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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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栏目内容介绍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栏目内容介绍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栏目内容介绍一、网站首页的基本布局首页的设计,体现了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业的特点。

页面布局合理、规范,色调搭配协调、清新,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使浏览者一目了然。

首页分为2个大的版块,以动态信息为主,集合了网站的主要内容。

第一版块,正中是综合新闻、地方标准化工作动态;左方是领导讲话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链接入口以及纪检监察的内容;右方显示了重要文件、标准年度计划、标准备案公告等内容。

在第二个版块中,正中显示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告;左方显示了强制性条文公告、组织机构;右方显示了标准征求意见、“三新核准”公告以及各项热点专题报道等内容。

在首页的最下方,是各种相关机构的连接,以方便网站用户最快捷查找到相关机构的网站并进入浏览。

如图:二、网站栏目说明(一)法律法规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五个子栏目。

在各个子栏目中分别列出了相应类型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点击相应的标题即可查看到这些信息的全文。

在页面左下方提供了搜索窗口,输入关键字,选择类型搜索即可对信息进行搜索,查找到需要的内容。

如图:(二)强制性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公告、强制性条文公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三个子栏目。

页面左方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分类,选择具体分类进入,可以查看该项的具体内容;页面左下方,提供了强制性条文的搜索窗口,选择分类,输入关键字搜索即可对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搜索;在页面右方,分别有“强制性条文公告”、“强制性条文公示”、“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进入强制性条文公告或强制性条文公示中,这里列出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公告或公示,点击相应的标题可以查看全文。

进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从这里可以根据分类查找到相应标准,并查看到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

如图:(三)现行标准现行标准分为: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超限审查管理办法

超限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10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及相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重要建设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以及“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以下简称“三新核准”)审核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的工作。

第二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第四条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

4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湖北公司实施细则解析

4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湖北公司实施细则解析

附件1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一、站区规划1.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宜利用劣地、荒地、坡地,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避让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避免或减少对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的影响。

1.1 变电站站址应根据本区域内电力系统规划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网络结构以及电力通道的合理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及集中居住区、人文遗址、矿藏、林业和军事管理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择优选择。

1.2 同一电压等级相邻变电站的供电半径不宜重叠。

1.3 变电站站址应及时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明确意见。

1.4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城市主干道旁。

1.5 站址选择宜避免大范围的开挖、回填及高边坡治理,宜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对高边坡应进行边坡地质条件分析,避免高边坡不稳定对变电站产生的不利影响。

1.6 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当无法避让时,宜优先采用GIS、HGIS 等方案,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1.7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并与此类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变电站出线经过此类区域。

2.站区规划应注重保护周边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等。

3.站区规划应结合工程特点,合理规划进站道路,减少护坡、挡墙、排水沟等设施占地,减少边角地,节约土地资源。

3.1 站区规划宜利用现有的道路或路基,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

进站道路宽度规定为:110kV及以下变电站:4m;220kV变电站:4.5m;500kV及以上变电站:6m;当进站道路长度大于1公里时,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进站道路宽度可统一采用4.5m,并设置错车道。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3.2 从环境友好的角度出发,站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土、城市规划、环评、水土、地灾、出线方向、走廊条件等因素,减少变电站征地、拆迁、赔偿工作量。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篇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一、许可事项: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三、许可程序:(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4、营业执照复印件;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7、仪器设备汇总表;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验收标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2015三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5三新项目管理办法

医院“三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三新”项目的准入和开展,提高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三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第一、二类,且与临床诊疗过程有关的,具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可在我院开展实用型技术和方法;“三新”项目包括医疗过程中的新技术、新疗法(新手术和新的治疗方案)、新检查项目。

对解决重大医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问题的项目,不属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范围,由科研处申报。

第三条“三新”项目分类:(1)重大项目:是指代表本学科近年和未来十年发展方向的技术、方法,在国内少数先进医院开展而我院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该技术的开展能够大力促进和带动学科发展;本类型项目申报周期为3-5年,可逐步实施;(2)重点项目:是指本学科近年来发展成熟的、在国内多数先进医院开展、省内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本类型项目申报周期为2-3年;(3)一般项目:是指本学科成熟的、在省内多数先进医院开展、我院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本类型项目申报周期为1-2年。

第二章项目开展前的准备和必要的条件第四条“三新”项目首次临床应用前,必须进行先进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三新”项目临床应用前,必须周密考虑该项目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

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的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必要时,可应用实验动物进一步论证,必须在人体上进行的新的治疗方法,需提供新方法试用的病例分析报告(含可行性分析、适应症、禁忌症、治疗效果和安全性评价等)第六条开展“三新”项目的科室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申报者必须是我院中级职称以上在职工作人员;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手术项目必须符合医院的手术分级管理规定;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合作申报;申报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级职称;参加人员必须具备承担该项目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三新整改方案

三新整改方案

三新整改方案背景“三新”是指新建、新改、新扩建项目,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中,存在“三新”审批不规范、违规批复等现象,给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

为解决“三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部加强了对“三新”项目的审核,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提出了“三新”整改方案,以遏制“三新”项目的增长和规范审批程序。

整改目标“三新”整改方案旨在加强环保监管,规范“三新”审批程序,防止违规批准和强行推进“三新”项目,最终实现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建立严格的“三新”审批程序,确保审批权限清晰、程序规范、程序公开;2.突出环保监管,严格限制“三新”项目的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评估,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3.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批准、建设、运行中的“三新”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为实现以上整改目标,国家环保部提出了以下措施:严格审批程序1.确立“三新”项目审批权限清晰、程序规定明确、程序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2.对“三新”前置条件的评估、审批和批复实行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重点关注环境安全要求;3.加强审批过程的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审批环节及时整改。

增强环保监管1.督促环保部门建立“三新”项目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动、风险预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2.设立“三新”项目环保保障制度,制定环保标准和指标,确保“三新”项目的环保要求;3.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三新”项目的排放特征及风险评估能力进行提升,加强环境监控和管理能力。

加强监督执法1.深入调查违法违规“三新”项目和环境监管部门的失察疏忽行为,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对“三新”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进行监督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法规法律,严格落实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条件。

实施效果自“三新”整改方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在“三新”项目审批中的环保要求和标准提高,审批过程透明度增强,违规批准和强行推进“三新”项目的现象明显减少,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4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湖北公司实施细则

4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湖北公司实施细则

附件1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一、站区规划1.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宜利用劣地、荒地、坡地,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避让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避免或减少对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的影响。

1.1 变电站站址应根据本区域内电力系统规划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网络结构以及电力通道的合理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及集中居住区、人文遗址、矿藏、林业和军事管理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择优选择。

1.2 同一电压等级相邻变电站的供电半径不宜重叠。

1.3 变电站站址应及时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明确意见。

1.4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城市主干道旁。

1.5 站址选择宜避免大范围的开挖、回填及高边坡治理,宜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对高边坡应进行边坡地质条件分析,避免高边坡不稳定对变电站产生的不利影响。

1.6 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当无法避让时,宜优先采用GIS、HGIS 等方案,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1.7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并与此类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变电站出线经过此类区域。

2.站区规划应注重保护周边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等。

3.站区规划应结合工程特点,合理规划进站道路,减少护坡、挡墙、排水沟等设施占地,减少边角地,节约土地资源。

3.1 站区规划宜利用现有的道路或路基,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

进站道路宽度规定为:110kV及以下变电站:4m;220kV变电站:4.5m;500kV及以上变电站:6m;当进站道路长度大于1公里时,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进站道路宽度可统一采用4.5m,并设置错车道。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3.2 从环境友好的角度出发,站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土、城市规划、环评、水土、地灾、出线方向、走廊条件等因素,减少变电站征地、拆迁、赔偿工作量。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附件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制填写说明一、申请书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填写前,请先查阅《“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二、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于其它同类工程时,填写本申请书的第1页、第2页(已获行政许可的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第3页、第4页、第5页和第7页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文字要简明扼要,字体要规范,外文字母用印刷体书写,字迹要清晰易辨。

四、封面右上角"文件编号"和"批准号"栏由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受理机构填写。

五、表中选择性栏目,请将选定的A、B或C填入该栏左侧的方框内。

其他部分栏目填写的具体要求:●申请事项:指申请核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具体名称●单位代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等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项目概况:填写以下内容:1.工程地点及周边情况2.工程建筑概况,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檐高、层数、层高、跨度等3.地质状况4.工程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概况5.建筑装饰、装修状况6.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智能化等各系统概况7.其它其中,1、2项必须填写,另与申请核准事项相关的部分应重点描述,其它内容可简化,总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六、申请书可复印使用,为A4开本,于左侧装订成册。

表空白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七、本表一式五份会同其他有关材料申报。

注:(若是类似工程的三新核准申请,请说明该申请事项在实际中的应用情况)。

三新整改方案

三新整改方案

三新整改方案近年来,我国在环保领域加强了监管和执法力度,推行了“三新”(新建、新改、新扩建)项目严格审批制度,旨在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然而,仍有一些地区存在“三新”项目违法违规问题。

为了加强对“三新”项目的监管,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开始推行三新整改方案。

三新整改方案介绍三新整改方案是指对于在审批、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三新”项目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要求和科学技术标准,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方案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对“三新”项目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整改。

三新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审批制度对于“三新”项目的审批,应该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和管理。

同时,加强对批准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批文件的合法性。

二、严格建设标准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施工图设计,并达到环保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于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应该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建成。

三、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对于“三新”项目的运营管理,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工艺、检测、监测等方面的要求,并对运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整改。

四、强化监管措施要求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三新”项目的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同时,要建立企业自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新整改方案的意义三新整改方案的推行,对于加强环保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违规“三新”项目的出现,推进环保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提高环保治理水平。

具体来说,三新整改方案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好处:1.提高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保障生态环境。

在严格审批、“三重一大”指标考核、加强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推进下,对于“三新”项目的环保要求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降低了“三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7部门新36条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7部门新36条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如下:(一)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三)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五)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一)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三新”技术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新”技术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新力技术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的技能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矿山安全技术科技的推广应用,结合矿情实际,建立了“三新”技术管理办法,全面提升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三新”应用、培训、推广工作质有效推进了科技型矿山建设。

1. 组成结构成立“三新”管理小组机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调度所、安培中心、安监科、通风科、技术科等部门责任人为小组成员。

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机电办负责。

2. 职责划分2.1机电办负责“三新”技术的引进。

2.2机电办负责抓好移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有新进移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拔使用。

2. 3机电办、安培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工作。

3. 新设备保管、更换、维修、调拨规定3.1保管:机电办设备库负责统一保管,各单位不得私自保管、擅自挪用。

新设备必须履行以下手续:3.2验收:租赁设备到矿后,由机电办、机电修配中心共同验收;其他设备,由驻矿供应站通知机电办、企管科、机电修配中心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后方可入帐。

对质虽不合格的设备,机电办要及时与厂家联系解决。

3.3开封:机电办负责,图纸资料由机电办存档,并报一份给矿综合档案室存档。

3.4入库:新设备入库后,机电办要及时分类编号,分类存放,定期核对。

成套设备编号由机电办提供号码,由机电修配中心进行焊接。

3.5更换:设备损坏需更换的,必须持有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报告或事故说明,同时旧设备限期升井。

3.6维修:机电办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完好设备的库存、待修情况,向机电修配中心下达月度设备维修任务,机电修配中心严格落实到位。

3.7调拨:必须经机电副经理或机电副总同意,机电办办理手续,财务科转移资产帐目后,方能调拨出矿。

手续不全的,严禁调拨。

4. 新设备培训管理规定4.1机电办、技术科负责联系、邀请厂家人员或设备研发人员来矿现场培训指导设备的使用维护与升级改造,并组织使用单位人员参加学习。

4.2安培中心根据机电办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岗位取证培训工作。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建设部659号公告

建设部659号公告

中国建筑业协 会建筑安全分 会 电话:01058933693、 6832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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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非标准厚壁取土 器
依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 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 告),指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2001)规定标准的 厚壁取土器。
禁止用于 岩土工程 勘察
主型 材可 视面 壁厚 小于 2.5 ㎜的 平开 塑料 窗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T881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 乙烯(PVC-U)型材》中,对主型材可视面的壁厚分为三类, A≥2.8㎜,B类≥2.5㎜,C类不规定。该标准实施后,根据我 们对行业企业所生产的型材的壁厚的了解,有些企业为了降 低成本,型材的壁厚在不断的下降,而且型材的断面也是越 来越小,很难保证塑料窗刚度和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与五金 附件、墙体的联接质量和以及窗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所能抵抗 外界的气候条件变化等,严重影响了塑料门窗的产品质量和 信誉。
料窗》标准中对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的要求,即平开
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5㎜。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T8814《门、窗用未增
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对主型材可视面的壁厚分
为三类,A≥2.8㎜,B类≥2.5㎜,C类不规定。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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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材 与
主型材 可视面 壁厚小 于 2.5 ㎜的推 拉塑料 门
材 可 行业企业所生产的型材的壁厚的了解,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
视 面 本,型材的壁厚在不断的下降,而且型材的断面也是越来越
壁 厚 小,很难保证塑料门的刚度和在制作、安装过程中与五金附
二 小 于 件、墙体的联接质量,门框与门扇的联接质量等,严重影响 2.8 了塑料门窗的产品质量和信誉。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建设部第一条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课件.doc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课件.doc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1.0.1 ~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供热制冷》
【年(卷),期】2005(000)009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4.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 [J], 无
5.“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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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核准制度

三新核准制度

三新核准制度
一、核准申请
核准申请是三新核准制度的第一步,涉及申请人向核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方案、市场前景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核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二、核准审查
核准审查是三新核准制度的核心环节,涉及对申请项目的全面评估。

核准机关将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审查过程中,核准机关还将对申请项目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三、核准决策
在完成核准审查后,核准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核准决策。

如果申请项目符合核准要求,核准机关将颁发核准证书或给予书面同意意见。

对于不符合核准要求的申请项目,核准机关将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原因和依据。

四、核准后监管
核准后监管是三新核准制度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已核准项目按照规定要求实施。

核准机关将对已核准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

对于发现的问题,核准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核准评估与调整
为了确保三新核准制度的持续有效性,需要对已核准项目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进步情况、市场变化情况等。

根据评估结果,核准机关将对已核准项目进行调整,包括暂停实施、撤销核准证书等措施。

同时,核准机关还将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三新核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建标[2005]124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市政工程“三新”技术管理

市政工程“三新”技术管理

2016 Supplement (2)(Dec.)Vol.34市政工程项目具有环境复杂、施工速度快、质量安全要求高等特点。

因此,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克服施工环境的阻碍、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来展开。

为了高效的完成项目管理目标,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技术革新,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质量提升、进度加快等方面展现出了巨大的优势[1],与此同时也对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将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管理融入日常工作中,并发挥积极作用,是当前施工项目管理的重点,也是专业技术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笔者结合苏州中环快速路吴中区段太湖连接线项目,对市政工程“三新”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1以制度建设为管理基础市政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内容、专业项目较多,为了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提出新的思路,首先要建立高效的技术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才培养、促进员工共同进步。

市政工程项目点多面广,一旦开工就需要开展大量的技术工作。

项目部通过在技术部成立“党员示范岗”,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通过轮岗学习,让青年职工快速找准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提高他们对工程建设的认知,有助于激发他们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开工伊始,项目部开设了职工夜校,由项目部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组织内部交流学习,结合工程特点,就技术、商务、现场管理、测量、安全、物资管理等工程涉及的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交流,为大家提供了学习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机会,营造了相互学习的良好氛围,而这种横向的交流对于职工个人的总结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提升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突破日常工作的局限。

这些制度的建立,提升了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为“三新”技术的管理建章立制。

2组织参观学习迅速提升专业技能市政工程项目由于所处环境不同,施工工艺也不同。

为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要不断的在实践中观察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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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 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

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

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

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听证、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三条“三新核准”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 号)办理。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再有效。

第二十九条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新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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