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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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制度

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制度

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制度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在没有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被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护理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患者本人和公众的安全,防止患者因病情恶化而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本文将从非自愿住院制度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自愿住院制度的定义非自愿住院制度是指在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严重到一定程度,存在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的情况下,由患者家属、监护人、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护理的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保障公众的安全。

二、非自愿住院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三、非自愿住院制度的程序1.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如果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患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必要,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3.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前,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的后果等信息,并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并由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医疗机构应当为非自愿住院患者建立病历,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病情变化等情况。

患者的家属有权查阅患者的病历,并对患者的治疗提出意见。

四、非自愿住院制度的权益保障1.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患者。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享有与其他患者同等的权利,包括接受治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等。

中国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

中国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

中国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在中国,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需要建立严谨的管理制度,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并降低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危害。

本文将探讨中国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中国的精神病人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和管理机制,包括精神卫生服务、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精神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保护。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和限制自由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了治疗和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相关行为有所规定,如规定了精神病人因犯罪而受到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二、医疗机构中国的精神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医院等,这些医疗机构是精神病人治疗和管理的重要场所。

这些机构承担着精神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监护等职责,是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管理制度方面,这些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

同时,这些机构还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安全保障,防止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危害。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社会服务等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共同配合管理精神病人。

三、社会支持在中国,精神病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入是一个重要问题。

社会支持是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精神病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入至关重要。

首先,社会支持可以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家庭和社区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克服疾病,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社会支持还可以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关怀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此外,社会支持还可以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心理等方面的帮助和关怀,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自信和自尊,摆脱疾病的困扰,重新做一个有尊严的人。

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群权利秩序的和谐建构

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群权利秩序的和谐建构

中, 第三部分是关于特殊群体 的权利保障, 涉及 “ 少数民族、 妇女 、 儿童、 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遗憾的是 , 该部分未 能囊括 精神 病人 的 权利 保 障.精 神 病人 , 为特 殊群体 的一种 , 生存 状 况 、 利保 障理应 引起 关注 . 作 其 权 关键词 人权 权利 特殊群体 弱势群体 精神病人
歧视的本质是权利差等。歧视在法律上表现 为, 受歧视者 的“ 人之为 其 人性是不合乎伦理道 德的。 如果我们承认精神病人人 的属性 , 要作
我们首先要尊重精神病人的平等权和 自主医 人” 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 得不到与其他正常人群同等的法律保 为一个人来尊重和对待 ,
护 。 以, 所 本文 以“ 特殊群体” 的称谓来取代“ 弱势群体” 的用法 。 神 疗权。 精 病人就是一群特殊 的弱势群体 。本文意从精神病人这一特 殊的弱势
然而 , 由于精神病人在精神上的障碍 , 神病 ( 的历史是一部 精 学)
会资源 , 处于事实上 的不平 等或从属地位 , 不能够完全行使 自己的权 精神病人被边缘化 、 被客体化的历史。在人类 历史上, 精神病人 的人 利和权 力, 社会竞 争中处于从属或者 说不利地位的集合体。 在 弱势群 权长期 以来就是 片空 白, 被合理 、 合法地忽视甚至是粗暴地践踏 。从
只有群体入手浅析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与正常人群的权利秩序的和谐建承认精神病人人之为人的属性精神病人才可能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基于人性产生的基本权利否则他永远是处于权利秩序之外的受屈一精神病人的人权声人之为人的权利辱受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
日S s mA dS lyt e n 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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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的、 与生俱来 的权 利” 。我国学者也指 出,有一些权利是 由于人 “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另一方面,当病人因疾病失去自我控制能 力,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时,病人也 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治 好病人的疾病,使病人摆脱来自其内在的 干扰因素(疾病)的控制,使病人重新恢复理 智和自主控制能力,恢复其表达自主意愿 的能力,从而恢复病人的自主权。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一方面,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 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有权决定和选 择其认为合适的治疗方案等,有权排除外来 的医生的干预。用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的 话来说:每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能力决 定是否接受医疗上的诊疗干预,即使拒绝干 预可能给他的健康带来永久损害的可能,甚 至导致其死亡;而且,病人拒绝接受医疗措施 的决定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存在理由,都不 得影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有效性。

精神病人的法律后果(3篇)

精神病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精神病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不能正常进行社会交往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人。

在我国,精神病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精神病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方面,探讨精神病人的法律后果。

二、精神病人的法律地位1. 精神病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

这意味着精神病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地位由于精神病人身心状况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

例如,《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病人。

三、精神病人的法律责任1. 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根据其精神状态、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精神病人的行政责任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例如,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四、精神病人的法律救济1. 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精神病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精神病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2. 精神病人的司法救济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 精神病人的行政救济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五、结语精神病人的法律后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

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及人权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

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及人权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

如何 在有效保 障精 神病 人 的合法权 益 的同时 防止精
神病人 因无人看护导致 的伤 害案件发生 , 以及 如何避免正 常人被错误当成精 神病 患者 而被强 制 收治?我们 认为 应 当通过尽快制定《 精神卫 生法》 对精 神病人 的监护 、 管理 、 强制收治的程序、 错误收治的赔偿 等问题做 出明确 的系统
无力承受的负担。精神病人 的权利得不 到保护 ; 社会 和病 人家属存在歧视及虐待病人 的问题 ; 监护人 的责任和义 务 不明确 。还有的单位对患有 精神疾病 的职工漠 不关心 , 或 拖欠工资 , 或要求患者调走 。他们 中的很多人往 往被 家庭 无奈抛弃 , 散落在社会各个 角落 , 为最边缘 的人群之一 , 成 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 害。 12 精神病人 发病 导致 的悲剧不 断 . 近 年来 , 精神 病人 肇事肇祸 案 件频 频 发 生 , 如 随 时可 能 引 爆 的 “ 时 炸 犹 定 弹” 不但给 自己和受害人双方 家庭带来 巨大 不幸 , , 而且极 易成 为社会治安隐患 ,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 治安稳定 。 20 0 5年 6月 1 日, 7 患有精 神病 的赵 家存在 甘肃 省 兰 州市 雁儿 弯路 兰州 污水 处理 厂对 面平 房 内将杨 某打 死 。
心 。据《 广州 日报》 报道 , 广州企业家何先生声称 因夫妻矛 盾, 被妻子送 进精神 病 院, 因而状告 收治 他 的广州某 脑科
医院 , 要求为其恢 复名誉并赔 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 及经济损
失共 10万元人民币。据《 0 成都晚报》 报道 ,4岁 的吕先锡 7
因与子女发生矛盾被 4个儿 女送进精 神病 院。
1 精 神 病 人 强 制 收治 现 状
13 精神病院错误收治的案件频 发 近几 年来一些 案例 . 表 明, 强制住 院治疗已被滥用 , 客观上成为某 些人 、 在 某些 单位牟取私利 的工具 。在 以上 精神 病人 肇事肇 祸案 件频

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精神疾病法的重要法律保障

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精神疾病法的重要法律保障
提供财政支持
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加大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提高 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
01
02
03
提供专业治疗
医疗机构应为精神病人提 供专业、规范的治疗服务 ,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 效的治疗。
保障病人安全
医疗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障精神病人的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
尊重病人权益
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精神疾病法 的重要法律保障
目录
CONTENTS
• 精神疾病法概述 • 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现状 • 精神疾病法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障措施 • 各方责任与义务明确 • 实施效果评价与改进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CHAPTER
精神疾病法概述
定义与背景
精神疾病法
一部专门保障精神病人权益的法 律,旨在确保精神病人的合法权 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 质资源匮乏,使得许多精神病人
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法律保障不完善
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法律条款模糊、执行力度不 够等,导致精神病人的权益难以
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分析
01 02
案例一
某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被家人遗弃,流浪街头,生活无着。后经媒体报 道和社会关注,才得以获得救助和治疗。该案例揭示了精神病人面临的 生存困境和社会歧视问题。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考察司法程序在处理精神病人案件时是否公正,是否存在歧视或偏 见。
社会支持的不足
探讨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支持是否足够,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方 面的支持。
改进建议提
完善法律条款
加强司法保障
针对法律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 修改建议,使法律更加完善、具有可操作 性。

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近来社会矛盾有激化的趋势,校园、尤其是小学校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多起校园伤害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南平案”为例,郑民生如此的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的屠杀了手无寸铁的孩子们。

“孩子”在这里是一个绝对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去保护他们的安全,也就是人生权。

孩子的权利毫无疑问值得保护,那么同样是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呢?可能乍一想的答案肯定是“要保护”,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难!”南平案中的郑民生从种种迹象上看都是有精神病的可能,但当局却不太愿意给他做鉴定。

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当局怕一旦鉴定结果是“郑民生有精神病”,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能对其进行刑罚。

可影响如此巨大的案件如果不能给家长和社会一个“公道”,很可能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

所以当局便有违程序的跳过了鉴定的环节,神速的宣判处理了。

对于整个案件的性质和深层的东西在这里不便多究,但是这明显的迁出这样一个话题,当法律和舆论影响同时出现产生矛盾时,该何去何从?我想,如果我们因为一时的需要而选择性的忽视法律,忽视法律对特定主体的保护,那么整个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它就像一朵有毒之花,吃不得!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坚持尊重法律!世界卫生组织在05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呼吁各国保障和促进精神病人的权利。

卫生组织说,全球共有 4.5亿人患有精神、神经和行为方面的疾病,他们中许多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卫生组织指出,64%的国家没有保护精神病人方面的立法,或者有关法律过时。

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虐待和排斥。

许多精神病人遭到隔离、关闭、不享有充分的住宿和卫生服务、或者被迫服用药物。

卫生组织呼吁各国制定或完善保护精神病人的立法,同时努力消除针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帮助精神病人战胜病魔,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在我国,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更应该得到尊重!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的保护。

浅谈“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保护

浅谈“被精神病”人员的权利保护
放 松 了 对 于 收 治 病 人 的 门 槛 , 的 甚 至 以 j:t 有 l4 t g ̄ l = _
存 和 谋 利 的 手 段 。 当 然 , 根 本 I来 看 , 是 由 于 我 从 - 还 国精 神卫 生康 复 资金 和 管 理 的缺 陷造 成 的 , 就 要 这 求 , 们应 加 强对 于精 神 障碍 患 者 的 收 治和 诊 断 措 我 施 , 以 向 日本 学 习 , 可 日本 每 个 县 均 有 精 神 福 利 中 心 和 精 神 疾 病 审 核 委 员 会 , 神 病 人 入 院 及 出 院 均 需 精 精 神 疾 病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l 精 神 疾 病 审 核 委 员 会 1。 的设立 , 很 大 程度 上 有 利 于预 防“ 精神 病 ” 象 在 被 现 的 出 现 。 同 时 , 加 大 精 神 2 生 康 复 机 构 的 资 金 投 要 1 1 入 , 其 安 安 心 心 , 本 分 分 地 行 使 自 己 收 治 病 人 的 让 本 权 利 , 负 为病人 负责 、 “ 精 神病 人” 责 的社会 担 为 被 负
为 进 行 法 律 活 动 的 权 利 。 但 是 , 的 代 理 律 师 在 申 她 请 对 其进行 会 见 的 时候 , 遭 到 医 院 的 拒绝 。因为 却
医 院认为 , 能遵 从送 治 家属 的要求 ,除家属外 , 只 “ 其
他 人 不 得 会 见 病 人 ”。
4 社 会 协 同监 督 .
证 明 自己没有精 神 病 。
障 碍 患 者 诊 断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 院 应 该 承 担 责 医 任 。从 立 法 上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 预 防 “ 精 神 病 ” 是 被 现 象 出现的重 要 保 障 。- n I以 看 到 , 国 《 神 S 生 法 我 精 P _ ( 案 )对 于“ 精神 病 ” 员 的权 利 救 济 和保 障 还 草 》 被 人 是过 于笼统 和单一 , 要进 一步 完善 。 需 2加强政 府职 能 .

民法典对精神病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精神病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精神病人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精神疾病治疗和精神病人的权益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法律层面,对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精神病人的正当权益,从而为精神病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民法典》中,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下和18周岁-70周岁之间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未成年人或其他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权属于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尊重和保护人权利原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独立行使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明确了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从而使得精神病人在行事时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并且适当地保障其个人利益。

二、精神病人的治疗《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选择医疗、预防或者其他健康服务。

在精神病人治疗中,应当给予精神病人充分的知情权,尊重其治疗意愿和要求,为其提供恰当的治疗方案。

同时,保护医护人员的权利,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在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准则,对患者保守秘密。

治疗期间,精神病人的家属应当履行护理义务,予以适当的生活照顾。

三、精神病人的财产保护《民法典》还规定,精神病人的财产不受其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处理。

同时,在拟定财产规划时,精神病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当的财产规划。

此外,担任精神病人代理人的人应当遵守代理人义务,代理人的行为不得损害代表人的利益。

四、精神病人的诊断和鉴定《民法典》还规定,法院审理精神病人案件,应当听取有关医院的意见,委托有关的医院对案件中涉及的精神病情进行鉴定。

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和实践的实施,使得精神病人的诊断和鉴定更为公正和客观。

诊断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将为精神病人的讨薪、办理户口、维护人身自由等事项提供更严谨权威的裁定结果,使其能够在自己的行动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的证据证明病人有此意愿。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通信也常受到监督,信件会被打开,有时还要受到审查。
虽然在公众的观念中精神疾病患者通常是对他人有暴力危险性的个体,但实际上,他们也经常遭受暴力,更多的是受害者,而非施暴 者。
法三学、要 劳件动• :就辨业《认和能受刑力教或育法意的思权》表力示、能力《状况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 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 受审能力涉及批捕以后审判以前这段时期的精神状态,因而是实时观察和评估到的,在法庭辩护中可信度更高。
一、人身自由权
•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极为重要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 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不受外在力拘束、 控制或者妨碍的人格权。
•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在这里 “身体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或称为 支配自己身体动态和静态运动的权利。“精神自由 权”则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自主进行思维的权利(或称为意志自 由权),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庭第三次裁决拔掉特丽的进食管,3月21日, 众议院也以多数票通过紧急议案,要求联邦法院重审此
如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疗权,劳动就业和受 案。
在具体实践中,所有患者首先应被假定为有行为能力,并且在实施非自愿程序之前,应尽一切努力以使患者能够接受自愿入院或治疗
。因此,自主和教知情育同意权应是,绝大隐多数私精神权疾病,患者获治疗得和康物复的质基础帮。 助等。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也有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患者权益的相关条文规 性自我防卫能力(competence of sexual self-defense)(简称“性自卫能力”)是指女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其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

关于精神病人管理规定(3篇)

关于精神病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病人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精神病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有精神障碍风险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治疗结合,综合干预;(三)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四)社会参与,家庭支持。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管理服务体系,包括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等,为精神病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救助等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早期发现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的认识,增强预防意识。

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精神卫生服务,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精神病人。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档案,对精神病人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发现精神病人及时报告。

第三章诊断与评估第十四条精神病人诊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评估应当全面了解病人的病情、家庭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的法理思考

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的法理思考
第3 2卷 第 7期
2012 年 7 月






Vo . 2. . 1 3 No 7
J u n lo a nn ie st o r a fXin i gUnv ri y
J 12 2 u. 01
文章 编号 :0 6— 3 2 2 1 )7— 0 6— 2 10 5 4 (0 2 0 0 1 0
规定 、 口号等更具有可靠性 。
( ) 利 保 护方 式 的 可行 性 一 权 法律规定通过赋予权利的形 式将社会 资源分 配机制制
度化。法律权利是人们努力 争取获 得的 资源 , 因为赋 予一
个人法律权利就意味着他拥有得到利益的保障。法律权利 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 , 以制 度的方式 弥补 了事实性 资源
( ) 精神 障碍 ” 精神病” 二 “ 与“ 由于 医学界 的精神病人 的概念与法学界的概念 的使 用 极其不一致 , 造成 了我们在 理解和使用 这一 概念 时发生 混 乱 。法学界对精神病概念的使用经历了一个从狭义 到广 义 的过程 。从我 国 15 《 9 0年 刑法大 纲》 1 的规 定可 知 , 第 2条 条文 中的 “ 精神病 人” 是病情严重 的病人 , 与其 他病情 较 是
类, 专门指较为严重 的精神 障碍— —精神 病人 性精 神障碍 者 。根据 以上分析 可知 , 为了避免 刑法 中使用 精神 病一词 含义 的不 准确 , 加上 “ 精 神病人 ’ 词 已被污 名化 ” 国 再 ‘ 一 , 际上许多 国家立法 中已经改称精 神病人 为“ 精神障碍 者” , 综上所述 , “ 用 精神障碍者” 一词替 以往 常用的“ 精神病人 ”
的差异 。这种权 利保 护方 式是 维 护弱 者利益 的最有 力手 段 。精神障碍者 自身的 自然状况 比较差 , 占有 的事 实性资 源较少 , 利的资源 分配功能 , 以帮助其缩小与强者 的差 权 可 距, 达到实质保 护的 目的。 ( 权利保护方式的优势 二) 权利保护方式对精神 障碍者利益的保护具有 以下 明显 的优势 : 首先 , 法律权利的保护强有力 。法律权利是 以国家

理解精神疾病法保障精神病人的隐私与尊严

理解精神疾病法保障精神病人的隐私与尊严
督。
05
社会支持与关爱体系建设
社会支持体系现状及不足
社会认知度不足
当前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度普 遍较低,导致精神病人难以获得
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服务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在覆盖 面、专业性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 在不足,无法满足精神病人的多
元化需求。
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精神 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 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
歧视和偏见会导致社会排斥和不公平 现象,维护精神病人的尊严有助于促 进社会和谐和公正。
促进康复
精神疾病的康复过程需要病人的积极 参与和合作,维护其尊严有助于提高 病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康复。
歧视与偏见对精神病人影响
心理压力
歧视和偏见会给精神病人带来额 外的心理压力,加重其病情和症
状。
社会排斥
由于歧视和偏见,精神病人可能遭 受社会排斥,被孤立和边缘化。
治疗障碍
歧视和偏见可能导致精神病人难以 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支持。
提升尊严维护意识与行动
01
02
03
0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 神疾病和精神病人的认识和理
解,消除歧视和偏见。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 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提供专业支持
建立专业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为精神病人提供全面的治疗
、康复和支持服务。
促进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神卫 生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 和支持精神病人的良好氛围。
04
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
医疗机构在保障隐私和尊严中作用
01
02
03

精神科病人管控和治疗制度

精神科病人管控和治疗制度

精神科病人管控和治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精神科病人管控和治疗制度的订立目的为了规范精神科病人的管理和治疗工作,确保病人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接受精神科治疗的病人,并适用于医院内与精神科病人相关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病人的权利和义务1.病人有接受医院供应的精神科治疗的权利,享有合法权益;2.病人应乐观搭配医院的治疗工作,听从医生的引导,参加治疗计划;3.病人应保护医院的设施设备,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4.病人应敬重其他病人的权益和隐私。

第四条医生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1.医生和护士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医学道德规范履行工作职责的权利;2.医生和护士应保护病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保守病人的医疗秘密;3.医生和护士应供应专业的精神科治疗,并与病人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4.医生和护士应参加医院组织的精神科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病人的入院管理第五条入院合格评估1.病人申请入院前,必需经过医院的入院合格评估;2.入院合格评估包含病情评估、身体检查、精神情形评估等,确保病人具备适合的入院条件;3.入院合格评估由医院的专业团队完成,评估结果作为入院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入院须知和知情同意1.病人入院前,医生应向病人供应入院须知,认真说明入院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2.病人入院前,医生应与病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确保病人明确知晓入院的内容和风险;3.病人入院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对入院的理解和接受。

第七条入院登记和管理1.病人完成入院合格评估后,办理入院登记手续;2.入院登记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病史记录、保险信息等,确保病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入院登记记录和管理机制,确保记录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精神科病人的治疗方法和措施第八条精神科病人的诊断和评估1.精神科病人诊断和评估应准确、全面;2.医生应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病史、体征等进行诊断和评估,并订立个性化的治疗计划;3.诊断和评估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反馈,为后续治疗供应依据。

论精神病患者治疗中的权利保护

论精神病患者治疗中的权利保护
1 3 知 情 权 .
2 1 强化人 文关怀理念、 . 尊重精神 病人 的人格与尊严 精神病人尤其是重性 的精神病人 , 部分人易躁动、 具有主 动攻击性 , 一般伴有精神分裂 、 妄想 、 多疑等症状 , 对他人或社 会带来一定 的威胁 。但这是疾病所 致 , 病人 本身无 法意识到 其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 , 因为如此 , 正 我国刑 法第 十八 条规定 :
1 2 隐私 权 .
精神病人与其他病人一样 , 隐私权 , 具有 必须得到保护。但 是遇到特殊情况时如何保护?精神疾病发病诱 因大都是精神因 素, 在诊疗过程中更需要病人或家属最大可能地将病情 、 家族史、 心理感受、 想法等如实告知医护人员 。因此医护人员基于病人高
度信任 , 对诊治需要而获悉 的病人所有隐私 , 都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 [但是, 2 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由于病情较重 , 无法辨认 自己
“ 神 病 人 在 不 能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己行 为 的 时 候 造 成 危 精
患 者有 权 利 知道 自己所 患 的疾 病 、 严重 程 度 以及预 后 。 医 护人 员 不能 因 为是 精 神 病 人 而 忽 视 他们 这 一 权 利 。 对 于 尚 未
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 鉴定 确认 的 , 不负刑 事责任 。 立法 者 已 ” 在立法中以人道主义来对待精神病人 , 作为医务人员 , 更应该 充分尊重精神病人人格与尊严 , 把他们 当人 看并 作为 自己的 职业道德。5同时 , _ 应积极开展精 神卫生知识 的普及 和教育 ,
人 。然 而 , 人 自己无 法 表 达 意 愿 , 至 自 己表 示 无 病 不 愿 在病 甚
治疗 , 而其监护人又不 能作 出果断 的决定时 , 如何衡量保护病 人的知情权与医务人员适 时实行治疗权的关系, 这是精神卫生

精神病人有哪些保障措施

精神病人有哪些保障措施

精神病人有哪些保障措施精神病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面临种种困境,但是我们的社会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精神病人保障措施。

首先,精神病人可以在社会中享受公平就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精神病既往史拒绝录用他们。

除非精神病人无法胜任某些特殊性质的工作,否则他们和其他人一样都有机会获得合理的工作机会。

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也应尊重精神病人的隐私权,不得要求他们提供过度的个人信息。

其次,精神病人有权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为精神病人提供准确、及时、专业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政府也加大了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建设了多家精神病院和心理咨询中心,为精神病人提供全面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此外,政府还积极推动精神病人社区康复,建立了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咨询、社交支持以及职业康复等多种服务。

再次,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问题也受到关注。

政府加强了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歧视精神病人,侵犯他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精神病人有权获得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任何职务或工作机构都不得违反这条法律。

此外,精神病人的隐私权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医疗机构和其他机构不能擅自泄露他们的病史和个人信息。

最后,社会致力于帮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因精神疾病而拒绝录取或歧视精神病人。

政府也加大了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为精神病人提供适应他们需求的教育服务。

此外,精神病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福利补贴和社会援助,以应对他们在生活上的困难。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在我国社会中有许多保障措施。

与以往相比,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和关爱程度逐渐提高。

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和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为他们创造更加友善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说法有误的是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说法有误的是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获立法保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审议通过精神卫生法。

这部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法律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酝酿20余年问世精神卫生法求解多道“难题”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多项难题。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2011年6月,广州白云区一位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轻妈妈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岁的女儿拉到厕所乱刀砍死;当月,自称与单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汉职工徐武终于出院。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

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

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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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
近来社会矛盾有激化的趋势,校园、尤其是小学校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多起校园伤害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南平案”为例,郑民生如此的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的屠杀了手无寸铁的孩子们。

“孩子”在这里是一个绝对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去保护他们的安全,也就是人生权。

孩子的权利毫无疑问值得保护,那么同样是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呢?可能乍一想的答案肯定是“要保护”,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难!”
南平案中的郑民生从种种迹象上看都是有精神病的可能,但当局却不太愿意给他做鉴定。

究其原因,不难看出,当局怕一旦鉴定结果是“郑民生有精神病”,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就不能对其进行刑罚。

可影响如此巨大的案件如果不能给家长和社会一个“公道”,很可能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

所以当局便有违程序的跳过了鉴定的环节,神速的宣判处理了。

对于整个案件的性质和深层的东西在这里不便多究,但是这明显的迁出这样一个话题,当法律和舆论影响同时出现产生矛盾时,该何去何从?我想,如果我们因为一时的需要而选择性的忽视法律,忽视法律对特定主体的保护,那么整个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还有什么意义?它就像一朵有毒之花,吃不得!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必须坚持尊重法律!
世界卫生组织在05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呼吁各国保障和促进精神病人的权利。

卫生组织说,全球共有 4.5亿人患有精神、神经和行为方面的疾病,他们中许多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卫生组织指出,64%的国家没有保护精神病人方面的立法,或者有关法律过时。

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虐待和排斥。

许多精神病人遭到隔离、关闭、不享有充分的住宿和卫生服务、或者被迫服用药物。

卫生组织呼吁各国制定或完善保护精神病人的立法,同时努力消除针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帮助精神病人战胜病魔,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在我国,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更应该得到尊重!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的保护。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传统和蒙昧观念的影响,精神疾病尚未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被科学地视作广义的身体疾患,而是被看作某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

这种文化氛围会通过各种复杂的包装、变异,落实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性制度或“潜规则”,如对精神病人的除名、开除、取消学籍,或以各种借口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人不予安排工作等,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或大中学校中,都有成文的规定或不成文的惯例。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既不符合善待精神病人的人道原则,也有违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障。

可见,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很多民事权利在现实生活种都是很难得到保护。

为什么精神病人的权利那么难保护?本人看,有三个方面原因。

一、精神病人的家庭多以困难为主,对其的治疗很难到位。


且由于家庭困难,其监护人更多的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护他们,只能将其锁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伸张其权利,和何其的难。

二、整个社会多多少少对此类人还是有歧视的。

所以即使有精神病,若不是明显可见,大多数间歇的或者轻微的都不愿让别人知道,而同通常这样就错失了治疗良机。

此外我国社会的救助体制还很不完善,很难去从社会层面保护所以精神病人的权利。

再次,一旦发生一些侵害精神病人权益的事件,人们也会不屑他们的感受和诉求,甚至会出现诸如“正常人的权利还不能保护,还保护什么精神病人啊”的论断。

实在是社会法制之悲、素质之悲;而一旦发生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他人利益的事件时,我们的社会和当局却又顾及社会影响而忽视法律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权利。

而还有诸如“被凶手”之类的种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出现。

三、我国有关精神病人的相关制度让人质疑,如:
(一)我国精神病人宣告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判断患有精神病的人及其意识丧失的程度的情况,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后宣告。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

即公民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是不合适的。

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是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律,由此规定的制度就缺乏实际操作性。

(二)精神病人的鉴定。

美国学者萨斯指出:“区别患精神疾病的人和精神健康的人的科学方法根本是不存在的。

这一事实——至少在目前——从精神病学文献中看来,是很明显的。

……实际上,在能提出精神病学证据的任何案件中,都一定能得出与这一证据相反的精神病学证据。

”“精神疾病不是这种现象:其存在或不存在可以——至少根据当前的实践——用不偏不倚的科学方法轻易地加以验明。

既然没有科学上公认的精神健康之道德和社会标准,就不可能有科学上公认的精神疾病之标准。

”我觉得这种观念不无道理,让我们对现代中国医学界对于精神病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平性问题是产生了怀疑,精神病的特殊性、客观表征不像其他病症明显,在病症判断上,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个权威科学的鉴定机构,对精神病做出统一的诊断标准,虽然国内外也都制定了诊断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诊断标准更多的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

每个鉴定医生的经验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有时就出入很大。

所以目前我国各个鉴定机构在“各自为政”,做出不同的“合情合理”的鉴定结果,这样就为一些人提供了寻租空间。

只有我们从根本上改变对精神病人的看法,整个社会都去关注他们,普及法制理念,加快《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

大家一起努力,为和谐社会下每个公民的权利天空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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