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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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一、司法考试那点事儿。

宝子们,咱们来唠唠这个2024年的司法考试。

这司法考试啊,就像是一场超级刺激的冒险,而咱这个精讲讲义呢,就是你冒险路上的超级指南。

你知道吗,司法考试涵盖的内容那叫一个广,就像一个超级大的知识宇宙。

这里面有民法,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大集合。

比如说,你和邻居因为一点小事闹别扭了,这事儿归民法管。

你去超市买个东西,和商家有点小纠纷,还是民法的事儿。

民法就像一个贴心的小管家,把咱们生活里这些七七八八的事儿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还有刑法呢,这个可就有点严肃啦。

谁要是犯了错,触犯了刑法的红线,那可就要受到惩罚啦。

刑法就像一个严肃的大法官,拿着正义的天平,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

二、精讲讲义里的民法宝藏。

咱先来说说这精讲讲义里的民法部分。

宝子们,民法的概念可得好好理解。

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啥叫平等主体呢?就是你和我,大家都是一样的,没有谁比谁高一等。

在财产关系这一块,物权可是个大头。

比如说你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就是你的物权。

你可以对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就像你可以住在房子里,把房子租出去赚钱,或者把房子卖了。

这都是你的权利,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

债权也很重要哦。

你找别人借了钱,你就对别人有了债务,别人对你就有了债权。

这就像一个小约定,你得按照约定还钱。

要是不还,嘿那可就麻烦咯。

合同也是民法里的重头戏。

咱们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

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点了那个“确认购买”的按钮,就相当于和商家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这个合同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三、刑法在精讲讲义中的那些关键。

再来说说刑法。

刑法里的犯罪构成可是超级重要的。

宝子们,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得满足四个方面呢。

一是犯罪主体,就是谁犯了罪。

有的犯罪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构成,比如说贪污罪,一般得是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

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就是说犯罪的人心里是怎么想的。

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刑法学正式稿—--教材讲义

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刑法学正式稿—--教材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学第一讲司法考试刑法学备考秘籍秘籍之一:有一颗平常心,一颗积极上进的心,要从心理上重视它,但又不要给自己过大的压力。

在做之前,我们树立信心,做的过程中,我们不问收获只问耕耘。

作为法本的同学,可能认为自己已经学习了四年的法律,大小考试也是身经百战,从心理上往往会有轻敌的情绪,这是一种很不好的心态。

要明白,司法考试作为“天下第一考”,与学校里期末考试有着本质的区别。

重视它,是不是就得把这个考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司考书”,整天压迫自己强迫自己学习呢?秘籍之二:刑法考什么?一是精研历年真题,二是熟读考试大纲。

对于大纲里有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背下来,熟练掌握,尤其是对第一卷,更是如此;对于大纲里没有的,毫不犹豫的划掉。

大纲每年都要新增一些内容,这是出题人青睐的重点。

秘籍之三:应当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刑法的分数比重很大。

在分数结构调整以前,司法考试总分是400分,在这400分当中,刑法通常占60—65分左右,比例为15%左右;在司法考试的总分调整为600分之后,刑法的分数也随之增加,约占80—90分,比例仍然为15%左右。

由此可见,刑法的分数比重非常大,并且非常稳定。

如此高的分数比重决定了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确保较高的得分率。

可以说,分数比重较小的科目,如法制史、宪法等,考生没复习好,甚至一分没得,只要其他科目复习得好,考生仍然可能通过,而如果刑法没复习好,得分率过低,则几乎没有通过的希望。

秘籍之四: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下简称《辅导用书》)。

有些考生在复习时觉得其他复习资料太滥,不权威,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是由以前的指定用书沿袭而来的,比较权威,因而在复习时主要依靠《辅导用书》,甚至完全依靠辅导用书,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参加考试的人员来说,一本全面系统的内部讲义是必备的学习工具。

本文将按照2024年司法考试的要求,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内部讲义,帮助考生系统地准备考试。

一、考试概述2024年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部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以满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二、法律理论部分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法律的最高法律地位。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重点掌握宪法的修改、解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2. 民法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合同、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

3. 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各类刑罚的规定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刑法的特点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4. 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效力等。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行政法的法律适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5. 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考生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经济法的特点和经济活动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实务部分1.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考生需要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请求的提起和答辩、证据的举证和认定、判决的执行等内容,重点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操作。

2. 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给考生带来某些协助。

祝大家学习快乐!一、意思表达旳概念1、概念意思表达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旳内心意愿,以一定旳方式表达于外部旳行为。

2、要素(1)目旳意思。

协议旳目旳目旳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达据以成立旳基础。

(2)效果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达人欲使其表达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旳内在意思要素。

目旳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重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旳意思)=内心意思(mind)(3)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旳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认为外界所客观理解旳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达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达”(expression on mind)3、意思表达与准意思表达准意思表达有两种情形,即意思告知与事实告知。

(1)所谓意思告知是指由告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意思告知旳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旳追求,而是法律旳规定。

如承认旳催告(《协议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告知。

(2)所谓观念告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告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经典旳观念告知有债务旳承认、债权转让旳告知等。

二、意思表达旳类型1、明示意思表达与默示意思表达(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行旳表达行为,除常见旳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旳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达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签订旳协议,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旳长处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旳缺陷。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重要指文字(文献、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1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7)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2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提示】价值位阶(价值排序):为了价值高的,可以牺牲价值低的。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Fra bibliotek睛第二讲
2010年司考三国法体系与重点法条解读
段庆喜
段庆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司法 考试国际法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签约授课教师,七年以 上的司法考试国际法、海商法授课辅导经验,司法考试 专题讲座系列国际三法部分作者。 段老师授课生动活泼、层次清晰、对重点把握准确, 对难点讲解透彻,针对性极强。对考生负责、对授课质 量负责。段老师以帮助学员通过考试为最高目标,兼顾 知识学习的趣味性,充分准备授课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第三讲
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备考战略与战术
王小龙 王小龙: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 法学博士,资深司法考试考前辅导专家,众合教育签约 授课教师。王老师讲课风格言简意赅,擅长将商经法繁 杂的知识化繁为简,通过详细解读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来 引导学生理解并熟记重点和难点。 在多年的一线教学辅导历程中,王老师深入浅出、 循循善诱、黑色幽默的教学手法给广大学生留下了深刻 印象并获得好评。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专家点睛
第一讲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入门
丁绍宽
丁绍宽,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众合教育签约教师。国内资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曾经担任司法 考试阅卷专家组成员。在十余年的一线教学过程中,潜心研究司 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紧紧围绕司法考试大纲要求,教学针对性 强,突出重点,讲透难点。形成了治学严谨、注重互动、条理清 晰、幽默轻松的授课特点,大大提高了学员复习效率,有效减轻 了学员迎考负担,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司法考试听课》课件

《司法考试听课》课件

学习交流机会
与其他考生共同学习和讨论,互 相促进、共同进步,提高备考效 果。
课程目标
1
全面掌握考试范围
深入了解考试的各个科目和知识点,确保您全面掌握考试内容。
2
提高答题技巧
通过分析历年真题和模拟考试,帮助您熟悉考题类型,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增强备考信心
为您提供科学有效的备考方法和技巧,让您在考试中更加从容和自信。
学习资料
权威教材
推荐使用考试权威教材和参考书 籍,帮助您全面掌握考试内容。
讲义和笔记
在线资源
提供详细的课程讲义和学习笔记, 方便复习和记忆。
分享各类在线学习资源,包括考 试资讯、模拟试题和学习指导等。
课程总结
1 知识全面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 全面掌握司法考试的相关 知识和考点。
2 备考技巧提升
教学内容
法律基础
介绍我国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原则,帮助您建立 坚实的法律基础。
备考技巧
分享备考经验和策略,教您如何高效备考,提高 备考效果。
专业知识
详细解析考试重点科目的知识点,使您对相关领 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模拟试题
提供大量模拟试题和答案解析,帮助您熟悉考题 类型起组织头脑风暴, 激发灵感和创新思维。
小组学习
与同学组队,相互学习和讨论, 加强记忆和理解能力。
在线学习
利用网络资源学习课程视频和在 线资料,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案例分析
1
实际案例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帮助您理解法律
讨论与分享
2
知识的应用和具体操作步骤。
与其他考生一起讨论案例,分享不同的
观点和解决方案。
3
思考题目

司法考试入门手册

司法考试入门手册

司法考试入门手册1、什么是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

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

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

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为什么我要参加司法考试?因为你经过数年苦读取得法学专业的本科文凭,通过司法考试是对自己法学知识的最好证明也是最基本证明,也是为了自己能最终从事法官、律师、检察官、公证员的工作。

因为你对自己在大学里所学专业不甚满意、或者当你走上工作岗位却发现自己更适合法律工作,从而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的一生。

而司法考试正是这样一个虽然竞争激烈但对所有参加者来说确是机会平等的一个考试,通过考试未必能飞黄腾达但是至少给自己的理想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让自己有了飞翔的可能。

这就是为什么你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原因。

3、哪些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根据2014年司法部发布的相关公告表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应当注意: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

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司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xx年)王琳第一章司法考试概述一、司法考试的概念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所谓资格考试,检验的是考生是否具备获得从业资格的根本能力。

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二、司法考试的特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国家级”的考试。

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详细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是职业资格考试。

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三、司法考试的历史沿革1986年注定会载入史册,这一年的秋天,中国法律职业开始步入快速开展的轨道。

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

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律考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

律考考试时间多有变化,最初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自1993年后那么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

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

通过律考,许多普通人参加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司法考试】司考专题讲座班民法讲义43页word

【司法考试】司考专题讲座班民法讲义43页word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权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司法考试:第1讲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概述(新版)

司法考试:第1讲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概述(新版)

一、本课程体系特别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不同章节的不同特点,有意识地运用不同的复习策略予以应对。

比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每年必出案例分析题,尤其是合同法,2011年曾经出了两个案例分析题,这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注意;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则在不同年份轮流出案例分析题,而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则从未出过案例分析题。

二、考题库型与分值分布三、今年教材与考试大纲的主要变化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今年教材变化不大。

主要是第一章第三节删去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内容,第十一章税法增加了一些最新规定。

整体篇幅略有下降(由59万字减为58万字)。

今年之所以教材变化不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去年5月以来到目前,民商经济法律没有重大立法;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已经比较成熟,在科目设置方面已经比较合理,尤其是经过前年的科目协调和调整,今年已经不需要大幅度改动。

这对我们广大的学员朋友来讲是一件好事。

因为教材的变动会给我们的学员带来很大的心理影响。

四、考情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题目难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考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所以,需要大家全面掌握。

近两年的考题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题库的灵活性。

一方面,小实例题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考查大家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跨章节的题目比较多,如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

所以,今年应该在这方面多下些功夫,要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

五、学习方法1.复习和考试不仅要熟悉教材的内容,同时还要掌握重点法律条文。

2.结合考试大纲,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命题比重为50%左右,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比重为30%,要求“了解”的知识点的比重是10%-15%之间,复习中要把时间多花在要求“掌握”和“熟悉”的知识点上。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考点分析,抓大放小。

3.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叙述。

4.利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记忆。

好,接下来我们讲述具体内容。

第一章民法通则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是比较重点的章节;考题库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为主的客观题型,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理解、记忆法律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基本知识点。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xx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汇总(一)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二、法律移植的理论(观念)1)法律移植否定论2)法律移植肯定论三、法律移植的原因(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要性(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的内容 (4)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四、法律移植的实践(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相互吸收(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五、促进法律健康发展,在法律移植中应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二)法律继承一、法律继承的概念: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三、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四、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xx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一、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司法考试解读手册三

司法考试解读手册三

司法考试解读手册三三、司考的命题规律何在?1.司考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

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

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

其规律最终取决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

这正是法理、宪法等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所占比例偏小的原由所在。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

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

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题。

简单的是选择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包括2003年那道论述题,也没有离开案例的范畴。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

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

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

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

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

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

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性的表现或折射。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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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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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篇一: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讲义汇总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讲义汇总(一)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二、法律移植的理论(观念)1)法律移植否定论2)法律移植肯定论三、法律移植的原因(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要性(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的内容 (4)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四、法律移植的实践(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相互吸收(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五、促进法律健康发展,在法律移植中应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二)法律继承一、法律继承的概念: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三、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四、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016司法考试卷二讲义:一、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二、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1)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

(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3)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1)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

(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3)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016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情势变更原则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解释方法→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无效规则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解释方法→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无效规则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2016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条件: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条件:协议解除:双方协商;单方解除:①基本涵义: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不须与对方协商)→约定单方解除(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篇二:串讲讲义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紧密结合的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程序法,从而掌握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制度框架。

二、教材的选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徐孟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版),2008年9月第3版。

三、内容体系本课程主要分为三大专题: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材的第1、2章(税法基本理论、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这一部分是学习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的基础。

税收实体法是本课程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内容,主要是明确介绍、规范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义务,主要包括教材的3、4、5、6、7一共五章的内容。

根据税法性质的不同,还可以把税收实体法分为流转税法(3、4章)、所得税法(5、6章)、其他税法(第7章)。

税收程序法仅包括教材的第8章(税收征管法),主要是规范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一、历年考试情况根据以往的考卷内容试题类型及分值大体为:? 单项选择题 30分(30个题,每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0分(5个题,每题2分)? 名词解释题 12分(4个题,每题3分)? 简答题 16分(4个题,每题4分)? 论述题 12分(1个题)? 案例分析题 20分(2个题,每题10分)其中,论述题大部分出现在“税法基础知识”部分(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知识点曾多次命题),案例分析题大部分出在“税收实体法”部分,一般是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各一道题。

在上述三个专题中,题量最大、最难的是“税收实体法”部分,除了论述题以外,其他题型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

而且这部分内容不仅需要记忆,还需要理解知识点和适当的计算和练习。

其中,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是考试的重点。

“税法基础知识”和“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记忆性的知识点。

但要注意论述题,往往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发挥。

二、题型分析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客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主观题)。

近几年的题型基本没有变化。

对本次考试情况的预测1. 全部考题的分值仍会在各章进行分配,会涉及每一章。

2. 考试重点仍然突出,其中,实体税法仍会占较大分值,仍然是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仍是最重要的内容。

3. 第1、2章仍是最有可能出论述题的章节,已经出过考题的知识点仍需要掌握。

4. 其他章节在考试中仍会涉及,不可小觑。

三、本课程复习方法在最后的临考复习阶段,学员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1. 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在前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要仔细阅读,对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等内容要着重多花时间复习。

2. 参考历年考题在对教材有一定的把握后,学员应当参阅以前年度的考试试题,透过历年的考题了解题型、了解不同类型的考题的相关知识点。

3. 系统训练解决应试教育的方法离不开习题的训练。

到目前这个阶段,学员应多做综合性的模拟题,考查自己对整体教材内容融会贯通的掌握程度。

回顾并复习以往的错题,弥补不足和弱点。

内容串讲专题一:税法基础知识复习建议税法基础知识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包含了与税收、税法相关的几乎全部理论和知识框架。

但是,总的来看,知识点也比较简单。

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比较高。

尤其是论述题,几乎都出在这一部分。

这一部分内容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很多,在复习时,需要系统的梳理本部分的知识框架,尤其要抓住其中的重点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记忆,同时适当练习。

“第一章税法基本理论”部分1. 税收的概念(1)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一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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