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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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承包租赁
【发文字号】建施字第189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4.03
【实施日期】1992.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
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
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
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
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
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
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
(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1.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0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