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综合验收办事指南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2011年5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二、申报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网上下载)(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九)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十)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十一)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十二)开发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十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十四)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十五)《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核验);(十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核实证明》;(十七)《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十八)《济南市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证明》;(十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二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二十一)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加装封面)三、办事程序(一)济南市行政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收件(验原件);(二)开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现场查验;(三)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项目,发放《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四、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证明文件1、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受理地点: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龙奥大厦F421房间)。
电话:6660562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受理地点: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山大南路市建委东院)。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一)是否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以上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二)项目所包含的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以上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3、建设条件意见书4、开发合同5、开发项目手册6、开发经营权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6.1住宅产业化特征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发布日期】2009-6-15 【实施日期】2009-6-15 【发布单位】山东省建设厅【文号】鲁建发[2009]1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4、市政公用、绿化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审批程序
市行政服务大厅建委40号窗口受理、审查、出具备案证明。
五、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0633-8899101。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节水、二次供水)一、法律依据1、《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济人发[1996] 29号)第十五条2、《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一条3、《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一条二、提供资料现场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中水设施竣工资料(现场查看,不存档):(1)中水站竣工图;(2)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或相关试验、检验报告;满水试验记录;管道水压试验检测报告;设备安装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记录;(3)调试试运行资料;(4)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报告;(5)中水站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巡检及交接班制度,以及水泵、曝气、消毒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表格。
以下中水设施资料需存档:(6)《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7)中水设施相关照片;(8)室外中水管网竣工图(用红笔标注说明中水站位置);(9)中水设施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处理工艺、设备参数、运行成本、设备操作规程);应建中水设施的项目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中水设施位于本次所报地块范围内的,应提交以上中水全部资料;按照规划中水设施不位于本次所报地块范围内的,只提交本次所报地块室外中水管网图及中水设施预计建成时间的说明。
二次供水设施准备以下资料:(10)《取水许可证》(自建供水设施提供);(11)《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备案登记表》;(12)室外供水管网设计平面图(用红笔标注说明二次供水设施位置);(13)供水泵房平面布置图;(14)二次供水设施相关照片;(15)二次供水设备(含水泵)说明书;建设单位报市城市节水办存档的中水资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中水设施相关图片、中水设施技术资料、室外中水管网竣工图。
建设单位报市城市节水办存档的二次供水资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备案登记表》、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图片、《取水许可证》、二次供水设备说明书、供水泵房平面布置图、供水管网设计平面图。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鲁建房发[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发[2000]59号2000年10月10日)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内容。
要求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
为了把审查换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并上报省建设厅。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一)资质标准的衔接。
《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列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务必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务必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与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操纵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一、竣工验收管理措施:1.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2.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标准等,确保验收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开展实地勘察:验收委员会成员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对各项工程量进行核对和测量,了解工程的建设品质和存在的问题。
4.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施工方向验收委员会提供详细的施工工艺、技术参数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以便委员会成员对工程质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5.进行质量检测:验收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主要节点、关键部位进行抽验和力学性能测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备案管理措施:1.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建筑施工方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2.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将根据报告的内容对工程进行备案登记,并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发放手续。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以便日后的查阅和参考。
4.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已备案的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5.建立违法风险监控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违法风险监控机制,对工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组织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为后续的维护和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房地产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房地产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一、房地产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内容1. 竣工备案的主体根据《建筑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后,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备案申请。
主管部门可以是建设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竣工备案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 竣工备案的程序竣工备案程序包括提交备案申请、审核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和颁发备案证书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市政工程验收报告、商业设施验收报告等。
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备案资格,并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颁发备案证书。
3. 竣工备案的内容竣工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结构、功能、用途等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信息、监理单位信息等。
备案信息对公众公示,并作为房地产交易过程的必要凭证。
4. 竣工备案的效力竣工备案证书是房地产项目的必备证件,是房屋交易、投资、贷款等重要环节的凭证。
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购房者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监督。
二、房地产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意义1. 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竣工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行为,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合法性。
备案信息可以为购房者提供准确的参考,降低购房风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房地产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还可以防范房地产市场的乱象和涉嫌违法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3. 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诚信度通过竣工备案制度,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和信息,提高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增强了企业的诚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4. 加强行政监管竣工备案制度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房地产市场的动态信息,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的全程监管,促进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提高监管效率和能力。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篇: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最终定稿)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最终定稿)第一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说明一、本表一式三份,须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笔工整填写。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综合验收后,市综合备案管理机构、县综合备案管理机构、开发企业各执一份。
此表无综合备案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无效。
三、开发企业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表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滨州市建设局监制第二篇: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9〕4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开发项目品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例》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其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具体负区、潍城区内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签订协议书,由各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规划、市政、环保、消防、质监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山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1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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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
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3.房屋单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专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专营单位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
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7.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8.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10.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或移交完毕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时已经提交,或主管部门能通过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
第九条县(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省、市要求的相关办理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限内,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涉及的各单项竣工验收和设施移交接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的过程中,按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申请联合验收的,依据申请内容,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全部或部分限时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包含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
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
各地应当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竣工综合验收效率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竣工验收及设施移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竣工验收结论及接收证明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十七条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
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