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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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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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书移交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接收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919号、国办发()545号文精神,根据国资厅发改革()77号、111号文件最新要求,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的充分协商,现就如何按国务院要求的最后期限,完成“三供一业”的实质性交接;如何同步落实国家政策,精准实操物业管理职能、资产等交接的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管职能及移交范围(一)物业管理职能的含义::在甲乙双方确定的移交区域内,按地方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等级和标准,按服务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对物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公共秩序进行有序管理;实施业主需求的、和乙方服务等级相配套的家政服务。

(附件一::移交物业小区物业此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及批件)(二)移交范围::总计有职工住宅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总户数户。

分别坐落在XXXXXXXXXXX等等X XX个街区::各移交区域的坐落位置:(小区名称,地址,东、西、南、北街临XXXXX)(附件二::物业

移交范围平面示意图及住户明细表)第二条、物业管理职能交接基准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开始启动交接,X XXXX年年X XX月月X XX日日X XX点,为完成职能交接工作基准日。

此基准日之后,甲方不再承担以上区域物业管理及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关于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一)经甲、乙依X XXX市政府X XXX文件测算,并报市国资委专家组审核确认,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给付乙方接收补助资金人民币X X仟仟X X佰佰X X 拾拾X X万元(¥00,000,)。

(二)此费用作为乙方对接收区域的维修费和必要的改造费用,乙方有权依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府的相关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

第四条、关于相关资产的移交(一)物业管理用房::依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甲方按所交物管职能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于基准日515日前,向乙方提供移交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约X XXX平方米。

(附件三::移交房产明细及位置示意图,)(二)未买断产权住宅::凡房改中未买断或未全部买断的永久固定性住户,其房屋产权的未买断部分,均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四::房改后未出售住宅明细表)(三)履行物管职能的一般资产:甲方向乙方移交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与低值易耗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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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各家属区移交设施、设备、工具等低值易耗类明细表)(四)物管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属:在业主已办住宅权属证分摊后余下土地(供生活区使用的道路、绿地、水景、庭院等,不含坐落在家属内公有建筑的投影土地),应属生活区不可分割部分,其土地使用权随小区一并移交。

(附件六::全部移交区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第五条、关于人员移交依据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移交国有职工X XXX。

名。

第六条、关于国有资产交接程序::(一)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出具全部拟移交资产实物明细和财务清单,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与基准日前十日,各派相关职能部门,赴现场清点、核准,并签署《资产交接签署单》,以备甲乙双方后期账务处理。

(二)凡以上无偿划转资产,甲方应提供相关权属变更的法定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

完成交接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建筑用电、用水、用热等用户更名手续。

第七条、关于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一)含移交区域内建筑物的全部物业管理收费台帐、产权资料。

土建、水暖、电气、采暖、供水、燃气、通讯等图纸、内页等档案资料。

(二)近三年的大、中修资料::。

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投入金额、竣工资料等。

(附件七::建筑档案类资料交接目录)第八条、关于相关责任界定(一)乙方对职能履行区域的维修改造负“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实施”的责任;在乙方的集中改造期间,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建设用地和线路通道,做好本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解决施工受阻等问题。

(二)凡甲方现物业管理中,有依规需移交至市政、社区管理的其它项目,基准日后,由乙方负责移交。

甲方向乙方提供涉及移交范围内与环卫、园林、路灯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及业务范围界定的说明,基准日后由乙方继续履约;(三)涉及甲方需向水、电、热等第三方移交,但尚未交出的职能,继续由甲方负责进行移交。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拟定移交基准日等相关信息和相关资料。

基准日后,乙方以小区物业管理者身份,对以上各方接收改造工程进行协调和必要的配合。

(附件八::物业管理职能与第三方联系与衔接的相关文书)第九条、相关费用的责权界定(一)甲方在以上移交物业区域预收取的物业等相关费用,以双方交接基准日为界,凡甲方已收基准日以后费用,应交付乙方。

凡基准日之前和上述物管区域相关的债权、债务人,均为甲方。

(二)移交房产涉及到的水电费自交接之日按水表、电表显示的数据为准,之前发生的由甲方缴纳,之后发生的由乙方缴纳。

(三)用于住宅大修理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政府相关规定划转到乙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附件九::涉及到债权债务界定的相关资料)第十条、双方保证移交进度质量的特别约定(一)为确保交接基准日如期实现,本《协议》签订五日内,双方应就需双方同步履行义务的若干时空结合点,充分商榷、论证并签订《交接过渡期履约分》解目标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各负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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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交接过渡期履约分解目标备忘录》讨论稿(二)甲方保证,基准日前依此《备忘录》,将乙方管理职能完全到位所需要的各类资产、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移交费用,及时到位。

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需了解的、和履行职能相关的全部问题,做出书面的、口头的说明或解释。

(三)双方必须在基准日515日前,完成应移交人员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组织关系的交接。

(四)乙方必须于基准日次日零点前,进入全面管理状态,做到全部体现物管职能的岗位,无遗漏,无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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