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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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办事指南

综合验收办事指南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2011年5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二、申报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网上下载)(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九)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十)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十一)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十二)开发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十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十四)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十五)《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核验);(十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核实证明》;(十七)《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十八)《济南市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证明》;(十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二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二十一)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加装封面)三、办事程序(一)济南市行政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收件(验原件);(二)开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现场查验;(三)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项目,发放《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四、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证明文件1、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受理地点: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龙奥大厦F421房间)。

电话:6660562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受理地点: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山大南路市建委东院)。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一)是否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以上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二)项目所包含的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以上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3、建设条件意见书4、开发合同5、开发项目手册6、开发经营权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6.1住宅产业化特征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4、市政公用、绿化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审批程序
市行政服务大厅建委40号窗口受理、审查、出具备案证明。

五、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0633-8899101。

山东省-竣工验收证明

山东省-竣工验收证明

山东省-竣工验收证明
概述
本文档为山东省竣工验收证明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和要求。

1. 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证明是在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成后,经过彻底查验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验收标准根据山东省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建设项目达到法定质量要求。

2. 提交材料
申请竣工验收证明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工程相关图纸和设计文件
- 监理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竣工验收样板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办理流程
办理竣工验收证明的流程如下:
1. 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上所有必要材料;
2. 办理部门或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3. 建设项目现场验收,并进行必要检测和评估;
4. 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定级;
5. 出具竣工验收证明。

4. 注意事项
办理竣工验收证明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 提交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 若有不合格项,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 验收过程中应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和要求。

以上是关于山东省竣工验收证明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鲁建房发[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发[2000]59号2000年10月10日)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内容。

要求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

为了把审查换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并上报省建设厅。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一)资质标准的衔接。

《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涌现出来。

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开发商需要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实施方案,包括验收前准备、基础设施验收、建筑物验收、室内装修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验收前准备1.1 验收计划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前,开发商需要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的范围、验收的标准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确定验收的具体流程和验收的负责人,以便保证验收的顺利进行。

1.2 验收前准备工作在验收前,开发商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确保所有工程已按照要求完成,并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需要做好相关文件的整理和备案工作,如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等。

二、基础设施验收在项目建设的早期阶段,开发商需要建立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电力等。

基础设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2.1 道路验收道路验收主要检查道路的平整度、坡度、排水系统、交通标志、路灯等。

同时检查道路概况图、设计图等文件。

2.2 供水验收供水验收主要检查水压、水流、水质、接水口、阀门等。

同时检查供水系统图、设计图等文件。

2.3 排水验收排水验收主要检查排水系统的堵塞、排量、防臭、排泥口、排污口等。

同时检查排水系统图、设计图等文件。

2.4 通讯验收通讯验收主要检查网络接口、线路布置、配线架、设备等。

同时检查通讯系统图、设计图等文件。

2.5 电力验收电力验收主要检查供电质量、用电设备、电缆材质、接线端子等。

同时检查电力供应系统图、设计图等文件。

三、建筑物验收建筑物验收是整个综合竣工验收的核心部分,主要检查建筑的结构、材料、装饰等方面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建筑物验收的具体内容:3.1 建筑结构验收建筑结构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的地基、结构、钢筋等。

测试地基承载能力,检查结构验算报告等,如固定钢筋的数量和直径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管理规定一、为适应&&&市建管局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户一验”的要求,加强公司对建筑工程验收及备案过程中的程序化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负责组织进行。

三、竣前检查与准备1、单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安排施工人员针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企业自检通过后,按&&&市建管局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检查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前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待施工单位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次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市建管局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报项目部(项目公司)进行检查。

3、在单体工程完成后,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过程中,项目部(项目公司)可同时联系测绘部门进行竣工测量,并邀请规划、人防、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检查,取得认可文件。

接到监理单位检查要求后,工程部主任应立即组织项目部(项目公司)有关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项目前期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进行竣前检查,检查程序与依据以国家验收规范和&&&市建管局有关要求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给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通过自检、监理检查及项目部(项目公司)组织的检查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有关申请,请市质监站有关人员来进行竣前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尽快整改,直至通过质监站组织的竣前检查。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体工程通过质监站组织的竣前检查后,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组织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工程部主任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等报质监站,并按时在质监站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验收。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一)起草背景。

2004年《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005年《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对综合验收备案制度也作了衔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2009年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规范,2019年12月进行了修订。

2011年,我市以转发省厅文件的形式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

此次,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按照省《管理办法》拟定《实施细则》进行贯彻落实。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均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方可交付,《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起草过程。

此次制定实施细则,共涉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11个部门的审批或管理工作,需要厘清各部门间审批与监管、水热气电讯等配套设施以及代建养老设施等配建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等各环节工作,期间召开多次部门研讨会议,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

2020年1月22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向市房地产业协会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实施细则》。

2019年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2019年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编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填表人:电话: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说明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分为2部分,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须真实完整,此表应打印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后提交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审查意见表》由备案办理主管部门填写。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窗受理时已提交的,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获得或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开发企业提交。

需要提交的材料,需验原件,并存复印件1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四)开发项目供水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五)开发项目排水管网工程竣工证明;(六)开发项目供电设施、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七)供热、燃气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八)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九)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十)道路、绿化、路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十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十二)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十三)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十四)承诺书(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十五)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完成建设或移交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项目 《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指引

房地产项目 《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指引
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直接申报申清竣工验收,由中国电信所属分局签字盖章后后取得(内部验收)
1个工作日
15.景观绿化验收
市园林管理处
开发部
工程部
15.1,绿化验收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2、绿化验收申请报告(红头文
件):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加盖公司章、设计单位章、施工单位公

4,绿化竣工图;
(路牙石)完成、绿化整形完成、路灯基座完成;临时围墙完成.
L4、组织管线实测
前提条件:现场管网实测完成(提供一套管网竣工图,水、电、气、雨污、弱电、消防、路灯)
1.5、组织市规划验收
1、规划联系单:
2、管线实测图:
3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
4、社居用房移交表:
5,开工前有关资料:
前提条件:路面施工完成,绿化及景观成型

1个工作日
10,排水
市政管理处
开发部
工程部
10.1,获取排水许可证
1、规划部门签署的意见:
2、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3、拟申报项目的规划平面图及雨污水方案设计图纸(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1个工作日
11、供电工程验收
市供电局
开发部
工程部
U.K供电工程检查验收通知书(供电验收)
专变: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程决算,设计变更文件;
6,监理记录,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施工各环节台账,苗木验收单;
8、绿化后期养护计划,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实验报告芒
9、施工自查和总结报告:
10,绿化工程施工图。
16、综合验收(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开发办
开发部
16.1、申请验收资料审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济南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程序

济南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程序

综合验收备案程序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1)、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受理。

(2)申请材料:a、《竣工核实申请书》(网上下载);b、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总平面;c、建设项目附属道路、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图;d、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e、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所属房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买卖双方承诺按规划用途使用的证明文件;f、道路和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g、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提交复印件,现场验原件,按顺序装订并加装封面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

(2)、申请资料: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d、施工许可证;e、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f、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g、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h、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i、工程竣工结算备案;j、企业养老保障金结算审核表;k、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l、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施工说明书》。

(3)、提交复印件,现场验原件,按顺序装订并加装封面3、《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核实证明》(1)、未出台、暂不考虑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已办理完毕二、济南市规划局1、规划核实证(1)、济南市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受理(2)、申请材料:a、《规划核实申请表》一份;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c、施工图备案证明;d、《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e、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f、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1、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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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9]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4.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5.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8.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0.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1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八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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