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4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种类、时间;受理或不予受理依据及决定。
查文书:无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文书,扣2分;未在五日内作出,无送达回证,未告知不受理的理由、依据,分别扣1分。
分类
(分值)
序号
评查内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
分
审
查
(40分)
1
行证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查听证告知文书:无告知书的,或未告知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扣1分;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和相关依据,无听证告知文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2
询问。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主要事实,询问时间:被询问人签名,笔录涂改处有被核查人按捺指印。
查询问笔录:询问人员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2分;少于2名工作人员询问的,一份笔录同时询问2人以上的,主要事实涂改处未做技术处理,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未签署“记录属实”,分别扣1分。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附件3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许可委托书2.行政许可申请书(用于个人申请使用)3.行政许可申请书(用于单位申请使用)4.(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5.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6.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适用于需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的行政许可业务申请)7.(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8.(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9.(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10.(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11.陈述(申辩)笔录12.(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3.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用于个人申请使用)14.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用于单位申请使用)15.(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6.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7.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18.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19.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20.(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21.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22.(司法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3.(司法行政机关名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4.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适用于需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的行政许可延续申请)25.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26.(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27.(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延续决定书28.(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29.(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适用于需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的行政许可变更申请)30.(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用于当事人申请变更情形)31.(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用于行政许可机关职权变更情形)32.(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变更决定书33.行政许可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审批表34.(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回(变更)决定书35.(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36.(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37.(司法行政机关名称)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38.(司法行政机关名称)撤回(变更)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39.(司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文书送达(领取)回证1.行政许可委托书豫司Ⅹ委字〔〕第号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厅(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厅(局)委托××(单位)实施:(许可事项和实施范围)。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联系部门: 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民政部(厅、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民听告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我机关受理的______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我机关受理的 ___________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部门: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民政部(厅、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
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
()教许通字]]第号
你(你单位)提出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勺行政许可
申请,我们已于 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 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依法
需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程序完成需要天,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 日。
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特此通知。
教育行政机关_______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签收人_________ 签收时间 _______________
附: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是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一种通知文书,通知的内容也都与时间有关,因此,对文书中有关时间的填写要非常慎重。
确定完成一个特别程序所需的时间,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从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出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所需时间。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珠海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珠海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书为降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机关就申办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审批权限在市卫生健康局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事项合并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个事项,各级卫生健康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拟新办医疗机构筹建完成后,向各级卫生健康局申请执业登记,各级卫生健康局受理后将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二、申请人须保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各级卫生健康局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时,须把对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的论证情况报各级卫生健康局。
各级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将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为减少投资风险,注意事项如下:(一)如选址建在居民区或住宅楼、商住楼内,应主动与社区居民及业主进行沟通,并取得居民或经营户同意。
(二)医疗机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及流程布局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要求。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11.29•【文号】司发通[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
附件浙江省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表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3.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行政许可不受理决定书6.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7.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8.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9.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10.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1.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一、二)12.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3.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4.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15.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8.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一、二)19.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20.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21.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22.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23.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4.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25.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26.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27.委托书28.征求意见函2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30.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31.行政许可听证报告32.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33.送达回证34.结案报告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1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注:1.申请事项内容根据各部门实际填写。
2.其他申请信息可添加至此表下。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2(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许申收字〔〕第号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今收到以下材料:(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行政许可参考文书样式3(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许补告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的规定,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以上补正材料交本机关。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受委托人签收(签字):联系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及通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及通知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二十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5
4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3分)
未按要求填写扣3分,
3
5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按规定或按行业规定编制。(5分)
无封面的扣4分,封面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4
14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诶荣。(3分)
无卷内目录的扣3分,卷内目录不全的扣1分
3
15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无备考表的扣3分,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3
16
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一) 案卷封面;(二) 卷内目录;(三)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四) 许可证、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五) 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书面申请材料;(六)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等;(七)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检测、鉴定意见等;(八)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等;(九) 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意见书等听证文书;(十) 送达回证、行政许可文书审批表等其他有关材料;(十一) 备考表。(6分)
未按照顺序排列的有1项扣1分,最多不超过6分
6
(三)归档及管理
17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钢笔、签字笔编写或页码机加盖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9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规范标准
达
(5分)
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送达。送达回证应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
查送达回证:未送达扣4分,超过时限送达或者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2分。送达回证上无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件)名称,文号记载不全或错误的;无送达时间、地点、方式或表述不清的,公告、邮寄送达未将公告文书、挂号信回执入卷的,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分别扣1分。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
查听证通知(公告):告知听证后未满5日作出许可决定的,扣2分。没有听证通知书的,未在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通知书上未记载听证的时间、地点的,或者无听证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未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扣0.5分。
3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的质证;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查听证笔录;没有听证笔录的,扣1分。未按要求记载听证基本情况的,听证参加人等未签字确认的,分别扣0.5分。
期
限
(10分)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承诺期限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包容:申请人名称、事项及受理时间;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调查(检查)笔录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听证告知书
文书类型: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本机关收到__________(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你(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
(此格式文本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司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文件接收、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办理期限、许可决定、签发用印、颁发证件、信息公示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晓办理程序,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跟踪、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接收行政许可材料专用章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监管、使用;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特别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它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印章;详见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第四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接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后,需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时间办结,并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报局领导同意、签批后转行政许可窗口,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给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并在接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查、做出决定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送达等行政许可受理的全过程,应遵循精简、便民、效能、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统一格式要求的,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印制并在网上公布,供申请人查询或下载;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办理;没有格式要求的,申请需要的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表中应包含的内容:载明办理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二申请人可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需在证明中载明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的内容;1、申请人从事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格或资质等证明材料;2、申请的时间;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格式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也可利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注明收文日期,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受理日期,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送主办处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有疑义的,应当主动向有关处室咨询,有关处室应给予配合;第九条主办处室发现申请材料转送不当的,应当于接收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改送建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后立即转送其它处室;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主办处室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日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照本局有关规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处室整理填写河北省盐务局陈述、申辩笔录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和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按照省政府及本局有关规定听证,作好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四依法需要经过实地考核和专家评审等特别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由主办处室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但不能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特别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填写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第十一条主办处室应当在本局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局领导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局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局领导签发日期作为本局作出决定的日期;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办处室在期限届满前,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即时将局领导的批示转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载明延期时间和理由;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出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并载明理由和延期时间;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或者依法需要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申请程序向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企业行政许可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中载明企业变更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制盐许可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申请表或食盐批发许可申请表,并由企业加盖公章;2、申请人签署的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变更或延续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书或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三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申请程序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三条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许可证并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行政许可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第十四条依法先经本局进行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实施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查;第十五条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或者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向会办处室发出征求意见函或者会签单,会办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复或会签;需要征求局以外单位的意见或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派专人送有关单位负责催办;第十六条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本局意见,行政许可窗口在收文之后一个工作日内,转送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行政许可窗口派专人退回来文机关;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自行协调;第四章送达公告与其它第十七条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一般采取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一直接送达: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送交申请人;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部门签收或盖章;3、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4、也可送交市、县级盐务管理局主管人员签收;二留置送达:申请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的,行政受理窗口应当邀请市、县级的盐务管理局及当地基层组织办事处、居委会等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留在申请人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申请人住地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将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及送达回证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寄给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公告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第十八条、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省效能网、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网和局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以便公众查阅;第十九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每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受理处室将申请材料及各类文书原件按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整理后,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后十日内并送交局档案室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统一文书格式要求的,要使用统一文书格式;第二十二条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联系电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冀盐办〔2008〕29号同时废止;附件2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制盐许可证核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制盐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年月日附件3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基本情况申请书附表一注:上述有关经济指标填写申请证书前一年的统计数字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书附表2产品出厂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申请书附表3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名细表申请书附表4附件4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申请企业保证做到:1、完成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并从规定的渠道和范围购进、销售食盐;2、严格执行国家食盐法规及食盐价格、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供应;申报企业盖章:说明:1、申报表一式五份,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公章;2、仓储机械指升降机、叉车、皮带机、自有运输机械等;3、仓储面积:指存放食盐一、二类仓面积总和;4、审批机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5、企业等级:指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被评定的企业等;附件5食盐准运证样式№000000附件6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附件7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8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9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0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资料交接明细规划发展处、盐政处:现将申请人名称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一套材料,按程序移交你处,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到行政审批窗口;移交材料明细如下:编号为00000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编号为00000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行政窗口签字:处室签字:处室签字:收件人签字:处意见:处室签字:移交人签字:处室签字:收件人签字:处意见:年月日注:行政审批资料交接明细一式两份,窗口、主办处各存一份;附件1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具体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其他不予受理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核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核查内容: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参加人:核查记录:核查意见: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询问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参加人:询问内容:注:应有询问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编号:有关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你单位对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利害关系人代表、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5河北省盐务管理局陈述、申辩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承办人:记录人: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内容:注:应有陈述申辩人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附件16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需要进行: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期限顺延;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7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共页第页申请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年月日特别程序审查名称: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招标, 拍卖,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审查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查地点:审查组成员:审查意见:附件18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编号:附件19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原因,不能在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20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2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行听证公告编号:年月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会;1、听证时间:年月日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2、听证地点: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或因涉及公共利益而举行听证事项,应记载“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或其他人向本机关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应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本机关将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并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特此公告;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
消防行政机构许可文书范本
附件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目录及式样1、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许可法第32 条)2、消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32 条)3、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32 条)4、消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45 条)5、消防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46 条)6、消防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许可法第47 条)7、消防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许可法第47 条)8、消防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48 条)9、消防行政许可听证会议记录表10、消防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11、注销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70 条)12、变更、撤回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8 条)13、撤消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69 条)1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5、关于同意XXXX 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6、关于不同意XXXX 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7、关于XXX 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8、关于XXX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9、关于同意XXXX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关于不同意XXXX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1、关于XXX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2、关于XXX 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注:1、法律文书制作应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尺寸,即长297 毫米,宽210 毫米,天头(上白边)37 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X 225毫米。
误差不超过1毫米。
2、示范文本1 至14(其中5、7、9和10 除外)式样的法律文书一般为一式两份,一份送有关当事人,一份(有当事人或者申请人签名的)留档备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示范文本15至22,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二)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三)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四)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五)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如申请人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范本]申请人承诺书(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工程名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尽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从事本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一、关于拆迁工程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