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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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017年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典习题训练】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

A.受益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投保人与保险人D.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答案】:C【解析】: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详见2017版教材P35页2.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A.保险经纪人B.保险人C.受益人D.投保人【答案】:B【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5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故选B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B.承包商C.分包商D.监理单位【答案】:A【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7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各方利益安全,并对工程风险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保障各方利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保障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规范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

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

4. 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可以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尽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保障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以施工安全责任保险为主,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保险仍较少,覆盖面较窄。

2. 保险保障金额不足。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保障金额较低,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保险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3. 缺乏监管。

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4. 保险产品单一。

目前建设工程保险市场上的产品较为单一,缺乏多样化且个性化的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建设工程主体的需求。

5. 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

一些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保险领域的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包括:市场需求不足、监管不力、保险产品缺乏创新、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等。

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需要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加以解决。

三、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拓宽保障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保险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完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编制本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并审核和监督全面的保险事务。

2. 建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四、建筑工程保险范围1.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全損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2.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物业保险、建筑物维修保险等。

五、保险责任限额1. 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事故不低于100万。

2. 工程全損保险责任限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

3. 工程设备保险和建筑物物业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用支付1. 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开工前一周。

3.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应当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

2.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3. 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等事项。

八、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施工意外时,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约定赔付相应的款项。

3. 工程竣工后如发生建筑物物业损坏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九、保险资金管理1. 保险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工程保险资金账户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保险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保险管理委员会。

2. 保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1. 本保险管理制度由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生教育2019二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国生教育2019二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国生教育2019二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发包人(开工前投保)>>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请的建筑师、工程师等>>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以先发生为准,但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的时间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对旧机械设备不负考核期和维修期不承担责任3.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鼓励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法定非强制性,属于商业保险)>>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1.某建筑工程项目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下列()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保险赔偿。

A.现场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B.因违反合同约定被业主罚款30万元C.图纸设计错误造成返工导致直接损失80万元D.工地存放的材料被盗损失10万元E.未按图施工而造成返工,直接损失60万元『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火灾、被盗一般属于意外事故,其他选项一般不是。

2.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同年2月10日,该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概述建设工程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一定规划与设计标准,利用某种构筑材料,经过工程施工人员的操作与管理,建造或改造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作活动。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参与、多方利益关系、多方风险等诸多因素。

在建设工程中,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建筑质量、确保参与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体之一。

建设单位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履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等职责,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进行实际工程建设和施工的主体,承担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施工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活动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需要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主体,承担着对工程施工、使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责任。

设计单位需要根据工程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设计单位需要在设计文件中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合理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验收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建设工程提供必需的建材、设备等产品,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负有一定的责任。

材料设备供应商需要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质量保证,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1. 引言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行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为了保障工人和项目的安全,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和保险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规定。

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有责任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安全工器具。

施工单位还应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对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3.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具有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还需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4.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问题。

监理单位还需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执行。

5. 工人的权益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责任不仅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还涉及到工人的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应确保工人的权益,及时解决工人提出的安全问题和合理要求。

6.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为了应对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通常包括施工险、工程全部险和施工期间第三者责任险等。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

建筑工程强险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建筑工程强险是指由施工单位投保,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人人身伤亡、第三方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不对因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范围1. 建筑工程强险应涵盖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施工的临时工等。

2. 保险范围应包括施工现场内的所有活动,以及与施工直接相关的运输、装卸等辅助活动。

四、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五、索赔与赔偿1. 发生保险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核实。

2. 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协助处理事故,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六、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强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或逃保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保险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单位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单位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施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施工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面覆盖原则: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保险险种,确保保险覆盖范围全面。

(三)风险防范原则:施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保险事故发生概率。

(四)科学合理原则: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保险管理制度。

(二)负责保险投保、理赔、续保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保险档案,确保保险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定期对保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加强与保险公司、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保险险种及投保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下险种投保:(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车辆意外伤害险等。

(三)工程担保险:包括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等。

(四)其他险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投保其他险种。

第七条投保程序:(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

(二)施工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

(三)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并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公司审核投保申请,签订保险合同。

四、保险理赔第八条理赔程序:(一)施工单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险公司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确认保险责任。

(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保险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并降低因不可预见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建筑工程保险有效运行的基础,本文将探讨这些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其内容。

首先,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工程参与方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筑工程中,各方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工程质量问题等。

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例如,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必须购买责任保险,以保障施工质量,同时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其次,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也对于保险公司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内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还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管机构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监管机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建筑工程保险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我国的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靠性。

在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中,保险合同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理。

此外,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还包括了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需要对索赔进行核实,并及时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并在确定赔偿数额后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筑施工、安装、拆除、修理等工程活动中,为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及第三方权益等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而制定的一种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意义(一)保障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如高空作业、地下开挖、起重吊装等,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施工企业的风险压力,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二)降低施工成本。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减少施工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花费,特别是大型的工程项目,保险费的比率非常低,远远小于施工企业为应对风险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本。

(三)保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承担,保护投资人、建设单位以及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不可预见、不可控性的风险。

(四)维护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风险的认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一)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和机器损坏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责任。

1. 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在建筑施工、安装、拆除等工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权益造成的损失,如路人受伤、邻居因施工噪音影响生产等。

3. 工程质量保险:主要保障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造成损失,如工程结构不稳定,因使用质量差的材料导致桥梁、道路塌陷等质量问题。

4. 机器损坏险:主要保障在建筑施工、安装等活动中可能发生意外的机器损坏。

(二)保险标准。

建设工程保险标准应着眼于实际情况制定,细化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工程类型、工程难度、所处地理环境等都是制定保险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

2024年一建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其中,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特定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哪些建设工程保险,顾名思义,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转移工程建设可能遭遇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机制。

它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第三方责任、工人意外伤害等。

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众多范本中,最为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施工全过程保险:这种保险覆盖了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

它不仅包括了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还包括了因施工引起的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施工机具保险:专门针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提供的保险。

这类保险通常覆盖机械故障、操作失误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3. 安装工程一切险:这种保险主要针对特定的安装工程,如电梯、空调系统等。

它保障的是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准确地安装到位。

4. 施工责任保险:当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方的疏忽或错误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这种保险提供了相应的赔偿。

它是对第三方责任的一种保障。

5.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保险,以保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6. 工程质量保险:这种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因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返工、修复等额外费用,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环境责任保险: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这种保险用于保障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污染、破坏等,保险公司将负责清理和修复。

每种保险范本都有其独特的保障范围和适用条件,选择适合项目的保险产品对于降低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同时,了解这些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是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法律法规知识:建筑工程质量和保险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建筑工程质量和保险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建筑工程质量和保险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和保险的法律规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同时,建筑工程的保险制度也逐渐完善,并成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建筑工程质量和保险的法律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1.《建筑法》中的规定《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其中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牢固、经济、美观和适用。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对建筑材料、构件、工法等进行评估、检测和验收。

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也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不动产权属人对其拥有的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包括其自然附着物和改良物。

因此,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不动产权属人享有的权利。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承担。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作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保险已经逐渐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但因为该领域涉及的范畴广泛,不同类型的保险也有所区别。

下面,本文将从建筑主体保险、全过程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等方面介绍其法律规定。

1.建筑主体保险建筑主体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保费形式,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损失保险。

其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保险法》中的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也属于合同法的范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

另外,保险合同中还应当明确保险的类型、保险保障的范围、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金额等关键内容。

(2)《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也对建筑主体保险作出了规定。

该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的安全和安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购买建筑主体保险。

一级建造师 工程法律法规 第六章 建设工程保险和法律责任制度

一级建造师 工程法律法规 第六章 建设工程保险和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和法律责任制度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核心考点: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2.保险期限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法律概念(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

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

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建设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承担着重要的功能和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诸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保险的定义、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类型、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建立完善保险制度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的定义及意义保险是指在一定技术和经济条件下,由保险合同约定的一方(保险人)向另一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为被保险人在特定的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赔偿的金融业务方式。

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类型1.施工一切险施工一切险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的保险形式,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

施工一切险可以有效降低工程建设中的风险,并为工程建设方和施工单位提供保障。

2.工程责任险工程责任险是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责任的保险形式,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工程责任险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

3.工程全险工程全险是工程建设中综合性的保险形式,包括施工一切险、工程责任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工程全险可以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风险管理。

4.工程财产险工程财产险是为工程建设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形式,主要保障工程建设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如设备、材料等的损失。

5.工程保修险工程保修险是为工程建设方提供保修服务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保障工程建设方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等问题。

工程保修险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方在工程保修期间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制度的作用1.降低风险工程建设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风险,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

2.保障利益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知识点一: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知识点二:主要险种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一般为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地方):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
3.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保险期限: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
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提示】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原则规定一致
【注意】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企业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面临诸多安全风险,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责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1.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单位承担着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各类安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确保工程设备的安全可靠,组织安全培训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合理的安全改进措施。

监理单位应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并保证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 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方的安全责任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整改。

二、建筑工程施工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1.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必要性为了弥补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的风险,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目的是为施工单位、业主和第三方提供经济保障,并促进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

2.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设备物质损失保险等。

其中,工程责任保险是主要的保险类型,用于覆盖施工期间的施工责任和施工风险。

3.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实施建筑工程施工保险需由施工单位负责购买并按时支付保费,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保险合同。

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与保险制度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高空坠物事故。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责任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明确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以及相关流程,以降低项目风险,保护业主、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 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合理选择保险种类,严格履行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与覆盖范围1. 本工程项目必须投保的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等。

2. 保险覆盖范围应涵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施工错误、设计缺陷等可能导致的物质损失或第三方损害。

3. 特殊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额外投保相应的附加险种。

三、保险责任主体1. 业主方负责组织协调整个项目的保险事宜,包括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索赔等。

2. 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要求,为其承担的工程部分购买相应的保险,并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现场支持。

3.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其提供的设计方案和监管服务符合保险条款的要求。

四、保险购买与管理1. 保险购买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保单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等信息。

2. 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查,并在保险期限结束前及时续保。

3.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索赔与赔偿1. 发生可索赔事件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准备文件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3. 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购买或管理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业主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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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
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人员)
永久工程
4、下列行为中,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 )。 A.某工程监理单位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
过度追求施工进度,致使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却不 依法行使监理职能,造成建筑物倒塌,死伤多人的严重后 果
五、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
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 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 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成 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 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 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强迫职工劳动罪
简记为:有约可违,承担违约责任
3、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A.没收财产 B.恢复原状 C.撤职 D.责令停产停业
)。
4、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应 承担的刑事责任中属于主刑的是( )。
A.罚金 B.没收财产 C.拘役 D.拘留
二、几种工程事故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民事责任 (民~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 金;定金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侵权责任 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官~民)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
责任 C.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D.当事人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民事
责任
2、下列选项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是( A.工地的塔吊倒塌造成临近的民房被砸塌 B.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竣工 C.因台风导致工程损害 D.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
违约责任指:履行合同违反约定;侵权责任指:不法 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
1、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 A.被保险人 B.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
(财险)被保险人 (寿险)受益人
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
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同
二、保险分类:财产险、人身险
2、保险人对( )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的 施工单位支付。
A.建筑工程一切险 B.安装工程一切险 C.第三者责任险 D.意外伤害险
分配索赔比例
四、一切险原理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 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
2、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 发生的损失(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 停电断电造成的)不保。
3、保建造/安装过程,保险财产中工程业主已经验收 合格或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
4、保险期间,被保险工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 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依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 除保险合同。
行政处分 (官~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国家~罪犯)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重点区分三对概念
行政处罚(违法) 拘留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刑罚(犯罪) 拘役 罚金
没收(合法)财产
1、关于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事责任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 B.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不包括惩罚性赔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保险索赔
3、下列关于保险索赔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必须提供必要有效的证明 B.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C.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 应当按照全损进
行保险索赔 D.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部分损坏,但已无法修理,只
能按照部分损坏进行索赔 E.如果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平均
4、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 )。 A.因地震导致的工程损毁 B.因涉及错误引起的工程损失 C.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D.建设方已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因火灾意外焚毁
5、某工程已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间,因施工方 法不当造成损失,并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 下说法错误的是( )。
A.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B.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增加保费 C.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D.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
B.某施工人员,明知楼下有工人干活,仍然从楼上扔 下建筑杂物,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
C.工地安全管理人员于某,因为怕麻烦,没有严格执 行工人进工地必须戴安全帽的安全规定,结果因为砖墙倒 塌,砸死施工人员数名
D.工地工人栾某在工地食堂下毒,致使工人集体中毒
5、某建筑工地脚手架连接件存在安全隐患,工人及时向 现场负责人王某提出更换要求,王某没有及时处理,导致 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拥塌,造成5名工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此事件中,王某可能构成( )。
6、某工程业主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明细表注明 的保单有效期为( )。
3月1日~3月31日 3月4日运输 3月5日运抵 3月8日安装 问题1、如3月7日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施 工单位的设备损失? 2、如3月4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泥石流,保险公司是 否要赔偿施工单位的设备损失? 3、如2月27日设备运抵现场,2月28日发生火灾,保 险公司是否要赔偿施工单位的设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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