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2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1997年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
污泥处理
2
质量
年平均污泥含水率≤80%, 得2分;80% <污泥含水率 ≤84%,得1分;污泥含水 率>84%,不得分
查现场和污泥含水率 化验台帐
2
污泥处理 设施
污泥处理设施不具备,不 得分,污泥处理设施具备 但未开展正常生产,且无 合理理由,得1分
打分标准
检查说明
(1)投运三年以上:实际处理
量≥设计水量的85%,得满分
;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
75%,不得分;介于上述两者
3
污水处 理量
之间,得2分 (2)投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实际处理量≥设计水量的 75%,得满分;实际处理量 <设计水量的60%,不得分 ;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得2分 (3)投运一年以内:实际处理
工艺分类评分。在规定范围内 得2分。高于规定范围上限5% 以内得1.5分;10%以内得1分 ; 20%以内得0.5分; 20%以 上不得分 有深度处理的,成本上浮25%
2
污水处理 费到位
得分=2*到位率
污水处理成本中不含污 泥处置成本,为直接运 行成本,即为扣除利润 、折旧、大修、税费以 外的运行费用,依据中 国供水排水协会全国污 水处理厂绩效考核标准 (表格附后)
按工艺要求布设仪表,且仪表 工作正常,得3分;有一套在 线仪表工作不正常,扣0.5分 ,扣完为止;不按工艺要求布 设的,有一套扣0.5分,扣完 为止;仪表的完好率、运转率 不达要求的,各扣0.5分
备品备件原则是少品种, 低限量,关键必备;备 品的分类编号、名称、 规格型号、使用设备编 号、单位、库存量、单 价、购买厂商、订货周 期等应记录齐全。较大 件必须注明重量、耗材 材质、需润滑设备必须 有润滑油型号,即必须 注明相关重要规格
废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业务知识
废水污染源在线设备现场检查措施一、通过查、看、测、听、问、录等,理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营状况。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状况;(2)看:观测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营状况、现场数据,通过表观现象发现问题;(3)测:视情进行必要监测,现场可用迅速测试仪器,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化验;(4)听:约见公司或运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及运营状况陈述;(5)问:针对有关状况,询问安装、调试、运营、验收、整治、故障、隐患等,必要时规定公司或运营单位提供书面材料;(6)录:填写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和重点检查表和收集影音资料等。
二、每次旳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尽量全面,但一般应当有侧重点。
一般来说,环保部门应当常常检查旳内容和措施有:1、运营记录旳检查。
各个基站旳平常运营维护应涉及旳内容均在表格中有体现,例如平常巡检、故障维修、原则物质更换、比对监测等,检查时重要审核表格内容填写与否齐全、清晰、明了、真实,巡检、比对监测频次与否符合规定,故障旳发现和解决与否及时等。
2、检查有效性审核旳标记与否过期,或者查看有效性审核报告,确认监控基站通过有效性审核并在有效期内。
3、检查工控机(或数采仪)系统与否设有两级门禁管理权限。
应当分开设立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对管理系统旳进入规定门禁(密码)限制,只有管理人员才可以进入,进行参数或系数旳设立和查看,一般人员只能在操作系统旳权限内,进行平常维护操作和数据查看。
检查人员可规定管理人员演示,也可规定其输入密码后,检查人员自行进入查看多种参数设立与否正常。
4、在管理系统中,废水基站应当有原则曲线参数,涉及斜率、截距等,还应有自动清洗和采样频次、污染物浓度等参数。
经校准旳原则曲线参数应能输入或修正,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可设立手动或自动校准。
5、比对监测检查。
在线监测仪使用和维护制度
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1. COD:1)每10天进行一次仪器标定,进行一次现场零点、量程校正,进行校准曲线校准;每3天检查一次蒸馏水、再生液、电解液的用量,发现不足,及时补充;2)每7天更换一次标定液;每3天检查一次参比电极内液位,如低于加入口2厘米时应及时补充参比液;3)每10天检查一次蠕动泵软管的老化程度,如发现破损漏液现象应及时更换;4)电极不能储存在溶液中,仪器断电前应及时放空测量杯内的溶液,避免搅拌子堵塞排液口。
2. 氨氮:1)每10天进行一次仪器标定,进行一次现场零点、量程校正;2)每3天检查一次蒸馏水、掩蔽剂、碱化剂的用量,发现不足,及时补充;3)每7天更换一次标定液;4)每天检查氨氮机子斜率是否正常,如大于-50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果蠕动泵软管老化或电极膜破损应及时更换。
5)电极上的刻度线须与加热器机箱上的刻度线对齐;6)测量中应避免触动电极;7)经常检查电极内溶液和膜,必要时补充电极内溶液并更换电极膜;8)如遇水质差、管路污染严重,须进行定期人工清洗。
3. 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现场零点、量程校准;4. PH计:定期进行现场PH的对比测试;5. 视频系统:定期对视频镜头进行清洁,保证视频图像清晰;6. 每月至少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清洗和维护。
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日常比对校验。
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7. 每年至少更换一次COD测量电极、参比电极及氨氮的测量电极。
8. 其他预防性维护a. 保持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b. 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
c. 对灭火器进行经常性检查。
现场端异常情况处理制度1. 建立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汇报制度,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填报在运行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上,并做出相应检查分析及处理,将故障清除在萌芽状态。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规程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规程为确保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程序,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档案,制订本规程。
一、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
二、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三、验收程序(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一个月后,重点监控企业可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2017年5月10日发布)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
本标准规定了上述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允许扩展其它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主要针对于满足《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的数采仪与上位机的通讯格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T 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累积流量读数Cumulative flow reading指流量计上总流量的读数,在流量计未被清零的情况下等于自安装之日起到读数时间时排放的流量总和。
3.2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3 中间测量值 median measured value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3.4 指示值 indicated value即最终测量值,指在线仪通过测量并最终显示在仪器上或传输给上位机的污染物浓度,通称为测量值。
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
附件2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验收办法(试行)目录1 前言 (4)2 验收工作分工 (4)3 验收步骤与内容 (4)3.1 验收分预验收及最终验收 (4)3.2 预验收 (4)3.3 最终验收 (4)4 申请验收条件 (5)4.1 一般条件 (5)4.2 功能指标 (5)4.3 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5)4.4 建立水站运行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等 (5)4.5 完成试运行期间的工作总结及最终验收技术报告 (5)4.6 集成商提交验收材料 (5)5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验收 (6)5.1 交货验收 (6)5.2 仪器验收标准及要求 (6)5.3 仪器基本性能测试方法 (7)5.4 仪器考核办法及内容 (7)6 采水、配水系统基本功能 (9)7 数据采集、传输与控制系统基本功能 (9)8 系统有效数据累计捕捉率 (10)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0)10 文件资料归档 (10)11 附表 (10)附表1 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验收意见 (10)附表2 国家有关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一览表 (11)附表3 部分实际样品比对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11)12、验收记录表 (12)表1 自动监测仪器交接验收表 (12)表2 仪器安装、通电、预热情况记录表 (12)表3 仪器初始化设置记录表 (13)表4仪器基本功能核查表 (14)表5 仪器准确度与精密度考核表 (15)表6仪器空白值和检出限考核表 (15)表7 仪器标准曲线的测定 (16)表8 仪器零点漂移考核表 (16)表9 仪器量程漂移考核表 (17)表10 仪器响应时间测试结果考核表 (18)表11 仪器重复性或重复性误差考核表 (18)表12 仪器故障记录表 (19)表13 取水口实际样品测试与实验室比对结果统计汇总表 (19)表14 采水、配水系统基本功能考核表 (20)表15 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考核表 (21)表16 仪器试运行情况记录表 (22)表17 仪器有效数据获取率统计表 (22)填表说明: (22)1 前言1.1 为保证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水站)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技术质量,确保水站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各级环境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环保举报电话,聘请群众环保监督员,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畴,做到:(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相适应;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二)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备品、备件等物质条件,确保设备的完好,并能与相应的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苏环管[2007]240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240号)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盐城市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盐城市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盐城市环保局、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多还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并加快区内中水回用管网的建设。
废水在线监测常见问题详细解读
废水在线监测常见问题详细解读1、误差的理解问题:根据HJ354-2019验收指标,COD仪标样、实际水样都有误差范围,如实际水样≥30mg/m3时,误差为±30%,那么如果水的排放限值为40mg/m3,COD仪监测数据为50mg/m3,在COD仪的误差范围内,是否可以不判定为超标?还是说在执法过程中,这种情况就是超标。
答复:标准HJ354-2019中“30mg/L≤实际水样<60mg/L,指标限值±30%”,这里的30%是指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误差范围,并不代表COD仪器数据的误差范围。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2、手工监测资质问题:我公司自建检验室,COD仪故障或对超标数据验证时必须委托取得CMA认证的单位检测吗?自己是否可以检测,自测数据作为报告环保局的依据?委托CMA认证单位检测,实际上费时费力,意义不大。
答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三种方式: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
其中手工监测由分为委托手工监测和自行手工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国家对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的检查内容包括: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
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江苏省环境爱惜厅2021年10月目录1. 企业大体情形2. 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3. 监测点位示用意4. 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5. 质量操纵方法6. 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为标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费》、《“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查方法》、《“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地址污染物排放(操纵)标准,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
本方案适用于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打算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企业大体情形二、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要求:企业应当依照环境监测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建设、保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三、监测点位示用意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
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中未作规定的,能够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能够采纳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腕。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按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标明工厂方位,四邻,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标明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的编号、名称。
四、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五、质量操纵方法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循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六、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要求: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立的发布平台上公布执行局信息,并至少保留一年。
HJT--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4.1.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所采用基础通信网络和基础通信协议应符合 要求,对通信规范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并提供相关的自检报告。
HJ/T 212- 2005 的相关
4.1.6 数据采集传输仪已稳定运行一个月,向上位机发送数据准确、及时。 表 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和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性能指标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了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现性检测,满足表
1 中的性能要求并提供检测
报告。
4.1.3 如果使用总有机碳( 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或紫外( 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应完
成总有机碳( 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或紫外( 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与 CODCr 转换系数的 校准,提供校准报告。 4.1.4 提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
HJ/T 15-1996 中的相关要求。
4.3.6 自动采样器性能满足本标准 5.8 条的要求。
4.3.7 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验收满足本标准 5.9 条的相关要求。
4.4 联网验收
4.4.1 通信稳定性
数据采集传输仪和上位机之间的通信稳定,不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
完整等通信问题。
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率为 90%以上,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 5 分钟之内重新上线。单台现
流量或外部触发命令采集单独或混合样品。
3.6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工控机、嵌
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资产管理 (2)第四章站点变动 (3)第五章运行维护 (3)第六章数据管理与周报上报 (3)第七章质量管理 (4)第八章设备维修 (4)第九章责任追究 (5)第十章附则 (5)附件1 管理职责分工规定 (5)附件2 周报上报制度 (7)附件3 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13)附件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15)附件5 水站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18)附件6 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21)附件7 资产管理 (23)附件8 省控自动站大修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25)附件9 运行考核与奖惩办法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更好地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工作服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运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水站和城市饮用水源地水站的运行管理。
国控水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办法为准。
地方建设水站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县级站负责协助省中心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五条水站资产管理:水站建设完成后,仪器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产权划归地方局所有,由地方局负责管理。
仪器设备按统一要求建档,省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站的运行维护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省中心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水站原则上委托省辖市级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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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通讯格式。
允许仪器采用下述Modbus和ASCII字符格式两种方式之一作为通讯协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范简称“上位机”。
3.3 数据采集传输仪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等,本标准简称为数采仪。
3.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equipment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仪表,以下简称“在线仪”。
3.6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
本规范中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7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
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3.8 指示值indicated value
即最终测量值,指在线仪通过测量并最终显示在仪器上或传输给上位机的污染物浓度,通称为测量值。
3.9 修正因子和修正偏差modifying factor and correct deviation
在线仪将测量值转换到指示值所使用的直线方程y=kx+b中的斜率和截距,修正因子对应k值,修正偏差对应b值。
一般修正因子在1附近小范围波动,修正偏差在0值附近小范围波动。
当修正因子为1,修正偏差为0时,中间测量值即为最终测量值,绝大多仪器是这种情况。
系统结构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
系统从底层逐级向上可分为现场机、传输网络和上位机三个层次。
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与现场机交换数据、发起和应答指令。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有两种构成方式:
(1)一台(套)现场机集自动监控(监测)、存储和通讯传输功能为一体,可直接通过传输网络与上位机相互作用,如图1所示。
监控仪器
图1系统构成方式1
(2)现场有一套或多套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仪器、仪表具有模拟或数字输出接口,连接到独立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上位机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实现数据交换和收发指令,如图2所示。
监控仪器监控仪器
图2 系统构成方式2
本通讯协议规范仅涉及图2中的现场机部分。
规定数据采集传输仪与在线仪之间的通讯约定。
在线仪与数采仪的通讯方式
引用《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中的章节7《在线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讯方式》。
5.1 在线仪与数采仪的电气接口标准
引用《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中的章节7.1《在线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电气接口标准》。
5.2 在线仪与数采仪的串行通讯标准
引用《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中的章节7.2《在线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讯方式》。
Modbus串行通讯传输内容
在线仪输出内容表(不强制规定仪器必须提供全部参数,实际提供参数根据仪器情况而定,但下表涉及到的参数必须上传,也可以增加下表未涉及到的其他参数)
在线仪接受反控命令表(可扩充)
ASCII字符格式串行通信协议
采用《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的格式。
7.1 有关字段定义
其中:xxxxxx代表某个污染物编号。
表中未标出的字段参照《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 2017)。
7.2 信息编码表
在线仪参数编码表(可扩展)
7.3 设备反控反控命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