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查验岗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
机动车查验岗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随着汽车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机动车的安全与合规运行,机动车查验岗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掌握广泛的业务知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促进机动车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因此,本文将就机动车查验岗及业务管理知识进行分析。
首先,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包括机动车的构造和性能。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机动车的特点、使用方式、技术参数等。
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分析机动车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修复。
此外,机动车查验岗员还需要了解机动车的维修与保养,以便及时检测和解决机动车的故障。
其次,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及政策。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在一定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进行的,因此岗员需要了解各项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
例如,他们需要熟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规,以确保机动车的登记和查验符合法律的要求。
此外,他们还需要了解各地区和单位的特殊政策和要求,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再次,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检测和测量技术。
机动车查验工作需要进行各种检测和测量,以检验机动车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因此,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检测和测量方法,并掌握相应的技术。
例如,他们需要了解怎样进行发动机的排气检测、制动系统的检验、悬挂系统的测量等。
这些技术的掌握可以帮助他们准确评估机动车的状况和性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意见。
最后,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岗位的协调与合作。
因此,机动车查验岗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以便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此外,他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机动车查验岗及业务管理需要掌握广泛的业务知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范本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驾驶行为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推动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以下是一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规范驾驶行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分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换领、审验、换证、注销等业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通过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符合相关要求;3. 无吸毒、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条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车型驾驶证超过一年;2. 通过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驾驶证申领、换领、审验、换证、注销等业务的办理时间、地点、材料等,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车辆信息,经核实属实后方可办理相应业务。
第七条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吸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驾驶证注销的情形包括:1. 驾驶证持有人死亡;2. 驾驶证持有人申请注销;3. 驾驶证持有人不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
第九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到期应当进行审验。
审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条驾驶证丢失、损毁或变更证件上个人信息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
换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持有效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请大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并不断提升自身的驾驶技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一、业务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当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2. 提交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 进行体检、科目一考试、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科目四考试等业务流程。
4. 通过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资料。
2. 申请人在进行体检和考试时,需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前往,不得迟到早退。
3. 申请人在参加考试时,需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违规行为。
4. 申请人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时,需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如有错误需及时更正。
三、业务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1.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多久?答,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满6年后需重新办理。
2. 机动车驾驶证挂失怎么办?答,申请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车管所办理挂失手续。
3.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流程是什么?答,申请人需持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
四、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1. 业务办理人员需熟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准确、规范的服务。
2. 业务办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耐心解答申请人的疑问,协助申请人顺利办理业务。
3. 业务办理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
4. 业务办理人员需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五、结语。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是一项重要的交通管理工作,要求办理人员严格遵守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申请人在办理业务时,也要配合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环境。
希望本文所述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能够得到广大车管所和申请人的认可和遵守,共同促进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规范化和便捷化。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并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二章考试预约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允许申请人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允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考试计划,供申请人查询。
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车管所业务窗口工作制度
车管所业务大厅管理制度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制定本制度。
业务大厅应当按规范设置并健全应有的功能。
业务岗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办事群众提出的车辆管理业务问题,第一个受理的民警及工作人员负责给予解答,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告知或引领到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
不得有“不懂”、“不知道”等推诿性的言语。
三、坚持开展微笑服务,热情大方、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四、推行“一窗式”服务模式,使每一个对外服务窗口均可为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
五、实行限时服务。
对手续齐全的申请业务,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六、服务告知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业务的,开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将所需补足的材料、手续一次性告知群众,避免办事群众不必要的往返。
七、实行警务公开,所有民警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公开所有办事程序,制作业务流程图,公开各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自编自选。
八、每日有一名值日警官接待群众,负责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对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
九、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设施,保持办事环境整洁、有序、舒适;让群众就近享受便捷的服务。
机动车查验岗工作职责根据《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08)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查验机动车,确认其唯一性,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车辆外观,核对《公告》及车辆技术参数,进行被盗抢信息比对,按规定签注查验表。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对涉牌涉证及嫌疑车辆进行前期处置。
四、下载、维护机动车技术参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和N类。
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学习期满: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一、前言。
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二、业务流程规范。
1. 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人需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办理流程规范,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
3. 考试程序规范,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过程应公平公正。
4. 证件发放规范,合格的申请人应按时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工作人员应核对身份信息,确保证件发放准确无误。
5. 信息记录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服务态度规范。
1. 热情服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申请人,提供亲切、周到的服务。
2. 耐心解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耐心解答,不厌其烦地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3. 客观公正,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得因私情、利益等因素影响公正办事。
四、安全保障规范。
1. 资料保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办理业务的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2. 设施保障,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确保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3. 交通秩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场所周边交通秩序应良好,确保申请人的安全出行。
五、监督管理规范。
1. 内部监督,各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促进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六、结语。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是保障交通安全以及车辆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以下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一、登记资料规范1.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需要真实准确,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
对于存在伪造、篡改或冒用等情况的证件,一律不予受理。
2. 登记资料必须齐全,包括申请表、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进口凭证等。
申请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
3. 对于车辆原来所有人和现在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提供合法的过户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登记审核规范1. 对于新车登记申请,必须进行车辆真伪核查,包括车架号是否一致、发动机号是否一致等,以确保登记的车辆合法合规。
2. 登记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登记资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虚假信息,需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或补充。
3. 对于涉及出租、二手车交易等特殊情况的车辆登记申请,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确保车辆交易合法合规。
三、登记操作规范1. 登记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登记操作,包括填写登记表、打印车牌、发放行驶证等。
2. 登记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需认真仔细,避免出现错误和疏漏。
对于错误登记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 登记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问必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疑虑,应给予合理解答和指导。
四、登记效率和服务规范1.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和指导。
2. 登记窗口需要提供充足的办理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登记业务的顺畅进行,避免长时间排队等待的情况。
3. 登记人员应友善、热情地对待申请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在解答问题和办理登记手续时,要耐心细致,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是保障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审核,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为了保障车队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交通安全意识,制定了以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范及要求1.车队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服从统一调度。
2.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证年审和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并做好车辆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此外,驾驶员还应持有效证件出车,杜绝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现象。
3.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我们实行了驾驶员每月安全研究制度。
每月不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研究一次,并记录签到情况。
此外,驾驶员还应在业余时间加强业务研究和安全知识研究。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1.车队驾驶员应当做好所保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能随时出车。
按照车辆实际情况,一般每行驶8000~公里进行二级维修保养一次。
2.在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确保机动车安全部件的可靠性。
驾驶员应勤检查车辆,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理,确保车辆处于完好性能状态。
在进行正常保养时,如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等,驾驶员应当先申请,批准后再安排保养。
3.车辆维修保养应到指定地点进行。
公司每年会对维修服务点进行询比价或招投标,选择有资质、诚信、技术好、性价比优良的厂家作为定点维修厂。
4.对于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轮胎、更换配件等)1000元以内的,由车队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超过1000元的,由驾驶员填写审批单或书面报告,经车队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更换轮胎应根据车辆行驶公里数和实际磨损程度经车队长和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6.如果车辆在行驶途中或出差期间出现故障,需要紧急维修且未能先办理审批手续,驾驶员应先电话通知车队长,并经随行人员证明后,可先进行维修。
但返回后应按本节第4条款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更换配件带回车队办公室确认。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知识规范1. 驾驶证的种类及领取条件机动车驾驶证分为 A1、A2、A3、B1、B2、C1、C2、C3、C4、D、E、F、M 等类别,每个类别对应不同的车型。
领取驾驶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如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等。
2. 驾驶证申领和审验流程申领驾驶证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体检报告、学车合格证明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审验阶段需要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3. 驾驶证的有效期与换证办理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到期后可以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原驾驶证、体检报告等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4. 驾驶证的奖惩与准驾车型变更驾驶证持有人在交通违法行为中被处以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理手续。
同时,可以根据个人要求和能力等情况,申请准驾车型的变更。
5. 驾驶证挂失与补证驾驶证丢失或损坏时,需要尽快办理挂失和补证手续。
挂失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驾驶证号码等信息;补证时,需要额外提供警察报案证明、体检报告等材料。
二、机动车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1. 机动车管理制度机动车管理制度是指对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审验检测、年检、违法处理等工作的规定和程序。
了解机动车管理制度,对于正确处理机动车相关问题至关重要。
2. 机动车登记与变更机动车的登记包括初次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
车主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车辆购置发票、身份证明、登记证书等。
同时,当机动车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 机动车审验与年检机动车审验是指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与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的要求。
年检是机动车每年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
4. 机动车违法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包括超速、闯红灯、酒驾、无证、抢劫、偷盗等多种形式,对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措施。
5.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直接的原因导致的车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印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印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06.03.30
•【字号】闽公综[2006]233号
•【施行日期】2006.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印制和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公综[2006]233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我省多数地方公安交(巡)警支队、大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由省厅交警总队监制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以下简称两证),确保了两证印制、使用的严肃性。
但也有个别支队、大队违反规定,从社会其他渠道订制两证,或者只使用省厅交警总队监制的证卡,而证夹或塑封膜从社会上订购,给两证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混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为此,省厅重申:
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各地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必须使用由省厅交警总队统一监制的证卡、证夹、塑封膜,并按规定做好两证的订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严禁从社会其他渠道订制两证的证卡、证夹、塑封膜。
同时,要求立即对在用的两证的证卡、证夹、塑封膜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非省厅交警总队监制而
订制的两证证卡、证夹、塑封膜,不得继续使用。
三、今后如再发现自行印制或向社会其他渠道订制使用两证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 T 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 T 433)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l)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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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
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四)考试成绩表原件;(五)《准考证明》原件;(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
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十二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
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