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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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一);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 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