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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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法定继承中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法定继承中的适用
密不可分 , 而且还与一个国家的政治、 经济、 历史文化都 密切相关。继承就是恰 哈位于财产和人身二者交错的领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是否涉及以及如何采用最密切
联系原则?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所在。
中图分类号" 9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0 8 54 (0 20 — 0 0 0 D9 7i A 10 — 9 72 1)4 0 3 — 5
本 目的即公正合理地处理涉外民事争议。在早期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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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运用和发展 , 表现出其特有的强大生命力, 这是因
为其为传统僵化固定的连接点注入 了新的活力, 使得法
律选择更为灵活 , 了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涉外 适应
法定继承领域, 由于继承关系涉及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 还 由于不论采用同一制还是区别制, 在某种程度上, 都不

最密切联系原则 , 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全面 权衡与法律关系有关的所有连结因素, 通过质和量的对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法定继承中适用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 目前来看,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得到了
比分析找 出与该案件有关当事人 或该法律关系有最真 实、 最直接和最本质的联系的法律予 以适用。 在本质 上, 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是为了软化传统的固定而僵化的 连接点, 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 l 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根 生,
被继 承 人的遗 产进 行动 产和 不动 产 的划 分 , 分别适 用 不
程。二战以来, 各国对国际私法立法做了很大的改进, 最 明显的就是更加注重法律选择的适当性和合理 性。这一
改进最早出现在美国, 为了改进传统的冲突规范 , 美国冲
同的法律 , 由此产生了同一制和区别制这两种不同的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步完善我 国海事冲突规则 ,制定一部体系完整 的 涉外海事
法律 关 系适 用法 。
步完善海 事物权和海事债权两个部分的内容 。
海 事物 权 部 分 ,就 船 舶 优 先 权 的 : 适 用 而 言 ,可 参 考 法律
1 涉外 海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法 》的适 用 范 围 .《 国 际海 事 条 约在 我 国能 否 适 用 于 非 涉 外 的 国 内海 商 事 纠 纷 。对 此 问 题 我 国 尚缺 乏 统 一 的标 准 ,司 法 实 践 中也 并 不统
专 章 式 立 法 , 行 海 事 冲 突规 则 存 在着 不 全 面、 不 系统 、不 具 现
海事审判普遍 存在 的问题 。唯有制定一部 海事冲突规则 的单
行 法 才 能 对 涉 外 海 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的一 些 共 同性 问 题 作 出全
体 的诸多弊端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 的 日益频繁 ,我 国航运经济 迅猛发展 ,中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亟待完善,立法空 白 急需填补 ,以顺应当代海事 国际私法 的发展潮流 。
蒋 琳
0 0 2) ( 华东 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4

要 :我国海 事冲突规则 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 涉外关系 的法律适用” 中,现
行 海 事冲 突 规 则 存 在 着 不 全 面 、不 系 统 、不 具 体 的诸 多 弊 端 。: 1 年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适 用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2 0 0
不明确等问题 。据统计 ,海 事公 约、惯 例和外国法在 我 国海
收 稿 日期 : 2 2 0 一 5 01 — 6 l
作者简介:蒋
琳 (9 5) ] 8 一 ,女 ,上海人 ,硕士 ,上海海 事局吴泾海事处 ,主要从事 国际公法研究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
和 国海商 法》 1 第 4章 、19 9 5年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用航 空法 》 1 。另外 , 法解 释 有 18 第 4章 司 98
外 国法 内容的查 明、 反致 、 先决问题等制度未做规 定; 而分则部分通常着重规定具体 的涉外民商事 关 系 的法律 适 用 , 随着 国 家 间交 往 及 贸 易往 来 但 的频繁 , 国 的 国际 私法 立 法 在 该 部 分 内 容上 已 各
扩 展 到知 识 产权 、 正 当竞 争 、 境 污 染 、 品责 不 环 产
年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 问题的意见 ( 行 ) 中的共 试 》 1 条意见 、 0 年最高人 民法 院《 8 2 7 0 关于审理涉外 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定》 则规定 了 1 条 , 2 可以说我 国 目前 的立法 已基
收稿 日期 :0 - 5-0 2 1- 0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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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等方面 , 而这诸多涉外 民商事领域我们 尚没有 相关 的规定 。同时, 即使有些领域作出一些规定 往往又太过笼统、 不够全面 , 如作为基本法 的《 民 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 民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 ” 只有
作者简介 : 徐丽 (9 9 ) 女 , 17 一 , 山东潍坊人 , 潍坊学 院法学 院, 士, 师, 硕 讲 研究方 向: 国际私法 。
定也 有 矛盾 和不 一致 之处 , 适用 起来 多有 不便 。 2关 于立 法 内容上 , 各 国 国 际私 法 的立 法 . 就
结构而言, 一般包括总则 、 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由于我 国的国 际私法 立法 是 随着社 会经 济发 展不
断进 行 的 , 常 被 规定 在 各 国 国际 私法 法 典 中总 通 则 部分 的 国际 私法 的 目的、 本 原 则 和 基本 制 度 基 等存 在缺 失 , 国际 私法 的基 本 原则 、 用 范 围 、 如 适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简要回顾,梳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冲突解决的复杂性等。

本文将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深入探讨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困境。

具体包括该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具体建议。

针对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立法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1. 简要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上世纪初,那时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亟需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取得长足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1986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这些法规为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2. 阐述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 • 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明确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中“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一编进行初次审议 2010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以2002年初 次审议稿为基础,着手拟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计划于2010 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0年8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当日以第 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为立法机关“十一五”立法工作划上了 圆满的句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单行法 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法发〔2010〕52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死亡亲属对死者财产的承担。

尽管带有财产转移的性质,从死者(原所有人)转移给死者亲属(继承人),但继承差不多上以继承人与死者(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前提的。

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一国的有中国特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适应、相应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

e.g.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防止通奸而规定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财产,因此各国在继承方面的立法是千差万别的。

各国在继承法方面的不同最要紧的表现在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范畴,哪些人有继承权,享有继承人的资格。

例如配偶的继承人资格、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问题。

2.继承人顺序,各有继承权的人中间如何分类排序。

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财产如何分配。

例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间是否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规定,子女享有2/3,配偶享有1/3。

其他方面:继承权的舍弃、丧失、复原、代位继承等等也有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个继承案件中,假如继承人中有外国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外国当事人(即主体涉外性),或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客体涉外性),或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在国外成立遗嘱(法律事实涉外性),即成为一个涉外继承案件。

涉外继承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哪一国法律为准处理该继承案件。

e.g.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吴某系上海一大学教师,1988年辞职去日本留学。

1996年在立即回国前夕,在日本骑自选车内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同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由吴某老大陪同,东渡日本、办理后事。

经与日方洽谈,达成赔偿协议:“逸失利益”,吴某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能够获得的经济收入。

“精神损害赔偿费”:受害人父母、子女、配的精神缺失。

自行车的损害。

另外吴某的人身保险500万日元周某和吴老大带着巨额赔偿金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1990年)如此巨款,吴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继承纠纷而诉至贵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论文: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论文: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论文: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中文摘要】我国原有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虽然对规范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正常的国际民事法律秩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体系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离成为一个健全的、完善的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国际私法界专家及实务界同行共同努力的结果。

该法共有8章52条,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地不合时宜的局面,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简要的介绍了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以及总体评价了《法律适用法》的几个突出之处。

第二章是在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国际私法①立法常用的几种结构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体系结构,重点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体系。

第三章是对我国未来国际私法体系发展趋势的展望,法典化是未来必然的趋势。

【英文摘要】Though the original system of law in manag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works greatly in normalizing relationship of international civil law affairs and constructing legal order of normal international civil law,there are a lot of imperfections, hence staying away from being a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system. The enacting of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RC, referred as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document, is the achievement of theory experts and the practitioners from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There are 8 chapters and 52 articles in the law, gives out the standards and rules about laws that refer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n civil subject, marri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deb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thus leads to the end of the era that conflicting rules are irregular, incomprehensive, and partially out of date, while at the same time, addresses significant meaning in boosting the harmonious of the systems of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of various countries.This article is composed of 3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describ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gives overall comments on the outstanding points of the law. And chapter 2, analysis the system architectur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PRC as well as describes the most common used system architectur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especially laid focus of the analysis on theframework of law of application of law. Chapter 3 is the foreseen of the tendency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s development in PRC in the future and points out that codification is inevitably would be the choice.【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国际私法典【英文关键词】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system architecture codes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目录】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中文摘要4-5Abstract5引言8-9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概况9-15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9-12一、内在条件9-11(一)国际经济交往和跨国人员往来大量出现需要法律调整9(二)我国已具备了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基础9-10(三)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10-11二、外部条件11-12第二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评价12-15一、立法宗旨12二、法律适用原则12-13三、创新性的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接点13-14四、相关制度14-15第二章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体系15-29第一节国际私法体系结构分析15-21一、仅规定冲突规范内容的总分式体系15-16二、规定冲突规范与诉讼规范的总分体系16-17三、每部分全部按照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行规定的总分体系17-18四、国际私法体系结构的分析18-21(一)总则方面18-19(二)分则方面19-20(三)附则方面20-21第二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体系21-29一、我国国际私法的体系21-23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体系23-29(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体系23-26(二)法律适用法体系的内部结构26-27(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内部章节体系编排27-29第三章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趋势29-34第一节构建我国国际私法典体系的基本理由29-31一、法典化是历史发展的趋势30二、结构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0-31第二节确立我国国际私法典体系的原则31-34一、系统化原则32二、实用化原则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7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37-38后记38-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界来说,无疑令人为之欢欣鼓舞,成为一座新的里程碑。

试图从之前的法律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间的差异入手,探讨其进步之处。

标签:国际惯例;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1 系统化完善冲突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布之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散列于许多法律之中,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并且部分内容已过时,某些冲突规范彼此之间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范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近的立法,在许多方面均吸收了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了国内众多学者的意见,并且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

达到了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立法手段的现代化和立法内容的国际化。

其形式结构严密、逻辑严谨,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本法主要规定不仅改善了以往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立法结构和形式上的残缺不全,同时在内容上有效地避免了立法的冗长、繁杂、重复和矛盾。

2 去除国际惯例在法律中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相比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删除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就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另一类则是国际贸易惯例,也称为商人习惯法。

商人习惯法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供从事国际商业交往的当事人任意采用。

也就是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第10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第10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住所”:按照《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 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 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按 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几个 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 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 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所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编 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 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 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 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 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 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 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 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 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 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 为祖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 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 法)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所引发之思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所引发之思考

问题 。鉴于此 ,自 9 0 年 代初 始学者 们就化过 国际私 法法 典化 的进程 , 2 0 多年 过去 了, 学者 们 的努力换 来的 是 完善 的冲突规 则变成制 定法规 则 ,

部让 人感情复 杂 的《 涉外 民事 关系法律 适用法》 , 由于这 部法律 程 。 。 很显然 , 目前 的这部 《 法律 适用 法》 并没 有真 正实现 我 国的
{ I } J 占 缸金
◆ 法 学研 究
2 0 1 3 ・1 ( 下)
中国国际私法 的立法模 式
从《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 用法》 颁布 实施 所引发之 思考
王 晓 君
摘 要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之争历来 已久, 是用专章专门立法, 还是走法典化的道路 , 学者们各执 一词 。随着 涉外
颁 布时 间仓促 , 内容有 限, 法律 体系不够 全面系 统 , 导致 在司法 实 国 际私法法 典化 的 目标 。 践中必 然遭 遇诸 多尴尬 。 尽 管 已经有专 门的 国际私法 立法 , 但 又
在《 法 律适用 法》 出台之前 , 为 与我 国 的全 方位 、 多层 次 的立
我 国 国际私法 采取专 章 、 专 篇系统 规定 国际 私法 不能解 决所有涉 及 国际私法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 甚至很 多学者也 认 法 体系相 适应 ,
学者 错误 的认识 ,以正 视听 , 另一方 面就法 典化 的紧 迫性 、 必 要 侵 权行 为 、 结婚与 离婚 、 扶养 、 遗 产继承 等领 域 的法 律 , 同时也包 性、 可行 性进 行论述 , 给 我 国的立法机 关提 出可 行 的立 法建议 , 对 括 诉讼法 与仲裁法 , 而这些 立法 的形式均 是 以单条 规范 的形式分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中国公民)与张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回国,与张某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子女随张某在美国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中国北京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张某得知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双方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遗产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继承。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具体分析(1)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李某去世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北京,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2)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某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房产和存款。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判决结果也符合李某的生前意愿,有利于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明确了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法院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作者:吴撷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对于涉外遗产管理作出了规定,但该条的立法考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国家经济的腾飞,在实务中受到诸多诟病。

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丰富遗产管理的内容,避免对僵化遗产管理。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遗产管理;完善建议一、法条具体内容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是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为切入点,以遗产管理为角度进行的制度设计。

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现代继承法构建的重要表现,此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重视和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处理上的理论进步。

二、涉外遗产管理设立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着眼于调整继承人间关系,而忽略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地位,而遗产管理制度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保护了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种替代状态,遗产不仅仅指的是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债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遗产的内容范围呈现出可变性,遗产突破了有形财产的限制,权利性财产越来越多。

种种原因造成了遗产清理及其分配的复杂性,因此社会需要有专业能力的人负责专门管理和操作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恰恰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三)我国目前正逐步步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多。

且因为改革开放举措的实施,国家迅速发展,有许多人在海外购置了财产,涉及到涉外遗产继承的案件逐渐增多。

涉外遗产案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倒逼遗产管理制度的产生。

因此,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需求。

三、我国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由于各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因此,对涉外遗产进行管理就需要了解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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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
关系
绪论
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关系。

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着改变,特别是涉外因素的加入,使得涉外继承纠纷近年来激增,处理这类涉外继承纠纷也十分复杂。

我国一直很重视涉外继承问题的处理。

《继承法》,《民法通则》都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然而随着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继承法律中的漏洞一一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使得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立法来补足。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
了我国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许多空白,使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得到统一。

本文中作者将从涉外继承的概念出发,讨论《继承法》、《民法
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三者对涉外继承的规定并对他们进行比较。

最后将通过案例着重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影响。

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涉外继承的概念
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
因素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就是涉外继承。


2.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或者被继承财产或者事实发生地中至少有一个要有涉外因素。

第二,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第三,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调整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

1.《继承法》、《民法通则》对于涉外继承规定之比较
《继承法》、《民法通则》均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两者有许多区别。

第一,从继承的种类来看。

按照继承是否依照被继承人意愿,可将其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对于两法所指的继承的种类,《继承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则指明是法定继承。

第二,从对住所地的规定上看,前者只是笼统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③;后者则加了限制性词语,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第三,从适用范围上看,前者只规定了主体涉外和标的物涉外两种情况,对法律事实涉外的情况未规定;而后者包括了这种情况。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立法的不足
首先,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继承法》未提及所规定的继承的类型;而《民法通则》则只对于法定继承进行了规定。

其次,我国法律未规定两者存在冲突时的效力问题。

如果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该优先适用《继承法》。

如果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则应该优先适用《民法通则》。

这些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也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未能解决的问题。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与之前立法之比较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

《民法通则》及《继承法》没有明确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1条规定的是法定继承所适用的法律,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遗嘱继承所适用的法律。

在该两条中,又将遗嘱继承区分为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和判断遗嘱效力应适用的
法律。

第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遗产管理等事项应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
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对涉外遗产管理的问题,我国之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涉外继承中遗产价值的巨大化和遗产本身内容的复杂化,遗产管理法律适用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无人继承的遗产的规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予以了扩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的改变在于:在主体上并没有限定;其次,对无人继承遗产的遗留地点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第三,对法律适用问题,并非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而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的影响
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继承案件之影响,我们不妨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⑤:
张某和程某于1960年在广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1963年,张某赴香港定居。

1983年5月,张某在香港开设”张记毛织公司”。

1984年10月张某与梁某代表该公司与广东某地针织厂签订来料加工合同,规定由该公司向针织厂提供借用的制衣设备共134台,原总价值为42万港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梁某收到针织厂付给”张记毛织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合计人民币19440元。

1985年12月,张某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梁某。

梁某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制作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

1986年初,张某在
香港去世。

1986年3月,程某及其两个女儿在广东某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张所立遗嘱无效并继承张锦生的所有财产。

当年的受案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张某在香港和在广东某地所有的财产,是张某在与其妻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张某在香港所立遗嘱,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能处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的1/2。

而不得处分属于其妻子程某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

笔者认为,本案发生之时调整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只有《继承法》,该法未对遗嘱继承做出规定,当年判案法院认为依中国法,张某无权处分不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等于判定了张在香港所立遗嘱无效。

而若依据新颁发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之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即有关遗嘱效力的事项应该适用香港法。

可见,按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与按照《继承法》审理该案的话,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总的来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后对涉外继承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法明确规定了遗嘱方式及遗嘱效力判断可以适用的法律,涉及到涉外遗嘱问题时,可以根据该法来确定设立遗嘱方式以及遗嘱的效力。

第二,对遗产管理等事项也有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向,有利于遗产管理事项该项法律业务的扩大和实施,规避涉外法律风险。

最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解决了与之前立法冲突时的
效力问题,即发生法律适用冲突时,优先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注释:
①孟昱妍著《论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经营管理者杂志2010年第8期
②《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
④张文显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⑤选自赵一民著《国际司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版,作者有改动
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规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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