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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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刻不容缓(希望网友广泛讨论,推动依法治教)

不久前,安徽怀远县的一位教师因为被学生往身上贴乌龟受辱而跟学生发生扭打,最后该教师被县教育局以体罚学生为由开除,后经行政复议,改为降级。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为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叫好的;有为老师受辱还要受罚而叫屈的;更有抨击安徽怀远教育局任性用权的。一些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不过我以为,这些看法大多隔靴搔痒,没有道出该事件的实质。

怀远教师“被乌龟”,先后被开除、被降级的事件,其实反映了中国教育界面临的一个重大困局:我们缺乏一套系统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虽然各学校都有所谓校规校纪,但是却没有相应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依据。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甚至轻度违法的时候,除了说服教育,没有其他在法律上授权的惩罚措施。而当前现实问题是,随着社会文化多元和“小皇帝”式儿童的泛滥,学校里挑战管理秩序的学生越来越多,越来越任性。当学校和教师被法律唯一许可的“说服教育”措施经常性无效之后,学校和教师要么忍气吞声,放任不管;要么叫来家长将学校和教师本该履行的教育义务一推了之;要么违法对学生进行嘲讽羞辱(是情绪一种发泄)、停课甚至体罚。造成学校尤其是非重点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许多乱象。而教育主管部门除了三令五申要求学校和教师依法从教外,对于制造混乱、破坏纪律的学生以及经常无理取闹的家长却束手无策。在怀远事件中,教育局为平息家长愤怒,只好将教师开除了事,这其实不单是权力任性,更多的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制度缺失下的无奈。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教育部,在依法办教育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近二十项法律、法规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对依法治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纠正几千年片面的师道尊严的传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但是,上述法律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权利不受侵害。而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对抗教育、挑战教育秩序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基本相当于,在社会管理领域,只有保护自由、人权和平等的法律,却没有处罚犯罪等侵害他人人权和自由行为的法律,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法治,似乎不能算是完善的法治。

只靠说服教育就能解决学校所有的违纪违法问题,这显然是一种完全背离客观实际的假设。有句很流行的话说:“只有不会教育的老师,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这种观点极为荒谬且贻害无穷。所有的学生都能教育好,是一种乌托邦的空想,不能用于指导教育实际。这基本相当于只靠说服就能有效管理和保护国家,不需要国家机器,不需要最高法院、军队和警察,不需要法律制度。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也只是法定权利的平等,人格的平等,并非责任和义务不分,受教者与施教者在权限上不分。而现实却是教师与学生相比,教师作为教育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弱势。师生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不是一般性的服务关系。相对于其他服务行业,教育机构和教育者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可以肯定的是,教师和学校作为特殊的社会服务者,必须有法律授权的对学生的特别惩罚权力。当然,这个权力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的制约,不能滥用。

学校教育必须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有21个州立法允许学校体罚,判例法允许教师“以合理适度地物理处罚儿童”。几乎所有的美国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纪学生停课、关禁闭(after school detention)、周六返校禁闭(Saturdaydetention)、开除直至送少年惩戒学校。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体罚包括允许打手心每双手不超过三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过六下等。韩国有《大韩民国教

育处罚法》,包括允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女学生的小腿。在新加坡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澳大利亚学校可以对学生关禁闭,可以进行劳动处罚等等。这些措施并不难理解: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里的成千上万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现代公民,都来自学校里遵规守纪、文明礼貌的学生;没有相应教育惩戒制度,学校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侮辱老师而可以逍遥法外的学生,教育者管理者没有法律武器而软弱无力,长此以往,学校有可能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无赖、痞子和黑社会成员。很难相信,在学校里无法无天的学生,到了社会上反而成了受尊敬守秩序的模范公民。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我们当然不提倡恢复体罚制度。但是,全国人大、最高法有没有必要考虑依法在学校建立适度的惩戒制度?如果一个国家所有学校的学生可以为所欲为而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果法律只维护学生的权利而不强调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只授权而不限权,只有民主、平等而没有法治,是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和有效的法律体系?如果学校里的学生可以随意挑战制度和秩序而没有任何可以惩戒的措施,教师和学校只能说服,只能作所谓“思想工作”,那这种教育制度是不是有效的?事实上,目前各级学校在惩戒方面的无力和无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越来越多的学生在学校里无法无天,越来越多的家长在学校无理取闹,由于学校和教师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对这些反秩序的行为只能耐心说服和忍气吞声,甚至为了平息所谓社会舆论而做出出格的让步,安徽怀远教育局做出的开除教师的决定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案例。事实上,在目前我国的各级学校中,如何对待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的态度是两极分化的。大多数教师是忍气吞声,把两只眼都闭上,任凭少数学生胡作非为,不愿意惹起师生冲突,给自己带来麻烦。因为师生冲突后的一般结果是:教师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处罚和社会舆论鞭挞,学生则说服教育几句了事。而相当多的家长还要为此到学校闹事,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只能委屈自己的教师。同时,他们也只有惩处自己教师的权力。而另外一部分教师,或者为了维护学校最基本的教育秩序,或者是自身修养较差,控制不住情绪,更有少数教师是品格恶劣低下,都在学校里违法采取惩罚措施,比如罚站、停课甚至辱骂、殴打学生。而这些违法行为的背景和诱因就是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不健全。这既是教育者的失职,也是立法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失职。试想如果有一套严格、规范和详明的惩戒制度,让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就可以大大减少教师违法惩处学生现象,从而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利,保障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品德和学业出现偏差的学生及时得到矫正。这就是所谓制度的力量。好的制度使恶人向善,坏的制度让好人作恶。法治的力量也就在这里。

综上述,建立法治框架下的完善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是关系到学校培养什么人的大事,是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和复兴大业的大事。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我们希望,在十八大确立的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尽快纠正各级各类学校中因为没有建立教育惩戒的法律和制度而导致的教师违法惩戒学生、学生随意挑战秩序的乱象。树立基于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平衡发展的教育管理思想,建立系统、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法令指导下的契约等等,建立详明的、可操作性强的教育惩戒制度。保证学校、教师依法管理和惩戒学生,更好地行使教育职能;同时也保证学生在校有规范系统的法令和制度可遵守,并且在违反法令和制度的情况下得到规范的和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罚与矫正,从而培养大批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作者系山东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基础部主任。本文系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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