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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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订立与履行

买卖的订立与履行

买卖的订立与履行买卖的订立和履行是商业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无论是个人购买一件商品,还是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买卖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步骤来确保合法合规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买卖的订立与履行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并着重分析如何优化这段论证的逻辑结构,以使其更具说服力。

首先,买卖的订立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达成共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需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谈判,以确保彼此的利益得到保障。

通常,订立买卖合同是最直接的方式来确立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买卖合同应包含明确的约定条款,例如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和交货期限等,从而避免合同纠纷和误解。

其次,买卖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卖方应按时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买方则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接收和验收商品。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有关商品退换、售后服务和合同解除等方面,双方也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

买卖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买卖双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问题或异议,并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买卖双方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买卖活动受到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各方应确保买卖行为的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此外,在市场竞争中,买卖双方还应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最后,买卖的订立和履行需要双方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

商业信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及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的基础,良好的信誉能够增加对方的信任度,促进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买卖双方应遵循契约精神,以诚信经营为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解除掌握《合同法》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有关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主物解除效力要及于从物。

但从物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

一物解除不影响其他各物时,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如果一物解除使得整个数物有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解除合同时,没有联系时,该批解除。

如果与以后各批有联系,现在的与以后的各批一起解除。

如果还与以前的有关,可以就该批、以后各批及此前的一并解除。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风险负担的概念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风险负担的条件关于风险负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如果是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负担,而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风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如果风险的出现是在合同生效前,则不属于风险负担,而是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最典型的就是试用买卖,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间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

表面上有一个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但是这个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并不是合同生效以后的交付。

3. 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原则。

交付前的风险,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

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

由此发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买受人承担。

二是在不动产交易中间,风险负担也只跟交付有关。

风险负担只考虑与交付的问题,不考虑与登记制度间的关系问题。

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原则上无关。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XX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

XX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

XX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几点?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

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

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不包括财产权。

既然《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中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买卖应当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因此其标的物当然属于有体物,而且应当是动产。

该公约第2条还特别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而作这样的规定,恰恰是由于国际间货物买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为许多权利的买卖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如果放到一个国际环境中去,往往会产生许多额外的问题。

XX年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买卖合同

XX年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买卖合同

XX年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买卖合同XX年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2.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符合该合同的通常品质和效用。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说是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任何权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币种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接受货物的构成受领迟延。

3.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1)约定检验期间的①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①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出卖人恶意时的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风险负担(一)风险负担的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承担其损失的法律规则。

1.若风险由出卖方负担,那么标的物灭失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价金,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金的,应当反还。

2.若风险由买受人负担,那么标的物因毁损灭失的,买受人应当支付价金,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反还。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买卖合同。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 174、 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1.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

(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 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一)——三大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由于具备某种情形,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1)先履行的一方为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且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②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③对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失;④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出权;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履行-精品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履行-精品

合同范文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合同法》61、62条】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考点提示】特别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66-69条】(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顺序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法律敎育网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行——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解除合同【考点详解】1.所有的合同抗辩权必须是同一个双务合同中2.必须根据具体的履行顺序来判断三、情势变更原则【特别注意】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考点】1.非不可抗力;2.非商业风险;3.后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买卖合同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买卖合同。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风险转移: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一)基本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交付转移1.动产交付的一般规则:(1)直接交付至买方(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3)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2.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3.所有权保留买卖——交付,风险转移、孳息归买受人(特例,区别于物权法)4.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承担,包括: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买受人违约不领取典型考题:在所有权保留情况下,买受人将货物转售。

(二)特殊合同风险问题——归所有权人1.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归所有权人2.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归卖方;试用期满明示不购买,归卖方二、试用买卖(《合同法》170、171条)1.试用期的确定:约定;无约定由出卖人指定2.试用期内,可明示购买或拒绝,可因行为推定购买:支付价款、处分标的物3.试用期满,不做任何表示——视为购买法律敎育网三、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选择:1.解除合同——标的物取回,买受人支付使用费;2.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篇一: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点。

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就是风险,风险是买卖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点。

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遵循了物权法上的这一原则,但也有一些差异,这是买卖合同的第三大核心考点,司法考试考查买卖合同一般就是围绕这三大核心考点展开的,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在合同法第133条,从这一条看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还有一种除外情形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我们在下面会讲到,我们先看:(1)、所有权转移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分不同的情形,这里我们总结为法定三公式: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在中国特指房屋)特殊动产(如车、船):特殊动产交付=所有权1)、以动产公式为例来说明,这里要注意三点:a,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这里已经办好了交付或登记,但买受人是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双方只能负相互返还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不承认德国法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德国法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相分离的,是交付行为导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的效力不受买买合同效力的影响。

B,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还必须交付。

这与法国法的规定不同,法国法规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我国不是这样,我国合同成立了,还必须进行交付,这说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就是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也就是债权行为必须加上交付或登记行为才能取得所有权。

c,买卖合同中实质上有两个所有权,一个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一个是货币的所有权,这两个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它会与风险合起来考,很多考生经常在这上面犯错误,他认为货币没有转移,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没有转移,这是十分错误的,这两个所有权没有关系。

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课件.ppt

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课件.ppt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卖方):[甲方全称]地质:[甲方地质]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电子:[甲方电子]乙方(买方):[乙方全称]地质:[乙方地质]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电子:[乙方电子]鉴于甲方愿意出售,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拥有的课件《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课件的基本信息1.1课件名称: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1.2课件编号:[课件编号]1.3课件形式:电子版1.4课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二、课件的价格及支付方式2.1课件价格为人民币[课件价格]元(大写:[课件价格大写]元整)。

2.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内,将课件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方式为电汇或转账。

三、课件的交付及验收3.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款项后[交付期限]内,将课件以电子形式交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在收到课件后[验收期限]内,对课件进行验收。

如课件符合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课件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复或更换。

四、课件的使用及保密4.1乙方购买课件后,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课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泄露课件内容。

4.2乙方应对课件内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课件内容。

五、课件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5.1课件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获得课件的使用权。

5.2课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六、违约责任6.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课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课件价格的[违约金比例]%。

6.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课件款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课件价格的[违约金比例]%。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

X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

X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卖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几点?答: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

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

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不包括财产权。

既然《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中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买卖应当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因此其标的物当然属于有体物,而且应当是动产。

该公约第2条还特别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而作这样的规定,恰恰是由于国际间货物买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为许多权利的买卖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如果放到一个国际环境中去,往往会产生许多额外的问题。

如国际技术转让必须单独制定规则等。

但是国内的买卖则不受这种限制,故《合同法》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局限于有体物,值得商榷。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履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履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履行。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情形: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3: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约定优先;没有约定从法定。

①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③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①交付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

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担从合同义务。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检验标的物。

对于买受人的验货期间,应掌握下表内容: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交付主义,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及孳息在交付完成时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1)交付主义在本质上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紧密关联。

“所有权移转”完成,则“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则“交付主义”实现。

表现为:①对于动产交付主义是指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

仅仅移转表面占有,而没有移转所有权意思的,不是交付,如借用、租赁中的移转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注意事项讲座内容

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注意事项讲座内容

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注意事项第一节合同签订一、合同签订的形式:1.纸质书面,原件;2.不签合同:保留送货(送货单签收)、付款证据(转账)二、主体:(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网站查询)、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中最好留有对方公司的联系地址、电话、网址、邮箱、联系人等信息)(二)个人:身份证、亲笔签字(非盖章)、联系地址、电话;(三)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四)代理人: 签约主体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没有权利瑕疵;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三)数量;(四)质量;(约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五)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时间、定金和订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时间具体、地点明确、送货方式、运费承担、催款函)(七)违约责任;(违约金、解除合同:迟延交货多少日、付款迟延、)可以按照已付款项或已交货物金额,也可每日多少钱违约金或者具体违约金(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和仲裁、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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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卖方签订和履
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几点?
答: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

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

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不包括财产权。

既然《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中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
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买卖应当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国际间的“货物”买卖,因此其标的物当然属于有体物,而且应当是动产。

该公约第2条还特别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而作这样的规定,恰恰是由于国际间货物买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为许多权利的买卖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如果放到一个国际环境中去,往往会产生许多额外的问题。

如国际技术转让必须单独制定规则等。

但是国内的买卖则不受这种限制,故《合同法》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局限于有体物,值得商榷。

从制定分则合同的根本目的出发,即尽可能准确、有效地规范典型交易行为,既然没有明显的理由区分有体物的买卖和权利的买卖,在买卖合同中排斥权利买卖,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虽然合同法本身规范知识产权的转让,即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对于其他权利的买卖则没有规范,而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
了很大的空白,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都是不利的。

另外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立法也有一定的冲突,如《拍卖法》第3条规定: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根据这一条规定,财产权的转让也是买卖的一种。

这给将来的法律适用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当然,《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有关权利等标的物的买卖,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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