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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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及履行要求

第一部分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一、合同标的(应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品牌、厂家、产地(区分国产还是进口)、数量、单位名称、材料构成、技术要求。)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

质量应写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双方或一方的质量标准作为验收标准时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质量标准依照样品验收的,合同双方应共同封存样品并保存在我公司。

三、价款、计算标准、支付方式。

我公司为买方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通常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合同总价的20%-30%;在验收合格后付60%-70%;质保金10%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一部分,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剩余部分。

合同中可约定:对方先开具发票,美克公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以避免对方要求我公司先付款后出具发票)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我公司为买方的合同,交货地点一般约定在我公司或工厂所在地,对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这样约定有利于我公司依据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法院。对于长期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约定为一年。

五、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1、如果我公司是买方,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约定不能过短,必须保证我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能够确认质量是否合格,以免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购买设备的合同,一般约定在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转后一年或6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

2、如果我公司是卖方,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以避免双方产生争议,买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六、质保期。

设备质保期一般为一年,电子类设备一般为3年,承办部门尽可能约定较长的质保期,以保护公司利益。

七、违约责任:

我公司为买方的合同,一般写明逾期交货、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下所述:

第一种方式:(采用违约金)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40%的违约金。(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1个月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处理)。

2、出卖人所交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品牌、厂家及产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卖人应负责调换,承担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逾期交货时间不超过1个月)

4、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须向对方支付总货款40%的违约金。

5、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买受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须向出卖人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

第二种方式:(采用定金罚则,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出卖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1个月不能交货的,视为无故不履行合同)。

2、出卖人所交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品牌、厂家及产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卖人应负责调换,承担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逾期交货,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逾期交货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按照不能交货处理)

4、买受人无故不履行合合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5、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八、合同解除条件。

我公司为买方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在下列情况下,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对方逾期一定期限不能交货。一般情况下约定逾期1个月交货,对需求

比较紧的可约定10天或15天等。

2、对方不能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或完成一定任务。

九、担保条款。

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运输合同中应要求承运人在合同签订前支付风险抵押金。

金额较大的买卖合同,我公司在付预付款前应要求对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保函内容为“见索即付”即:只要我公司提出付款要求,银行就付款。

十、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分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涉外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一般选择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地点不得约定两个地点,否则无效。

国内合同一般约定在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这样做可节约成本,对我公司有利。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不在我公司(乌鲁木齐市和天津开发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选择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或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

林源公司的合同可约定由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制作合同、修理、维修合同。

第二部分格式合同的填写要求

1、在填写水、电、暖、信息披露、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合同等格式合同时,除了应在空格处填写相关内容外,对于没有约定内容的空格处一律划斜

线,不能留下空白。

2、如双方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应要求对方在修改处盖章确认。

第三部分补充协议的签订要求

补充协议须写明以下几点:1、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2、工程量或货物增加的数量、增加的价款以及总价款;3、补充协议未约定条款按原合同内容执行。

补充协议的编号采用在原合同编号后面加:“补1 补2 ”第一份补充协议写“补1 ”,第二份补充协议写“补1 ”。

第四部分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附件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落款处应填写签约单位名称和签约时间。不要留下空白。

3、国内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承办人员应重视对方盖章行为,保留好已盖章(红章)合同。以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才能证明合同效力,所以,一般不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4、美克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需要签合同时,以法人的名义签合同,在合同中将交货地点和发票信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地址和信息填写,以表明是法人为其不同的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

5、集团内各法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不能由集团公司代替所有的法人公司签订合同。

6、合同内容应全面、准确,并保证约定内容美克公司都能按时履行,不会违约。

7、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克公司单方面或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解除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应报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8、建设部、美克美家房产部的质量验收过程中使用的《工程回访单》取消,改为《质保期满工程质量状况说明》,《质保期满工程质量状况说明》格式见附件。

9、负责验收的部门及人员出具的验收单是合同承办部门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不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都应当填写验收记录,对不合格项目必须要求对方单位签字确认。

10、签约双方的来往信件、传真、函电、票据、会议纪要、接受货物的收条、双方签字的工程(或货物)验收记录都是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承办部门应将其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11、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未能及时解决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应立即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协助解决合同纠纷。

12、合同承办部门根据验收部门提出的数量、质量异议向合同签约单位提出索赔,提出质量异议的通知要求合同签约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要求合同签约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如签约单位拒绝在验收不合格的记录上签字,可通知法律顾问后申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或通过公证处送达不合格通知,不合格工程不能投入使用;不合格的货物,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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