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标-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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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TJ 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YTJ 001—2016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6-09-01发布2016-11-01实施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机构 (1)
4 工业气瓶检验 (1)
5 车用气瓶检验 (4)
6抽真空处理 (6)
7其他工作 (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资料性附录)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对储存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的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为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安全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本标准参照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有关术语表达和静态蒸发率合格指标。
本标准由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文忠
本标准于2016年8月首次发布。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工业气瓶)和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10~500L,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贮存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50L~1000L,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以下内容中“气瓶”所指均包含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64 工业氮
JB/T6896 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6918 气瓶用爆破片装置
GB24159 焊接绝热气瓶
GB/T 18443.5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RF0001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 工业气瓶检验
4.1 检验周期
4.1.1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4.1.2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送检:
4.1.2.1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4.1.2.2气瓶使用过程中,外表面出现“冒汗”、“结霜”现象,气瓶的外壳出现可见的霜冻分界面现象的(内置盘管式汽化器开启时造成的结霜现象除外);
4.1.2.3气瓶的安全阀频繁启跳,影响气瓶的使用性能;
4.1.2.4库存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1.2.5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的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气瓶。
4.2 检验项目
4.2.1工业气瓶的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对于立式气瓶),安全附件、其他附件及管路检查,渗透检测(必要时),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检测。
4.2.2判定为不合格的工业气瓶如只需通过抽真空处理就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抽真空处理应在检验机构内进行;如需采用焊接等其他方式进行修理后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送到原制造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后还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 检验准备
4.3.1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4.3.1.1 首次检验时,审核气瓶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使用说明书。
4.3.1.2历次检验报告。
4.3.1.3运行记录:包括充装记录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3.1.4 气瓶返厂修理的竣工资料。
4.3.2记录
4.3.2.1逐只检查记录气瓶铭牌上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制造国别、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气瓶编号、产品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制造年月、工作压力、内胆试验压力、充装介质、公称容积、最大充装量、气瓶净重、上次检验日期。
4.3.2.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查应判定为不合格。
4.3.3称重与瓶内介质处理
4.3.3.1对首次检查的工业气瓶应逐只称重,称重结果应与工业气瓶铭牌上的气瓶净重基本一致。
4.3.3.2应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取合适的方法将瓶内介质排出并妥善处理。
4.3.3.2对于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的工业气瓶,安全附件失效的工业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5.3.4表面处理
4.3.4.1 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清除气瓶表面的污垢、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
4.3.4.2 对于工业气瓶,应确认瓶内压力、温度与周围环境一致后,卸下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可拆卸的附件,拆卸过程中不能损伤瓶体金属。
4.4 外部检查与评定
4.4.1 以10倍的放大镜逐只对工业气瓶外表面以及铭牌是否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目测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4.4.1.1工业气瓶铭牌中充装介质为两种以及两种以上的或铭牌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4.4.1.2工业气瓶外表面、纵环焊缝对接接头,保护圈支撑、分配头、底座与瓶体角焊缝焊接接头以及分配头与工业气瓶阀门接管角焊缝焊接接头存在裂纹等缺陷。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进行渗透检测,渗透检测应符合JB/T 4730.5要求,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级。
4.4.1.3工业气瓶外壳有严重变形的机械损伤等可能影响夹层绝热性能的;外壳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12mm,并且凹陷长度大于或等于外壳周长的13%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见附录A)。
4.4.1.4工业气瓶外壳在盛装低温液体时达到平衡状态下有结霜、冒汗等异常现象的。
4.4.1.5工业气瓶保护圈、分配头有变形、开裂、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而失去作用的。
4.4.1.6 工业气瓶底座有变形,各组件有损坏,底座与瓶体连接后有异常倾斜现象的。
4.5内部检查
用≤24伏的小灯泡或内窥仪逐只对工业气瓶的内部进行检查。工业气瓶内部有异物时采用适当方法将其取出;工业气瓶内部有污染物时应用氮气进行吹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