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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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建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5063-2016 J13512-201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DB37/5063-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前言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以便修订时参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1031(颁布时间)
20030101(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文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项目备案流程明白纸

(山东省)项目备案流程明白纸

(山东省)项目备案流程明白纸办理项目备案,不需提交资料,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程序(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1、以企业法人组织注册获取名称和密码--登陆,
2、山东省投资审批监管平台
3、县(市)级联合办事大厅
4、山东省**市***区
5、备案类
6、选择备案项目类型所对应的子项
7、在线办理
8、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的实际内容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后上报(注:①建设规模及内容参照如下格式填写——1、工业项目:地块号XX,地址XX,占地面积XX,总建筑面积XX,利用原有/新建XX栋XX层厂房,建设XX项目,购买/利用原有XX设备XX台,达产后年产XX产品XX台/套,租用厂房的项目不写地块号、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需说明租用
什么公司的厂房;2、房地产项目:地块号XX,地址XX,占地面积XX,总建筑面积XX,建设XX栋XX层XX建筑,建筑密度XX,容积率XX,绿地率XX②项目单位信息中联系电话全部留手机号码;③企业在网上填报完成后电话通知投资建设窗口,*******)
9、预审通过后,企业在网上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打印出的备案证明经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两份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副楼)存档。

备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见附件1),项目在目录内,需提交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见样表1);项目在该目录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项目,需提交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见样表2);项目在该目录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 吨标准煤,或。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样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样表

附件二档案编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样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图审机构:监督单位:项目监督工程师:审核:监督注册编号:保存年限: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年月日监督注册手续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LZJ01 42 工程概况表LZJ02 63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1 74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2 85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3 96 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LZJ03-04 10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LZJ03-05 118 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6 12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资格审查表LZJ04-01 1310 单位工程分包单位情况汇总表LZJ04-02 1411 各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LZJ05 15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LZJ06 1613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LZJ07/LZJ07-01 17~19监督计划1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LZJ08-01 201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续)LZJ08-02 211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LZJ09 22监督巡查、检查资料1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LZJ10 231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LZJ10-01 2419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检查表LZJ10-02 2520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LZJ10-03 2621 混凝土、砂浆强度监督抽测情况记录表LZJ11-01 2722钢筋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监督抽测记录表LZJ11-02 2823 建设工程不良质量行为记录LZJ12 2924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隐患)通知书LZJ13 3025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复查意见LZJ14 3126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LZJ15 32监督巡查、检查资料 27 建设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LZJ163328 建设工程复工申请表LZJ173429 建设工程质量复工通知书LZJ183530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LZJ193631 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建议书LZJ2037竣工验收监督资料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LZJ21383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LZJ21-013934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LZJ21-0240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LZJ22/LZJ22-01、02、03、0441~453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LZJ23463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LZJ23-01、02、0347~49 38重新申请竣工备案(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LZJ24 5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LZJ255140 工程概况及监督工作概况表(一)LZJ25-01 5241 工程概况及监督工作概况表(二)LZJ25-02 5342 工程概况及监督工作概况表(三)LZJ25-03 5443 工程概况及监督工作概况表(四)LZJ25-04 5544 备考表LZJ26 56其他资料45其他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备注LZJ0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填写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填写,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26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26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72号文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已经2019年9月2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0月1日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平等对待、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建设等领域审批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实现审批时间、事项清单、服务模式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的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第五条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

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办理。

山东省备案程序

山东省备案程序

附件1: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加快我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能大力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覆盖面大、有导向作用、能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建设领域,推动全省建设系统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网络,共同进行全省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推广机制第七条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山东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推广项目》)和《山东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管理制度。

第八条 省建设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先进、成熟建设新技术,确定年度《重点推广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发布。

第九条 《重点推广项目》为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的计划指导性技术目录,各级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重点推广项目》的实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措施,落实《重点推广项目》中产品技术在本地区的应用。

第十条 《推广证书》是建设科技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标志性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有效期两年,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再办理各种形式的推广认证。

获得《推广证书》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到项目实施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前言为了保证青岛市建设工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并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筑法》以及《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本备案表,用于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记录竣工验收信息,确保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备案表内容介绍本备案表共分为九个部分,分别为建设工程信息、建设单位信息、竣工验收人员信息、工程技术质量评定、综合验收结果、质量保证协议、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日期及备案信息,以下简要介绍各个部分的具体内容。

1. 建设工程信息本部分记录了建设工程的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号以及工程概况等信息。

2. 建设单位信息本部分记录了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 竣工验收人员信息本部分记录了竣工验收人员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4. 工程技术质量评定本部分记录了工程技术质量评定的内容,包括工程结构、土方工程等方面的评定。

5. 综合验收结果本部分记录了所有专业的综合验收结果,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工程、公用设施等方面的验收结果。

6. 质量保证协议本部分记录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7. 竣工验收意见本部分记录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意见。

8. 竣工验收日期及备案信息本部分记录了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信息。

三、使用建议为了保证本备案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建议建设单位在填写备案表时应当认真仔细,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且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以确保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本备案表是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依据,对于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山东办理房屋工程施工备案

山东办理房屋工程施工备案

一、备案申请
1. 申请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4)施工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备案程序
1.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住建部门。

2. 住建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3. 备案完成后,住建部门将出具《房屋工程施工备案证明》。

三、备案注意事项
1. 申请备案的工程必须具备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3.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5. 施工单位应配合住建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
1.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施工方案等,施工单位应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2.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五、其他相关规定
1. 住建部门对备案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3. 住建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在山东省办理房屋工程施工备案,施工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住建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程施工备案证明

工程施工备案证明

工程施工备案证明致:某某工程施工备案管理部门兹证明:我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备案手续,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可按照合同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工程施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1000多名中高级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具备承担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能力。

多年来,我们已经承接了大量的工程项目,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累,成功地完成了各种类型的施工任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进度,我公司在项目开始前充分调查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工程的各个环节的协调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了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加强了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难点,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同时,我公司不断加强与客户和监理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共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诚信服务,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了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质量方面,我公司重视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不断加强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了工程的质量达到了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在服务方面,我公司积极主动与客户和监理方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积极承担责任,使客户对工程的质量和服务感到满意。

在合作方面,我公司一直重视与各界合作伙伴的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推动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公司具备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资质和实力,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责任,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我们将继续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诚信服务,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1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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