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与2002版的区别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
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对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法律目的和立法宗旨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立法宗旨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和适应性,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安全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
相比之下,旧版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的立法宗旨,缺乏整体性和指导性。
二、法律适用范围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还涵盖了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非法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业人员。
而旧版安全生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能覆盖所有的安全生产主体。
三、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主体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对各类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旧版安全生产法对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对主体责任的要求相对模糊。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制度等各项内容,并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而旧版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比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要求,要求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对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旧版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没有详细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够严格。
综上所述,新旧版安全生产法在法律目的和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范围、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新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新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新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新版安全生产法针对以往版本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引入了许多新的亮点。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第一亮点: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亮点: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新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要求安全生产主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亮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版安全生产法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信息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罚。
第四亮点:增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力。
新版安全生产法强化了政府和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第五亮点:倡导安全文化。
新版安全生产法鼓励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倡导和培育安全生产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六亮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新版安全生产法提倡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监管的精确性和高效性。
第七亮点:注重安全生产宣传。
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第八亮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涉事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九亮点:完善安全检查制度。
新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了完善,要求政府和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十亮点: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强公众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格对比法
安全生产新旧安全生产法格对比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产安全越来越重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探讨其差异和改进之处。
新旧安全生产法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范围:新安全生产法相比旧安全生产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做了明确的规定。
旧安全生产法在适用范围上较为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业、企业应遵守该法律。
而新安全生产法则对适用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必须遵守该法律的行业和单位,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等。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
旧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者的处罚相对较轻,只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者没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而新安全生产法在惩罚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并增加了责任主体的执法监管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上进行了改进。
旧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为企业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指导。
而新安全生产法则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提供了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相比旧安全生产法在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了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这些改进都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也需要注意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执行力度和执法标准不均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培养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安全生产,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比反映出社会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的提高,也为我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供了机会。
旧安全生产法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的模糊、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以及缺乏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对比
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对比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和挑战也日益增加,因此安全生产法修订成为必要之举。
201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2002年版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和更新。
本文将对两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分析修订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首先,安全生产法修订在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上做出了一些重要调整。
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只有六章,主要内容集中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处罚等方面。
而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第七章,强调了预防控制、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调整体现了从事故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和控制转变的思路。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还增加了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规范,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其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在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完善。
2002年版的法律在这方面内容相对较少,修订后的法律则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技术要求的落实和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这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提供了更为科学和规范的指导,有助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等行业进行了专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重点领域的监管与管理。
再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在企业责任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方面有一些新的规定。
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而修订后的法律则更加注重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最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2002年版的法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而修订后的法律则强化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修订后的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加大,明确了刑法的适用,并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赔偿的救济途径。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动态ppt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2 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1 4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5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 爬坡期、过坎期。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 A
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 B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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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2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的“ 三个必须 ” 4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 修改背景和意义
Life isn't about waiting for the storm to pass. it's about learning to dance Life isn't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 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1 • 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各版本变化
安全生产法各版本变化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法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需要。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各个版本的变化的一些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1982年版):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目的是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法》(2002年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该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矿山安全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技术和设施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最新修订版本,也是对前两个版本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
该法增加了对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内容的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增加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该法还完善了对安全生产主体的分类管理,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等特定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通过对以上各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安全生产法方面的立法思路和重点逐渐发生了变化。
由最初的简单强调责任分明和技术管理,到后来逐步增加对特定行业和特定要素的监管和管理,再到最新修订版的强调信息公开和责任落实,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规范逐渐趋于完善和细化。
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也可以看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安全生产问题逐步凸显。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变化,既反映了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法律的需求,也为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对比图
新安全生产法对比图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层面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影响,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比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分析。
一、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和完善。
1. 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了国家、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新法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规定,使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 法律范围更加广泛新安全生产法不仅仅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还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非企业单位,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这有利于强化对整个社会的安全管理,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3. 安全责任更加明确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更加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应当得到完善。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有助于在企事业单位中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4. 处罚力度更加严厉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事故的追责和处罚方面加大了力度,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这表明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态度更加严肃,对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二、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对比新安全生产法也应当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进行改进和提高。
1. 整体依从程度国际安全生产标准一般由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制定,是全球各国所共同遵循的。
而新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中国根据自身国情、法律体系制定的。
因此,新安全生产法在整体依从程度上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有一定的差距。
2. 法律框架设计国际安全生产标准一般都有较为细致的法律框架设计,包括权责清晰、适用范围广泛、处罚力度严厉等方面的要求。
而新安全生产法在这些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相比,仍有一些改进的空间。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并解析其亮点。
一、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重构,将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合并为一部法律,统一了法律适用范围和规定。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情节,提高了违法成本。
3. 安全生产组织: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 安全生产设施: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各类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5. 安全生产监管: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了创新,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亮点解析1. 法律体系的重构:新《安全生产法》将原来分散在多个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备。
2. 处罚力度的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从而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4. 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5. 监管模式的创新: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手段。
安全生产法历年版本
安全生产法历年版本《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
这部法律对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法》历年版本进行详细介绍。
《安全生产法》第一部分是1989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任务和原则,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部分是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
与1989年版本相比,2002年版本对安全生产的范围、责任和措施等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该法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第三部分是201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
该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同时,该法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第四部分是2019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
与2014年版本相比,2019年版本在防范和化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的历年版本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断完善和更新的法律版本,不仅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也增强了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然而,尽管有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约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忽视安全环保,对安全生产规定置若罔闻,导致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态度和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力度。
要从制度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5月1日颁布的一项法律条例,是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近日,我国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一系列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进行对照分析,以期探讨修正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体制建设方面的修正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中,将安全生产监督权力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中,存在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修正后,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集中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提高了监管效能。
此次修正还增加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监督和追责力度。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职责明确化,提高了政府的责任感和监管能力。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措施方面的修正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加了对危险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单位的特殊规定,要求加强对这类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
修正后的法律还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三、责任追究方面的修正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还增加了罚款金额的上限和附加处罚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对于个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修正后的法律增加了处以刑罚的可能性,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处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涉及经济处罚的部分条款)
新安法较旧安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旧安全生产法区别安全生产
新旧安全生产法区别1、新旧安全生产法有什么不同之处答记者问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
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存在诸多弊端,更加强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不够。
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针对《安全生产法》存在的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
对比原《安全生产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笔者认为主要有十二个显著变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在立法定位方面,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了三个创新,一个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用意是很深的。
第二个创新就是把原《安全生产法》“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
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由经济领域扩大到了社会领域,扩大了安全生产外延和内涵,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
第三个创新就是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前经常看见新闻报道,某某人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献出了宝贵生命,但现在很少这种报道了,因为国家已经不鼓励这种财产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强调生命至上,更加强调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一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像比较2002年11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不同点综述
新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生效相比较老的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所突出的重点作者: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特聘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组长:朱振尧2014.9.121、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2、安全生产方针更加完善。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安全责任。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5、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工作机制建立更有效。
6、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调要加强事前预防,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7、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执法手段。
9、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10、新法明确规定,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11、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12、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事故和隐患查处效率,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扩大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协调、监督、监察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国家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
第七条国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生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国家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维护安全生产的氛围。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国家坚持人民至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立法,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推进安全生产科学发展;强化生产安全监管,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事故和隐患查处效率,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大力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生产安全意识。
第三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协调、监督、监察机构,强化生产安全监管,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普及生产安全知识,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安全生产法新版与旧版
安全生产法新版与旧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法律。
旧版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实施,而新版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升级,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款内容都有所改变。
下面将详细对新旧版安全生产法进行比较。
一、立法宗旨:旧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即以预防为主要原则,强调预防和控制危险源,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新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的要求,强调以综合治理为核心,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法律体系:旧版安全生产法只有48条,主要内容围绕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者责任等。
新版安全生产法共计136条,除了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外,还增加了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三、监督执法:旧版安全生产法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执法。
新版安全生产法对监督执法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执法程序等,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责任追究:旧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集中在企业个体上。
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部门责任、个人责任和行业共同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扩大了范围和力度。
五、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旧版安全生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作为诚信主体,对违法行为和事故不当处理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公示,实施分类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新版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版,在立法宗旨、法律体系、监督执法、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升级和完善。
新版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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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与2002版的区别
新法与2002年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大幅度的修订,包括7章共计70多条内容,从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学习2014新安全生产法的理由和目标,首先看你的立场和学习的角度。
如果你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人员,那就需要按照安监总局《安监总政法〔2014〕98号》的通知要求全面学习新安法,特别是第6章关于法律责任的修订,内容更新最多,执法要求非常严格,执法方式及要求也有变化,和以前不同,比如需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等等,需要深刻领会新法条文内涵和执法具体要求。
如果你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员工,尤其是新安法规定的高危行业的企业,那么需要重点对新安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更新内容进行学习,尤其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重点是职责规定、责任义务内容、违法处罚规定等。
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规定,安全规章制度规定,事故应急预防及其与政府部门的衔接,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其他部门职责义务,设备设施工艺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信息库及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等,都需要全面学习,及时按照新安法要求进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文件修订更新,培训教育,落实执行。
如果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则需要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更新修订内容进行深刻的学习,掌握新安法修订的各种新概念、新原理、新知识、新规定,从新安法的修订内容找到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理论,掌握安全管理的新思维、新措施、新方案,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中能够全面领会准确执行和运用新安法的规定要求,为企业保安全、解忧愁,为政府搞服务、做支撑。
即使一般社会人员,也需要学习新安法,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