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官兵婚恋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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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年官兵婚恋状况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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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05 15:34:3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部队官兵的婚恋问题既是个人问题,也在影响部队和谐稳定的重点。能否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帮助官兵妥善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直接影响到部队的内部安全与发展建设。近期通过问卷调查、座淡讨论、个别谈话等方法,对所属官兵的婚恋家庭状况进行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官兵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处理个人婚恋问题,妥善把握工作与婚姻的关系,但受多元化观念、多类型环境制约以及官兵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个别官兵在婚恋家庭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特别给予关注,认真研究解决。
一、 部队官兵婚恋现状
(一)官兵婚恋观念日趋多样化。当前,在社会变革、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形势下,部队与地方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官兵婚恋观念呈现多样化。一是婚恋观念日趋开放。调查问卷显示,未婚青年官兵对“婚前同居”选择“能够接受”和“无所谓”的占80%;认为“网恋是一种新型恋爱方式,可以与网络中认识的异性谈恋爱”的占75%;认为“恋爱不一定要结婚,分手不代表不负责任”的占80%。这一组组数据反映了官兵婚恋观念的日趋开放,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和官兵与社会越来越广泛的接触,一些非主流婚姻观念对青年官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二是婚恋观念日趋功利。调查问卷和个别谈话显示,未婚青年官兵在择偶方面认为“配偶的工作、收入和家庭背景是首要考虑因素”的占45%;认为“如果没有经济基础作保障,即使自己很喜欢也不会与之结婚”的占70%;认为“相貌是自己选择配偶的一项最重要标准”的占37%;认为“找一个能有助于自身事业发展的配偶很重要”的占65%;在个别谈话中还了解到,有35%的已婚官兵表示“如果再给一次选择的机会,自己会把配偶的个人收入和家庭条件放在第一位”。这说明官兵对配偶的相貌、经济、家庭背景等更加注重,婚恋观念更加趋于功利。三是婚恋观念更加实际。问卷调查和座谈讨论显示,80%的官兵选择“渴望‘山楂树之恋’式的纯洁爱情,但自己不可能获得,还是找一个门当户对的配偶比较实际”;65%的官兵选择“在驻地或家乡找对象,不会接受两地分居的婚姻”;15%的官兵表示“自己与对象长期分居两地,有分手的打算”;7%的官兵表示“接受两地分居的现状,会与其结婚”;30%的官兵表示“谈恋爱时可以随意一些,但真要谈婚论嫁就要对对方的各个方面有一个全
面的了解”。这说明官兵的婚恋观念比较容易受社会、地理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决定官兵婚姻的不再仅仅是感觉,官兵的婚姻观念更加实际。
(二)官兵婚恋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在调研中发现,受个人婚恋观念、工作性质、经济条件、两地分居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官兵面临的婚恋问题和家庭矛盾日益增多,需要给予高度关注。一是盲目交友、婚恋草率的问题。青年官兵正处于青春萌动期,在生理、心理上与异性交往的要求较为强烈。但由于部队的特殊性,青年官兵的空余时间和生活区域受到严格限制,几乎没有机会与异性进行接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青年官兵交友的盲目。问卷调查显示,90%的青年未婚官兵渴望与异性进行交流,对出现在视线内的异性有较强的关注度;35%的青年官兵认为“跟异性交往感觉最重要,不在乎对方是什么人”;45%的官兵表示“曾经或正在利用互联网与自己不熟悉的异性交流感情”;10%的官兵与异性交往不到一个月就开始谈婚论嫁。二是未婚官兵择偶困难的问题。目前,本单位青年未婚官兵的比例占官兵总数的55%,通过对这部分官兵进行问卷调查,其中10%的大龄官兵“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女朋友”;20%的官兵表示“驻地符合自己择偶标准的异性太少,在驻地找到合适意中人的几率很渺茫”;30%的官兵表示“自己几乎没有机会与地方适龄女青年进行接触”。三是已婚官兵两地分居影响家庭稳定的问题。问卷调查显示,本单位警官两地分居人数为6人,占总数的21.7%,这些两地分居的警官平时对家庭、老人、子女照顾较少,易引起配偶的埋怨和家人不满,夫妻间容易出现相互误解、猜疑等问题,引发家庭危机。已婚士官因部队政策规定,目前均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这些士官的配偶部分与双方父母不在一地,有的还没有固定工作,一个人照顾孩子,家庭实际困难和生活压力很大。四是少数已婚官兵婚姻家庭矛盾突出的问题。调查显示,单位35%的官兵(包括警官和士官)配偶没有固定工作;55%的官兵表示“偶尔会与配偶因琐事吵架”;5%的官兵表示“经常会与配偶吵架,已经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关系”。
二、造成部队官兵婚恋现状的原因分析
部队官兵婚恋观念的变化和婚姻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外部原因,是社会环境、个人观念、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环境因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思潮的相互交融,生活质量、竞争压力、“房奴车奴”、社会地位等名词经常出现在官兵嘴边;“娶个好老婆,少奋斗十年”、“娶妻,先看老丈人
”等思想在部分官兵头脑中占有一席之地,社会环境已经影响了部分官兵的婚恋观。一是日益加剧的经济社会压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高房价、高结婚成本已成为官兵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官兵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在生活压力面前,不少官兵不得不放弃或改变自己颇为理想化的婚恋观,更多地去考虑配偶的职业、收入、家庭背景等现实因素。二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随着“功利主义”、“享乐主义”、“不劳而获”等不良思想的蔓延,不少社会青年不是比贡献、比学识、比修养,而是比家境、比潇洒、比消费。部分青年官兵在与地方青年进行交流时,心态失衡,对迅速富裕起来的渴望,使得少数青年官兵坚持以对方家境富裕为择偶标准,只是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而草率成婚。三是家庭和亲友的影响。每一位官兵的父母和亲友都希望官兵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工作忙、机会少等客观原因,部分官兵迟迟未能“修成正果”,回家探亲时父母和亲友一遍又一遍的催促,对亲友美满家庭的羡慕都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官兵的婚恋观,导致少数青年官兵盲目交友,婚恋草率。
(二)个人观念因素。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年轻官兵在婚恋问题上的自主意识日益突出,择偶方式由自由恋爱、亲朋介绍逐步向网络交友等扩展。首先,官兵传统的道德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受西方文化影响,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婚恋美德受到一些新观念、新潮流的冲击,少数官兵家庭责任感、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渐淡薄,导致个别自控能力差,思想道德素质不强的官兵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滥交异性朋友,严重影响了部队内部的稳定。其次,官兵在认识自我方面存在偏差。部分官兵在择偶中没有正确的给自己定位,存在“高估”和“低估”自己的现象。高估,即对择偶标准要求太高。随着军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工资待遇的大幅度提升,不少青年官兵择偶标准过高,导致成了大龄青年。低估,即对自身信心不足。个别官兵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片面的认为自己难以获得异性青睐,无心择偶,逃避婚恋。
(三)职业特点因素。部队工作具有任务繁重、生活紧张、纪律严明等特殊性,官兵生活工作的环境在地域上也有限制,这都给未婚和已婚官兵带来了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对于部分未婚官兵,由于部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婚姻面临诸多困难。未婚官兵往往工作繁忙、远离家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寻找心仪的对象。对于个别已婚官兵,由于工作压力和缺乏沟通,已婚官兵婚姻仍然面临挑战。加之无暇顾及家庭
,在儿女抚养、照顾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长期依靠妻子一方,缺乏情感交流也容易引发感情危机。对于个别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部队官兵婚恋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丰富教育形式,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注重用正确的婚恋观念引导官兵,提升婚恋质量,促进家庭和谐。一是加强正面教育。通过课堂教育、谈心交流、组织谈话等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官兵学习《婚姻法》、条令条例等部队婚姻管理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婚姻文化、婚姻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适时组织开展军人婚恋观专题教育和军人荣誉感教育,教育官兵始终不忘军人身份,树立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婚恋指导。在部队内部适时开展婚恋心理咨询教育、婚恋问题专题心理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青年官兵纠正错误偏见,端正择偶动机,明确择偶标准,逐步使青年官兵养成良好的婚姻道德行为,提高自身化解婚恋矛盾和自我承受能力,避免因婚恋挫折而导致心理矛盾加剧,预防过激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警示教育。针对官兵思想认识上的个体差异,在正面宣传引导的同时,以部队官兵因婚恋问题引发的案(事)件为反面教材,引导官兵分析每一次案件的起因,警示官兵遵守道德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深刻检查存在的问题。
(二)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官兵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官兵。一是生活上多关心。努力为官兵解决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看病、转业安置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难题,为官兵婚恋家庭稳定提供外围保障。切实落实好大龄官兵、两地分居官兵的休假探亲制度,真正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处理自己的婚恋问题。二是感情上多交流。对于未婚官兵特别是大龄未婚官兵,各级领导要主动与其交流思想,消除他们的急躁情绪。要引导官兵分清主次,明白自己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这个主要方面,从而使婚恋与事业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三是合理调配干部任职。已婚官兵任职调配时,充分考虑居住地等地理因素,确保已婚官兵能够安心工作,不因家庭问题牵扯过多精力。对于适龄未婚官兵,适时将他们从偏远工作岗位调整到城区岗位,扩大他们的择偶选择范围。
(三)健全婚恋服务机制,保证官兵婚恋质量。不断完善各项服务机制,满足官兵正当的婚恋需求、提升婚恋质量。一是建立婚
姻情况登记制度。对未婚官兵,各单位领导应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择偶标准、家庭状况等方面情况,逐一做好登记。充分发挥自身与地方单位接触较多的优势,为所属官兵牵线搭桥,把好婚恋关口。二是建立婚恋联络制度。建立“社会、单位、家庭、个人”一体化的婚恋联络机制,积极与未婚官兵父母联系、沟通,发挥他们在官兵婚恋中的重要干预作用,及时纠正偏差,减少婚恋问题发生;加强与驻地妇联、民政、教委、医院等单位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帮助官兵解决婚恋问题。三是完善政审排查制度。各级组织要注意观察、掌握官兵的婚恋情况。在官兵确定恋爱关系时,必须及时介入,通过发函、座谈等形式,审查对方的自然和社会情况,政审时还要加强双向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对方在婚前了解部队、了解官兵。对双方条件明显不符、差异较大的要进行适度必要谈话,帮助处于迷茫状态的青年官兵端正观念、认清事实。
(四)加强纪律约束,规范官兵婚前行为。对于部分自控能力比较差的官兵,很容易受社会风气和不良思潮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这就需要组织在源头上抓好管控。一是要强化经常性思想分析制度。要严格落实对官兵特别是青年官兵的经常性思想分析、思想汇报制度,充分发挥“三互”小组、思想骨干队伍的作用,搞好不间断的思想考察,及时掌握官兵的思想、工作、生活、社交等情况,把苗头和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使官兵时时处在组织监管之下。二是要加强法纪条例的落实力度。要认真抓好官兵的法纪教育,教育年轻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自由与部队纪律的辨证关系,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条令条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个别官兵打着“婚姻自由”的旗号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对违反纪律的官兵给予必要的思想教育和纪律处分。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所属官兵的关心、管理,严格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制度,对不尽心、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及时追究相关责任,真正发挥各级领导的管理教育作用。(
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
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
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解决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的对策
基层青年官兵是部队建设中生力军、主力军,婚姻恋爱
也是其不可回避的人生课题。如果处理不好工作、感情和家
庭的关系,很容易牵扯官兵精力,极有可能对部队全面建设
会产生负面影
响。因此,各级要高度重视解决好基层官兵的
婚恋生活问题。
(一)加强教育引导,端正官兵婚恋观念。
要高度重视
关心官兵的婚恋问题。
一是坚持正面教育。
通过组织官兵学
习学习《婚姻法》、《纪律条令》、《军队贯彻实施〈婚姻
法〉的若干规定》和《军人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开
展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官兵认清军人不仅要执行
《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部队关于军人婚恋的特殊
规定,增强官兵处理婚恋问题的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
观念,从而引导官兵正确对待交友、恋爱与结婚,正确处理
做好工作与组建家庭的关系。
二是注重谈心教育。
充分发挥
“三互”活动的补充作用,结合官兵个人经历,区分不同原
因、不同层次,分别开展提醒式、警戒式婚恋教育。加强与
官兵的谈心交流,以召开婚恋观座谈会、集中讨论会和个别
谈话等方式,对官兵的婚恋情况进行了分析,倾听官兵在工
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和婚恋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已婚干部
谈经验、感受,未婚官兵谈困惑、迷茫,及时化解各类思想
等方面难题,减轻其家庭负担;对于妻子无工作、生活困难
的家庭,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为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
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夫妻关系
紧张但仍有感情基础的,要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同时尽
最大努力帮助官兵解决居住条件、子女入学、入托和家属就
业等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官兵家庭矛盾。
(三)严肃婚恋纪律,规范官兵婚恋行为。
要加大对官
兵婚恋问题跟踪管理的力度。
一是严把审查关口。
要本着对
官兵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军人结婚年龄、对象地域要求、
审批程序等特殊规定,切实落实官兵恋爱报告和函调核查等
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思想道德等存在问题的婚恋对象,
同时教育引导官兵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纪律
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官兵以婚姻自由为名做违法乱纪的事
情,把好官兵婚恋观和军属入口关。
二是健全管理机制。
坚
持把加强官兵婚恋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通过建立官兵家庭档案,修订完善干部婚恋管理规定,进一
步规范教育、谈心、家访、慰问等活动,逐步形成婚恋管理
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不同时机,对官兵花钱大
手大脚、网恋现象、与驻地女青年交往等方面进行深入排查
整顿,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将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
状态,确保牢牢掌握官兵的思想动态和婚恋状况。
三是严格
责任追究。
要坚持从优
待警与从严治警并举的方针,当官兵
的荣誉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鼓励官兵勇于、善
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打着恋爱的幌
子,欺骗感情玩弄对方等违背社会公德、逾越法律界限的行
为,应坚决支持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和部队
的良好声誉。
严格落实领导
“一岗双责”
责任制,
对不尽心、
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确保真正发挥各级领导关爱、管理作用,保证部队的安全稳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