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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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格式和内容的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是我国建筑行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定义、内容、主体、责任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定义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内容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一系列符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涉及建筑施工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

6.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等。

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对设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对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5.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审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6. 检测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对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行政正职担负着安全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安全管理责任:行政正职是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安全生产责任:行政正职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确保员工和相关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行政正职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4. 安全培训责任:行政正职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5. 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责任:行政正职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和相关方的安全。

6.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责任:行政正职要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和相关方的安全。

总之,行政正职在安全责任上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需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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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责任主体1. 行政机关山东省政府及其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主体,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企事业单位山东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承担者,负有保障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责任要求1. 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

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理和追责。

2.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分工和任务。

企事业单位还应当经常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个人的责任每个员工都应当自觉遵守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时,应当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危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1. 行政机关的追责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职不力或者失职,将依法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或撤职等行政处罚。

2. 企事业单位的追责企事业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3. 个人的追责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

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了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面将从建立责任制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责任制的背景建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责任不清,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决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管和控制,保障建筑安全。

二、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方针和目标要求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置于重要位置,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追求其他目标。

2. 责任主体的明确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安全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建筑安全管理部门要负责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政策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3. 责任的明确分工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责任主体各司其职,明确分工。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发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 责任的追究和奖惩机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和惩处。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停工整顿,并进行罚款等处罚。

同时,对于履行责任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和表彰,以鼓励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良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建立责任制,建筑安全事故的频率得到明显的下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本店铺为大家解答。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人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实施。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则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同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住建部门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住建部门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住建部门安全生产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规模、作业场所、生产工艺、危险因素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矿产、冶金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条例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对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活动不应进行处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构思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危险物质和重点技术工艺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防护设计,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分析和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文件,并在安全生产专章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规范并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要进行反复检查和改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书,明确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安全。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达到规定 的深度要求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安 全要 ( ) 景 名 胜 区 、城 市 公 园 、游 乐 园 安 全 事 求 的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 ,应 当要 求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并 五 风
向委 托审 查 的建 设行 政 主 管部 门报告 。 建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对 审 查 不 合格 或 者未 经 审查 的施 工 图设 计 文件 ,不 得 签 发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查 第十 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 ) 市危 险房屋 倒 塌安 全 事故 ; 六 城
维普资讯
编者按 :为了加 强建设领域 安全 生产管理 ,防范安全事 故的发生 ,规 范安全 生产的行政 管理行 为 ,建设 部于 2 0 0 2年 9 月 9日制定 了 《 建设领域 安全 生产行政 责任 规定 》 ,要 求各 级建设行政 主 管部 门应 当依 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行政 管理职 责。实施安 全监督 管理 ,并 明确 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现 全文刊登 如下 :
标准的 ,不得批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审 批 中 ,应 当严 格按 照规 定 的程序 ,组 织对城 市 防
火 、 防爆 、抗 震 、防洪 、防范 自然 灾 害 和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规划 等安 全 要 求进 行 审查 。
( 工程建设 、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 三)
定 本规 定 。
管部 门正职负责人是涉及安全 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安
本规定适 用于下列涉及安全的行 政管 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 。
根 据 地 方 人 民政 府 的规 定 ,建 设 领 域 中部 分 或
第二条
理 事项 :
( ) 一 城市详细规划审批 ,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 , 者全部由专 门部 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 实施执法监督 建 设 用 地 规划 许 可 ,建 设 工 程 规划 许 可 ,施 工 图 设 的,其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防范 、处理安全事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对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对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例如,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直接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不作为、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操作、违规施工等。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吉建安〔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建安〔2017〕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26日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有效防范建设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住建部门承担建设行业安全发展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住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既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承担责任,同时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责任。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住建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并表彰先进;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着成绩的;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工程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依法有效,注重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单位为主体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性,合理设计,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场地环境条件、施工设备条件、工人技术水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保障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设备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工人技术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培训合格上岗。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防护措施应当健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护肤霜等个体防护用品。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设备和救援设备的齐全可用。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灾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灾害事故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现场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现场巡查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严肃追责。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更需要高度重视和规范。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建设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内容要点以及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建设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直接、最为重要的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建设活动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部门,促使建设单位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内容要点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负责人,并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权责制度。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需制定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3.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建设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计划,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人员培训和教育: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参与工程项目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遵守安全工作规程。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应急设备等,提前做好各项准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

三、执行措施1.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主动参与和安全防范能力。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提高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就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进行论述。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确立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员和相应的责任范围,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建设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测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定期向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3. 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施工现场、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教育与培训:建设单位应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5.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划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6. 安全监督与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负责人的全面负责原则,落实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到具体责任人员,有效地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

2. 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通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二条依法追究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属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等。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处罚、行政拘留等。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公示、裁决等环节。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应采取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工、吊销执照等。

第八章追究责任结果的公示和通报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和通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第九章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和有效。

第十章追究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山东省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行政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是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能,划分安全生产部门、领导责任、责任区域、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的制度。

第二章行政责任的划分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划分应当准确、明确、无缝衔接,责任主体与责任区域相对应。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划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明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划分原则和范围;(二)划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三)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区域,明确辖区范围和管辖权限;(四)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第三章行政责任的实施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分类管理,依据不同行业、风险程度和管理对象划分行政责任;(四)分级负责,明确上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责任划分;(五)协同配合,构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协同机制。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责任划分,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一)制定本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实施方案;(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三)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督查检查,做好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能,划分安全生产部门、领导责任、责任区域、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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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消防、抗震等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以
及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并向委托审查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签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批准书。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时,应当严格对建设开工所必须具
备的设计、施工条件及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停建工程、城市危险房屋、燃气设施及管道、公共交通运营场(厂)站、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游乐园的危
险地段等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各项作业必须按照规范操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的监督,并及时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管理安全事故; (三)城镇燃气设施、管道及燃烧器具管理安全事故; (四)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营及场(厂)站设施安全事故; (五)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安全事故; (六)城市危险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涉及安全的行政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及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委托。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
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发[2002]223 号 2002-09-0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们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中,应当重点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其在涉
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中履行安全审查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等进行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县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的
行政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参加评选建设领域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二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建设领域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
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事项和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建设领域中部分或者全部由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的, 其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防范、 处理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的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监督报告,发现有违反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的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
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附件: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二○○二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建设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 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审批; (三)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审批;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
第十八条
应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已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应
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由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的报 告后,应当依法撤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条件的行政审批。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
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中,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有
关安全条件以及防范地质灾害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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