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文书:国有企业物业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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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书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与监督下,甲方经**集团同意,甲、乙双方就甲方自有生活区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给乙方等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得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移交范围及相关业务

(一)移交范围:总计有职工住宅83栋,总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总户数7790户。分别坐落在**市**区(原动力区)得六个街区:

A、“A家园”位于**路*侧;

B、“B家园”位于**路东段南侧;

C、“C家园”位于**路西段南侧;D、“D小区”位于**路北段东侧;E、“职工村老三栋”位于**路南段西侧;F、“科技楼”两栋,分别坐落在“**小区”与“**广场”区域内。

(见附件一:物业移交范围示意图及明细表)

(二)业务职能:在甲乙双方协商所确定得移交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物业费收取及按规定管理使用。

(见附件二:移交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二条、移交人员及分离费用

(一)人员:依据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甲方向乙方移交XX名职工。

(二)分离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测算并报市国资委专家组审定,甲方应付给乙方物业分离费用总额人民币X仟X佰X拾X万元(¥00,000,000、00元)。

(三)分离费用支付: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分离费用得10%,四个月之内支付分离费用得80%,余款在移交基准日后一年内付清。

第三条、物业管理职能交接基准日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开始启动移交,2012年9月30日为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基准日。此基准日之后,甲方不再承担以上区域物业管理及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移交物管用房、设施及相关资料

(一)物业管理用房:按照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乙方在接受物业管理全部职能时,甲方一并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约1290 平方米。

(附件三:移交房产明细及位置示意图)

(二)甲方向乙方移交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得生产设施、设备等。

(附件四:移交设施、设备类明细表)

(三)对无偿划转给乙方得上述物业管理用房,经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房产土地及房产证更名手续及水、电更名手续。

第五条、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一)物业管理收费台帐、产权资料。土建、水暖、电气、采暖、供水、燃气等内业资料、档案等。

(二)近三年大、中修资料。

第六条、涉及市政等服务业务得界定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涉及移交范围内与环卫、园林、路灯管理部门签订得协议及业务范围界定得说明。

(二)涉及甲方需向市政等有关第三方移交但尚未交出得职能,继续由甲方负责进行移交。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得详细范围、地点、责任分界点等图纸及相关资料。

(三)排水从市政干线第一个检查井进入居民住宅得管线及化粪池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相关费用得责权界定

(一)甲方在以上移交物业区域预收取得物业等相关费用,以双方移交基准日为界,凡甲方已收基准日以后费用,应交付乙方。

(二)移交房产涉及到得水电费自交接之日按水表、电表显示得数据为准,之前发生得由甲方缴纳,之后发生得由乙方缴纳。

(三)用于住宅大修理得专项维修资金,按政府相关规定划转到乙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八条、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

(一)按照政府有关政策,以上移交物业区域中得住宅,在房改中未买断或未全部买断得房屋产权,全部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以上移交物业区域内土地,自移交基准日起四年内,甲方享有政府规定得开发改造权与相应权益,改造后得物业小区交于乙方管理,相关事宜双方另签协议。

第九条、甲乙双方承诺

(一)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移交过程中得相关协调工作,并负责移交费用得按期支付。

(二)乙方接管甲方所移交物业后,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确保其使用功能,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

(三)双方必须在基准日15日前完成应接收人员得交接,乙方应在人员移交结束一周之内全部完成物管职能得接收工作。

(四)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均无违约,且跨年度也未能完成交接工作,分离费用另行测算。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移交人员待遇得承诺

(一)按照市国资委得有关规定,乙方在移交基准日之前,接受移交人员得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基准日后,移交人员工资等正式由乙方负担。

(二)移交人员保持与乙方国有职工同等身份,享受与乙方职工同样得政治、经济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按就高不就低得原则执行,移交时,移交人员工资收入高于乙方时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移交人员工资低于乙方标准时,乙方应将其调至与乙方同一标准水平。

(三)移交人员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按甲方原标准执行。

(四)甲方移交人员调转前得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相关政策计算。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职工劳动关系转入乙方后,可自愿向乙方申请工龄买断,享受经济补偿金后,可继续与新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得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拒签新得劳动合同(但本人必须递交书面申请备存)。

(五)甲方移交人员在甲方所享受得企业年金(指移交基准日至该职工退休部分)由甲方负责支付。

(六)未进行工龄买断得移交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期限与甲方在职国有职工完全一致。移交人员岗位按乙方规定得机构设置给予安排。

(七)乙方认可原**职工在**医院瞧病应自费部分再报销20%得待遇,并按每年100元标准发给本人(至甲方此政策取消)。

(八)如甲方对移交人员移交前应发得工资、保险、福利、医疗等遗留欠债,应由甲方承担。

(九)本次移交属一次性移交,不存在移交人员工伤、伤残、职业病等遗留问题。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齐全,不欠社保等一切费用,并出具有效证明。人员移交前未说明得问题,今后甲方再出具任何证明一律无效。

(十)为保证甲方移交人员在乙方工作得稳定,在移交协议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得职工移交方案等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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