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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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森林防火、旅游观光、户外探险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处理野外用火安全事故。

2.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检查、监督等。

3. 野外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野外用火安全责任制。

四、野外用火审批制度1. 野外用火申请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需在作业前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时间、范围、火源管理措施等。

2. 野外用火审批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 野外用火许可证批准的野外用火,需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用火。

五、野外用火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火源管理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2. 设置隔离带在用火区域周边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3米,隔离带内不得有可燃物。

3. 消防器材配备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桶、铁锹等。

4. 专人看护野外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看护,确保火源安全。

5. 作业结束后清理用火结束后,立即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火种。

六、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后,立即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名称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度目的1.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2.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增强公众防火意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单位及活动。

四、禁火区域1. 森林、林地、灌木丛、草原等易燃区域。

2. 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3.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禁火区域。

五、管理职责1.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禁火令,组织实施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2.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野外用火行为。

3.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4. 单位和个人遵守野外用火安全规定,自觉履行防火责任。

六、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2)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3)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 严格执行计划用火制度,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严禁无证用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由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4. 加强野外用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

5. 定期开展野外用火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建立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加强对禁火区域的巡逻检查。

七、应急处置1. 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

2. 加强火灾现场救援力量,确保人员安全。

3.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川林发[2010]33号)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川林发[2010]33号)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使用林地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同意的,由审核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核审批林地,以及林地管理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项目补偿、补助方案;
(七)组织机构代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二)、(三)、(四)项材料。

野外火源治理方案

野外火源治理方案
4.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火灾的能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
1.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结合实际,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火源管理水平;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四)加强监测预警
1.建立健全野外火源监测预警体系,实时掌握火源动态;
2.加强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
4.加强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野外火源监测预警体系,实时掌握火源动态;
-加强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
-强化火灾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5.落实防火措施
-在火灾易发时段和重点区域,实施严格管控措施;
-加强火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用火行为;
-落实火灾扑救设备、物资和人员准备,确保火灾发生时迅速处置。
野外火源治理方案
第1篇
野外火源治理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增加及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为有效预防野外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
1.降低野外火源引发火灾的风险;
2.提高野外火源管理水平;
3.强化火源管理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应对;
4.提升公众的野外火源安全意识。
三、治理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治理,严格执法;
4.社会参与,群防群治。
四、治理措施
1.加强火源管理
-明确野外火源管理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
-设立野外火源管理警示标识,提醒公众注意火源安全;
4.定期对野外火源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方案。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林区火源管理,预防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火源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

(二)谁的火源,谁负责的原则。

(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火源管理责任(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火源管理工作。

(二)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区火源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防火义务,遵守火源管理规定。

第四条火源管理措施(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等用火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单位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五)森林防火期内,居民生活用火的,应当向村委会申请办理《生活用火许可证》。

第五条火源管理监管(一)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火险隐患检查。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犯罪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发现火险隐患或者火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林业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六条火源管理宣传教育(一)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二)学校应当加强防火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火意识。

(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

第七条火源管理应急处置(一)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扑救,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林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起火原因,查明火源。

(三)对森林火灾责任人和肇事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1.严禁在林场野外区域点燃火源:斜坡、山梁、河谷、悬崖、林线、过火林地等易发火区域,严禁点燃火源。

同时,需要严格禁止非法烟花爆竹、焰火和燃放热气球等活动,以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2.加强巡查和监测:增加火场巡护巡查力度,对易发火区、森林防火违法行为和可疑火源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

野外巡查人员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及时扑灭明火,确保火灾不因未及时发现而蔓延。

3.定期清理易燃物和防火带:定期对林场野外区域进行清理,清除易燃物质如干草、枯叶等,并打造通道、护林带和运动止火带。

运动止火带的宽度和干净程度足以防止火势蔓延。

4.提高沟火堰、消防水井的建设:在易发火区域和林地周边建设沟火堰、消防水井等消防设施,以备应急。

确保有充足的水源供应,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5.建立火险预警和紧急响应机制:建立火险等级评估和监测系统,根据火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同时,建立火灾紧急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应急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灭火救援。

6.加强森林火灾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广大居民、游客和林业从业人员宣传火灾的危害性以及防火的重要性。

增强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

7.加强火源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监管机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放火、烧荒、焚烧垃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8.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林场需要与周边地区建立防火合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计划和防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助,提高防火能力。

总之,为了有效预防和管控林场野外火灾的发生和蔓延,需要综合运用上述措施,并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只有加强火源管理和防火工作,才能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随着野外旅游和户外活动的日益普及,野外火源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野外火源管理的必要性1. 保护自然环境:野外火源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环境。

野外火灾往往会给大自然带来巨大的破坏,如焚烧植被、破坏生态系统等。

通过严格管理火源的使用,可以减少火灾对自然环境的危害,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

2. 预防火灾事故:野外火灾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还有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维护公共秩序:野外旅游和户外活动的人数众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可能导致野外篝火无序,引发混乱和公共秩序问题。

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规范野外火源的使用,确保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野外火源管理的措施1. 火源审批制度:对于野外活动中需要使用火源的申请,应建立审批制度。

申请人需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使用火源的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火源使用符合规定。

2. 火源设置规定:制定具体的火源设置规定,明确应选用何种类型的火源设施,以及设施设置的位置和距离要求。

例如,野外篝火应选择平坦且安全的场地,远离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工具。

同时,要加强对火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严格执法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执法。

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管理违规行为。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重视度。

4. 火源监测和预警系统:在野外活动区域安装火源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火源使用情况和环境状况。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火势过大或违规使用火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多部门合作:野外火源管理事关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1.制定火灾防控计划:林场应制定具体的火灾防控计划,包括明确责任分工、防控设施建设、火灾报警系统等。

2.加强巡逻监测:林场应增加巡逻巡线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森林火灾隐患点,及时进行火灾扑救。

3.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林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对火灾防控工作的应急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有序地开展扑救。

4.加强火点检查:林场应加强对易燃物品储存点、火源点、扑火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火源管理规范。

5.建立火源管理制度:林场应建立火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林区进行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活动。

6.强化宣传教育:林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引导大家保护森林资源,减少火灾发生。

7.设立消防设施:林场应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方便在火灾爆发时进行扑救。

8.加强防火物资准备:林场应加强防火物资的储备,包括灭火器、消防喷泵、消防水带等,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9.禁止野外露天烧烤:林场应禁止游客在林区进行野外露天烧烤等活动,减少火源的潜在风险。

10.强化火灾预警和灭火系统:林场应配备先进的火灾预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包括红外线监测、摄像监控、水泡状喷淋系统等,提高火灾发现和扑灭火灾的速度和效率。

11.建立火灾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林场应与当地公安、消防、林业等相关部门建立火灾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实现快速、高效的火灾应对。

12.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林场应加强对森林防火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队员的技能和应急能力,保障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加强巡逻监测、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强化消防设施、禁止野外烧烤等措施,林场可以有效管理野外火源,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护林区生态环境和资源。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林区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区内的活动,包括野外旅游、生产经营、科研科学、清理林区等一切活动。

二、烧荒与防火1.烧荒管理:烧荒是指在适当的时机,通过有序的燃烧方法,清理和改良农田或者林地的行为。

烧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林业法》和《林地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需提前进行物资储备、火线建设和预案编制。

同时要注意风向变化和天气情况,避免火灾的发生。

2.防火管制:在林区内严禁随意野外用火,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火源的,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

三、火源管理1.禁火期:根据气象情况和林区内部的情况,规定禁火期。

在禁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烤野餐等任何形式的火源行为。

2.火源登记:林区内进入野外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告火源使用计划。

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用火计划进行审批,并指定特定的地点供其使用。

3.火源管理人员:林区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人员,负责对火源的管理、监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火源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防火设施1.防火设备:林区内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工具,包括水桶、灭火器、水泵等设备。

要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2.防火设施:林区内要设置防火排污带、防火隔离带、防火检测器等设施,以及规定用火地点、用火禁止区、警示标示等。

五、火灾预防1.宣传教育:林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要给予游客、村民等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预防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监测能力。

2.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火灾举报机制,对发现火险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工作。

六、火灾应对1.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林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警,并全力配合扑救工作。

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野外火灾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大难题。

大量的草木烧毁,生态系统破坏,甚至还有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为了解决野外火源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进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国家环保部门制定了《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野外火灾发生率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各地火灾事故发生数量减少70%以上。

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制发展,为野外环保事业持续加油。

二、治理措施(一)宣传教育防止事故开展全国范围的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普及野外灾害防范、应急处理和救援的相关知识。

定期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危机意识。

(二)技术Ⅰ+防患为先加强各地针对野外火灾的研究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智能化、信息化和虚拟化技术在防灾救援中的应用。

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设置有效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突发事件。

不断完善火灾防范机制,提高能力,并加强应急管理。

(三)责任机制和监管加强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工作组,明确治理工作的领导和职责,增强野外环保整体治理的协调性、连通性和责任感。

强化监督和检查,及时督促各地政府和企业落实环保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和野外火灾。

三、预期成效经过专项治理,未来的野外环境将更加安全、健康、和谐和美丽。

同时,每个市民都将更加珍惜身边的环境,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方案(一)中央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各地高质量开展野外火源治理提供支持。

(二)各地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和联动管理,切实保障野外环保的顺利实施。

(三)从业人员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野外环境的维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

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

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损失惨重。

为了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保护好四川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制定了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1. 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建立健全火灾预警机制、扩大火灾监测覆盖区域,提升扑火队伍能力和装备水平,加强火灾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2. 完善防火制度和法规:修订完善相关的防火法规和政策,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素质。

3. 加强巡护和管理:增加巡护力量和频次,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巡护管理制度,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高风险地区的巡护力度。

4. 完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能力和反应速度,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展开救援行动。

三、具体措施1. 推进火灾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火灾监测体系,提升火灾预警能力;加强火灾扑救力量建设,购置现代化扑火设备和工具。

2. 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巡护力量建设:加大对森林草原的巡护频次,增加巡护力量,提高巡护效率。

4. 加强火灾应急救援: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机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5. 深化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科研成果应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2. 人员配备:增加专业化防火队伍人数,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培训和考核。

3. 政策支持: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大对防火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

五、实施效果评估和调整定期对四川森林草原防火整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预期成果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预计能够显著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次数和范围,提高扑火效率和成功率,保护好四川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NO:SC12256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

行政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防火技术,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川办发[2018]8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8日印发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74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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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发生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火源管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和《xx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我局有关森林防火有关规章制度。

二、森林防火期间,凡入山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无证不准入山活动,入山证由局防火办和授权各场、站办理。

通往林区生产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旅客列车要一律挂红旗,及防火装置,无安全防火装置的禁止行驶,发现私自入山人员或无安全防火装置的进车辆要按规定处罚。

三、防火戒严期内,要做到辖区内见烟就查,违章就罚,成灾就抓,坚持依法治火。

在哪个辖区发现问题,都要追查责任,并按《xx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政府命令进行严肃处理。

四、森林防火期间,凡是车辖区内的居民,入山生产搞副业,须办理入山证,并编队,指定防火负责人。

并在规定活动区域内进行如搭棚子、立账棚,住在山里采菜,搞副业人员,一律办理野外用火证,并交纳抵押金,并签定防火责任书。

五、防火期内各检查站,哨卡要坚持入山检查教育登记,所有入山人员和车辆都必须接受检查,进行登记,火种一律没收。

六、防火期内,人事林副业生产人员,不准违犯操作规程,使用油锯,割灌机或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的机具,违者要追究作业者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引起火灾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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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3〕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
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森防〔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
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以森林资源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第九条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

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

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
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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