期,货物还没完全准备好。
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都把餐具摆好了,结果大厨说菜还没炒呢。
船东A的船在港口干等着,每天都有成本啊,什么船员的工资、船舶的停靠费用之类的。
船东A就很生气,觉得租船人B违反了合同,耽误了他的时间。
2. 船舶适航问题。
与此同时呢,租船人B发现船东A开来的船有点小毛病。
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是也可能影响货物的安全运输。
租船人B就不干了,说你这船不符合合同里规定的适航条件啊。
这就好比你叫了个网约车,结果车有点小故障,你心里肯定也不踏实。
三、双方的主张。
1. 船东A的主张。
船东A觉得,货物没准备好是租船人B的问题,租船人B得赔偿他因为等待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他觉得自己的船虽然有点小毛病,但是完全不影响这次航行,而且他可以很快就修好。
2. 租船人B的主张。
租船人B认为,既然合同里约定了装货日期,那船东A也应该在这个日期之前确保船舶是完全适航的。
现在船舶有问题,他有权拒绝装货,而且他觉得船东A应该为船舶不适航给他造成的潜在风险负责,至于货物没准备好,他说这是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完全怪他。
四、合同条款分析。
1. 关于货物准备条款。
合同里明确写了租船人B要在特定日期前准备好货物。
按照正常的理解,这个日期是一个严格的界限。
如果租船人B不能遵守,那就是违约行为。
但是租船人B说的不可抗力因素呢,得看是不是真的符合合同里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如果只是一般的小麻烦,可不能算不可抗力哦。
2. 关于船舶适航条款。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想要租一艘船来运输一批货物,于是就和乙船东签了个租船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这船得在5月1号到达指定港口装货,然后按照规定的航线把货运到目的地。
二、出现的问题。
1. 船期延误。
结果呢,这乙船东的船在5月5号才晃晃悠悠地到达装货港。
甲公司就急眼了,为啥呢?因为甲公司和收货方都已经安排好了一切,就等着这批货按时到呢。
这一延误,甲公司可能得赔收货方一大笔钱,而且自己的商业信誉也可能受到影响。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5点见面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你朋友7点才来,电影都开始一半了,多糟心啊!2. 船舶适航性问题。
更气人的是,甲公司的人上船一看,发现这船有点破破烂烂的。
有些设备看起来就不太灵光,这就涉及到船舶适航性的问题了。
就好像你租了一辆车,结果发现车的刹车有点毛病,这不是拿生命开玩笑嘛。
在海上,船舶适航可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在航行途中因为船舶本身的问题出了啥事故,那货物可就全泡汤了。
三、合同条款的分析。
1. 关于船期的条款。
租船合同里规定了船期,这就是个很关键的条款。
乙船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装货港,这就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按照正常的逻辑,甲公司就有权利要求乙船东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甲公司因为船期延误遭受的经济损失,像额外支付给收货方的赔偿金,乙船东得给补上。
这就好比你和商家签了合同,商家没按时交货,那他就得为你的损失负责。
2. 船舶适航条款。
合同里肯定也会涉及到船舶适航的条款。
乙船东提供的船有适航性问题,这也是违反合同的。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船东对船舶进行维修,确保适航性,或者直接解除合同,找别的船来运货,同时要求乙船东赔偿因为这个事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这就像是你租房子,结果发现房子有安全隐患,你可以要求房东修好,要是房东修不好,你就有权利不租了,还能让房东赔偿你找房子过程中的损失呢。
四、解决办法。
1. 协商解决。
甲公司和乙船东可以先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租船业务实例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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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ANALYSIS
SUMMARY
租船业务实例及其分 析
目录
CONTENTS
• 租船业务概述 • 租船业务实例 • 租船业务分析 • 租船业务策略建议 • 结论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1
租船业务概述
租船业务定义
租船业务定义
03
租船企业应关注国际航运市场的动态和趋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布局。 同时,应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的制定和 修订,推动租船业务的国际化和标准化发展。
REPORT
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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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ANALYSIS
SUMMAR Y
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租期在一年 以内的船舶租赁服务,通 常用于临时航线、临时货 主的运输服务。
光船租赁
光船租赁是指只租赁船舶 本身而不包括船员和船舶 运营管理的船舶租赁服务。
租船业务市场现状
01 02
市场发展状况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租船业务市场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同 时,由于环保法规的加强和燃油价格的波动,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成为 租船业务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
租船业务是物流和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的跨 国运输和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的加速,租船业务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发展前景广阔。
租船业务能够提供灵活、高效和经济的运输解决方案,尤其 适用于大宗货物和特殊货物的运输。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和 新兴市场的崛起,租船业务有望在未来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素而定。
人力成本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滞期费纠纷案[案情]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1)滞期费损失: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1 案情下载论文网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约t天然沥青从青岛董家口港运至泰州杨湾港,运费为43元/t;付款方式为“以过磅实数结算,运费在船到卸货港开舱卸货前付总运费的50%,余款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支付%违约金”。
合同还约定:“如托运人未及时付清运费及相关费用,承运人有权关舱拒交或处理部分货物,以弥补营运损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2 争议焦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承运义务,被申请人在收货港确认收货,货物总计,合计运费为人民币元。
被申请人仅支付了人民币元,还有余款人民币元未付。
2014年8月5日,申请人开具运输正式发票交与被申请人,同时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将代为购买的货运保险发票(保费元)交与被申请人。
据悉,被申请人已经将上述运费发票办理了税收抵扣。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运费人民币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保险费人民币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应以运费余款为本金,自2014年8月13日开始,按照每日%的标准计算至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暂计至2015年4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元以补偿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人民币元。
(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认为:(1)申请人并未将货物完全运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
被申请人只收到t沥青,尚有t至今未收到。
(2)申请人作为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元是申请人单方面的自愿行为,合同并未约定由其代为垫付保险费的条款。
该费用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3)因申请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才未予支付其余款项,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纠纷是由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协议方信息: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责任及相关条款,以保障债务履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担保内容2.1 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2 担保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3 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担保责任3.1 担保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3.2 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将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担保义务。
3.3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形式,具体担保方式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担保履行4.1 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4.2 担保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完成担保履行。
4.3 担保履行的具体方式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担保的形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担保物品等。
违约责任5.1 如担保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3 违约方应在违约发生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争议解决6.1 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6.2 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应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一、船舶基本信息。
咱这合同得先说说租的船啥样呀。
船名就叫[具体船名],这船可有点故事呢。
它的船籍港是[船籍港名称],就像船的老家一样。
船型是[具体船型],长度大概有[X]米,宽度是[X]米,这个大小在海上也算有点小威风啦。
船的总吨位是[X]吨,能装不少东西呢。
还有啊,这船建造的年份是[X]年,虽然不是新船,但它就像个有经验的老水手,靠谱得很。
二、租用期限。
那咱得说一下租用的时间啦。
从[开始日期]开始租,一直到[结束日期],这期间这船就归承租方使用喽。
不过要注意哦,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啥的特殊情况,这个日期可能得有点小变动。
啥是不可抗力呢?比如说超级大的台风、海啸这种老天爷捣乱的情况,那双方可得互相理解理解。
三、租金和支付方式。
租金可是个大事儿呢。
每个月的租金是[X]元,这个价格可是考虑了船的情况、市场行情还有咱们之间的友情价哦。
支付方式嘛,承租方得在每个月的[具体日期]之前,把租金打到出租方指定的账户里。
要是晚付了,那可有点小麻烦啦。
出租方会给承租方发个温馨小提醒,如果超过[X]天还没付,那出租方可能就要收点小利息啦,就像给点小惩罚一样,不过也是为了让大家都守规矩嘛。
四、船舶的用途。
这船租来干啥用呢?承租方只能用这船来做[具体用途],可不能偷偷去做别的事儿哦。
比如说租的时候说是用来运货物的,就不能拿去搞旅游啥的。
要是被发现违规使用,出租方可是有权收回船的,而且之前付的租金可能也得打个折扣啦,这就有点不划算了,所以大家都要乖乖遵守约定呀。
五、船舶的维护和保养。
在租用期间,船舶的维护和保养主要是承租方的事儿啦。
承租方得像照顾自己的小宝贝一样照顾这船。
定期给船做检查,换换机油,修修小毛病啥的。
要是因为承租方没有好好保养,船出了大问题,那维修的费用可就得承租方出啦。
不过要是因为船本身的质量问题,在租用之前就有的那种隐藏小毛病,那这个维修费用就由出租方来承担。
大家都要公平一点嘛。
六、保险。
租船运输实务案例分析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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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分析结论
上议院首先就推翻了“商业范围标准”,理由是依据这一 标准实际难以确定港口的范围,还会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 性,然后上议院又提出了一个新标准:首先,船舶应该进 入港口使用者们所通常理解的港口的地理和法律范围之内; 其次船舶必须处于租方即刻有效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 空闲泊位出现时,一经租方通知,船舶就能即刻赶靠在特 定泊位上;第三层条件进一步规定当船舶等待于惯常待泊 地时就认为船舶处于租方即刻有效的控制之下,如果租方 对此有异议就需要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船舶在惯常待泊地停 留无法处于租方即刻有效的控制之下。依据这个新标准, 在该案中,Mercey Bay位于利物浦伯肯黑德港的行政范围 之内即法律范围之内,又是船舶进入利物浦伯肯黑德港空 闲泊位的惯常待泊地,因此上议院认定Jobanna Oldendorff为到达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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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2
某轮抵达罗马尼亚的康斯坦萨港装货并通 过电报递交了通知书。过了20多天该轮才靠泊 并通过了免予检疫和货舱检验,此后承租人接 受了通知书,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通知书是否 应当在免予检疫和货舱检验以后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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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2 分析
仲裁庭认为 对于这一问题应根据合同规定以及装货港的规章或习惯做出判
(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
(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
(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
(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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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例3 分析结论
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 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 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 诉因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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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第一部分Part I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is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is Charter Party which shall include Part I as well as Part II. In the event of a conflict of conditions,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 shall prevail over those of part II to the extent of such conflict.
租船合同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分别为5个和5个良好天气工作日且分别计算,星期日、节假日除外、罢工除外。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滞期费每天
练习:
一船舶某航次的租船合同及装卸事实如下:
(1)租船合同的有关内容
装货与卸货速度分别为500吨/天和1500吨/天,星期天和节假日均不予以计算;无论船舶在装港或卸港靠泊与否,只要报告船舶已做好装卸准备并已通过检疫,则装卸时间从此后的上午8时起算;船方应在习惯的办公时间内提交报告;如果在星期天、节假日或装卸时间起算之前,托运人安排装货,或者收货人安排卸货,船长应允许装卸作业。
作业时间的一半计入装卸时间,但是星期六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时或节假日前一天的中午至该节假日的后一天上午8时这段时间,无论使用与否,均不计装卸时间;如有滞期,按每天1200美元支付滞期费,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对于在装卸港节省的时间,按滞期费的一般支付速遣费。
(2)装卸事实的有关内容
装货情况:8月28日,星期五,10:30,在装货港接受装货就绪通知书;13:30,开始装货,装货作业持续6h;此后从8月29日开始无间断地持续装货,到9月22日19:15装货结束;共计装货7650吨。
卸货情况:11月5日,星期四,15:20,在卸货港接受卸货就绪通知书;16:00开始卸货,无间断的持续到11月7日14:00卸货结束为止。
在上述装卸货时间内,除了星期六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时这段时间外,在没有任何节假日或非工作日。
试分别按装卸时间分开、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滞期费/速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