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办事依据、程序及所需资料附件1:建设项目备案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
二、申报材料:(一)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每份资料应含下列资料):市发改委2份,应含下列资料:1.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2、向发改委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4.项目简介1份;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6.1:500或1:2000的现状地形图,并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提报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规划局1份,应含下列资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2、向规划局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3、项目简介1份;4、1:500的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国土局1份,应含下列资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2、向国土局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3、项目简介1份;4、如项目有新征地的需要提供1:500的现状地形图复印件1份,并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环保局1份,应含下列资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2、向环保局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3、项目简介1份;4、需要济南市地图一份(地图复印也可),请在图上标明项目所在地位置;(二)项目变更申请(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企业申请文件;2.若调整内容较大,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调整报告;3.若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中的建设单位和变更后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两企业对变更事项的协议或合同;4.市发改委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6.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许可意见。
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单位向发改委或经信局提出的立项申请,不需要资质单位编写。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号2011年5月17日发布第四条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三)其他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和编制(具体要求、格式见附件)。
◆小注:折标系数:1千瓦时=0.123kg标准煤1吨新鲜水=0.2429kg标准煤;1kg蒸汽(1.0MPa级)=0.108571kg标准煤★《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
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15亩)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3、建设条件意见书4、开发合同5、开发项目手册6、开发经营权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6.1住宅产业化特征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1031(颁布时间)
20030101(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文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
4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投标法》五十四条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法》五十五条
1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鲁发改投资〔2017〕276号
•【施行日期】201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投资〔2017〕27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8月2日)省政府同意省计委拟定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强化投资责任,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报经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一般基本建设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下放由各市地计委和省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各市地和省主管部门自行平衡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建设条件,纳入各自的投资规模;必须由省里平衡原材料和调拨产品的重点小型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二、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的立项先由各市地计委或市政府、行署报送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计委和省工程咨询公司。
省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论证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省计委根据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省工程咨询公司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审批或上报。
凡省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工程咨询公司咨询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省计委不予审批和转报。
三、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和济南六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其建设和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配套资金能够自筹解决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日照市和其它市地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市地自行审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外商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强化产业政策的调控约束,不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促进了投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但是,在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地方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程序还不够规范,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投资决策的自主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法规等方面尺度不一、把关不严,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加强和改进投资的宏观调控,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于改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和经济的较快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投资的较快稳定增长。
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全县所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均应向县发展计划局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县发展计划局将区别不同情况对权限以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计划局审核后上报市、省及国家发改委。
国家规定对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审批制。
根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①政府投资的项目;②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③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④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由市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需按要求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有关规定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并自觉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县发展计划局审批的项目,只需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设计图纸、符合城镇规划、资金筹集证明。
2、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一式5份。
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②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安全生产评估报告书;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山东建筑行业备案资料
山东建筑行业备案资料山东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建筑业一直以来都是其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作为一个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的行业,建筑业的管理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山东落地实施了建筑行业备案制度,要求各建筑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建筑行业备案的意义建筑行业备案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
通过备案,可以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经验、信用等进行评估,确保建筑企业具备从事相应工程的能力和资质。
同时,备案资料的完整性也能提供给业主和监管部门参考,对项目的筹建和施工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最终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二、建筑行业备案资料的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能力。
2.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企业的建筑业资质证书、职业资质证书等。
这些证书是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的基本准入条件,代表着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3.人员资质证书:包括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这些证书是评估企业技术实力和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依据。
4.工程项目资料:包括企业过去承接的相关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资料,例如项目规模、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等。
这些资料可以反映企业的过去业绩和经验。
5.财务报表:包括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征信报告等。
这些资料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
三、建筑行业备案资料的申报流程1.材料准备:建筑企业首先要核实所需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网上申报:山东省建筑行业备案网站提供了在线申报平台,建筑企业可以按照要求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各项资料。
3.审核审批:申报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批。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有补充资料的要求或者需要面谈。
4.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筑企业就会获得备案登记证明。
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建筑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内及时进行更新和续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已经2019年9月2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0月1日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平等对待、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建设等领域审批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实现审批时间、事项清单、服务模式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的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第五条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
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
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办理。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鲁建发[2000]72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单位向发改委或经信局提出的立项申请,不需要资质单位编写。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号2011年5月17日发布第四条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三)其他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和编制(具体要求、格式见附件)。
◆小注:折标系数:1千瓦时=0.123kg标准煤1吨新鲜水=0.2429kg标准煤;1kg蒸汽(1.0MPa级)=0.108571kg标准煤★《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
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15亩)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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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
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八条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
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项目备案△办法
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