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完整篇.doc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租船运营方式的比较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特点比较
航次租船
1. 船东配备船员,负责船舶 的营运调度,负担船舶的 固定及变动费用; 2. 租金按货物数量由双方商 定; 3. 租船合同C/P中要订明可 用的装卸时间及计算方法 (由承租人负责装卸)。
定期租船
1. 承租人多为较大型企业且 拥有稳定的货源; 2. 船东配备船员,但船长服 从于承租人; 3.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 度并负担船舶的变动费用, 固定费用仍由船东负担; 4. 租金按租期、船舶载重吨 由双方商定 5. C/P须有交还船条款。
组长:ppt制作) 组员:(资料搜集)(主讲)
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 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的 指定货物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 • 航次租船的主要方式可分为单航次租船、 往返航次租船、和连续航次租船。 • 航次租船之最:租船市场上最活跃;对运 费水平的波动最敏感,且是最为普遍的一 种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
•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是指由船舶所有 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 在约定的期间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 船方式。 • 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期 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来计算。在租 期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也可以投入班轮运输,还可以转租,以取 得运费收入或谋取租金差额。较
航次租船 均在船东 定期租船
船舶拥有权、支配权
船东、承租人 合同性质
货物运输合同
财产租赁与货物运输合同 的混合形式
结论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种租船方式各有 特点,能够满足托运人、船东和承运人的 不同需求,也正是两种租船方式的差异性, 使得国际海洋运输变得更加的灵活,国际 贸易变得更加的顺利。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它们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起着不同的作用。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一种按时间期限计费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船舶租赁形式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航次租船合同1.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按航次计费的租赁协议。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同意按照航次的运输需求,将船只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租金支付、船舶使用期限、船舶交接和交付、维护和保养、保险等内容。
2. 优势航次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使用期限短。
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运输需求,灵活地选择航次租船,不需要长期承担船舶使用权,从而减少了运营成本。
由于是按航次计费,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运输需求进行费用控制,更加灵活。
3. 风险航次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船舶可用性。
由于船只租赁是按航次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承租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船舶可用性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因为在实际航次中可能会出现船只不能按时到达或无法提供所需航次的情况,从而影响运输计划。
2. 优势定期租船合同的优势在于稳定性和长期经营。
承租人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船只,而不需要频繁地与船东进行洽谈和协商。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租金比较稳定,承租人可以更好地进行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
3. 风险定期租船合同的风险在于市场波动和长期合同的约束。
由于是按时间期限计费,当市场运价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影响租金的成本效益。
长期合同也可能会对承租人的经营灵活性造成一定的约束,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条款使用船舶,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
三、两种合同的选择1. 根据需求在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承租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航运需求和经营计划进行选择。
如果运输需求比较灵活,且需要减少运营成本,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如果需要长期稳定地使用船舶,并且有稳定的运输需求,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名词解析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
租船系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合同规定的运价支付运费。
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
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
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
租船方式可分为:(1)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械的正常运转,租金按租期每月(30天)每载重量计算。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
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3 . 承 租 人 按 照 约 定 使 用 船 舶 的 义 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 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 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 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
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 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 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 航程使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 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由持有执照的 领港员就提供领港服务收取的商业费用)、运河费、 运费税等。
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
5.2 船舶描述
5.2.1 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
N Y P E ’ 4 6 在 第 4 行 到 第 1 0 行 中 对 船 舶 的 种 类 、 船 长 、 船宽、吃水、船级、登记吨位、载重吨位、货舱舱 容、航速、油料等进行了描述。
合 同 的 追 加 条 款 中 需 明 确 : 船 舶 的 建 造 厂 及 建 造 年 份、苏伊士运河吨位及巴拿马运河吨位、主机的燃 油消耗量、减载后的实际载重量、在航时和在港作 业时发电机的柴油实际消耗量、燃油舱的容积、压 载水舱容积、舱口个数、舱盖类型、各舱的尺寸、 淡水造水机造水量、吊货机的类型及安全负荷、各 层甲板的实际安全负荷、船舱的结构等。
出租人交付的船舶在船体、机器、设备方面应处于完 全有效的状态。
船舶在交接时,舱内应干净、水密、牢固、坚实,并 且应有足够的动力供给起货机,并配备充足的船员。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4. 简析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正确答案:A,B,C解析:见《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知识模块:海商法2.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 )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租船合同范本的类型
租船合同范本的类型
1.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这种合同范本主要用于特定航次的租船安排。
在合同中,会详细规定船舶的航行路线、装货和卸货港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运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装卸时间等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按航次计算运费,船东负责船舶的营运和管理,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2. 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定期租船合同范本适用于船舶在一定期限内的租赁。
合同中会明确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船舶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及船舶的维护和保养责任等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权调度和使用船舶,但船舶的营运和管理仍由船东负责。
3.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责船舶的营运和管理,并承担船舶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这种合同范本中,承租人除了要支付租金外,还需要负责船舶的保险、维修、船员配备等事项。
4. 包运租船合同范本
包运租船合同范本是指船东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货物数量和运输要求,为承租人提供运输服务。
合同中会规定运输的总量、运输的期限、运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装卸港口等条款。
包运租船合同的特点是货物的运输量较大,运输期限较长,运费相对较低。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的比较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院系 *************专业年级 *************学生姓名 *********学号*************指导教师 **********二○一四年一月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摘要:文章以中国海商法为基础,从租船合同确立的各个步骤系统的分析比较了程租、期租和光租下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中国海商法;租船;船东责任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
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
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进行货物运输。
这是一种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以完成指定货物运输业务。
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的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
租船合同的类型
租船合同的类型
租船合同的类型
一、租船合同的概述
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一种协议,用于规定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船只,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不同的情况,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二、时间租船合同
时间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船只,并支付相应费用。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长期运输或海上工程等领域。
三、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约定在一次特定的运输任务中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船只,并支付相应费用。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石油和液化气等大宗商品运输领域。
四、包干式时间租船合同
包干式时间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所有可用于运输任务中的船只,并支付固定金额作为
费用。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长期稳定性较高的运输任务。
五、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租船合同,其主要内容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用期限:约定承租方使用船只的时间段。
2.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承租方应支付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3.船只使用范围:约定承租方可以使用船只的范围及目的地。
4.保险责任: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5.违约责任:约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反协议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仲裁或诉讼等。
六、结语
总之,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租船合同非常重要。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各自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4年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篇)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事贸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具体区别,并从租金、船舶管理、船舶使用等方面进行对比。
首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按月或按年支付租金,以获得船舶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
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是承租人仅支付一次性租金,以获得船舶的使用权,通常是为了完成一次特定的航行任务。
这两种合同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时间的长短和租金的支付方式。
其次,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通常是按月或按年支付的,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的。
这意味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定期支付租金,无论船舶是否被使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只需要一次性支付租金,无论船舶是否被使用。
此外,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管理和维护通常由承租人负责,包括维护船舶的适航性和保养船舶设备等。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管理和维护责任通常由船东承担,承租人只需支付租金,无需对船舶进行维护和管理。
在船舶使用方面,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是承租人自行决定船舶的使用方式和航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支配船舶的使用。
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是为了完成特定的航行任务,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使用方式和航线进行操作。
此外,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是长期合同,期限可达数年甚至更长。
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是短期合同,期限通常只有几个月或数个月。
综上所述,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在使用时间、租金支付方式、船舶管理和维护以及船舶使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承租人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和选择。
如果需要长期稳定的船舶使用权,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如果只需要完成一次特定的航行任务,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合同形式,承租人和船东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海商法第6-7章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6.5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的规定
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规范的性质:非强制 性条款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 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定时适用。”
2财产租赁提供劳务财产租赁合同对船舶的使用情况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处分船舶的营运费用出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出租人负责每日运营成本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承租人负责一切营运费用出租人的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适航船舶管理货物不当承担责任仅提供适航符合约定的船舶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种。即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拖带(Seizing and Towing)泛指所有拖航作 业方式,也可专指拖船与被拖船之间用系缆横 向并联,由拖船单侧或双侧拖带被拖船共同前 进的方式。也称绑拖方式。
7.1.3 海上拖航的种类:
海上拖航因作业地区不同而分为港区拖带、沿 海拖带和远洋拖带三种。
港区拖带:与船舶在港区内的活动有关,由拖 轮协助他船进港、出港、靠岸、离岸和移泊。
《海商法》中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 用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7.1.2 海上拖航的方式
根据拖航作业中拖船位置的不同,拖航一般有 拖拉、顶推和拖带等方式。
拖拉(pulling):以“拖船在前,被拖船或物 在后”的拖航方式,多用于驳船运输中。
顶推(pushing)被拖船或物体在前,拖船在 后的拖航方式。
7.4.1承拖方义务(续)
注:《海商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 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 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 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 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是船东和承租人之间基于租赁船只达成的协议,这两种合同形式在船运业当中非常常见。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租赁船只的形式,但是合同条款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有所不同的。
下面就对这两种合同形式做一些浅析。
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定点租船合同。
它是指承租人向船东租用一艘船只,租用时间以一次航行为单位,也就是说,租船的时间只限于某一段航行的周期。
这个周期可以是几天、几周、几个月甚至几年,但是一旦周期结束,船东的义务就完成了。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需要支付的租金一般是按照船舶运输的货物或者乘客的数量来计算的。
同时,船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保证船只在指定时间内能够正常航行,并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以保证船只的安全性。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向船东租用一艘船舶,租用时间一般比较长,可以是几个月、甚至几年。
在这种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多次使用租赁船只,而且使用时间也不受限制。
这种合同形式更加适用于那些需要持续或者周期性使用船只的业务。
三、两种合同的区别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很多方面是有所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租赁时间和租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船东的责任。
- 合同时间:航次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只能使用租约规定的船只以运输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乘客;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多次使用租约规定的船只。
- 租金的计算方式:航次租船合同是按照船舶运输的货物或者乘客的数量来计算租金;而定期租船合同是按照时间来计算租金。
- 船东的责任: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主要负责保证船只在指定时间内能够正常航行,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以保证船只的安全性;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需要提供完善的船舶设备以保证船只的质量,并及时维修船只以保证船只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航次租船合同还是定期租船合同,都是企业在进行航运业务时经常使用的合同形式。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它们在船舶租赁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从两种租船合同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按照运输任务的需求,对货物进行一定的承运,以完成一次航行的租船合同。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周期短:航次租船合同是针对单次航行任务的租船合同,通常周期较短,可以根据货物的运输需求来灵活确定租船时间。
2. 货物为主: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运输货物。
承租人根据自身的货运需求,向出租人租用船舶,完成货物的承运任务。
3. 运费结算: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运费结算根据实际运输的货物数量和航程来确定。
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有“根据实际载货量计费”或“按船舶载重吨计费”。
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于货物运输需求相对不稳定、周期短、运输量不确定的情况。
对于需求较为灵活、货物数量不固定的承租人而言,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较为合适的选择。
三、两种合同的比较1. 时间周期: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于周期较短的货物运输,而定期租船合同适用于周期较长的货物运输。
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运输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租船周期。
2. 运费结算: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运费结算与实际运输的货物数量和航程有关,灵活性较强;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运费结算采用固定租金的形式,稳定性较强。
3. 使用灵活性:航次租船合同因其周期短、灵活性强,适用于货物运输需求不稳定、周期短的情况;而定期租船合同因其周期长、稳定性强,适用于货物运输需求相对稳定、周期长的情况。
两者在使用灵活性上有所不同。
四、实施过程在具体的合同实施过程中,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在签订过程中,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需要明确约定船舶的具体航次、货物的运输量、运费的结算方式等内容;而定期租船合同则需要明确约定租船的时间周期、租金支付方式、船舶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
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租船合同模板有些种类
租船合同模板有些种类
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就船舶租赁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租赁船舶的类型、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等不同,租船合同的模板也有所区别。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租船合同模板:
1. 定期租船合同模板:这种合同适用于船舶出租方将船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为固定的时间段。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船舶的类型、船舶的使用范围等内容。
2. 光租船合同模板:这种合同是指船舶出租方仅提供船舶,不提供船员,承租方自行配备船员并使用船舶。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船舶的类型、船舶的使用范围等内容。
3. 航次租船合同模板:这种合同是指船舶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指令,完成特定的航次运输任务。
合同中应明确航次、运输路线、货物种类、运输时间、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4. 航次期租船合同模板:这种合同是指船舶出租方将船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一个航次周期。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船舶的类型、船舶的使用范围等内容。
5. 包租船合同模板:这种合同适用于承租方将船舶出租给出租方使用,出租方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船舶。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船舶的类型、船舶的使用范围等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条款解释
⑥3+3:期租合同为3个月,届满由一方选择是否 再续约3个月
案例 :Dione轮在BALTIME格式下期租了“6个月, 加/减20天,租船人选择”。从交船开始6个月的 租期是到1970年9月8日,加20天是到9月28日。 7月24日该轮在安科纳卸货时,租船人宣布将走 另一个来回航次,去RIVER PLATE合理预计是约 73天。尽管船东抗议,在8月2日租船人还是把船 派去执行了此航次,一直到10月7日还船。
案例 :DEMOCRITOS轮期租一个航次走太平洋航 线,大约4/6个月。交船在德班,销约期是12月 20日。船舶在9月进坞,然后去孟买装货。在孟 买卸货的时候,发现第二货舱的二层甲板塌陷。
案例分析:
在仲裁下,认为实际超期8.4天是合理的。后上诉, 法院判决:
(1)条款已明确了富余时间,即“加/减20天,因此 没有任何额外的默认的富余时间;
(2)租期在9月28日到期,租船人给的在8月2日开 始的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因为预计此航次在租 期内是不能完成的;
(3)租船人应支付船东从9月28日到10月7日更高的 市场租金价。
A、交船的时间:日期的规定;租期的起算;延迟 交船的后果 。
1)日期的规定:①特定时间;②从××日到××日; ③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
2)租期的起算 (根据租约规定)
⑴如果NOR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船舶就算交船, 租期开始;根据NYPE46’第5条款:下午4时之前 交NOR,次一工作日7时起算租期;若承租人要求 立即使用船舶,则使用船舶的时间计入租期;
③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船 速为15节,而实际上船速只能达到10节,这无疑 会影响到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 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 偿。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两种常见的船舶租赁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基于一次航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基于一定期限内的多次航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就合同的性质而言,航次租船合同是比较简单和灵活的合同形式。
它一般适用于短期船运需求,交易对象相对短期,合同也相对短期。
由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一次航行,关于船舶租金、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协商较为灵活自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谈判和签订。
航次租船合同一旦完成航次,合同即告终止,不再具有续约的义务。
相对而言,定期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相对较长,一般一年或更长。
定期租船合同适用于长期的船运需求,交易对象相对长期,合同也相对长期。
双方在签订合通常会约定多次航行的频率、时间、航线和租金等具体细节。
定期租船合同通常包含一些特别条款,如续约条款、退租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等。
续约条款以确保租用方在租期结束后仍然有权继续租用船只。
退租条款则规定双方退还船只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解决争议条款包括选择法院管辖权、争议仲裁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规定。
两种合同在租金结算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通常会按照船舶的载货量或者运输里程来计算租金。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通常是以时间为基准来计算,即船东按照每天、每周或每月的租金来收取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相较于航次租船合同在保险责任方面也有所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用方通常担负船舶运行期间的风险和责任,包括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通常会承担船舶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两种不同的船舶租赁合同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于短期和灵活的船运需求,而定期租船合同适用于长期和频繁的船运需求。
两种合同在租金结算方式和保险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实际签订合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谨慎协商各项具体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实现合同目的的顺利达成。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多篇)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合同文档示例: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目录:1. 引言2.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3.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4.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5. 附件1. 引言本合同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之间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为完成一次特定航次的货物运输而出租船舶。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两种合同的定义、特点和主要区别。
2.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的合同。
以下是定期租船合同的一些主要特点:(1)租赁期限固定:定期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是固定的,通常以月为单位计算。
(2)船舶使用范围广泛: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可以使用船舶进行各种合法的运输活动,而不受特定航次的限制。
(3)租金支付方式:定期租船合同的租金通常按月支付,且支付金额相对稳定。
3.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航次租船合同,又称单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为完成一次特定航次的货物运输而出租船舶的合同。
以下是航次租船合同的一些主要特点:(1)单次租赁: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通常为单次航次,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输过程。
(2)特定航次: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赁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航次,船舶出租人只为该航次的货物运输提供船舶。
(3)租金支付方式:航次租船合同的租金通常根据实际运输的货物数量和航程长度计算,支付金额可能会有所变动。
4.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1)租赁期限:定期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是固定的,而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通常为单次航次。
(2)船舶使用范围: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使用船舶进行各种合法的运输活动,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仅能在特定的航次中使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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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
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
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
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
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
(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