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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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 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2013-47文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3-47文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标〔2013〕42号)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调整文件规定,现对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检验试验费、设备费、规费、税金以及计价程序进行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一、措施项目调整取消原费用定额措施项目按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划分的规定,改为按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划分,各专业措施项目划分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检验试验费调整取消其他项目费用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试验费,该项费用不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设备费调整取消《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桂造价〔2009〕33号),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设备费计入综合单价,且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四、规费税金调整规费组成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加生育险,改为由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护费(简称建安劳保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东建发〔2006〕39号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1 工程排污费 0.262 工程定额测定费 0.093 社会保障费 2.604 住房公积金 0.22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26 安全施工费 1.50二、有关事项: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

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本费率自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建管字〔2006〕3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规费

上海规费

沪建市管〔2010〕29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二)社会保障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总说明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无锡市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锡政办发〔2008〕36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精神,现对两个《意见》中有关规费减免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一)减免程序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或市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2.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新开工项目确认书;4.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或退费手续。

(二)具体要求1.申请时间:新开工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常开工后一个月即可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

要明确申请减免规费的建筑面积,明确项目在2009年、2010年的计划投资量和开工面积。

(2)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一)减免程序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申请。

2.区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

4.项目单位凭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缓缴或退费手续。

5.城市综合体项目缓缴的费用到期后,由相关收费单位负责向项目单位及时收缴。

6.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部分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可缓缴三年;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如商业部分投用并产生企业营业税,项目单位可于缴纳企业营业税的次年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甘建价〔2018〕575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调研,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取消核定,统一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表4-6)计取。

二、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和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7日。

收费标准调整通知范文

收费标准调整通知范文

收费标准调整通知范文尊敬的客户,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决定调整收费标准,并在此向您通知相关内容。

一、调整原因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运营成本的上升,我公司不得不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能够持续提供满足您需求的优质服务。

二、调整内容根据市场状况和竞争力分析,我公司决定对部分服务及相关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 服务一:XXXXXXXXXXXXX调整前收费:XXXXXX元/次调整后收费:XXXXXX元/次调整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2. 服务二:XXXXXXXXXXXXX调整前收费:XXXXXX元/小时调整后收费:XXXXXX元/小时调整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3. 服务三:XXXXXXXXXXXXX调整前收费:XXXXXX元/月调整后收费:XXXXXX元/月调整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我公司调整的部分收费项目,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三、调整的理念与承诺我公司一直秉持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此次调整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您在前期提出的增值需求,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为您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服务。

我们将会持续改进服务,优化服务流程,以确保您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

四、调整后服务的保障在收费标准调整后,我公司将继续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打折扣。

我们的专业团队将持续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五、对此调整的期望与建议我们在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需求和利益,力求尽量减少对您的影响。

但是,若您对此次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十分重视您的声音,将以最诚挚的态度听取您的意见,并积极解决您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合作。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给您带来更加满意的体验。

祝您生活愉快!此致,XXX公司。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作者:佚名点击数:4153 更新时间:2010-12-30 18:11:23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决定对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及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费用定额及规费标准内容详见附件。

二、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统一执行。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费用定额、规费标准调整内容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费用定额、规费标准调整内容(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调整内容:1. P43第四章第六节“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执行。

2. P45第四章第八节第6项“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执行。

3. P8、P9、P10、P11、P23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计算程序或相关说明停止执行。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调整内容:1. P23第四章第七节“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执行。

2. P4、P5、P6、P12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计算程序或相关说明停止执行。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1999年)调整内容:1. P13第八节“其它费用”停止执行。

2. P5第(三)款“其它费用”相关说明停止执行。

3. P16第六项的“其它费用”计算程序停止执行。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1997年)调整内容:1. P19第六节“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执行。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我市计价程序表调整如下:(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二措施项目费(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按综合单价其中2.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项计算其中3.安全文明施工费(l+2)×费率×1.74.工程定位复测费(l+2)×费率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6.夜间施工增加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二次搬运费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四规费12+131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l+2)×费率13.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六税金(一+二+三十四+五)×费率七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注:计算综合单价时,管理费率*1.3系数。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2.安全文明施工费1×费率×1.73.工程定位复测费1×费率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7.二次搬运费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9.提前竣工增加费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相关规定计算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1.3四利润1×费率五规费11+121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1×费率12.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七总承包服务费(13+15)或(14+15)13.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项目工程造价×费率14.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服务费(甲供材料费、设备费)×费率八风险费(一+二+三+四+五+六+七)×费率九暂列金额(一+二十三+四+五+六+七+八)×费率十税金(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 ×费率十一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仍暂按《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 14号)执行,鉴于意外伤害保险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是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范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3]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3]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3〕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其他规费。

现就此三项费用计取规定如下:一、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0.82%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8‰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三、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附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
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附件
规费费用标准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三、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四、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1.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经研究,现就国土资源规费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征收(一)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后,由建设用地审批处将具体建设用地的报批单位、用地面积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规费征管处。

(二)规费征管处接到建设用地审批处通知后,根据国家标准测算应缴纳新增费数额,向具体建设用地申报单位下达缴费通知书;(三)具体建设用地申报单位缴纳新增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政务大厅收费处登记,领取财务处盖章的缴费证明,持缴费证明到建设用地审批处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费的征收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由建设用地审批处正式移交规费征管处实施。

此前省政府已批准用地的新增费征收工作,仍由建设用地审批处负责,相关资料复制一份供规费征管处使用。

二、关于省属企业国有土地入股收益金等专项收入的征收与统计工作(一)相关各处应当加强日常的交流与配合。

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涉及规费征收的制度性规定、可能涉及缴费主体变动的审批成果、管理相对人缴费进展情况等,应当在内网上适时沟通、双向交流、实现共享。

(二)属于省编办文件中明确由规费征管处主办的规费征收工作,相关处室应将历史形成的基础资料,如土地利用处应将往年省属企业国有土地入股收益的基础资料(涉及国有企业名称、批准时间及文号、入股额度及时间、收益情况等),资源储量处应将往年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复制一份移交规费征管处作为日常管理使用。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工程名称计算基数编号。

11年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年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xx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枣棚改办字[2011]3号★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规范全市棚改项目规费减免,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10]80号)要求,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认定程序。

1、申报。

由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向市棚改办提出书面规费减免申请,同时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征收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台账等。

2、初审。

提交全部材料后一周内,由市棚改办召集有关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制定规费减免初审报告后呈报市棚改领导小组。

3、审批。

市棚改领导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批。

二、减免依据标准。

1、按容积率补偿的减免依据。

依据报送项目的材料,以容积率作为系数核算出棚改项目中被拆迁户总用地面积;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核算出回迁安置户总优惠建筑面积,结合拆迁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最终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2、其他方式补偿的减免依据。

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总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为准,必要时通过调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核算,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三、棚改项目规费减免的监督涉及规费减免的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对经批准减免规费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核实后取消该项目的规费减免待遇,并追缴已减免的建设规费。

四、本通知自下发xx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湘交造价[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湘交造价〔2011〕1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目前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我省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规定,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之后上报或虽在之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人工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由45.45元/工日调整为57.59元/工日,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三、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不含规费)和工程其他费等费用仍按部颁编制办法执行。

规费的取费标准见下表:┌──────────────────────────┬────────────┐│费用名称│新建和改建公路│├──────┬─────────┬─────────┼────────────┤│││养老保险费│20%│││├─────────┼────────────┤│间││失业保险费│2%│││├─────────┼────────────┤│接│规费│医疗保险费│7.20%││费││││││├─────────┼────────────┤│││住房公积金│9%│││├─────────┼────────────┤│││工伤保险费│0.90%│└──────┴─────────┴─────────┴────────────┘四、针对现阶段物价波动较大,影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费用的合理确定问题,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采取湖南省定额基价作为上述费用的计算基数,以减少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浙价费〔2004〕334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334号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及浙江省等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第17号)精神,为加速淘汰挂桨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的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船型船舶是指按照交通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公告》(第18号)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系列要求建造并按实际载重吨丈量的标准型船舶。

二、标准船型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降低30%。

三、挂桨机船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率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应的定额标准。

具体为:自2005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自2006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自2007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

四、其它各类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装卸货物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水路规费,下半月在我省装卸货物一次以上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规费。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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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
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附表一:
规费
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场经费
附表三:
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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