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人社〔2015〕32号(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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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人社〔2015〕32号
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大力推进校地合作,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更多有创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大学生提供初始扶持和创业服务,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申报范围
经锦江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技术指导、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和生活等方面服务并对进入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创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提供创业专家团
队指导,且有创业大学生成功孵化案例的创业园区、电子商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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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等各类产业园。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经锦江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目前运营状况良好。
(二)在园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对促进大学生创业进行了专项规划或明确了相关内容。园区内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孵化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三)在园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四)园区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机构,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工作,为初始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人事代理等创业服务。
(五)园区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应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六)园区每年有专项资金投入,为入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场地租金、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七)入驻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不低于6户。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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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锦江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园区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园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扶持、指导服务、跟踪扶持的相关政策以及已经提供的管理服务简况。
(四)入驻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保有量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入驻园区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等有关情况)。
四、基地认定
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申报认定制度,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认定,一年一次,过期不予受理。
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组成工作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申报基地现场查看,就规模影响、管理规范、成功创业人数、示范引领作用、高校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对符合审核认定条件的在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认定为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授予“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五、基地职能
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入驻基地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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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专家指导、创业就业政策等方面扶持,建立专家评估制度、创业指导跟踪服务制度,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加强高校合作,每年开展进高校创业活动不少于四次;积极发挥产业优势,依托各类产业活动大力宣传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配合政府开展主题活动,每年不少于三次;积极落实政府促进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成功的及时申报创业补贴,首年不低于30人。
六、基地管理
锦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日常业务指导工作,并提供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小额贷款、见习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进入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毕业生及时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基地实行定期抽查、年度核查制度,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定期跟踪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认定资格。每年6月30日前区人社局对基地上年度工作开展及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合格的纳入本年度基地范围,未达目标的取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
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6日— 4 —
附件
锦江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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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中除部门意见外均需打印—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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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印发—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