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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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改革;制度文明
一、围绕深化改革,开展法制强国的道路
1.首先抓住制度文明建设。
2.法治―文明治国的一种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体现于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方式。该制度是一套集实施、监督以及保障为一体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换而言之,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对国家法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的完善,全面
推广社会主义文明制度势在必行。对于目前各国法治现状而言,国
家法治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以及法律
至上等。总的来说,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提升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治的国家那么他们的文明程度也无从谈起。
二、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历史
1.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2.用依法治国的思维与方法进行改革。
三、改革与法制相辅相成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
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
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全面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执政提出新要求,推动依法执政
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党的领导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
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过程。
参考文献:
[1]邸乘光.“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基本内涵与重要功能[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7(01).
[2]吴贵春.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4]王建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学习关于“三农”工作讲话精神的体会[J].农村财
政与财务.2014(05).
摘要: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
保驾护航。依法治国是新形势新任务下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总布局的有力保障,把握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德治;以德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已被肯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把它作为治理社会所追求的理想政治目标。可以说,实现法治是人类的
一个伟大理想,一项宏大的事业,它指引着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
的实现都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法治还
需要补很多的课。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
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
二、历史中的“法治”与“德治”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刑法相通”,主要讲的是惩戒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们就开始主张“以法治国”例如商鞅提出
“刑无等级”“垂法而治”;韩非子提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
之不足以止乱也。”这些思想主张虽然在表面上反映着“法治”,
实则仍是“人治”。与法治相对而言,便是德治。在古代文献中,“德治”与“礼治”相通。儒家主张德治,“德主刑辅”,“以德
去刑”。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是封建君主专制之下的治
国理念,都要臣服于皇帝的一人之治,人民的主体意识也被一再尘封。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境之内,莫非王臣”;“皇帝为
天子,百姓为子民”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人治的情况。
三、依法治国再成焦点
党的以来,就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过多次讲话,要求以宪法为统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在中共
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指出,要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新
人人们不远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立法方面,引入第三方评估决策机制、确立重大决策终
身责任追究制度;在执法方面,《决定》提出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
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在司法方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创
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等措施。
四、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一)法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治化
进程。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我们要看到
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
的局限性: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它并不是唯一;
第二,有些社会生活方面并不适宜用法律解决。例如不是很严重的
民事纠纷,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涉及人们思想、信仰
等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还是适宜采用非法律的形式解决,如
果强加法律加以限制,往往会适得其反。第三,法一旦制定就具有
相对稳定的特征,不可随意更改。
五、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在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替
代的关系,不能加以混淆。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
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有些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在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干预道
德或道德干预法律都属于“越权”,不但不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能是原来有序的社会关系遭到人为破坏。另一方面,
法治和德治犹如花之两瓣、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
二者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抓法治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
抓道德建设,抓德治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抓法治建设,是法治和
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
中国特色设和主义法治进程不可阻挡而且一定要实现,这是对人民
期盼的当家做主权利的回答,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综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方略必须要切实推行,一方面,以法促德。用法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全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以德促法。发挥社会主义道德
对法的重要补充作用,促进全民守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
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激励着我们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63.
1秩序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