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例
法律援助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普通的小学生,生活在我国某城市的一个单亲家庭。
由于父母离异,小明跟随母亲生活。
母亲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外出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尽管母亲尽力抚养小明,但生活压力依然巨大。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明得知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抚养费的规定,便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件概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明认为,其父亲作为有能力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然而,小明父亲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无奈之下,小明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咨询与受理小明母亲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受理此案。
2. 调查取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小明母亲一同前往小明父亲所在单位,调查其收入状况。
同时,收集了双方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3. 调解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小明父亲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其应承担的抚养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小明父亲最终同意支付抚养费。
4. 司法程序由于小明父亲仍存在一定抵触情绪,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将此案提交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明母亲代理小明出庭,充分陈述了事实和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父亲支付抚养费,并明确了支付期限和金额。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小明争取了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基本原则,为解决抚养费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调解与诉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了调解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
调解有利于缓解双方矛盾,提高案件解决效率;诉讼则保障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社会抚养费是指在父母离婚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征收的一种抚养子女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子女归张某抚养。
然而,由于张某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子女的教育和生活费用,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
在此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有经济能力并且应当承担抚养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支付社会抚养费。
案例二,王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子女,子女生活由祖父母负责照料。
然而,祖父母因年事已高且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王某在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支付社会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祖父母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般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定。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法院通常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征收社会抚养费需要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需要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在子女的教育和生活上,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总的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裁定。
希望有关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能够更加合理、公正地进行裁定,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以下是两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
1.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
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
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
2.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陈嘉琳由陈xx抚养教育。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
女儿陈x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目的在于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并非真心抚养小孩。
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
1。
法律亲属养育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出生在单亲家庭的男孩,自幼便失去了父亲。
母亲因工作繁忙,将他托付给了自己的亲戚照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亲戚与母亲之间因养育方式、经济支持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导致小明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严重影响。
本案将围绕小明与母亲、亲戚之间的养育纠纷展开,探讨法律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作用。
二、纠纷经过1. 初始阶段:小明出生后,母亲因工作原因将他托付给了亲戚。
起初,亲戚对小明的照顾较为细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亲戚逐渐对母亲的托付产生了不满。
一方面,亲戚认为母亲的经济支持不足,另一方面,亲戚对母亲的养育方式产生了质疑。
2. 矛盾激化:在矛盾逐渐激化的过程中,亲戚开始减少对小明的照顾,甚至以小明学习不好、行为不端为由,拒绝继续照顾他。
母亲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亲戚沟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共同承担起对小明的养育责任。
然而,亲戚的态度依然强硬,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3. 法律介入: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母亲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明由其抚养,并要求亲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生活环境、成长需求以及母亲和亲戚的抚养能力。
经调查,法院认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而亲戚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照顾小明。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由母亲抚养,并要求亲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同时,法院还责令亲戚在判决生效后,将小明接回居住,不得干涉小明的学习和生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母亲作为小明的亲生母亲,具备法定监护权。
2. 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母亲和亲戚都负有抚养小明的义务。
3. 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共同承担。
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
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例社会抚养费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一个人支付给另外一个人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支付可以帮助解决被离婚、分居或者家庭关系破裂的子女的经济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典型案例,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社会抚养费的支付。
第一部分:离婚后的抚养费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他们育有一个孩子小明明。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亲双方都有责任为孩子提供生活所需和教育费用。
在离婚协议中,小明的父母一致同意由小明的父亲支付每月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小明的母亲,用于小明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第二部分:单亲家庭中的社会抚养费案例小华是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他的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独自扶养他。
然而,由于父亲的经济困难,他无法独立承担小华的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能够帮助小华父子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华的父亲支付每月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以保证小华的正常成长和学习。
第三部分:再婚后的社会抚养费案例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他们育有一个孩子小小王。
小李和小王离婚后,小王再婚,并且育有一个新的家庭。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仍然要承担对小小王的抚养责任。
离婚协议中规定小李每月支付2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小小王的母亲,以保证小小王的生活和学习需要。
第四部分:残疾人社会抚养费案例李先生因意外事故致残,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护理和抚养。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向被指定的抚养人请求支付社会抚养费。
经过医疗鉴定和法庭裁决,李先生的抚养人被判决需要支付每月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李先生,以解决他的生活和医疗支出。
第五部分:对社会抚养费的考虑和改进社会抚养费是一个帮助弱势群体的一种重要机制。
然而,目前在社会抚养费的支付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支付方可能存在逃避支付的情况,导致受赡养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抚养费。
另一方面,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和支付金额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家庭情况和经济实力。
蒋芷嫣与蒋昭杰抚养费纠纷案
蒋芷嫣与蒋昭杰抚养费纠纷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1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28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4 06:30:47
蒋芷嫣与蒋昭杰抚养费纠纷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湘04民终2837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法律案例抚养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人,某科技公司职员;被告乙,女,28岁,某市人,某中学教师。
二人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现年6岁。
2015年,原告甲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工作,夫妻二人因工作地点差异,感情出现裂痕,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2016年,原告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由其抚养儿子丙。
被告乙对原告甲的离婚诉讼请求表示同意,但坚决要求抚养儿子丙。
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具有抚养儿子的能力?2. 原告乙是否具有抚养儿子的能力?3. 儿子丙的抚养权应归谁?三、法院判决1. 原告甲具备抚养儿子的能力。
原告甲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职员,月收入稳定,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
此外,原告甲在离婚后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且承诺在周末及节假日亲自照顾儿子丙,保证儿子丙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2. 原告乙具备抚养儿子的能力。
被告乙在某中学担任教师,工作稳定,收入可观。
此外,被告乙的母亲也愿意在必要时协助照顾儿子丙,保证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3. 儿子丙的抚养权应归原告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子女已满两周岁,原判决抚养权归属不合理,子女要求抚养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原告甲、被告乙均具备抚养儿子的能力,但考虑到原告甲在离婚后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且承诺在周末及节假日亲自照顾儿子丙,有利于儿子丙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儿子丙的抚养权归原告甲。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甲、被告乙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情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2.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遵循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判决结果应以子女的利益为最高标准,确保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关爱和照顾。
3. 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丙的抚养权归原告甲,是基于原告甲在离婚后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且承诺在周末及节假日亲自照顾儿子丙,有利于儿子丙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共同走过一生的重要关系,而子女是婚姻的结晶和延续。
然而,在一些婚姻破裂的大环境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成为了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所了解。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与不合,他们决定离婚。
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他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
尽管李某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但王某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可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同时,李某被判定需要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案陈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共同育有一女。
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产生分歧。
陈某认为,他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女儿。
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女儿的亲生母亲,并且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女儿已经达到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年龄,并且女儿表达了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但陈某有访问权,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女儿保持联系。
案例三:刘某与杨某的离婚案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某认为他拥有更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子女。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比较擅长照顾孩子,能够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照顾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同时,为了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孩子一定时间的探视和假期的共同抚养权。
法律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5年,甲与乙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增加抚养费的请求?2. 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应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供了丙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证明,证明其抚养丙所需的费用已超过甲支付的1000元。
2. 甲辩称,其经济状况一直不佳,无力承担更高的抚养费。
同时,甲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收入水平确实有限。
3.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甲作为丙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丙的抚养费。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支持乙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判决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 法院认为,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丙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2)甲的经济收入状况;(3)乙的经济收入状况;(4)丙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抚养费问题,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原则。
本案中,甲作为丙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丙的抚养费。
2. 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本案中,法院根据丙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及甲的经济收入状况,判决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3.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保抚养费判决的公正性;(2)关注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抚养纠纷判决书案例
抚养纠纷判决书案例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女士。
被告:张先生。
李女士和张先生曾经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名叫豆豆。
但后来因为各种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两人决定离婚。
离婚的时候呢,关于豆豆的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就闹到了咱们法院。
二、法庭审理过程。
# (一)双方陈述。
1. 原告李女士的陈述。
李女士在法庭上那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啊。
她觉得自己对豆豆的照顾那是无微不至的。
从豆豆每天吃什么、穿什么,到晚上陪他做作业、讲故事,都是她亲力亲为。
她哭诉着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早上都早起给豆豆做他最爱吃的鸡蛋羹,还送他去幼儿园。
我为这个孩子付出了太多太多,孩子跟着我才能健康成长啊。
而且我工作稳定,虽然工资不是特别高,但是养活豆豆和我自己是没问题的。
我也有更多的时间陪伴他,孩子现在和我最亲,要是突然离开我,肯定会对他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啊。
”2. 被告张先生的陈述。
张先生这边呢,也不甘示弱。
他说自己虽然工作忙一点,但是收入比李女士高不少。
他说:“法官,我知道我工作忙,但是我都是为了这个家啊。
我能给豆豆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我在市区有一套大房子,孩子跟着我能上更好的学校。
而且我父母也能帮忙照顾孩子,他们都是退休教师,教育孩子可有经验了。
再说了,我也很爱豆豆,我也想多陪陪他,我以后可以调整我的工作时间的。
”# (二)证据提交。
1. 李女士的证据。
李女士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比如她和豆豆的日常生活照片,照片里她和豆豆一起做手工、一起去公园玩耍,看起来特别温馨。
还有幼儿园老师的证明,证明李女士经常参加幼儿园的亲子活动,对豆豆的教育很上心。
另外,她还拿出了自己的工资单和工作证明,表明自己虽然收入中等,但是工作稳定,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
2. 张先生的证据。
张先生呢,拿出了房产证,证明他在市区的大房子确实能给孩子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还有他的收入证明,那收入确实比李女士高出不少。
他还让自己的父母写了一份愿意帮忙照顾豆豆的承诺书,并且附上了他父母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以证明他父母在教育孩子方面的优势。
法律援助追索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女,35岁,育有一子小张,现年8岁。
张某与丈夫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张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自离婚后,李某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件经过1.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张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申请,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查阅离婚协议、询问张某及小张,律师了解到李某自离婚后,并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且双方曾就抚养费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3. 法律援助律师提出诉讼请求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李某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张某和小张的合法权益。
于是,律师代表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李某今后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500元。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自己未支付抚养费,并表示愿意支付。
然而,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张某认为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发生变化,不同意降低抚养费。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张某和小张的合法权益,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李某今后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500元。
6.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监督下,李某履行了判决,开始按月支付抚养费。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张某作为离婚妇女,由于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诉讼费用,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成功追索到了抚养费。
2. 案例启示(1)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中,张某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专业律师的帮助,成功追索到了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并不罕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案例中的处理往往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小明与小红是一对未婚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多年,期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二人最终分手,小红带着孩子独自生活。
小明提出要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支付抚养费,但小红认为小明并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针对这一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明与小红虽然未正式结婚,但他们的子女依然享有与正式婚姻所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负有共同的责任。
因此,小明确实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是,在具体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要考虑小明的经济状况、小红的实际需求以及孩子的生活费用等因素。
如果小明的经济能力允许,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案例二,小华与小李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
小华与小李是一对未婚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多年,育有一女。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二人最终分手,小李带着女儿独自生活。
小华对女儿的抚养并不关心,也不愿支付抚养费,导致小李生活困难,无法满足女儿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针对这一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负有共同的责任,无论是否正式结婚都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小华对女儿的抚养懈怠,严重影响了女儿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华应当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华支付抚养费,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小华的抚养懈怠给女儿带来的困难和影响。
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女儿的实际需求,判决小华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以保障女儿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抚养权案例大全
抚养权案例大全以下是三个抚养权案例:案例一:赵某与王某的抚养权纠纷赵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
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赵某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
2018年的某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双方自此分居。
次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中止王某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2019年正月初二,王某带人到赵某居住的楼下,在赵某抱王某某下楼时将孩子抢走并致赵某和其父亲受伤,王某受到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的处罚。
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王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其出具书面意见,辩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经对赵某有家庭暴力,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
相反,王某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某某从赵某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案例二:钟某与勇某的抚养权纠纷2017年11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
外祖母申请撤销生父监护资格获支持马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照顾。
王某因病去世后,申请人承担了所有抚养马某某的责任,马某某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未实际照顾孩子。
2016年7月,被申请人将马某某接走,自此以后不再让马某某来申请人家中。
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经常殴打、体罚孩子。
2017年初,被申请人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
申请人通过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返校园。
为了马某某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申请人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被申请人马某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然而在马某某与马某生活期间,其行为显然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于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然而,在离婚后不久,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而被告张某则因工作稳定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因此双方就小李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后抚养权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案例分析1. 原告李某的诉求原告李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小李由其抚养,且被告张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
现在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而被告张某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故原告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
2. 被告张某的诉求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李某离婚后,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小李由原告李某抚养。
现在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对小李的抚养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被告张某要求变更抚养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后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法院认为:(1)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对小李的抚养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而被告张某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有利于小李的成长和发展。
(2)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小李由原告李某抚养,但双方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且被告张某愿意承担抚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抚养权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小李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后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抚养权法律审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抚养权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小某。
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离婚后不久,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李某是否尽到了抚养责任?2. 原告张某是否具备抚养能力?3. 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李某在离婚后,虽未与张小某共同生活,但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在抚养责任方面,被告李某并未明显未尽到抚养责任。
2. 原告张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具备抚养能力。
同时,原告张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能够为张小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小某已满两周岁,且原告张某具备抚养能力,故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由原告张某抚养张小某。
四、案例分析1. 抚养责任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离婚后,虽未与张小某共同生活,但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被告李某在履行抚养责任方面,已尽到相应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并未明显未尽到抚养责任。
2. 抚养能力的判断原告张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具备抚养能力。
同时,原告张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能够为张小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有很多,这里为您提供一则相关的案例:
2021年8月,王某与前妻刘某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王某来到高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寻求帮助。
调解员李某受理此案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王某与刘某于2014年离婚,当时约定由刘某抚养孩子,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日常开销增加,5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
因此,刘某希望王某能增加抚养费。
王某则认为,自己近年来生意失败,经济状况并不好,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是自己承受的极限。
因此,他拒绝增加抚养费。
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调解员李某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
针对王某的经济状况,李某向其解释了抚养费的法律意义和责任,同时劝导其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刘某,李某则耐心解释了王某的困境,并劝导其理解对方的处境。
经过调解员李某的耐心劝导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王某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而刘某也表示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安排。
最终,这起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
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
抚养权纠纷是家庭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矛盾问题,通常发生在离婚或家庭矛盾中。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典型的抚养权纠纷案例,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案例:刘某与李某结婚10年,育有一子刘小明。
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获得刘小明的抚养权。
李某则认为自己更适合照顾孩子,并提出抚养权
要求。
刘某主张,由于她一直是孩子的主要抚养者,因此她更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
她指出自己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
她还
表示愿意维护刘小明与李某的亲子关系,愿意让李某保持探望权。
李某则辩称,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也有付出,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他表示
自己有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可以更好地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承诺会负担孩子的经
济支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委托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对刘小明的
成长环境和需求进行评估。
最终,法院依法综合考虑双方的诉求和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
了如下判决:
1. 抚养权判决由刘某获得,刘某为孩子的主要抚养人,拥有日常照顾和教育孩子的
权利;
2. 李某被授予探望权,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孩子进行会面,并保持与孩子的
亲子关系;
3. 双方在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上达成协议,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这个案例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最终取得了公平
和合理的结果。
可见,抚养权纠纷案件在解决过程中需要依法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促进
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平等权益保护。
深圳女士婚内抚养费成功案例
深圳女士婚内抚养费成功案例1. 案例一: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的费用成为争议点。
李女士通过律师提起了诉讼,成功获得了婚内抚养费的判决。
法院认为,考虑到孩子的生活需要和李女士的经济状况,丈夫应承担抚养费的责任。
2. 案例二:王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丈夫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导致孩子生活困难。
王女士通过法院申请了婚内抚养费,法院判决丈夫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确保孩子正常生活。
3. 案例三:刘女士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的费用成为争议点。
刘女士通过律师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详细的孩子生活费用清单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证明。
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的丈夫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
4. 案例四:陈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丈夫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陈女士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孩子的成长需要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证明。
法院判决丈夫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5. 案例五:张女士离婚后,她与丈夫商议了抚养费的问题,但丈夫未能按约定支付费用。
张女士通过律师起诉,法院判决丈夫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规定每月按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
6. 案例六:黄女士与丈夫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由黄女士一人承担,给她造成了经济困难。
黄女士通过律师起诉,法院判决丈夫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并补偿黄女士之前的抚养费支出。
7. 案例七:赵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由于丈夫经济能力较强,法院判决丈夫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
赵女士通过律师提供了孩子的成长需要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证明,成功获得了婚内抚养费的判决。
8. 案例八: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由刘女士一人承担,给她造成了经济压力。
刘女士通过律师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丈夫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并补偿刘女士之前的抚养费支出。
9. 案例九:王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丈夫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导致孩子生活困难。
王女士通过法院申请了婚内抚养费,法院判决丈夫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确保孩子正常生活。
法律援助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小龙。
2015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小龙年满18周岁为止。
然而,自离婚后,李某某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
张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张某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离婚协议、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首先,律师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实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状况及离婚协议内容;其次,律师向李某某的雇主了解其工资收入情况;最后,律师收集了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房产信息等财产状况证据。
四、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针对李某某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进行了充分阐述,并提出以下请求:1. 判令李某某立即支付李小龙自离婚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抚养费;2. 判令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李小龙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小龙年满18周岁;3. 判令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某对律师的请求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
但李某某辩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其无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给予分期支付。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合理,李某某作为父亲,有义务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
鉴于李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小龙自离婚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抚养费;2. 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李小龙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小龙年满18周岁;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六、案件反思本案中,张某某通过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反思:1. 离婚协议的履行需要双方的诚信。
判决调低抚养费的案例
判决调低抚养费的案例1. 案例一:父亲因失业申请调低抚养费在这个案例中,父亲因失业导致经济压力增加,无法维持原定的抚养费支付金额。
法院考虑到父亲的经济困境,判决调低抚养费,以减轻其负担。
2. 案例二:母亲因再婚申请调低抚养费母亲在离婚后再婚,其经济状况发生了改变。
法院根据母亲的经济状况变化,判决调低抚养费,以适应新的家庭情况。
3. 案例三:子女自行独立生活申请调低抚养费子女在成年后自行独立生活,不再需要父母提供抚养费。
法院考虑到子女已经独立生活,判决调低或取消抚养费的支付。
4. 案例四:父母协商一致申请调低抚养费父母在离婚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原定的抚养费金额过高,无法承担。
法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判决调低抚养费支付金额。
5. 案例五:子女负担过重申请调低抚养费子女在原定的抚养费金额过高,导致生活负担过重。
法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判决调低抚养费金额,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6. 案例六:父母收入变动申请调低抚养费父母的收入发生较大变动,导致原定的抚养费金额不再适用。
法院根据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判决调低抚养费支付金额,以符合双方的经济能力。
7. 案例七:抚养费支付期限到期申请调低抚养费原定的抚养费支付期限到期后,双方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不再需要按照原定金额支付抚养费。
法院根据新的情况,判决调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或取消支付。
8. 案例八:父母共同监护申请调低抚养费父母在共同监护的情况下,原定的抚养费金额过高。
法院根据双方的监护情况,判决调低抚养费支付金额,以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
9. 案例九:父母双方收入差距申请调低抚养费父母双方的收入差距较大,导致原定的抚养费金额不合理。
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差距,判决调低抚养费支付金额,以适应双方的经济能力。
10. 案例十:子女生活费用减少申请调低抚养费子女的生活费用减少,原定的抚养费金额过高。
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费用情况,判决调低抚养费支付金额,以适应子女的实际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开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郭某某。
法定代理人贾随枝。
被告郭元平。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元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贾随枝、被告郭元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7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随母亲贾随枝生活,由其抚养,相关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自原、被告离婚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现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均无耕地,无其他生活来源。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基本信息及2008年12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均是真实的,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也确实没有耕地。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具体按每月150元支付生活费,另每月支付50元其他费用,每月共支付金额200元;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
原告法定代理人贾随枝之前已经把被告的麦子,玉米等拉走许多,已经冲抵了原告的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8年12月20日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抚养费支付时间应该从2008年12月20日起算,原告抚养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2.离婚证一份,证明贾随枝与被告的关系;3.居民户口本一本,证明原告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被告郭元平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郭元平与贾随枝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经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协商抱养女孩一名,取名郭某某(2001年1月30日出生),现就读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二郎庙村小学四年级。
2008年12月17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感情不和双方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08年12月20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达成协议,约定:“一、子女分配,女儿一个,有女方抚养,抚养费有男方出;二、财产有男方所有;三、房产归男女双方一人一半;4、债务有男方还”。
2010年3月31日,原告郭某某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郭元平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600元,从2008年12月20日起算至原告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郭某某与其母亲贾随枝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庄村均无耕地。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郭元平与贾随枝就原告抚养已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随贾随枝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但在协议中被告郭元平与贾随枝未明确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方式,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履行能力等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
原告诉称,其抚养费起算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期间的抚养费义务,故该期间的抚养费被告仍应当支付。
综上,对原告诉请被告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按600元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元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四百元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某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抚养费六千五百三十元;从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原告郭某某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四百元,于当月月底前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二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
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某1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刘某1、刘某1与被上诉人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刘某1、刘某1于2009年7月13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每月支付刘某1、刘某1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二七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刘某1、刘某1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郭某与刘某1、刘某1系母女关系。
2009年5月6日,刘某1、刘某1父亲刘某1某与郭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1、刘某1随其父亲刘某1某生活,郭某不支付抚养费。
现刘某1、刘某1以郭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每月支付刘某1、刘某1抚养费2000元,并由郭某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1、刘某1对于自已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刘某1、刘某1父亲与郭某在2009年5月6日离婚时,协议约定刘某1、刘某1随其父亲生活,并且约定郭某不用支付抚养费用。
现刘某1、刘某1在其父亲与郭某刚离婚不久即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用,但没有提供其父亲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其本身生活学习费用有显著增加,以及郭某经济条件明显提高或改变的相关证据,故刘某1、刘某1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刘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1负担。
上诉人刘某1、刘某1上诉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而抚养和教育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定表现形式。
2、离婚协议是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
但是,按照民法的相关原理和立法精神,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和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当考虑和尊重该子女的意见。
刘某1、刘某1的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和抚养费的问题并未征求刘某1的意见,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刘某1要求母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郭某取得家庭所有的三套房产,却不为刘某1、刘某1提供住处,更是严重损害了刘某1、刘某1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需要未成年子女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的个人经济状况,也不因父母的个人经济条件而免除责任。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判令郭某对刘某1、刘某1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某承担。
被上诉人郭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刘某1、刘某1系郭某与刘某1某的婚生女。
刘某1某与郭某在2009年5月6日协议离婚时,关于刘某1、刘某1的抚养费用问题离婚协议约定“刘某1、刘某1随其父刘某1某生活,因其母郭某暂无收入来源,郭某不付抚养费等内容”。
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刘某1、刘某1在其父母离婚后仅二个月的时间即要求其母郭某支付抚养费用,但未提供其父刘某1某不能履行离婚协议,负担抚养费用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其母郭某收入来源发生明显变化的证据。
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刘某1、刘某1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1、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献斌审判员周金审判员马增军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李娟娟费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某。
委托代理人袁俊杰,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法定代理人石某(被上诉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上诉人祖母)。
上诉人费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一(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石某系石某与费某所生之女。
石某与费某于2008年6月19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协议:石某随石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石某全额负担。
现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费某自2010年2月起按月给付石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