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合集下载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与分析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与分析

本周主题:汽车三包法解读概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2月29日颁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也称“汽车三包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包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承担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解读:该规定未明确家用汽车产品故障的检测机构、未明确约定生产者对在三包凭证内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等范围可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直接索赔,及处理时限等细节。

可能导致今后厂家自行检测对我们索赔的缺陷不予认可或消极回应,导致我们赔付给消费者的款项无法追偿。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中,明确约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汽车三包法后续仍需细则明确约定生产者责任。

三包责任内容(一)包修1、包修期限: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包修内容:在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解读:1、包修期限大于三包期限。

三包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

2、三包有效期及包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开具购车发票之日。

3、免费修理需凭购车发票及三包凭证;4、免费修理的免费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二)包换/包退1、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简述汽车三包的含义

简述汽车三包的含义

简述汽车三包的含义
汽车三包是指汽车销售商向消费者承诺的三项包括质量保证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三包”责任:即车辆自售出之日起,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果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和退货的权益。

三包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技术质量保证:销售商保证所销售的汽车在一定的里程和时间范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将提供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服务;
2. 整车质量保证:销售商对整车质量提供一定的保证,确保汽车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会出现全车质量问题;
3. 零部件质量保证:销售商对汽车所配备的零部件质量提供一定的保证,确保配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三包政策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之一,旨在保障消费者购买汽车后享有的基本权益,促使汽车销售商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这一政策对于提高汽车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消费者购车信心有着重要的作用。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数量也迅速增长。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本文将针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中的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进行详细介绍。

一、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发动机:对于发动机的质量问题,厂家应当提供三包服务,即在购买之日起两年内,如果发动机出现性能问题,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服务。

2.变速器:如果购买的汽车在两年内出现变速器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服务。

3.转向机:如果购买的汽车在两年内出现转向机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服务。

4.制动系统:如果购买的汽车在两年内出现制动系统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服务。

5.电气系统:如果购买的汽车在两年内出现电气系统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服务。

6.车身骨架:如果购买的汽车在两年内出现车身骨架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服务。

以上六种零部件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的主要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当仔细询问厂家相关的三包政策。

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购买家用汽车产品后,消费者应当保留好购车发票、三包凭证等重要文件。

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证明,凭借三包凭证可以在维修、更换零部件时免费享受服务。

三包凭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汽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

2.购车日期、购车价格及购车发票号码等信息。

3.三包服务的范围、期限、内容等相关规定。

4.三包服务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相关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购车发票及三包凭证,避免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出现纠纷。

同时,在享受三包服务时,消费者也应当认真了解三包服务的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遭受损失。

总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得符合本规定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得销售与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与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

汽车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

汽车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对汽车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汽车销售领域实行了汽车三包政策。

汽车三包政策是指汽车销售商对销售的新车提供三包服务,即质量保证、修理、更换。

而在汽车三包政策中,主要零部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介绍汽车三包主要零部件的种类范围。

1. 发动机汽车的发动机是汽车的心脏,也是最重要的零部件之一。

发动机的性能直接影响着汽车的动力、燃油经济性和排放水平。

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发动机是主要的保修对象之一。

如果发动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到三包服务,包括发动机的质量保证、修理和更换。

2. 变速器变速器是控制汽车换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将发动机的动力传递到车轮上,保证汽车正常行驶。

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变速器也是主要的保修对象之一。

如果变速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到三包服务,包括变速器的质量保证、修理和更换。

3. 制动系统制动系统是汽车安全性的关键部件,对于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

制动系统包括制动盘、刹车片、刹车油等零部件。

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制动系统也是主要的保修对象之一。

如果制动系统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到三包服务,包括制动系统的质量保证、修理和更换。

4. 悬挂系统悬挂系统是汽车行驶时起到缓冲、支撑和悬挂作用的重要部件。

它直接影响着汽车的操控性、舒适性和稳定性。

在汽车三包政策中,悬挂系统也是主要的保修对象之一。

如果悬挂系统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到三包服务,包括悬挂系统的质量保证、修理和更换。

5. 空调系统空调系统是汽车中常用的舒适性配置之一,尤其在夏季的高温天气中,空调系统的正常工作对于驾驶员和乘客的舒适度至关重要。

在汽车三包政策中,空调系统也是主要的保修对象之一。

如果空调系统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到三包服务,包括空调系统的质量保证、修理和更换。

6. 电子设备现代汽车中普遍配备了各种电子设备,如中控系统、音响系统、导航系统等。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又称汽车质量法,是1999年9月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汽车三包政策》(环保部令第18号)和《汽车产品质量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总称,是规范汽
车行业内卖家和买家关系的一种方式。

该法规明定的常见的汽车“三包”服务:
一是主材料保修服务,即在汽车质保期内,由汽车制造商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负责
服务,负责以同样的质量产品替换不良的材料;
二是制造缺陷更换服务,指在汽车质保期内,由汽车制造商出于质量原因更换损坏了
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成品;
三是安装检查及故障排除服务,指在汽车质保期内,随车安装、检查与故障排除服务,这是汽车制造商对随车安装、检查和故障排除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汽车三包法规还要求汽车制造商在产品保修期内,负责修理或更换制造缺陷的零部件。

在质保期内,汽车制造商负责不间断地支付配件费、上门费用,且实施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此外,该法还提供了规范汽车零部件售后更换及售后维修服务的依据,并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对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责任。

实施汽车三包法之后,汽车制造商将受到更多责任和义务,因此,汽车制造商更加重
视产品的质量保证,也增加了用户的安全保障,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三包法的
实施,促进了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汽车行
业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及主流汽车企业质保期限(2013版)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及主流汽车企业质保期限(2013版)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及主流汽车企业质保期限(2013年)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

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

“三包”新规共九章48个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以及“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新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一、换货或退货条件新规同时规定,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5、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目前的“三包”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因此,家用汽车用于营运目的将不享受“三包”;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也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此外,新规还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年汽车三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汽车质量三包

汽车质量三包

汽车质量三包汽车质量三包是指汽车制造商对其生产的全新汽车在规定期限内之内有质量问题,可以自由更换或修理汽车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自己的汽车,而汽车三包条款成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本文介绍汽车质量三包条款的基本情况,以及汽车三包的适用范围、维修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汽车三包的基本情况汽车三包包括三个内容:1、质保:是指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3万公里或2年之内发生任何硬件故障,由厂家承担维修费用,包括零部件、劳务费用等。

2、保修:是指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3万公里或2年内发生任何软件故障,由厂家承担维修费用,包括系统软件和硬件的升级和修复等。

3、退换:是指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7天或1,000公里之内出现问题,可以无条件退还车辆或者换车。

汽车三包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定为购车当日起两年或行驶距离三万公里之内。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发生了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寻求厂家的帮助进行修理或更换。

但如果汽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三包的范畴,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修理费用。

二、汽车三包的维修方式汽车三包质量问题的处理一般是分为两种方式:维修和更换。

1、维修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发生了故障,可以先选择维修,消费者只需要联系汽车厂家或者汽车经销商,说明车辆故障情况和维修需求,然后由厂家或者经销商根据车辆故障情况进行维修或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消费者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送到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即可。

在维修的过程中,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2、更换如果在维修过程中经过多次维修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消费者不满足汽车相关的服务质量,就可以选择更换。

汽车更换的范围通常是汽车的整车更换,也可以是部分零部件的更换。

消费者可以与厂家或经销商协商更换方案,更换后的车辆依然受到三包条款的保障。

三、汽车三包的注意事项1、购车时要仔细阅读汽车三包的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注意保留汽车购车发票和质量三包合同,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是指国家规定的汽车三包责任制度,即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退换货和维修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1. 质量保证: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汽车产品,保证汽车产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性能、安全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2. 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7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汽车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汽车销售者应当承担退货或者换货的责任,并且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折旧费用。

3. 维修服务: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并且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

如果消费者在质量保证期外发现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汽车销售者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且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合理水平。

国家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时,应当仔细了解汽车三包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是指家用汽车的质量保证政策,即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后,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享受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应的维权保障。

下面详细介绍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一、三包范围及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的三包期限为购车之日起两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两万公里的,三包期限为五年。

三包范围包括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的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正常使用标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其他后果。

二、三包责任1.退货:在三包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时,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退回购车款以及相关费用。

2.换货:在三包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时,可以要求换货,选择同型号的新车替换。

3.修理:在三包期限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可以修复时,可以要求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需注意,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享有的维权权益是在三包期限内发现的问题,而非整车使用寿命期间的故障。

三、三包细则1. 换车规定:消费者要求换车时,新车应当具备与原车同样的配置和性能,并且新车上路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2. 修理规定:消费者需将车辆送到指定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维修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若超过此期限,消费者可以要求加速修理或者要求更换同款新车。

3. 责任转移:除正常使用和保养上的责任转移外,三包规定明确规定车辆二次销售的车辆,在三包期限内继续享受三包服务,由销售商承担责任。

4. 外观问题:对于外观问题,比如划痕、凹陷等,消费者需在购车后48小时内向销售商提出,超过此期限将不予受理。

四、三包期限计算对于新车购车不满一年,三包期限从新车购车之日开始计算;对于新车购车超过一年未达两年,三包期限从新车购车之日开始计算;对于购车行驶里程超过两万公里的,三包期限从购买日期之日开始计算。

五、权益保护凡是符合三包规定且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车和修复,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汽车三包法原文

国家汽车三包法原文

国家汽车三包法原文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汽车质量和维修服务,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汽车三包,是指制造者或者进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销售的汽车质量提供保修服务、更换服务和退货服务的责任。

第三条汽车三包的保修期限为二年或者五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汽车三包的保修期限自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或者交付车辆的实际日期起计算。

第四条汽车三包的保修服务内容包括:因车辆制造或者装配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的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印有“销售合同”字样的凭证,约定汽车三包的保修内容和期限。

第六条消费者在汽车三包期限内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销售者或者制造者或者进口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消费者选择退货的,应当提供汽车的各种牌照和证件,并在销售者接收汽车后七日内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条制造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明确建立汽车三包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者或者进口者或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包制度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制订的有关汽车保修和维修条例和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3车辆三包法

2023车辆三包法

2023车辆三包法法律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国家新三包法介绍

国家新三包法介绍
添加标题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汽车企业召开专题会,收集汽车企业意见。
添加标题
2012年 1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向公众征求《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修改意见。
添加标题
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国内汽车合资企业召开专题会,收集合资企业的意见。 形成(送审稿)。
添加标题
“汽车三包”悬而未决,预计2013年1月1日出台。
3.退、换整车及总成的规定
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总成
免费退、换整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主体)开裂、燃油泄漏时。 (第十九条)
有偿退、换整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车的,需支付车辆使用补偿: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2次,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 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第二十条)
第五章 三包责任
规定了包修期、三包有效期、易损件质保期限 规定了退、换整车及总成的要求 规定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给用户的补偿 规定了退换车时,用户应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补偿。
第六至九章
规定了三包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罚则和附则 违背规定1次处罚1—3万元,记入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总体要求
添加标题
国家汽车三包法产生了历史
添加标题
目前《汽车三包规定》未正式发布,预计2013年1月1日出台。截止8月,《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2次,召开专题会讨论2次,后续又对其进行了一些调整,目前了解的主要情况如下:

三包政策 更换配件

三包政策 更换配件

三包政策更换配件三包政策是指在我国消费者购买某些特定商品或接受某些特定服务时,享有三包权益,即在一定的时限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返修,并且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三包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鼓励企业提供质量可靠的商品和服务。

在汽车行业中,三包政策也适用于更换配件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配件后,在一定的时限内,如果发现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装不到位,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更换。

首先,消费者应该了解三包政策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汽车配件的主要部件享受三包政策的时限为六个月或者一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换言之,如果在六个月内或者行驶一万公里内,消费者发现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

过了这个时限,商家有权在更换配件时收取一定的费用。

其次,消费者在申请更换配件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例如,消费者应将发现质量问题的配件保留好,并保存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这些凭证对于证明购买时间和商品质量问题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如果消费者将购买合同或者发票遗失了,商家可能会拒绝更换配件或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然后,消费者还需要注意配件更换的过程。

消费者应及时联系商家,向其说明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进行更换。

在更换配件时,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出具更换配件的证明,并核实更换后的配件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发现更换的配件质量依然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再次要求商家进行更换,直至配件质量符合要求为止。

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消费者在更换配件时遇到商家拒绝更换或者要求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在投诉过程中,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购买合同、发票、配件质量问题的照片等。

总而言之,三包政策为消费者在购买配件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限内享受到质量可靠的配件。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数亿中国汽车消费者而言,这是维护正当权益的一把利器,也是推动国内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

从今天开始,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指乘用车生产企业)如何抓住8个多月的过渡期,积极调整营销、生产、售后体系,从各方面做好实施汽车三包的准备将是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部规定仅仅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法律地位并不是非常高,但是,由于这是国内关于汽车市场退换货的第一部相关规定,将会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社会关注度极高,谁轻视它,最后可能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国内最大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车主投诉信息的收集平台,近年来,在处理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我们最深刻的感受是,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法律支持,很多消费者虽然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平,但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但我们现在有理由相信,当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劣质产品,他们将没有借口全身而退。

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11年前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汽车三包政策,相关条文更是历经400余次的修改完善,但由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模板,国内的市场情况更是复杂难料,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非常多的困难。

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生产企业、消费者,也包括公众舆论,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随着更多配套法规、标准的出台,更多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很多看似困难的问题可能都会找到简便的解决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伟大创举,它突破了重重掣肘和利益纠葛,在万众期待之下,中国的汽车消费者迎来了一个惊喜。

在未来,希望广大汽车消费者与我们一起坚守我们的立场,面对任何侵犯自身利益的做法毫不动摇。

当然,我们最大的愿望是各种摩擦、争执、维权行为的减少,因为,那也许意味着更为积极的一面,中国的消费者变得更为理性,中国的汽车产品变得更加值得信赖。

商用车三包法规

商用车三包法规

商用车三包法规
(最新版)
目录
1.商用车三包法规概述
2.商用车三包法规的实施时间
3.商用车三包法规的主要内容
4.商用车三包法规的适用范围
5.商用车三包法规的索赔依据
6.商用车三包法规的注意事项
正文
商用车三包法规是指针对商用车(包括货车、客车、专用车等)的质量问题,国家制定的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

根据 2013 年 10 月 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 150 号),商用车也被纳入到了三包法规的范畴。

商用车三包法规的实施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用车。

根据该法规,商用车的三包期限为购车之日起 60 日内或行驶里程 3 千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商用车三包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三包期限内,如果车辆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更换相关零部件或者退货。

具体来说,如果商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三包期限内选择免费更换。

商用车三包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各种商用车型,如货车、客车、专用车等。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车辆因事故、自然灾害等非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坏,以及消费者恶意使用、保养不当等导致的车辆故障,
三包法规是不予适用的。

在商用车三包法规的索赔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厂商和经销商也需要积极配合,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商用车三包法规为商用车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对于提高商用车市场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

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