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369号文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
《建筑法》修改应设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的规定根据5月25日的建纬公众号中刊发的《〈建筑法〉修订应专章设定“工程造价”条款》一文所作的综述,后续有系列文章就《建筑法》造价专章中有必要予以规制的造价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固定价、垫资等进行撰述。
除了这些具体的造价问题以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以来同样都是困扰广大施工企业并引发争议的主要问题。
工程结算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核心权利和核心义务,双方存在争议并据理力争在所难免,但发包人忽略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或故意拖延结算以达到少付、不付结算款的目的都属违约行为,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而久拖不决的负面影响是更容易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争议被放大,不利于双方正面积极解决争议,还可能同时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其他如分包人、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相应获得结算。
这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的。
而现有的立法,缺乏高层级的对发包人按期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规定,无法真正引起发包人的重视。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中,经常约定以财政、审计作为结算,由于财政、审计程序的程序复杂,且实质上有别于工程造价审价,也容易造成结算超时和争议,又因财政、审计属于行政行为,如何在有效管理政府投资的同时保证民事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突出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的拖延竣工结算现象源于上位法对于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的规制有缺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是发、承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的拖延竣工结算现象,一方面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完整,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发包人的拖延结算审核问题。
结算审核是发包人最重要的一项合同义务,而之所以发包人普遍不重视合同中已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拖欠工程款成为行业现象,是因为法律层面并未对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制。
现行《建筑法》对工程造价事务的规范仅仅在第18条,其中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仅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缺少工程竣工结算包括发包人结算审核义务的相应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1.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1.2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 工程变更程序2.3.1提出变更要求(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
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
清单计价规范(十六)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新增】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结果的处理要求。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2条和11.3.3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对竣工结算作了程序性规定。
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新增】【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在竣工结算中履行核对责任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五)项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 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1.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 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 20 % 以内。
1.2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 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工程变更程序2.3.1提出变更要求(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
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1)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
关于《北京市房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与造价结算有关的解释1.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财经二(2005)103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建设部文件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造管[2004]4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紧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8.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9.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4]58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参照文件: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
关于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说明意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对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和优化投资环境的大事,应不折不扣按规定执行,并认真对行政许可行为主体和各种收费进行清理。
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经反复研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认为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一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二不属于其它收费,它不包括在文件所列的清理范围内。
其原因有三,特作如下说明:一、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所包括的费用。
它属建设工程“工程款”和“社会保障费”的性质,不在清理范围。
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主要用于建筑安装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支付包括在劳保费范围之中的有关政策性补贴费用。
该费用性质有二:㈠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上看,他是工程造价(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建设工程价款。
对此,《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见附表: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5个部分,其中第3项为“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又包括3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包括12个部分,其中第6项为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从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看,市建设劳保办收缴的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是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应得的工程价款中所包括的费用,他实质就是工程款。
但从85年开始,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在建筑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和改革初期政策不够严密的情况,长期挤占、挪用工程造价中包括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用,甚至砍掉(强行优惠、霸王条款)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预决算中应包括在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使全行业建筑安装企业长时间失去了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费源,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引起了多起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369号文(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0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4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1造价员培训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措施项目的变化 旧规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2011造价员培训
新规范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 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按照国家或省 级、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的规定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价,不得作为竞 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 目 : 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 的模板工程,可以计 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 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 综合单价计价 。
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 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 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 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 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 , 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 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 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 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地上地下设施,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三项。
6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1造价员培训
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的背景
与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管理办法财政部建造部关于印发《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告诉财建[2004]369号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心处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建造厅(委、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为了保护建造商场次序,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咱们制定了《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保护建造商场正常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造工程的发承揽合同价款进行约好和依据合同约好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展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从合法、相等、诚信的准则,并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好与调整第六条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则时刻内,依据投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揽人(以下简称“发、承揽人”)缔结书面合同约定。
非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好。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好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动。
第七条发包人、承揽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好:(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付出时限及抵扣办法;(二)工程进展款的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产生改动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办法、时限要求及金额付出办法;(四)产生工程价款胶葛的处理办法;(五)约好承当危险的规模及起伏以及超出约好规模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付出办法、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办法及时限;(八)安全办法和意外损伤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迟的奖惩办法;(十)与实施合同、付出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进度价格结算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一、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执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和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布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鄂府发[2007]43号文)。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以第一条所列文件为依据,就下列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差价)、调整方法,时限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建安工程材料的供应(甲供、乙供),材料实际价格的确认办法和价差的调整。
(六)工程质量、工期的奖惩办法。
(七)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
(八)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如增加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
(九)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一)发承包双方的合同,即以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合同专用条款。
(二)合同中明确的国家、省、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
(三)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按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五)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六)工程进度报表和付款申请表。
(七)验工计价审批件。
(八)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验工计价(一)工程进度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验收资料提交监理,经现场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填写工程进度(结算)验收表( 见附表3)工程进度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职能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生效后再办理付款审批(见附表4)。
承包人的当期工程进度报表必须是已完成的工程量且工程质量为验收合格者(后附单位工程进度(结算)验收表)。
(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部、合同预算部按验工计价运作程序图,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套价、取费和当期未完成的合价进行计算;对于单价合同重点复核工程量,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当期完成的建安工程量。
关于规范验工计价拨款的通知铁财电【2010】4号
签发:
核稿:
拟稿人: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龙
电话:47883
发报所名
电报号码
等级
受理日
时分
收到日
时分
值机员
主送单位: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
抄送单位:
标题:
关于规范验工计价拨款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目前,部分铁路项目竣工结算前验工计价款的支付比例达到95%,超过了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的90%最高比例。审计署审计和财政部财政评审过程中多次提出了铁路项目存在验工计价(不含末次)拨款超规定比例的问题。为规范工程价款的支付,请各单位全面梳理2010年在建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凡验工计价(不含末次)拨款比例的约定与财政部、建设部规定不相符的,应签订补充合同按规定比例加以修订;今后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严格执行此规定。
铁财电〔2010〕4号
铁道部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2011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5
6
7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 年 月 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 文件》 号令),规定了新的合同条款。 文件》(第56号令),规定了新的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 号令),规定了新的合同条款 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 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 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 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规定。 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规定。
2
3
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 年 月 日 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 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 用项目组成》(建标 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 概念。 概念。 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年 月 日 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 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号),明确规定上 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 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 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8
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1造价员培训 造价员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 规范》
规范》 一.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2003版 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 45条 附录5 2008版 计价规范》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而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 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 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 条文共136条 附录6 136 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 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 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 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 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 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 4.3 投标价 2 术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3.1 一般规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3.3 措施项目清单 4.7 工程价款调整 3.4 其他项目清单 4.8 竣工结算 3.5 规费清单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3.6 税金项目清单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5.1 计价表格组成 4.1 一般规定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招标控制价(招标最高限价) 4.2 招标控制价(招标最高限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财建[2003]2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各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出具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后,小型项目一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三个月内,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必须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填报《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一),连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审资料》(清单见附件二)及编报文字说明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报审的组织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 以上的工程,应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 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 12 月以内,或施工 合同价款在 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2、固定单价。 (二)可调价。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 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
(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 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 程交付使用保修期到期后清算(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非发包人原因返修, 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货币的种类、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优质工程计价办法;- 3 -(九)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十)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关于建立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工程款核查手续二项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工程款核查手续二项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规范,公司决定建立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工程款核查手续二项制度。
第二条财政部和建设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369号文)。
对工程采用三种方式之一结算(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用合同方式约定均进行了明确。
同时规定“对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由公司核算部门负责及时调整。
第三条针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369号文)规定如下: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四条公司制定的工程结算报送手续制度,即《工程结算报送单》是落实(369号文)的一份重要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在今后办理与发包人工程结算时,必须采用。
第五条公司制定的工程款核查手续制度,即《工程款核查表》是年终工程核实往来帐项,进行内部审计,对外催要工程款保证时间连续的重要资料,公司要求财务部及有关人员每年必须到有关单位逐个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0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